白手套政治意义暗指什么人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腐败分子被震慑住了但还在窥测方向甚至困兽犹斗,一些腐败行为变得更隐蔽、出现了新花样。比如,退居幕后,通过“代理人”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的“白手套”;利用职务影响,家庭成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一家两制”;等等。这些新问题、新动向,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登“警惕新动向、严厉惩贪腐”系列报道,解剖案例,查找病因,寻求对策,为有针对性地防治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白手套”与权力“黑手”相伴而生,其目的就在于为腐败行为提供遮掩和“保护”。从查处案例看,“白手套”纵有极强的隐蔽性,也逃不过执纪执法机关的“法眼”,藏在“手套”里的权力“黑手”,终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4月上旬获刑的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认为是“非典型性”受贿的典型代表。  如何“非典型”?据办案人员介绍,除收受“传统”贿赂少、“新型”贿赂多外,季建业还假他人之手收受、保管财物,并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一旦发现组织调查,便称财物并未实际占有,给自己留足后路。  通过“管家”、“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季建业并非孤例。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有丁书苗这么一位同攻同守的“代理人”。这些“管家”、“代理人”也被形象地称为“白手套”。  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白手套”正逐渐“流行”起来,成为一种更新更隐蔽的腐败方式。亟待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发现并斩断藏在手套里的弄权谋私“黑手”。  什么人在充当“白手套”?  记者发现,对于“白手套”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普遍认为,“白手套”是指替别人把“黑钱”漂白、替别人打掩护的人。比如,帮助季建业保管和打理赃款的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就是季建业的“白手套”。季建业1132万元受贿款中,有910万元放在徐东明处代为保管打理,甚至不需要徐东明出具任何手续。  中国监察学会理事、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解释说,“白手套”通常是指为逃避党纪政纪和法律惩罚,从事“掩饰”工作的个人、群体、社会组织,或者是为非法行为披上的“合法”外衣。  有媒体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官员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也纳入其中。但在李斌雄看来,“白手套”并不等同于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白手套’则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排除在外。”  排除近亲属不难理解,毕竟“白手套”的“优势”在于隐蔽性强、难以发现,而近亲属容易“暴露目标”,变“优势”为“劣势”。那么,究竟哪些“神秘人物”在扮演“白手套”的角色?  “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充当‘白手套’的通常都是建筑承包、政府采购、城区开发之类的生意人。”福建省闽清县纪委第二纪律检查室主任许思辉告诉记者,这些人想方设法与官员接近并取得信任,官员通过他们敛财、理财、“洗黑钱”,而他们则借助权势,通过获取内部消息、修改投资规则来获取更多利益。  要想取得官员信任,成为“白手套”,并非易事。记者梳理发现,“白手套”多为官员故交,以工程建设、金融等领域商人居多,有的甚至是官员曾经的下属。徐东明就曾是季建业的部下,深得季建业信任。  杭州市纪委查办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有着多只“白手套”,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曾经的下属、后来下海开设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董一麟。有人给张新送钱,张新不方便接收,便由董一麟出面接收、保管,需要用钱时就找董一麟“划拨”。  “白手套”究竟“诡”在哪?  慑于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威严,一些问题官员往往不会直接受贿,而是精心选择“白手套”收受贿赂、漂白“黑钱”,甚至经营产业。这就决定了“白手套”形式的隐蔽性。随之而来的是,问题发现和查处的困难性。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纪委常委林锦顺介绍说,“白手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法勾当以及非法所得往往通过其他渠道披上合法的外衣,运作手法也极具专业性,涉及经济金融、证券交易等,不易被发现。  记者了解到,张新案最大的特点就是蓄谋已久、精心策划、手法隐蔽,为每一笔非法收入都设置了不同的“隐身衣”。比如,通过董一麟去借钱,让董一麟代收项目前期咨询费;让董一麟代持股份,自己做影子开发商;等等。  从谋私的“黑手”戴上“白手套”的一刹那起,幕后的腐败官员便与前台“掌柜”结成利益集团、攻守同盟,对于可能到来的查处早已做足准备,给发现和查处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形式隐蔽、查处困难的“白手套”问题,危害有多大?  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邓联繁教授认为,“白手套”问题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庇护了利益输送,败坏了权力的廉洁性,加剧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污染了政治生态。  “‘白手套’问题具有广泛的传染性和对政治生态的污染性,必须下大力气坚决予以治理。”李斌雄表示。  如何斩断“白手套”里的“黑手”?  贵州省纪委曾查处一起省公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窝案。其中,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周金毅就有一只由下属单位退休人员充当的“白手套”。  周金毅自以为“白手套”的犯罪手法很高明,殊不知,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最终,周金毅因个人受贿170.48万元、共同受贿550万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不仅是周金毅,企图以“白手套”瞒天过海的刘志军、季建业、张新等腐败官员,终究逃不过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严惩。  “只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一定能剥掉腐败分子的‘白手套’、‘障眼法’。”杭州市纪委副书记郎文荣表示。  针对“白手套”替腐败官员保管打理受贿所得的“业务功能”,毛建标建议,健全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相关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谋取利益的打击力度。  “‘白手套’与谋私‘黑手’相互勾结,根子上还是权力任性的问题。”林锦顺建议,加强对官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等制度机制;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商人充当“白手套”相对较多的实际,邓联繁认为,应全面严格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边界。同时,借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等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领导干部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完善招投标公示异议制度,充分发挥招投标参与者对利益输送行为的监督作用。  针对一些辞职、退休干部为现任官员充当“白手套”的情况,李斌雄建议,严格规范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后行为,加强监督,防止成为“白手套”。同时,优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  “白手套”的隐蔽性、“专业性”,是对反腐败工作新的考验。对此,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第四纪律检查室副主任林斌建议,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尤其是丰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违法始于违纪,“白手套”亦非一日“织就”。受访专家、办案人员均表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决不能坐等“小毛病养大”、攻守同盟形成。(分享中国广播网 作者瞿芃)

yshjw
2022年11月24日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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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敛财手段“花样百出”,“白手套”是其中之一。一些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商人在“前台”负责“赚钱”,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为商人大肆提供帮助,做“影子股东”,此类案件中,商人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理人”,俗称“白手套”。贪此前落马的赵正永、季建业等人,均动用过“白手套”,企图逃脱监管制裁,最终计谋落空,落得锒铛入狱。受贿7.17亿元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有诸多密切关系人,其中包括他的安徽老乡、海南德璟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璟置业公司,为陕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原总经理姚春雷。据多家媒体报道,姚春雷是赵正永的一个“白手套”,在赵正永落马后,姚春雷随即被立案调查。姚春雷后以受贿罪获刑五年。判决书显示,姚春雷在被留置前,曾将一张受贿所得、尚存有25万元的银行卡丢弃。南京市原市长、“老虎”季建业曾动用“白手套”帮他打理上千万。季建业被称“砍树市长”,于2013年10月落马,2015年4月以受贿罪获刑15年。中纪委披露,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就是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的“白手套”,他长期帮助季建业保管和打理赃款,季建业1132万元受贿款中,有910万元放在徐东明处代为保管打理,甚至不需要徐东明出具任何手续。季建业没能把自己洗白,最终锒铛入狱。除了找亲人、商人代持,有贪腐官员甚至让工作伙伴来充当“白手套”。据长安街知事披露,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落马后,被披露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时,竟然让副市长祁鸣来当“白手套”,帮助自己贿选。祁鸣的“双开”通报也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帮助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拉票贿选。还有官员找司机当“白手套”。湖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葛伟,找了他的驾驶员叶丽智充当“白手套”。葛伟受贿的1606万余元中,有1024万余元系其伙同叶丽智共同收受。葛伟在忏悔录中这样描述叶丽智:“长期给我开车,为人老实可靠,比较忠诚。我对他非常信任,把公事、私事,都很放心地交他去办理。”平日里的鞍前马后,让叶丽智对葛伟“台上”和“台下”的活动都了如指掌,两人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与普通的贿赂犯罪案件相比,“白手套”类腐败案件在定性上更为复杂,如何既有效打击“白手套”类腐败新形态,又防止刑罚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取得最佳惩治效果,值得深入思考。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白手套”从事的不是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拼缝”。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后直接转包,按比例收取“介绍费”;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供应商销售产品,获取“咨询服务费”;帮助申请人获得稀缺牌照,收取“财务顾问费”,等等,“白手套”获利后,将部分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共享。此类案件中,“白手套”实施的行为不真正产生商业价值,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转请托,真正的请托人是支付“费用”的人员,“白手套”的作用在于给权钱交易设置“中间环节”,制造一层隔离“防火墙”以规避调查。上述操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对于“白手套”在“前台”找下家、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的分工模式心知肚明,对于上述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心知肚明。对“白手套”所获的利益具有共同占有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并将“白手套”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归根结底,“白手套”与谋私“黑手”相互勾结,根子上还是权力任性的问题。专家建议,加强对官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等制度机制;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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