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上户口查大人以前的父亲有案底孩子户口随母亲有影响吗吗?

半夜,公寓楼突发火灾。消防队扑灭大火后,在其中发现了一具烧焦的女尸。可我总觉得不对劲。直到某天夜里,我突然惊醒。是那个项链!凌晨三点的世界本该是静谧的,正是盛暑天气,即便入夜室外也湿热异常,连蝉似乎都没有力气叫了,只有空调外箱发出微弱的嗡鸣。路灯调低了亮度,街上间隔很久才会经过一辆车子,亮着空车牌的出租车显得尤为寂寞。在家的夜猫子也基本都上了床,真正嗨起来的人都聚集在特定的区域,住宅区里漆黑一片,只有极少数的几扇窗亮着昏黄的夜灯,警卫在门房里昏昏欲睡。突然一声剧烈的爆炸惊扰了沉夜,位于城市一角的一栋公寓 10 楼的一户人家玻璃被震碎,火苗呼呼地冒出了头,在夜里看上去居然有种触目惊心的美感。火势很大,逐渐殃及了隔壁人家,浓烟引发了楼道的警报铃声,睡得再沉的人也都被惊醒了,人们陆续捂着嘴逃出家门,有些甚至衣冠不整。电梯迫降到了一层,无法使用,所有人不得不涌向平日很少用的楼梯,灰尘味混着烟味,加之慌乱的脚步声,婴儿的哭声,恐慌像火势一样不断蔓延。消防车一路鸣笛而来,声音在夜里听来有些凄厉,但仍旧无法惊醒甜梦中的人,即便是距离不远的其他住宅区大概也只能隔天在新闻里才知道出了什么事。警车和救护车也陆续到场,那户人家的明火还隐约可见,但整栋楼的其他住户应该都跑了下来,谁都不知道那家有没有人。这是个年份比较近的住宅区,公寓性质,房子买卖的价格很高,但可能是因为地段原因,并没有住满人,反倒是租客比较多,所以邻里之间都不太熟。平时顶多是坐电梯上下时遇到,大都没怎么见过。爆炸那户的邻居只记得常常出入的是个年轻女孩,只有一次见过男人来,也不知道是不是独居。但自始至终没听见有人呼救,也没看见半点人影,想来应该是没人在家的。虽然小区警卫很配合,在消防来之前也试图灭火,然而轻易不动的消防器械拿出来才发现水管没水,消防栓水压还不够。这也给消防员带来了很大麻烦,蓄水池的水也不多,要处理高层火患很难,导致最开始耽误了一些时间。等到控制了明火,不等充分降温消防员就通过云梯从外部进入房间搜寻有没有人畜。炸点在厨房,目测是微波炉,房间几乎完全烧毁,味道呛人,没有任何生命存在的信号。消防员刚想松一口气,觉得应该是没人,就看见厨房到客厅中间的地上有一团黑影。那是个蜷缩成一团的尸体,头发和身上的衣服已经烧没了,完全和皮肤粘粘到了一起,从头到脚深度烧伤,有些部位甚至出现炭化。不仅面目无从分辨,目测连男女都无法辨认。已经用不到救护车了,但为了避免恐慌还是拿了担架上来,用白被单盖严才搬下楼去,剩下的就是警察的活儿了。从现场来看,应该是非正常操作,或是短路造成的微波炉爆炸,加之旁边的燃气灶也已经烧毁,有一个烧融扭曲的水壶被炸到了很远的墙角,想来当时应该在烧水,所以爆炸起了连锁反应,才会这么剧烈。一些痕迹标明了当时死者可能处在的区域,厨房内部,起码是在厨房门口,被爆炸冲击力撞飞出去,身上立刻就起了火,大概很快就丧失了行动能力。警察又向周围人搜集了口供,但没人注意到这个人什么时候回来的,只有零星记得这家住的是个挺漂亮的年轻姑娘。经过初步尸检,也确定死者确实是个二十到三十岁之间的年轻女性,从卫生间找到的牙刷和洗手池里的头发验出的 DNA 和死者吻合。被波及到的邻居也想找到人赔偿,接连几天去找物业闹,物业诚惶诚恐地配合警察,缴费记录显示这间住户的物业费,停车费等等都是定期从一张户主为「吴岚」的男性卡里划掉,另外这间房子也是在吴岚名下。由此警察也得知了这家有一辆日系轿车,通过门房监控和小区自动抬杆系统的记录,这辆车是将近凌晨一点回来的,放大后看见车内只有司机一人,是个年轻姑娘,车后座还放着个巨大的玩具熊。在地库警察找到了这辆车,玩具熊仍然在后座。事情逻辑线清晰,女孩深夜独自驱车回来,或许是饿了,打算吃夜宵,引发了事故。虽然女孩没有案底,即便拿着监控放大的面部照片去问小区里的人,也没有人知道她的名字。但当警察联络房主吴岚,从他不敢置信的语气中听到了一个名字。言贞。接到警方电话后,吴岚很快赶来认尸。是个很俊朗的男人,年纪大概三十出头,身材高大挺拔,只是面容苍白憔悴,眼中遍布血丝,眼神飘忽,显然受了很大的打击。「真的是她吗?真的确定是她吗?」吴岚一遍遍地问警察,双手冰凉。他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一切都太突然了。无论是警察,还是停尸间的工作人员,都见惯了这种悲痛。两个警察中年轻的那个安慰地拍了拍吴岚的手臂,说:「吴先生,你先别激动。你和你嘴里的这位言贞女士是什么关系?」「她是我未婚妻。」「你们上次见面什么时候?」「大概……一周前?我昨天夜里刚出差回来,我的工作比较忙,我们见面也是抽时间。」「那你知道她有没有得罪过什么人?或者最近有没有搅进什么麻烦?」年长的警察长了双锐利的眼睛,让人不敢盯。他看起来四十多岁,个子不算高,但身材一看就练过。吴岚茫然地摇头,一下跌坐到墙边的椅子上,双手抹了两把脸,眼睛更红了:「她真的是特别简单的女孩,之前在工厂里踏踏实实工作,后来我嫌那个工作太累,就让她辞了,托人帮她找了份文职。她每天按时上下班,几乎没有社交。难道、难道你们怀疑是有人害她?」「您别多想,我们只是例行公事问一问,毕竟所有可能都要想到。」年轻的小警察看着也就二十来岁,穿上制服也显得虎头虎脑,他慌忙把话题收住,「吴先生,是这样,你先辨认一下尸体,我们再谈后续。」「也有可能不是她吧……」站起来走到停尸房门口的两步,似乎已经用尽了吴岚的全部力气,他身上挺括的西服在此时显得特别不合时宜。他不断地嘟囔着这个可能性,心里其实也知道是自己骗自己。「提醒一下,尸体的状况不太好,已经看不清容貌,如果你不想看,也可以辨认死者随身物品。」年轻的警察于心不忍,还是提醒了一句。「我还是……看一下吧……」这样说着吴岚在医院工作者的引导下进入了停尸房,白布刚掀开了一点,看见一部分皮肤,他就捂着嘴掉头跑了出去。他双手撑着墙壁,低下头干呕,却也吐不出来,只是仓皇地掉了两滴泪。在吴岚心中,言贞真的是月光一样皎洁的女孩,怎么会变成白被单下那样一具斑驳僵硬的尸体。他内心绞痛,难以呼吸。花了好半天吴岚才缓过来一些,但那可怕的画面仍旧在脑子里挥散不去。警察让他辨认死者随身的物件,也没有什么了,仅有的一些衣物面料,一只烧了一半的毛绒拖鞋,一条项链,一枚戒指。戒指已经扭曲变形,不得不剪开,但上面的小碎钻还坚挺。倒是项链可能是由于一早被压在了身下的缘故,虽然也已经乌黑残损,还算看得出样式。「这是我送她的订婚戒指……」吴岚反复揉捏着那枚戒指,「买戒指的那天她非要选这个最便宜的,又细又小,还是碎钻,可她说太贵的不敢戴出去。」「您节哀。」年轻的警察有些动容,好好的女孩,明明以后好日子还多着呢,怎么就落得这个结果。「这条项链,你认识吗?」始终在一旁没怎么说话的年长警察,突然抓起证物袋,指着里面的项链,让吴岚看。他仍旧是一副冷冰冰的严肃语气,好像不是在面对认尸家属,而是凶手家属。「认识。是言贞妈妈留下的遗物,我们认识的时候她就一直戴着。」「你看见的时候这条项链是没有任何残损的吗?是什么颜色的?」「好像是颜色很深,有点发黑的钢,总之不太好看。这重要吗?」年轻的警察用手肘碰了碰年长的警察,他缓缓放下项链,没有再说什么,眼神却一直盯在上面。这条项链,他看着好眼熟,但记忆似乎久远了些,他一时想不起来。可异样的感觉却一直在,提醒着他这其中肯定有问题,这是刑警的直觉。「请问您知道她还有没有其他亲人,比如父母,外公外婆之类的,你们毕竟还没有正式结婚,如果她还有至亲,尸体还是应该让家人领回去。」只有年轻的警察在走流程。「没有了,她爸妈都不在了,她离开家独自出来打拼,再没有回去过。」吴岚叹了口气,闭了闭眼睛。案子也就这样结了,因为没有疑点,也没人提供什么线索。吴岚利落地做了火灾后的一应赔偿,将骨灰和物品都领了回去,据说买了块不错的墓地安葬了。一起意外事故而已,很快就被人们抛在了脑后。只有一个人例外。只有一个人仍在翻来覆去地调查这件案子的相关。就是那个年长一些的警察,他叫魏允。魏允其实还没有四十岁,只是面相老,和吴岚比起来像差着一轮似的。他在局里虽算个前辈,但也没人在意他。他从小地方的派出所一步步爬到这座省会城市的刑侦部门,说一点成绩没有也不可能,做事情也算任劳任怨,出任务也都冲在前面。但始终没破过什么说得出名字的大案,得过表扬,却没得过正经功勋,警衔也很多年没升了。随着队伍里的小年轻越来越多,他也就越来越不起眼,加之性格守旧古板,不擅与人相处,多疑敏感,脾气总是压不住,常常被投诉,年轻警员都不爱和他过话,其他部门需要帮忙常借调他去。他自己也明白,兴许再过个两三年,或是找个什么纰漏,他就会被调到后勤保卫之类的科室,慢慢熬退休了。所以眼见着他在这样一起明显只是单纯事故的案子上死脑筋起来,大家都私下议论他是太想破个案子,证明自己了,但心思花在这里简直可笑。原本这个案子也不归刑事管,一直都是治安在处理,只是那天接待吴岚时另一名警员临时闹肚子,魏允刚好经过,想着他比较有接待家属的经验,就让他凑个数。当时他在吴岚面前说的话,后来还被那名年轻的治安警向上级告了状。谁也不会搭理一个案件编外人员的怀疑,干脆就结案封了卷。但魏允却始终不放弃,因为他确定自己以前一定见过那条项链,而且不是在商场之类普通的场合,所以他心中才会有诡异之感。那不是条名贵的项链,甚至不是纯金纯银,也正因如此轮廓保持得还算清晰。只是那吊坠的样式很是奇特,平日里人们总说星星月亮,设计起来也好看,却少见这种月亮和太阳相伴的。太阳是图腾里面的那种,火焰是三段折线,单独做吊坠也完全没问题,却有一轮纤细却锋利的弯月将太阳包裹在其中,占据了主体位置。他也知道再特殊的吊坠也难保不会找到第二条,却仍不可抵消他心中的疑影,每天都在盯着那条项链的拍照存档。直到某天夜里,魏允突然从噩梦中惊醒,他坐起来不断喘着粗气,眼神却变得雪亮。他终于想起,自己是在哪里见过那条项链的。另一具尸体上。同样是烧焦的尸体,状况比这一具更糟。项链或许有巧合,可一模一样的项链同时出现在相隔十多年的两具尸体上,这种巧合的可能性就太低了吧。第二天一早魏允就去了户籍科,想要查一下言贞的户籍资料,但没有上面批的条子,户籍科的警察死活不让他查。「来来来,兄弟,抽根烟,」魏允不常做这种事,身体和表情都很僵硬,他拍了拍户籍科警察的肩膀,下手太重,反而让人家躲了一下,「给个面子,我又不干什么坏事,我就想查一下之前的一个死者的亲属信息,看看有什么遗漏。」「那件案子不是已经结了吗?」警察把烟推掉了,「该查的之前你们也都查过了,你去问问不就得了!」魏允语气渐烦躁,还透露出一丝不屑:「他们也就晃一眼,知道没有亲属可联络也就完了。关乎案子的事,肯定还是得自己亲眼看,听别人转述可不行。」「那你就再去批条子,我可不敢私开这口子。」户籍科的警察摆了摆手,不再搭理魏允。魏允「啧」了一声,回到自己的工位,坐在椅子里不停地转圈。等到换班再找另外一个警察试试,不过他这人实在是没什么面子,估计是难。其实也不是没有歪门邪道的法子,现在一个普通人都能查出别人的背景。言贞本来也不是当地人,是流动人口,户籍系统里的更新未必跟得上。但他就是想试试,因为他知道很快他私查的消息就会传到上面。他若是主动去翻案,估计他们的队长老赵半句话都听不进就会把他踹回来。但如果是赵队主动训他,可能反而能让他插几句嘴。「魏允!跟我过来!」一天都没过,从外面开会回来的赵队进办公室之后就朝外吼了一句。大家齐刷刷向魏允看来,他一根烟刚叼在嘴里,又收回了胸前口袋,快步进了队长办公室。「你又作什么妖?手里那么多案子,你随便查哪件不好,非得跟个结案的普通失火玩命?这压根就不是刑事案件,说到底也不归我们管,我们就是例行公事问一问而已。」赵队站在桌子里面指着他说。「您听我说啊,这案子没那么简单。首先,现场没人找到手机吧?一个年轻女孩怎么会没有手机?」「手机电池遇热肯定爆了,没准已经融了,只是没发现而已。人家家属都没提出异议,你多管闲事干什么!」「还有,起火原因也不明了啊。微波炉炸成那样是一般的短路或是操作不当能造成的吗?现场也没看见什么食物残渣啊。」「当时那种状况,窗口全是明火,你还想看见什么残渣?」赵队翻了个白眼坐了下去,椅子转一半,不正眼瞧魏允,「总之,没有任何明确的线索指向人为,死者家属也不认为会是人为,案子已经结了,你别再没事找事!」魏允从口袋掏出手机,翻出言贞的项链照片,冲到桌前举过去:「这条项链,是尸体上戴着的。十几年前,我刚当警察时,也有一起火灾,也是一具女尸。我记得清清楚楚,那具尸体上也戴着这条项链。」这次赵队倒是迟疑了一下:「……你确定?十几年前的一条项链,你还能记得清楚?再说了,如果当时也是火灾,这项链早该坏了吧。应该不是同一条。」「当时那条项链也有损毁,但可以修啊。再说就算不是同一条,而是条新的,戴这款项链的两个人都惨死火中,这难道不可疑?」「魏允,我们国家有多少人口啊,没有证据你就给我谈可疑?那我们要累死了!」赵队闭着眼睛,甩了甩手,「走走走,该干什么干什么去,别再因为这事骚扰别的科室的人!」知道再说也不会有什么效果了,魏允嘬了下牙龈,转身出去了。魏允知道没人会帮他,这种案子显然没什么搞头,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件案子和十几年前的案子有关系。更何况那起案子最后的定性是自杀,早已沉睡在档案里。可他就是放不下,他放不下的理由只有自己知道。魏允找负责案子的警员详细问了,当时他们查过言贞的户籍档案,上面显示的通讯地址都已经过期,言贞的户口上只有母亲一人,状态是过世。再说这么多日子过去,也并没有其他亲属出现。负责案子的警员一脸莫名其妙,觉得他就是没事找事。当天晚上魏允就去找了自己认识的「特殊从业者」,给了对方言贞的照片和一些基础信息,对方自有办法查得深入。只是开价也不低,尤其对方知道他的工作是什么,各自都求个保险。但魏允也不心疼钱,他光棍一条,平日没什么大的花销,工作多年也算小有储蓄。三天后魏允收到了他想要的东西,不仅有言贞及其亲属的信息,还有来这里工作之后的种种资料,社交帐号以及手机号。但手机号已经注销了,信息无法还原。不过这些东西想了解一个人,也已经足够了。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尝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终于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制度的确立更加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也顺应了当前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然而,关于该制度仅有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无明确的操作流程及配套制度,也无违法封存的惩罚机制、救济途径等,加之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的阻力,使该制度在实施中面临诸多困难。本文主要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确立的意义,在实务中面临查封主体过于宽泛、封存责任主体不明确、与公开宣判原则相冲突、缺乏封存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从明确查封主体、封存责任主体、完善封存具体操作步骤及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未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实施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就前科问题而言,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确立应综合考虑犯罪标签的心理影响和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复归社会的现实困难,最大限度地弱化前科的消极影响。虽然,从2008年起,我国上海、广东、山东等地已经陆续开始试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总结了不少经验与建议。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才来,仅有一年多的时间,且与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别,加之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的阻却,使该项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并加以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及确立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上述条文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1)我认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也应予以封存。因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时,案件虽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未成年人仍构成犯罪,同样符合“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的规定。  3、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二是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不得透露其曾经犯罪这一信息。(2)  4、封存效力。一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外;二是封存将持续有效,即使启封查询后,仍然处于封存的状态。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立的意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体现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犯还处于青春期,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实践中大部分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都是因为一念之差或者家庭破裂缺乏关爱而走上了犯罪道路。14-18周岁这个年龄段往往还在就学,或未正式从事社会工作,在接受教育改造后,必然面临复学或就业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此时的未成年人除了个人自身素质及家庭对其的爱护外,更需要社会对其的包容与关爱。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使大量的未成年犯顺利地回归社会,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刑罚所取得的教育改造效果。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契合国际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二十一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目前,很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内容明确,便于执行。如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务中面临困境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以及犯罪记录查询制度,这个规定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一个回应。实施近半年,但由于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及相关规定,这项制度还难以顺利实施,很难尽如意。  (一)规定笼统,操作难  1、查询主体过于宽泛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里的“有关单位”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规定,则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国家规定”,如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我国现行的《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司法》、《会计法》等众多的法律都属于“国家规定”。而这些法律中都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在执行期满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相应的职务。因此,有关单位根据这些规定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后,未成年人仍将无法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  2、作出封存的主体不明确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院是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定主体之一。但是否只有法院是实施封存的唯一主体呢?是否还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单位?目前,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封存责任主体极为不统一。  3、缺乏封存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如何封存?有的法院直接作出封存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的法院没有作出封存决定书,直接在需要封存的档案上加盖“封存-严禁查阅”等字样。档案如何保存?查询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启封以及违反封存规定的救济措施等未予以明确。  (二)与公开宣判原则相冲突。  公开审判是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而前科封存制度更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因而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使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宣判时一律公开。而公开宣判,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一次公开,虽然对大多数案件来说公开范围可能不会很大,但对个别社会关注较多的案件,例如李天一案,案件还未到法院审理阶段,都已众人皆知,新闻媒体也会通过各种手段一直跟踪报道至案件审理完毕,到时限制公开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与人事、户籍、政审等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  当前,在我国每个人出生、上学、结婚、就业和迁移等都受到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的制约,而我国户口簿和人事档案通常会对一个人从何处转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再如政审制度,许多行业在招聘人员时都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予录用。当前封存制度下,司法机关只能选择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不能做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就代表可能有不正常情况,这些招聘单位照样会拒绝招收。因此,若这些制度不作出相应调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变成一句空话。  (四)社会观念阻力大  刑罚报应观念仍然较为牢固地存在于社会思想中,社会缺乏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普遍宽容和关爱。201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首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涉罪未成年人王慧(化名)的相关案卷材料同时被妥善封存。但王慧仍被所在学校开除。(4)其实,像王慧这样的例子还是相当普遍的,即使只有被刑事拘留的记录,也很快被学校劝退或被用工单位放弃。因此,即使司法机关将卷宗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歧视及排斥态度成为阻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的瓶颈之一。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一)修改与之冲突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且范围之广,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变得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有必要对不利于未成年人再就学、就业的法律进行修改,如《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档案法》等中的一系列相关法条及时进行修改,使之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内容相一致,从而更好地保护轻罪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  (二)统一细化规定,明确相关内容  1、明确封存责任主体  根据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系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封存,这明显会将检察机关处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因此应由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做出封存决定。  (1)法院依职权启动。对经过法院判决的,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由法院依职权封存,且对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前作出的上述生效裁判,有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全面整理,逐一进行封存。  (2)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未成年人被检察院以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没有经过法院,所以检察院应主动依职权封存。201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首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届满的未成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涉罪未成年人王慧(化名)的相关案卷材料同时被妥善封存。  此外,公安机关几乎对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案卷材料,且公安的信息网络系统多而完善,公安机关应对其办理的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所有的被判处缓刑、管制及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很大一部分符合了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对这些符合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宣判时也向被告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了判决书,对可能判处缓刑的,还委托司法行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掌握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至于,其他接触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监狱、律师事务所、被害人等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材料进行保密,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  2、完善封存的具体操作步骤  新刑诉法只用了一个条文对封存制度进行了规定,没有相关的操作流程,实务中各地方做法不一。目前,多地法院都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细则,例如徐州市两级法院出台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实施意见(5);江苏联合十一家单位出台了《江苏省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6);漳州中院与公安、检察、教育行政机关联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福建省清流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院、司法局也出台了相关规定。(7)以上单位都对封存适用条件、封存范围和操作步骤、查询程序及履行附随保密义务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建议应由全国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局、团中央、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做出更全面细致的规定。  (1)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文书的形式。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时采取何种法律文书,有的法院出具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如福州市法院;有的出具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如徐州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一般适用于实体、程序需要作出裁决的情况,因此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应统一采取《决定书》的形式。   (2)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起始时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从何时开始封存,新《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封存起始时间应当明确,否则不便于执行或者容易导致执行不统一。那么封存是从宣判之日起,还是从生效之日起,或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我认为,为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封存时间越早就越容易将封存制度落到实处,反之,封存时间越晚,犯罪记录就越容易被公开,封存制度越容易变成一纸空文。故封存的起始时间,被宣告相对不起诉的,自宣告之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单处罚金的,自判决作出之日,一并将判决书连同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送达有关单位及人员。  (3)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终止时间。新刑诉法对封存的终止时间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实践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的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而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结婚等不受歧视,而这个时期主要集中在青年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记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将会慢慢减小,因此,建议封存的时间为20年为宜。  (4)明确犯罪记录的保管。新《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实施封存后,材料由哪个机关保管,如何保管。清流法院的做法是将少年的档案装入档案箱并贴上封条予以封存(8),福州法院的做法是少年法庭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诉讼案卷材料装订成卷,加盖“封存——严禁查阅”字样,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此外,只要接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都应当严格保管,自觉履行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因此,参考各地法院,在当前条件下,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建议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纸质卷宗上加盖“封存”印章以与其他卷宗进行区别,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设置电子案卷查阅审批流程,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建立专门的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库,由专人管理,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4)明确犯罪记录的查询。多数法院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已经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请,说明查询单位、对象、原因、理由、依据等内容,接受审核,并由主管院长审批,特殊案件的呈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实践来看,有关单位要查询犯罪记录,多数是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法院查询犯罪记录的大多是公安机关,且主要是为了办案需要,如查询同案犯、前科材料等,如果查询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公安机关办案。建议,对于公安机关明确要求查询是为了获取同案犯情况及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只需出具查询申请,由档案室具体办事人员进行审核即可查询,除此之外,一律由分管院长审批或由审委员讨论决定。  (三)建立配套的衔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作,并不单纯是司法机关几个单位达成一致就能落到实处。  1、与户籍、人事档案、政审制度衔接  封存制度建立以前,我国的做法是将犯罪记录永久性地记录于犯罪人的户籍和人事档案上。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其档案应当进行专门管理,户籍、人事档案中不能再有关于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当前,公安机关户籍及前科记录管理系统为电子档案,涉及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档案查询系统、综合查询系统等多个联网查询系统,实施封存决定必须对上述电子系统一并修改,在专门犯罪记录登记查询系统建立前,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单位而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限制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用途及期限。  2、与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衔接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主要包括: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但目前,这个犯罪记录信息库还没有完全“信息共享”,建议尽快完善和落实该制度,只有这个实施基础完善了,才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顺利实施。  3、建议与社会帮教制度的相衔接机制  社会帮教制度不仅能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司法机关可以选派青年女干警担任“青少年之友”,对犯罪前科封存后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帮助他们更好地遵纪守法,回归社会。坚持定期走访帮教对象,通过谈心了解他们的心态变化及面临的困难;与帮教对象的家长商议改进家庭教育方式的方法;同时与学校保持联系,落实在校园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争取从师资教学等方面尽量给予帮助。在实现未成年人前科封存与社会帮教等工作的衔接上,要运用全社会力量配合互动,使他们互相配合、协调运作,发挥制度合力,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充实违法封存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有救济才有权利,没有救济途径,相关的权利就会沦为纸上宣言而无实际意义,也会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为了使相关职权部门切实担负起保密义务,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旦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致使情节严重的,便可以向犯罪记录封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赔偿,并对于泄露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五)大力宣传,减少社会阻力  每一个新的法律的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使社会接受,这就要加大宣传力度。舆论的作用是不可轻视的,因此社会媒体要多报道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有关单位违反封存制度的例子,逐渐消除社会对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的不当歧视。同时,也应限制媒体对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媒体在采访前应征求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且应达到公众认不出该未成年犯的标准。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而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之特殊群体,犯罪记录带给他人长期的升学、就业歧视使其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然而新法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实践操作、优化工作理念和流程,使该项制度在法律的指导下趋于规范和合理,体现制度设计保护、教育犯罪未成年人的初衷。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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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前科不影响小孩迁户口的。只有孩子长大之后,想要当兵、报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国家机关人员的时候会有影响,到时是会对孩子的父母亲以及个人进行政审的。只要符合当地的户籍政策,孩子办理户口是不成问题的。如果孩子父母不在同一户口地,那么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1. 孩子日常由谁照顾;2.当地教育的优劣3.地区福利补贴。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4-13有前科不影响小孩迁户口吧
您好,有前科不影响小孩迁户口的。只有孩子长大之后,想要当兵、报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国家机关人员的时候会有影响,到时是会对孩子的父母亲以及个人进行政审的。只要符合当地的户籍政策,孩子办理户口是不成问题的。如果孩子父母不在同一户口地,那么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1. 孩子日常由谁照顾;2.当地教育的优劣3.地区福利补贴。
您好,孩子迁户口需要的证明如下:如果是孩子升学迁户口,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以及孩子本人的户口本、户口原籍地集体出具的户口同意迁出证明;如果是父母离异迁户口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父母身份证、离婚证等资料;但是具体的根据户口迁入地派出所的要求为准。已赞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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