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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详情更新时间:2020-04-20 07:01:34人浏览问题描述:我向别人借钱 但是借款人的钱是诈骗所得 人已被抓(我不知道是诈骗所得) 公安机关认定是赃款需要退钱 我现在没钱退 后果会怎样但是借款人的钱是诈骗所得 人已被抓(我不知道是诈骗所得)公安机关认定是赃款需要退钱 后果会怎样4位律师解答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服务地区-山西忻州 刑事案件侦破后,是否能返还赃款,关键在于能否追回赃款。因大多犯罪分子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拿到财物后便挥霍一空,赃款很难追回。只要赃款追回,警方会依法归还给被害人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2020-04-20 06:57:43
咨询我服务地区-陕西延安要根据诈骗的金额来量刑,下面是法条。望采纳。(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020-04-20 07:01:34
咨询我服务地区-山西晋中进行维权要分清诈骗和民间借贷。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2020-04-20 06:48:55
咨询我服务地区-山西吕梁如果符合诈骗的法定条件、并且达到刑事立案数额的,派出所会依法予以处理。如够不上诈骗的法定条件(特征),或者没有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的,派出所不予处理,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一【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二【《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最高院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立案和量刑标准】诈骗犯罪的立案起点数额为三千元,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有些地区的立案起点数额相对要高一些。上述《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20-04-20 06:42:17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相关知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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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法院会怎么判刑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可知,犯集资诈骗罪且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刑事辩护次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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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冒充民警骗朋友钱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案情詹某长期与被害人唐某之子在一起耍,因而结识了唐某,相处的过程中詹某认为唐某为人老实,比较好骗,从而产生了骗其钱财的想法。2006年3月30日,詹某找到龙某,让龙某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一同去找唐某骗钱。龙某答应后,两人一同找到唐某,詹某称唐某之子与人刑法案例人浏览律师您好群体诈骗案件,诈骗犯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诈骗资金也被冻结。请问钱会还给受害者吗您好,涉嫌诈骗2550元的达到诈骗罪侦查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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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罪被逮捕会怎么判刑一般情况下,入室盗窃被逮捕后,由于其行为涉嫌盗窃罪,所以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需刑事辩护次播放我帮友帮别人代收诈骗得来的钱。诈骗金额都不大不会超过1万元。如果给抓了会被判刑么1、如果诈骗的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治安案件,警方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罚款;2、法律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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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判刑会对我有影响吗?舅舅判刑一般会对外甥有影响。根据公务员政审规定,如果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属于政审不合格,不能被录取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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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时拨打哪个电话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时可以直接拨打12339。依据《反间谍法》的香港馆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构成间谍罪。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您好,公司业务员挪用公司款12万这一罪行是否严重?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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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报警有作用吗网络诈骗报警有作用。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即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予以立案追诉;经查证属实犯罪的,除了会对犯罪分子处以相应刑罚外,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也会予以及时返还;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网络诈骗受理的金额网络诈骗受理的金额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存在诈骗财物的行为,无论是私人财物还是公有财物,只要金额较大即会入刑立案;诈骗三千到一万元即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第二次赌博被捕的结果是什么?赌博第二次处理视情况而定分别有以下:1、第二次赌博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是累犯的,应从重处罚;2、第二次赌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赌博的构成要件有以下: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2、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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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怎么举报电信诈骗的举报方式包括:1、每个省的公安厅主页都有网络监察部门的报案页面,可以去提交相关内容进行报案;2、也可以拨打110报案;3、还可以去当地公安局的网络监察支队或刑警队当面进行报案。因为现在网络诈骗案件一般是刑警队主办,网监部门协助。你好,组织卖淫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即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则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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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法院听,需要带什么证件去法院听吗?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前一般会发出公告,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普通公民可以带身份证去旁听,如果旁听人数太多,法庭容纳不下的,法院一般发旁听证。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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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24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先后发布了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民营企业用工纠纷案件、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系列白皮书,及涵盖民事、商事、刑事、执行等领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十大典型案例。此项活动是上海长宁法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标志着上海长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活动正式拉开帷幕。当天发布的三份白皮书分别对该院2016-2018年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商用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剖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的体验感。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融资监管亟需强化近三年,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审理难度加大,案件类型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特点有:融资主体集中于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集中于向企业或个人借款;融资需求集中于500万以下的短期融资;融资成本方面,典当最高,民间借贷、融资租赁次之,金融借款最低。白皮书显示,民营企业融资主要存在过于依赖民间借贷、担保方式简单、融资成本过高,融资监管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放大了企业融资风险。针对这些问题,白皮书建议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信用基础和盈利能力。同时,应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和民间融资监管,健全信用担保制度,不断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民营企业,进一步拓展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互联网+”行业劳动争议多发,用工管理制度有待完善2016-2018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894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6.37%,争议诉请日趋复合化、多元化,70%以上的案件呈现出“一案多诉请”的特点,从单一关注薪资待遇向职业发展、休息休假、社会福利等全面发展,而涉及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型行业劳动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制约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协商制度不健全、单方解除合同随意性较大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管理制度失范的问题。同时,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也影响其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如诉请缺乏理性、签名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证据意识欠缺,还有部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此外,劳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难以满足“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求,信用机制不完善也导致不诚信诉讼频发。白皮书还就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如应进一步增强规范用工意识,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源头防范化解,助推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和更加优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纠纷激增,规范合同行为是关键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是指权利人或管理者将具有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包括商场、办公室、仓库等,通过出租的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使用以取得收益的行为,这一市场辐射行业众多。过去三年,上海长宁法院受理涉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数量逐年上升,2018年达到381件。致诉原因集中在欠付租金、商业行为所需行政审批未获通过、违章搭建被强制拆除、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等。涉商用地产租赁主要呈现出退铺还租纠纷不断增多、售后返租纠纷集中爆发、涉案人员多元化趋势明显、改建搭建现象频现、多手转租现象普遍存在等特点。 白皮书分析发现该类案件背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消费结构模式变化导致实体店铺经营风险加剧,政策改变导致老式商铺无法继续经营,行政审批不确定因素增加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障碍,拆除违章推进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诉源化解有待增强。白皮书分析指出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在合同效力认定、事实证据固定、纠纷解决耗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当事人规范合同行为,适当引入中立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及地区基层组织也应加强源头治理,定期排查,有效形成化解合力。会上还发布了上海长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包含2个民事案例、3个商事案例、3个刑事案例、2个执行案例,覆盖了主要案件类型和诉讼环节,其中包括入选“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的王某东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导向作用,有针对性地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据悉,除发布三个司法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这一“重头戏”外,上海长宁法院还将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基础上,聚焦法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作用,通过公众开放日、专题座谈和培训及相关法律咨询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对接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延伸司法职能,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擦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长宁品牌”。下面小编为您奉上三个司法审判白皮书(全文)快一键三连(收藏、点“在看”、转发)吧 ▼12016年至2018年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一系列旨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民营企业因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融资违约风险居高不下,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宁法院组成课题组,以该院2016至2018年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为样本,梳理归纳民营企业融资的类型结构、表现形式、成本构成等基本要素,剖析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基本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概况 (一)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16年至2018年,长宁法院共受理以民营企业为被告的融资纠纷案件1,269件。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16年为543件,2017年为379件,较上年度下降36.1%。2018年为347件,较上年度下降8.4%。具体情况见下图: (二)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类型分布集中通过对1,269件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1.金融借款纠纷,主要表现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要求民营企业偿还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类型案件数量为292件。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要求民营企业支付全部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案件数量为291件。3.典当纠纷,主要表现为典当公司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当金、支付综合管理费、违约金等,此类案件数量为4件。4.借款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企业或个人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等,此类案件数量为682件,其中出借人为企业的176件,出借人为个人的506件。具体情况见下图: (三)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一是普通程序适用率高,在1,269件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有605件,普通程序适用率47.68%,公告送达355件,占27.97%,平均审理周期117天,均高于商事案件平均指标。二是判决率高,在1,269件案件中,判决结案464件,占37.1%;调解结案223件,撤诉结案299件,调撤率为41.13%;而同期商事案件判决率为32.4%,调撤率为50.9%。三是涉民刑交叉案件多。如何正确把握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企业借贷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成为审理难点。在1,269件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中,有110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占8.8%。 二、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特点 (一)融资主体:集中于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在1,269件样本案件中,作为融资人的民营企业行业特征明显,主要集中在第二、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包括房地产公司60个,建筑公司24个,化工、五金34个,纺织公司33个,印刷公司10个。第三产业包括投资公司273个,资产管理公司239个,商业贸易公司138个,服务业公司99个,金融信息公司79个,文化教育公司24个,总计852个,占67.14%,均属于新兴行业处于创业初期的成长型公司。但从公司规模看,许多企业属于注册资本不高、自由资金少的中小企业。 (二)融资渠道:集中于向企业或个人借款从年度来看,2016年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为543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250件,占比为46.04%;2017年为379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245件,占比为64.64%;2018年为347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196件,占比为56.48%。向企业或个人借款成为民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其中,向个人借款的案件,2016年为160件,2017年为199件,2018年为154件,在民间融资中的比例分别为64%、81.22%、78.57%,成为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在292件金融借款案件中,除某银行起诉的192件批量案件外,仅涉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几家银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均未涉及。具体情况见下图: (三)融资需求:集中于500万以下的短期融资从融资周期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或36个月,仅在个别案件中因融资租赁物为大型设备,期限可达60个月;典当期限一般为6个月。相对而言,向企业或个人借款的期限较为灵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3个月至36个月不等。总体而言,民营企业获得的多为短期融资。从融资金额看,在1,269件案件中,融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281件,占22.14%;融资金额10万至100万的359件,占28.29%;融资金额100万至200万的136件,占10.72%;融资金额200万至500万的247件,占19.46%;融资金额500万至1000万的195件,占15.37%;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的51件,占4.02%。可以看出,融资金额在500万以下的案件数量占大多数,比例超过80%。具体情况见下图: (四)融资成本:典当最高,民间借贷、融资租赁次之,金融借款最低典当的融资成本包括:综合服务费,一般以当金为基数,每月按1.8%到4.2%计算;利息,在不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情况下,一般按年24%计算;在车辆等动产融资中还需按约负担300元左右的GPS维护费等。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逾期利息多数以年24%计算的案件占80%以上,少数案件按年12%、15%、18%计算。在融资租赁中,比较租赁物的价值与融资人需要支付的全部租金,融资成本一般在20%以上,此外还需支付相当于1-2期租金的服务费、保证金。同时,融资人一旦违约,则需要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并按未到期租金的30%,或已到期租金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金,使融资成本明显提高。在金融借款中,期内利率一般采取基准利率上浮30%-70%,一般在10%以内,而逾期利率则为期内利率上浮30%—50%,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则一般为年15%—18%。具体情况见下图: 三、民营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融资渠道单一,过于依赖民间借贷从上述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尤其是向个人借款是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考虑到实践中还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情况,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规模和比例更大、更高。民营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比例过低,而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融资、通过互联网平台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对民营企业的适用空间仍然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一是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偏小,行业竞争激烈,淘汰率高[ 有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年左右,60%的民营企业在5年内破产,85%的民营企业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只有10%。],经营能力有限,利润不稳定,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偏低。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盈利性的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民营企业采取“惜贷”政策,而对资金的极度需求促使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二是尽管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都向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但同一银行内部对一般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基本一致,导致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难以改变。三是民营企业大多采取家族式管理,股东与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边界不清,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内控不健全,关联交易多,不能满足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严格的资格准入、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企业互保等获得资金支持。 (二)担保方式简单,加剧企业融资难对于债权人而言,融资担保是民营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实践中,民营企业融资的担保方式包括:一是不动产抵押,包括企业自有的不动产,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自有不动产;二是保证,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关联企业保证;三是股权质押;四是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在1,269件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的样本中,不动产抵押和保证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且常为叠加担保,仅有9件案件的融资人寻求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股权质押担保则更为少见。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民营企业一般采取轻资产的商业模式,可抵押的土地、厂房不多,机器设备多为非标资产,商标、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难以确定,只能由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保,一旦出现债务违约,企业的经营风险就会蔓延至法定代表人、股东家庭。二是关联企业互保、联保,一度被视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其弊端亦十分明显,一家企业出现还贷问题,就会牵连其他优质企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如长宁法院受理的某银行提起的19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是由于债务人企业相互担保,资金链断裂后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急剧上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种互保、联保贷款模式更为谨慎。三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费一般是融资额的4%,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收费则更高,一般还要求企业存入15%的保证金,甚至还需要提供反担保,大多数民营企业不愿意采取这种担保方式。 (三)融资成本过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其他企业以及个人融资的成本均在20%以上,向典当公司的融资成本则可能突破36%,且融资期限较短,有些民营企业因此负债率过高,极大地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济负担。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进入诉讼程序后还需要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即使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不仅不能享受利率的优惠,在利率上浮的同时,还要承担诸多潜在的融资成本。银行的短期贷款不能匹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回款周期,容易产生短借长用、频繁转贷等问题,不利于民营企业的中长期经营规划。资产抵押率走低、“以贷转存”、搭售理财产品、各类评估费、手续费等不断推高融资成本。有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平均贷款年利率为16.7%,高于一般行业盈利水平,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承受,甚至因此陷入债务危机,出现债务不能清偿、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停业倒闭的局面。在1269件样本案件中,有355件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占比近30%,多是因为企业债务缠身难以维系,即使在企业应诉的案件中,也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难以偿还债务。 (四)融资监管缺位,放大企业融资风险在国家层面,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在银根紧缩和经济下行压力持续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数量和规模呈扩大化趋势,风险进一步放大,进一步压缩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更加突出,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典当公司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监管使监管长期缺位,被中小民营企业视为“生命线”的民间借贷不在国家“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之内,没有监管部门对借贷双方的资信及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利率标准、资金使用、违约状况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管,导致乱象重生。一些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专门从事放贷活动,成为市场化的“地下银行”、“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获取高额利息,甚至采取“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一些民营企业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采取虚构投资项目、虚构实际用资人等方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民间融资风险难以监测、预警,往往要等到资金链条断裂之后才能发现,但一旦危机爆发则必然为时已晚。 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融资能力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信用基础和盈利能力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治本之策。民营企业要调整自身结构,进行产业转型,从传统产业迈向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兴行业、现代服务性方向,科学安排融资结构,减少盲目投资,降低负债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不逃废融资债务,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要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切实解决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对称的问题。政府要加强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整合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信息平台,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企业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评级,帮助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能够快速有效的获取中小企业准确的财务信息,及时准确了解企业运营发展现状,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适应融资需求在现阶段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上,逐渐开发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多种新形式。对于大型民营企业来说,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而对中小民营企业来说,从银行获得贷款仍然是首选的融资渠道。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建立民营企业贷款发放正向激励机制,合理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要推进金融科技化服务,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给予民营企业融资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尽可能帮助企业减轻融资负担,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加大对处于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健全信用担保制度,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民营企业,进一步拓展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积极推进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18年9月,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运营,切实起到了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达到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目的。对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要区别对待,突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和政策性属性,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保费标准,降低反担保要求,简化担保手续,鼓励提供无反担保要求的信用担保,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四)加强民间融资监管,规范融资秩序2014年3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该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等民间借贷情形必须予以备案。在国家层面,要在梳理已有的各类涉民间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加快出台统一的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确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上统一标准,科学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放贷、暴力催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等非法行为。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尤其是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依法治国范围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资格、广告行为和运作方式予以规范。形成一套风险识别、计量、披露和控制等系统,将相关数据向时时社会公开,以方便公众和企业掌握借贷行为的可行性,防范债务危机爆发,规范引导资金流向。 (五)审慎处理融资案件,维护企业权益从司法的角度,法院要准确把握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按照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保护企业融资权益。要发挥审判职能畅通融资渠道,依法认定权责关系,妥善认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支持普惠金融业态发展,促进多渠道融资;明确各类新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减轻企业担保负担。要妥善认定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审查融资合同条款效力,对约定不明的条款依据目的解释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解释,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予支持。要严控畸高利率及隐形费用。综合折算利息、违约金及各项隐性费用,超出24%利率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要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采取灵活变通的保全方式,对企业基本账户、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慎重查封,为企业正常经营留出空间。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融资借贷行为与刑事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界限,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22016年至2018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近年来,民营企业不断蓬勃发展,其灵活、高效的用工形式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市场化特征日益显著,劳动关系主体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民营企业现行的用工管理制度和水平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要求及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制约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长宁法院对2016年至2018年期间受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的规范用工意识,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源头防范化解,助推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和更加优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概况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894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6.37%,其中2016年收案334件,2017年收案285件,2018年收案275件。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1、案件数量总体平稳,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院受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量虽仍持续高位运行,但总体平稳且略有下降。在我院受理的894件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共计审结863件,其中判决409件,调解226件,撤诉151件,裁定驳回17件,裁定并案52件,裁定移送8件,调撤率达 43.54%,判决率达47.39%,判决仍是主要的结案方式。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诉讼请求趋于复合多元。此类案件中,立案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638件,占全部纠纷案件的71.36%,其他劳动争议纠纷160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86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5件,社会保险纠纷2件,竞业限制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各1件,可见多数纠纷均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此外,争议诉请日趋复合化、多元化,70%以上的案件均呈现出“一案多诉请”的情况,具体类型从单一关注薪资待遇向职业发展、休息休假、社会福利等全面发展,主要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确认劳动关系、社保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竞业限制等,其中劳动报酬类诉请包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诉请占比较大。3、涉案业态分布广泛,新型行业纠纷案件显现。2016年至2018年期间,涉案民营企业行业分布广泛,涉及制造业、服务业 、金融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航空业等,其中中小型民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仍是劳动争议纠纷高发的主要领域。此外,随着“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快递员、外卖员等利用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迅速兴起,出现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由此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热点难点。4、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案件审理周期逐渐缩短。除去裁定并案审理及裁定移送的60件案件,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院审结的863件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104件,适用简易程序的69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7.05%,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充分发挥了简易程序的分流功能。从审理周期来看,除去裁定并案审理及裁定移送的60件案件,我院2018年审结的244件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89.13天,相较于2016年的89.75天、2017年的89.68天,案件审理周期逐渐缩短。上诉率总体减少,审判质量较为稳定。2018年,在我院判决的97件案件中,上诉50件,占比51.55%,较2016年的96件和51.89%、2017年的68件和53.54%,上诉率案件总体减少。与此同时,在2016年至2018年214件上诉案件中,发改占3.7%,发改案件较其他民事案件显著较低。 二、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企业层面:民营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失范导致劳动争议频发依法建立规范、完备的现代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重要保障。但是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其企业规模小、用工成本高、利润空间窄等因素,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企业管理模式粗放,企业实际用工管理现状与法律规范化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导致劳动争议频发。1.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审理中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招退工手续,导致劳动者在无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保缴纳记录的情况下,难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为规避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三是签订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签字,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均为空白,合同签署后亦未将合同文本提供给劳动者,在双方发生纠纷后随意填写合同内容;四是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或轮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以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五是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多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对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约定不明甚至排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导致双方因调岗、调薪、工资标准等事宜发生争议时难以依据合同约定予以确定。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例如在招退工手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社保缴纳、劳动纪律等方面未建立制度性管理规范或者条款趋于形式化、格式化,无法从源头上控制用工法律风险,加之部分企业因取证意识不足,导致在诉讼中经常因无法提供考勤表、工资单、通知凭证、制度公示凭证等应当由企业保存的证据材料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不规范。部分企业不设专职的人事或法务人员,而是由财务、行政等人员兼任,劳动法律知识欠缺,管理经验与能力不足,用工管理较为随意,在制度合法性、管理合理性、执行有效性方面无法达到企业规范化管理要求。4、企业民主协商制度不健全。工会作为民主协商机制的重要载体,在民营企业中多数依附于用人单位,独立性较差,部分企业甚至未建立工会机构,导致代表劳动者权益的主体缺位,难以发挥工会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随意性较大。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系一项严厉的解雇行为,将使劳动者丧失工作机会,故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定,在事实认定、解除依据、解除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较高要求,司法实践中亦进行实质与程序合理性的双重审查。但部分民营企业行使解除权时随意性较大,比如解除规章制度缺失或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事由不符合法定事由及规定事由、解除行为未经充分举证、解除理由未告知劳动者或强迫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解除事宜未通知工会等,往往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2016年至2018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共计209件,占比23.38%,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或追求私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未按规定险种缴纳或未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及收入缴纳社保、以社保补贴形式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协议约定免除企业法定义务等,上述情况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尤内部尤为突出。用人单位未缴、少缴、漏缴社保存在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重大隐患,比如退休金损失、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也使用人单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损失、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等重大用工风险。此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只能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救济,但若社保经办机构最终认定不能补缴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面临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风险,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发生纠纷。 (二)劳动者层面: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其合法劳动权益难以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觉醒,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劳动权益保障意识不断提升,但是其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及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性与其自身日益高涨的维权需求难以匹配,往往导致劳动者在纠纷发生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诉请缺乏理性。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较低,部分劳动者提出多项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请,或未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提出高额诉请,不仅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也导致劳动者的胜诉权难以得到保障。2.签名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部分劳动者为获得工作机会,在劳动报酬、劳动期限等均为空白或与实际发放不符的情况下随意签署劳动合同,或签收未经发放或仔细阅看的规章制度,或为获得现金补贴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申请书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又否认自身签名的真实性或以其系受胁迫或不清楚具体内容作为抗辩理由,但往往无法提供确凿证据以保护自身权益。3.证据意识欠缺。部分劳动者因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及规则缺乏正确理解和认知,导致其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印证其主张;部分劳动者工作中缺乏证据留存意识,不注重保存相关的工作证、工作照片、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导致在双方对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加班时间等事项产生争议时难以完成举证责任。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有劳动者在未实际入住酒店的情况下,虚开酒店住宿发票用于报销套取用人单位现金支出;有劳动者作为财务主管和出纳,在接到冒充法定代表人的的网络指示后,未尽财务人员基本的谨慎、注意、核实义务,仓促将公司款项转至案外人账户,导致用人单位在电信诈骗中损失近百万元;有劳动者在离职时拒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或侵占公司款项、电脑、公章、文件等拒不归还;有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等。 (三)法律制度层面:劳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难以满足“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求。“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经济产业结构,也给劳动用工及管理带来了深刻变革。一方面,新业态下“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在用工主体、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较为原则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整定义其高度自主化和灵活化的状态;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深度应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日益趋于信息化、智能化,导致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网页记录、录音等。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载体依赖性、形式虚拟性、易被破坏性等特征,如何有效运用电子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难点。1、互联网经济下的新业态用工不规范。以外卖行业为例,我院在受理相关纠纷时发现,该行业内部普遍存在业务层层转包的情况,实际用工主体以“承包”形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或劳动者与承包方的劳务关系,导致劳动关系确认难;外卖员往往通过网络app接单,网络平台公司负责为app提供数据管理及支持,发包方负责将快递员个人信息录入平台并统计其工作信息,承包方负责通过app对其进行管理及考勤,外卖员与三方主体之间均存在一定从属性,导致用工主体认定难;熟人介绍入职、不签订劳动合同、现金支付工资的行业常态导致外卖员在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诉请时存在关键证据举证难,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难。2.电子证据认定难。一是证据来源获取难。自动化、无纸化办公的普遍应用导致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往往存储于用人单位的办公系统、工作邮箱或工作电脑中,劳动者在离职后难以获得上述证据材料或者只能提供打印件、复制件,用人单位往往以账号注销、证据材料非原件等理由进行抗辩;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系统文件或电子邮件,劳动者往往以邮箱关闭无法核实或者系统可篡改为由否认其真实性;二是证明效力认定难。以微信证据为例,微信并非采用实名认证,其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故在一方对聊天对象的身份及内容提出异议时,另一方难以举证证明微信使用人的真实身份,也为法院认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制造了障碍;且微信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可篡改、可删减、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证明效力存在一定局限性,需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社会层面:信用机制不完善导致不诚信诉讼频发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劳动者而言,不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应当承担秉守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劳动者失信成本及诉讼成本较低等因素,部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诚信行为屡有发生,导致由此引发的诉讼数量有所增加,不仅严重侵犯了劳资双方的信赖利益,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主要表现为:有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领取相关经济补偿后反悔,以解除协议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其系被胁迫为由主张增加经济补偿金或工资差额,但是往往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解除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有劳动者身为人事主管,在明知其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约定违法但未履行审核提示义务,在合同解除时要求企业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有劳动者为达到落户上海的个人目的,自愿作出服务期及违约金承诺,使企业基于信任承担为其办理落户的额外义务,但劳动者在获得该特殊利益后违反承诺提前离职从而引发争议。 三、我院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特色做法 (一)聚焦主业,提升劳动争议审判效能。紧密围绕审判中心要务,持续聚焦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重点、难点,严格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注重案件引导释明,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分流功能,发挥合议机制的精审功能;以审判专业化为抓手,构建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团队和专项审判制度,优化分案、送达、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立足民生,打造农民工欠薪和工伤保险纠纷的绿色审理通道。针对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知识欠缺、经济状况不佳的农民工、老人及身患疾病的基层劳动者占比较多的社情现状,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坚持快审快结,建立和畅通农民工欠薪和工伤保险纠纷的绿色审理通道,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研判,充分发挥裁判引领导向作用。立足案件审理现状,通过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司法建议、裁判精要等载体,厘清裁判思路,明确裁判预期,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和理性维权;针对审判实践重难点问题,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发布审判白皮书等形式,进一步梳理案件特点,加强分析研判,提供规范建议。 (四)裁审衔接,构建裁、立、审、执衔接长效机制。联合区人社局制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及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程序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构建裁、立、审、执衔接长效机制;建立重大案件预警机制,针对涉及人数较多、矛盾激化的重大敏感案件,坚持主动对接,就案件信息、矛盾化解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前与仲裁机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信息通报和稳控工作;通过裁审联席回忆、定期案例研讨、法律适用研判、庭审观摩等方式,积极进行裁审沟通,形成纠纷化解合力;联合仲裁机构共同参与“市裁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平台进行案件比对、共享典型案例、获取统计分析数据,实现裁、审、执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互享。 (五)合作共建,推进辖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与区总工会签订合作纪要,明确双方在信息沟通、诉调对接、立调裁执联动、劳动关系矛盾后续跟踪督促整改、工作指导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不断深化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创新合作形式;针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案件引入工会法律援助力量,确保案件平稳化解;加强工会法律援助窗口和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点等平台建设,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的调解力量化解纠纷,积极探索资源共享、联动调处的工作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加强宣传,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辖区民营企业、街道等单位开展司法宣传,提升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多样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功能,通过组织工会培训、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人事专员的培训,对其开展“以案释法”和用工风险提示,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能力。 四、促进民营企业和谐用工关系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主体意识,激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动能1、加强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实现纠纷源头化解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加强企业管理、防范用工风险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用工管理能力建设。一是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例如及时与劳动者签订约定明确、内容规范、程序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开展用工管理,依法审慎行使调岗、调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用工自主权;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积极承担企业支付责任,规避企业重大用工风险。二是健全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明确细化企业在薪酬分配、考勤管理、社保缴纳、奖惩机制等制度要求,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做好书面记录和资料留存,设立专业的人事或法务专员,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切实提升企业用工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三是深化企业民主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工会、职代会等组织建设,畅通企业内部申诉及协商沟通渠道,积极听取意见及回应诉求,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协商机制效用,提升企业预防化解纠纷实效。 2、提升劳动风险防控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要切实增强劳动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注重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正确认知劳动权利义务、证据规则、诉讼风险等,并在知法、守法、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维权、及时维权、理性维权;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记录、工作证明、往来邮件等,以备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忠诚勤勉义务,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突出行业自治监管效能,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自治、引导、协调、解纷功能,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建议各行业组织紧密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企业需求,通过充分调研、加强沟通、协调处理等方式,准确掌握行业内部民营企业用工管理现状及问题,及时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向企业传达规范用工要求及劳动争议风险点,不断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探索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搭建企业与劳动者平等表达诉求的平台,必要时在纠纷化解中引入行业调解力量,促进纠纷公正、平稳、高效化解。 (二)强化规则意识,优化民营企业和谐用工的外部环境1、细化规范,统一标准。近年来,我国劳动保障立法体系趋于完备,法律适用成果显著。但是由于劳动立法体系纷繁复杂,劳动用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政策不统一等因素,造成法律适用标准不一、争议处理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加之传统劳动立法领域对劳动者权利的过度倾斜保护,一定程度上导致劳资关系配比失衡,不利于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当前社会经济改革发展要求,在立法宗旨上更加注重劳资双方利益均衡,促进企业和劳动者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立法规制,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为企业用工管理和司法裁判提供规范化指引。2、加强监管,上下联动。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监管方式,优化政府服务,通过监督惩处和教育引导并重,不断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用工意识和能力,推动形成和谐规范用工的良好法治氛围。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违法用工、社保缴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惩处违法用工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教育引导,及时释明法律风险和违法用工后果,实现对企业依法用工的源头治理;三是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多主体、多层次、多角度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传统媒体及新型自媒体手段相结合,突出对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权利义务、违法用工及不诚信诉讼法律后果等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劳动领域普法宣传实效。3、分级评价,诚信引领。深入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级评价方法对企业实行等级评价和信用监管,并与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住建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行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对接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系统,探索“互联网+监管”机制,加大失信人名单公示范围,扩大失信惩戒力度和影响力;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提高失信违法成本,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职能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规制、引领和推动作用1.立足审判职能,构建裁判规则价值导向。一是更新裁判理念,注重利益衡平。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通过案件精心审理和司法判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规范用工行为。二是把握裁判尺度,妥善化解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量民营企业的行业特点、用工现状、劳动者的岗位特性等诸多因素,厘清裁判规则,明确价值导向,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加强分析研判,回应实践需求。积极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深度应用,针对互联网经济下新型用工关系认定、电子证据认定等问题,通过学术研究、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研判,形成统一适法意见和认定规则,在尊重新业态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净化诉讼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通过严格审查标准、及时提示告知、加强惩戒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诚信诉讼制度建设,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诉讼环境。2、延伸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效应。针对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或用工风险提示,引导企业合理应对用工风险,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以“大调研”活动为契机,深入走访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法治体检”,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运用大数据研判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突出问题,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巡回法庭、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途径,加强开展司法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区域劳动就业环境。3、坚持联动融合,构建纠纷化解多元调处衔接机制依托“大调解”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诉讼服务平台,及时做好诉前疏导维稳和释明指导工作,规范调解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根据行业特点,适时引入行业调解、工会调解力量,为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持续深入推进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裁审联动协调、沟通协同、信息化互通共享机制,提升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力;继续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保局、司法局、工会、工商联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防预警、调处化解、督促整改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市场监管、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核心作用,积极推动实现各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动调处的常态化工作格局;根据“互联网+”的战略要求,积极探索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线调解模式,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提升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实效。32016年至2018年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白皮书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是指,权利人或管理者将具有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包括商场、办公室、仓库等,通过出租的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使用以取得收益的行为。不动产租赁市场,尤其是涉商用地产的租赁市场,辐射行业众多,触动经济利益巨大。从涉讼的涉商用地产租赁纠纷来看,矛盾不断增多,纠纷不断复杂,已经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纠纷的调研,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落实“调结构、促转型”的经济政策,本文拟通过对近三年来长宁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商用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其特点、寻找成讼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的审理概况 (一)收案数量逐年上升,总体占比较为稳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我院共受理涉商业地产租赁纠纷902件,三年收案数分别为256件、265件、381件。其中2017年至2018年间处于急剧上升阶段,年收案量自265件上升至381件,年均增幅超过40%。就涉商业地产纠纷占涉房产纠纷类案件的总体比例而言,占比相对较为平稳,三年比例分别为13%、11%、15%。 (二)致诉原因相对集中就涉商业地产租赁纠纷产生纠纷最终致诉的原因来看,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纠纷产生原因:因欠付租金产生纠纷、因商业行为所需行政审批未获通过产生纠纷、因违章搭建被强制拆除产生纠纷、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产生纠纷、因租赁合同到期后结算费用产生纠纷。从数据上看,上述前四项纠纷产生原因占全部纠纷原因的93%,致诉原因较为集中。 (三)普通程序适用率逐年下降从诉讼适用程序上看,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该类案件数分别为112件、104件、126件。相对不断上升的总收案数来说,普通程序适用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44%、39%、33%,三年间环比下降25%。普通程序适用的情形主要集中于公告、司法鉴定等法定事由中。 (四)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就结案方式而言,总体上判决结案仍占据结案方式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三年数据分别为177件、153件、244件,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69%、58%、64%。而相对应的调解、撤诉数则一直运行于较低位置,2016年至2018年三年的调解、撤诉案件总数分别为79件、112件、137件。 (五)上诉率与改发率较高从上诉率与改发率上看,涉商业地产租赁类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较低,而二审改发率则较高。2016年至2018年3年间的上诉案件数量分别为71件、44件、64件,上诉率呈现一定下降趋势。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改发率始终维持于15%左右,三年间具体改发件数为11件、8件、9件,改发率分别为15%、18%、14%,相对涉房产类纠纷案件的改发率仍然处于相当的高位态势。 二、涉商用地产租赁的主要特点 (一)退铺还租纠纷不断增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加速到来,电子产品、食品、服装等实体商铺受电商的冲击较大,实体店铺商业销售不景气,利润空间下降,承租人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纠纷。有的商铺落实的配套设施与前期宣传不符,无法满足客流量,不能形成商业气氛,引发承租商户集体诉讼。有的商业综合体租赁,开发商不遵守承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出租商铺,或者广告投放不恰当无法满足高端品牌入驻率,或者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引发承租人大规模退铺纠纷。 (二)售后返租纠纷集中爆发对于大型商铺,开发商多采用售后返租的形式,向购买产权人约定固定收益回报,并由开放商将商铺统一出租。当开发商承诺的投资回报无法实现时,权利人多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产权,或者要求继续按照原租金履行合同。有的产权式商铺四至不清,导致对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引发纠纷。有的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购,后由于资金链紧张,无力回购引发纠纷。有的开发商因业态调整改变产权式商铺格局,业主要求恢复原状。 (三)涉案人员多元化趋势明显为形成区域性的商业氛围,商铺的设置往往具有密集性的特征,由于区域性经营环境不良、市政规划等原因导致的纠纷,往往不是个体、个别问题,而是涉及商业区内少则数个、多则数十个商铺,牵涉的人员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组织形式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形成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动态组合,其中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 (四)改建搭建现象频繁呈现近年来,审理中发现有改搭建现象的商场、商铺、仓库等商用房屋不断增加,此类改搭建在建造、改造前均未经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均属于违章建筑。由于某种原因,在完成改搭建后又未受到及时的监管或处罚,有的已经影响到周边合法建筑使用或者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从而引起矛盾。一些改建、扩建的房屋长期未受监管,其规模逐渐扩张,合法建筑与后建的违章建筑边界无法区分,为解决纠纷造成了困难。从地域特点来看,高端商圈地处繁华,受公众关注度高,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也相应增强,故该类地段的商用房违规搭建的现象不普遍或较为隐蔽。相对的,在小商贩、小摊位集中的中低端商区,比如集贸、花卉、文玩市场,因场地面积大、经营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监管空白点多,故违章搭建现象较多。同时,一户的改搭建极易引发效仿,产生成片非法建筑群,对房屋的恢复原状工作带来阻碍。 (五)多手转租现象普遍存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转租的情况普遍存在。经过多手转租,一个商业用房上形成了多重租赁合同关系,相应也形成了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次次承租人的多重利益格局。一旦利益链条在某一处出现断裂,后手的租赁合同将会受到影响,引发新的租赁合同纠纷。在层层转租案件中,随着每一次转租,租金逐步抬高,积累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犹如“击鼓传花”,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乱、矛盾也越来越复杂,有的中间转租方已不知所踪,审理中不断有中间转租方申请加入诉讼,试图通过抱团的方式向法院审理施加压力。 三、涉商用地产租赁房屋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消费结构模式变化导致实体店铺经营风险加剧由于消费者消费习惯逐渐由线下转变为线上,实体经济下行压力逐年增加,而于此相对的是,商业地产经验所需的人工成本与商铺租金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使得商铺经营者往往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同时,商业地产的租金根据行业惯例一般均为“先付后用”,且一次性需支付一个季度甚至一年份的租金。一次性大笔的租金支付相对应的却是经营者每况愈下的经营收入,最终引发大量商户无力支撑高昂的商铺租金,或停止支付租金擅自解除合同、或消声灭迹突然下落不明,导致商业地产租赁纠纷高发。 (二)政策改变导致老式商铺无法继续经营我区存在多处沿街老式商业区,商铺租赁者们在过去的十多年间经营着食品零售等传统行业。随着旧区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商业规划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根据统筹安排,老式街区的沿街商业街均需要转向第三产业发展,商铺权利人因此不再与原承租人续租租赁合同。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上述沿街商铺的产权人往往仅与承租人签订一到两年的短期合同,并通过不断续租的方式延续租赁,承租人则默认合同将不断续签,并在数十年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经营成本与房屋装修。在权利人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承租方认为己方损失巨大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而权利人亦认为其房屋存在空置损失不愿赔偿,导致纠纷致讼。 (三)行政审批不确定因素增加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障碍商业地产租赁与一般房屋租赁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业地产的承租方多以经营为目的承租房屋,而开业经营所必须的消防审查、工商注册等环节往往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结构、房屋装修等多种因素。实践中,出租方在急于出租房屋的情况下,往往会对承租方作出一定的口头承诺,保证房屋能办出相关执照,而承租人或因急于开业采取放任态度,或因确实对行业缺乏了解,一般都会对出租方的承诺信以为真。然而,一旦事后行政审批发生障碍,势必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与承租方极有可能就无法通过审批的原因相互推诿导致诉讼。 (四)拆除违章推进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商业房地产租赁,特别是沿街商铺租赁中,破墙开店、违章扩建、擅自加层的现象尤为严重,甚至存在整个出租房屋均属于违章建筑的极端个案。应对注意到,行政机关目前对违章搭建的处置力度正不断加大,“五违四必”中的违法经营必治、违法无证建筑必须拆除正是针对着商业房地产租赁中的突出违章情形。然而,往往存在上述违章建筑的租赁房屋中,对于经营者而言最重要的区域即是违章搭建的部位,那么在大量商铺的违建被拆除之后,租用的商业地产往往已经无法满足承租方的经验需要,租赁合同在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就此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从而导致了诉讼纠纷产生。 (五)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部分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甚至仅是口头订立合同,对于违约责任、附属设施的使用等未做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精准涵盖。少数承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或委托他人代付租金,却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缺乏证据证明自身租金已付的主张。一些承租人在缔约之初对房屋性质未作充分了解,仅要求出租人具有房地产权证,却未留意其仅为证明某处土地的权利,或所承租的房屋并不属于该产证载明的合法建筑范围;有的承租人称其曾支付过“转让费”才取得系争房屋租赁权及经营权,但却未索取任何凭证,事后也无法找到追讨对象。部分房东签约时未要求承租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合同上也只是简单的写了租客姓名和联系方式,待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一旦对方拒不出庭,又碍于没有承租人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因被告不明而被驳回起诉。另有部分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法律有所了解,却仅从自身角度片面曲解法律,涉及自身利益时,往往抱有不切实际的希冀。 (六)诉源化解仍显乏力从纠纷化解的源头上看,当前多为“纠纷到哪里,就由哪个部门处理”的被动模式。在纠纷发生初期,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动拆迁办、司法部门、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之间,协调化解力度有限。待案件进入法院后,亦需有关部门的配合,例如,房屋涉及层层转租时,对于实际使用人身份和居住情况的核实等,需要公安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的配合;房屋涉及动拆迁时,需有关动拆迁部门明确补偿标准及补偿对象;房屋标的物的性质及权利人不明时,需要不动产登记事务部门及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协助查询。即便作出判决后,胜诉权利的真正兑现,除法院依法执行外,仍需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的协调、配合、联动。 四、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的风险提示 (一)合同效力认定存在风险就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其首先风险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将对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的认定与计算、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的认定与分担、装饰装修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等关键的处理后果有着本质上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涉商用地产租赁纠纷案件涉案合同的有效与否主要由房屋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改建的情形决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是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为标准,然而现实的商铺租赁并不能简单的根据该项标准加以认定。租赁商铺为了满足经营需求,一般会选择将承租的房屋部分进行改建或搭建,而这类改搭建一般都缺乏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更有甚者,我区存在部分“LOFT”式的商业用房,其房屋面积一般不大,但层高较高,因此出租人会将房屋进行加层,从而增加租赁面积。此类房屋中存在违章搭建与合法建筑混杂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学理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商铺出租人及租赁人都应当注意避免在商铺中随意搭建、夹层,避免出现合同效力认定风险。 (二)事实证据固定存在风险在商铺租赁合同的履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势必会存在一定交流联络。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是否能就自身的主张举证存在一定风险。商铺租赁具有延续性,系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发生的法律行为,然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往往仅通过微信、短信、甚至电话通信等难以作为证据固定的方式就合同履行的具体事宜进行商议。一旦出现纠纷,若缺乏相应证据,将导致审理中无法对产生纠纷的原因、违约情形的认定、房屋交接的时间、房屋空置的原由、装饰装修的破坏等关键事实加以认定。同时,房屋租金一般分多期支付,有时还涉及多个帐户,若双方当事人存在其他商业来往,房屋租金支付的认定亦存在困难。此外,若纠纷所涉房产存在的违章搭建已被拆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要求法院对其就房屋做出的装饰装修等实际损失作出认定,但却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损失的事实与金额亦难以认定。因此,商铺租赁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注意在履约过程中保存固定相关证据,避免一旦纠纷发生,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三)纠纷解决耗时存在风险从审理涉商用地产的租赁案件纠纷的审理程序上看,主要存在审理周期长、审计鉴定评估及普通程序适用率高、被告下落不明情形较多、调解撤诉率较低等特点。因此,商铺租赁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认识到,一旦纠纷发生,纠纷解决所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存在较大风险。究其原因,商用地产的承租方为了经营所需,往往会对房屋进行大量装修,一旦纠纷发生,房屋无法继续租赁,承租方势必会提出关于装饰装修赔偿的诉请,这类诉请绝大多数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与评估,同样需要时间。而另一方面,由于诉讼进程耗费的时间,出租方无法收取房屋租金的损失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两项因素共振,最终导致了审理周期却不断增长,达成调解的可能性也愈发减低,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涉商铺租赁纠纷解决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居高不下,由此导致的巨额成本及不断扩大的损失都应当成为商铺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可忽略的风险之一。 五、解决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着力增强契约意识,切实规范合同行为为规范合同行为,首先应当在涉商用地产租赁中推广格式合同,尤其涉及到重大利益的主要条款,如租金数额、费用支付期限、租期截止日、解约后的结算等,如果有相应的范本予以提示或引导,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缔约者的缔约技巧不足及风险意识不足;其次,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将租赁合同依法实行登记、公示的行为,必要时行政部门对此类登记予以适当的政策优惠,这样可以使租赁关系更加稳固;第三,应当加强当事人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认识,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流于形式,认真审核条款,在注重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忽视己方的义务,对违法改建租赁房屋、将房屋用于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及举报。 (二)适当引入中立机构,切实降低履约风险目前,承租人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承担租金而在租期届满前就“人去楼空”的案例并不少见,有时空房内仍有承租人的遗留物品,导致出租人不敢轻易接收房屋,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租赁合同解除,造成商用房屋长期空置,宝贵的商业资源没能充分流通。如果公证处作为第三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介入并办理保全措施的,那么至少出租方可在承租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及时回收房屋,并对房屋内的物品、装饰装修等现状进行固定,为后续矛盾解决奠定基础。同样,无论是中介的专业服务亦或是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全程介入,都能为涉商铺房屋租赁纠纷的预防、处理与化解提供帮助,切实有效降低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 (三)有效加强部门合作,切实形成化解合力有关行政部门及地区基层组织应当早期介入涉商用地产租赁纠纷,加强部门合作,有效形成化解合力。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出租主体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出租行为的发生。如对于用于出租的厂房、商铺、商场等在建成之初就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这些楼宇和市场的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消防验收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告知在相关证照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能用于出租;对于规模性租赁或证照不全开设特殊行业如宾馆、幼儿园、养老院的违法出租者应当加强监管,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治安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取缔;对于因类住宅项目以租代售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应责令开发商严格进行整改,做好矛盾的预防与排摸;对于限制期内的经适房应适时走访,查明其居住使用的是否是申购人,对于违规转手出租的,及时处理,取消其申购资格并没收转租所得的不当得利。 (四)审慎处理租赁纠纷,切实维护企业权益从司法的角度上看,法院应当根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遵循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的强制效力认定两项价值取向,依法保护涉商用地产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认定商铺租赁合同效力,区分处理后果,保障承租企业合法权利。应当积极推动审理进程,避免久调不决、久“鉴”不决,依法主动向承租企业释明法律风险,有效避免损失扩大。应当妥善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目的,严控出租方单方解除权,审慎解除合同,避免加重承租企业负担。应当找准矛盾破解点,推动双方存异求同,柔性解决,注重利益平衡,避免机械适法。对于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并注重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力求“同案同判”。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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