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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14民初2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营业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20层。负责人:于永杰,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克南,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林克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克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968.46元,零售利息1124.17元,违约金953.25元,合计23045.88元(截至2018年11月20日),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62×××43,账户号为62×××14,截至2018年11月20日累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3045.88元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林克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余额构成表》《交易流水》《催收历史》等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在卷佐证,并确认原告起诉诉称的事实。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向中信银行提交《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了包含年费在内的各项收费费率,并约定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中信银行,该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合约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中信银行对被告信息审核通过后,依约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43、账号为62×××14中信银行信用卡1张。被告收到信用卡后陆续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但因其未按时还款,经银行多次催要未果,该信用卡已被中信银行停用。截止到2018年11月20日,被告因透支信用卡,共欠中信银行透支本金20968.46元,零售利息1124.17元,违约金953.25元,合计23045.88元。本院认为,被告因向中信银行申请信用卡而递交《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作为中信银行的分支机构,代表中信银行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贷款本金、零售利息,符合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合约中并未约定,也未就违约金的计收方法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其该项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后续发生的费用,应分别以欠款本金、利息为计算基数,自中信银行系统截止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但利息及复利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克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968.46元、零售利息1124.17元,共计人民币22092.63元。并承担以22092.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但透支利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克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忠基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张菽娟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余晚秋由云端跌落,本以为此生便是绿水青山,悠然老去,然后,她捡到了梁惟沉。
“梁某对余小姐一见钟情,想娶余小姐,万望余小姐成全。”
梁夫人不好当,总有坏女人想挖她墙角。
余晚秋指着电视中和他老公传绯闻的影后。
梁惟沉:“不认识。”
余晚秋指着杂志封面上对他老公公开示爱的当红模特。
梁惟沉:“没见过。”
余晚秋拿出一张照片,尚未说话,梁惟沉就满脸嫌弃:“真丑。”
余晚秋:“……这是你老婆。”
梁惟沉立即站起来,乖乖的坐在墙角里的小马扎上,痛心疾首的面壁思过。
小剧场:
“妈,我想喝排骨汤。”
“妈,我那双阿迪球鞋呢?”
“妈,我的棒球帽呢?”
“……”
被无视的大佬不高兴了,黑着脸端起了父亲的架势。
“别整天就知道喊你妈,我是你爸,有事问我。”
“爸,我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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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咱俩先演习演习
  余晚秋走出房间,看到门口的梁惟沉愣了一下,他不是去公司了吗?怎么会出现在这里?  “你怎么在这里?”  梁惟沉没有回答她,揽着她的肩膀出去。  余晚秋想到了之前王经理的举动,问他:“你是不是让王经理监视我?”  “没有。”  余晚秋不相信他的话。  梁惟沉不想她胡思乱想,只得如实相告。  “我怕你再被人挠,就让王经理特意照顾一下,有人来找茬了告诉我。我好去英雄救美。”  余晚秋因为他的体贴而感动,却睨眼看他,不满道:“你就这么怀疑我的战斗力?”  “是。”  梁惟沉回答得干脆利落,没有丝毫的犹豫。  余晚秋哼了一声,“昨天你还说我是天选之子,很有潜力呢。”  梁惟沉瞧着她小女生似的娇嗔模样,笑了。  “是很有潜力,不过潜力再大,也得激发出来才行。”  “有你在,我的潜力什么时候也激发不出来。”  “我帮你激发。”  余晚秋瞪大眼睛,惊道:“你要和我打架?”  “嗯。我不放心你和别人实战,咱俩先演习演习。”  余明珠谈了一笔大订单,合同签订后,她便迫不及待打电话给林克南。  “南哥哥,你在哪儿?”  “公司。”  他的声音冷淡得毫无感情,犹如一盆冷水兜头浇在余明珠热情的心头上,她生气愤怒,但更多的是伤心难过。  也许,他还在为那晚的事情生她的气。  余明珠这样安慰自己,哦了一声,正要挂电话,林克南却道:“吃饭了吗?”  “没有。”  余明珠立即回答,她害怕回答晚了,他就把电话挂了。  林克南沉默片刻,道:“出来吧,我们一起吃个饭。”  余明珠欣喜若狂,“好。”  挂了电话,余晚秋火速的跑洗手间,对镜打扮一番,担心伤痕被发现,又特意的补了粉,直至妆容无可挑剔,完美无瑕,她才走出去。  到达约定的餐厅,林克南已经到了。  他坐在窗边,盛放的阳光透过玻璃窗洒落在他身上,那张俊逸的侧脸就更显得明亮清雅。  余明珠又拿出镜子看了一眼,然后走过去。  林克南沉浸在自己的思绪里,完全没有注意到她。  余明珠脸上的笑容有点僵,“南哥哥。”  林克南还是没反应。  余明珠的笑彻底垮掉,拉开椅子在对面坐下。  她的动作很大,引得旁人侧目,林克南也回过神来了,看了她一眼,却什么都没说。  余明珠的心气儿更不顺了,忍不住嘲讽道:“林二公子想谁呢?想得魂儿都没了。”  林克南还是没说话,一双眼睛却盯着她,像猎人盯着猎物,看得余明珠心里直发毛。  “我脸上有东西吗?干嘛这么看着我?”  余明珠说着,下意识的摸了一下下巴上的伤。  “有。”  “什么东西?”  “虚伪。心机。”  林克南直言不讳,丝毫不在意自己的言辞是否会伤了未婚妻的心。  余明珠的脸一点点的冷下去,她看着他,不带丝毫的感情,良久,冷冷一笑。  “你见过余晚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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