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成年人,为什么游戏上显示未成年为什么今天登不了游戏人?进游戏也没有什么验证,直接登不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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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现在也越来越火爆,未成年人也非常喜欢玩游戏,于是一些未成年人游戏玩得很好,也打算将自己的能力跟赚钱联系在一起,去做一个游戏主播。但是,未成年人做游戏主播犯法吗?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未成年人做游戏主播犯法吗

不违法,但除非父母或同意,平台不能够跟未成人主播签订,不然涉嫌未成年人用工。

《禁止使用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构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和国务院与劳动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雇用是指支付工资使用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如果是父母让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厂、作坊等从事劳动的,不宜认定为雇用关系。

劳动管理法规关于劳动者的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不属于使用童工。

但是,招收文艺、体育工作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与一些单位或个人,打着文艺、体育活动的招牌,非法雇用童工进行低俗、危险表演的行为相区别。

2、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并非都属于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行为,仅限于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明确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大的特定劳动的行为。

根据国家保护未成年工(指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从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劳动强度是国家劳动保护部门为了进行科学的劳动保护管理,针对正常的生产劳动作业所作的区分,并与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联系。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际从事何种强度体力劳动,均属于非法使用童工。当然,虽然雇用童工从事体力劳动行为本身均属于非法行为,但是其违法的程度与童工所具体从事的劳动的强度大小是密切联系的。比如说,雇用童工所从事的体力劳动在劳动时间率、平均耗能值等方面相当于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其危害性显然要小于雇用童工从事劳动强度相当于二级或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未成年人做游戏主播犯法吗?未成人虽然没有成年,但是也有做游戏主播的权利,并不是未成年人就不能够做游戏主播。关于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的职业,或是未成年人的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等,在华律网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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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炳昂律师,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邹炳昂律师法律基本功扎实,从业经验丰富。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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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对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游戏企业的合规运营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参考意义。笔者拟从该案件的诉前禁令、实体审理两个模块依次展开介绍,并尝试分析该案件的亮点和启示,提供自己的见解,供大家批评指正。

案情概要: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表述方便,以下该两公司一起合称为“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享有著作权。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极炫公司)、湖北省极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极利公司,与前者合称“湖北两公司”)通过“闪电租号”APP提供《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对“闪电租号”APP进行宣传推广,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对“闪电租号”APP进行宣传、推广和游戏账号的分发。腾讯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并获得法院支持,后将案件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98万元。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湖北两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网站连续1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及合理维权开支13万余,共计43万余元。
关于本案中的诉前行为保全
(一)诉前行为保全的审理
2021年9月18日审理法院收到申请人腾讯公司提交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了(2021)湘010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前禁令申请。
从公开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可知,审理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下:

①《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权属及其效力具有稳定性;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保护机制落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与腾讯公司同为游戏服务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给腾讯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申请人的商誉损失及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减少。(法院对此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

③采取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著失衡。

④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基于网络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极大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将持续显著增加对申请人的伤害。

⑥申请人已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二)诉前行为保全的亮点
本案是全国首个针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诉前行为保全禁令的司法案件,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对游戏相关行业也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禁令,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倡导,从商业竞争行为、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对游戏租号行为进行了全面评判。在审理涉网络游戏租号案件中,明确了在任何情况下,对虚拟财产的处分都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牺牲正常网络监管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代价。
确保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落实落地,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注重通过个案维护公共利益,彰显了典型案件的价值引领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该诉前行为保全的社会背景及行业背景
宣称“闪电租号”APP为国内游戏账号租用体验领跑平台,海量账号出租。长沙七丽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为“闪电租号”APP提供分发服务。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实质影响了两原告游戏的正常经营管理,引发了游戏实名制管理的混乱,严重增加了两原告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负担。
此外,被交易的游戏账号实质上是QQ、微信账号,同时兼具社交、网络金融服务功能。游戏账号交易也为网络欺诈、网络谣言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留下监管真空,严重危害正常网络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三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三被告还使用辉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王者荣耀》游戏标识、人物形象等美术作品,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游戏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湖北两公司辩称:1.游戏账号的出租行为仅是短暂转移账号的所有权,在行为结束后,账号恢复至正常状态,不影响原告对游戏的管理和正常运营;2.未成年人可以使用租号服务,属于软件的漏洞,非被告主观故意。
长沙七丽公司辩称:只提供租号APP下载,没有参与任何经营,从未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三个:
1.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对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①湖北两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法院经审理认定: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系游戏行业公认的惯例。湖北两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游戏账号要求实名制的前提下,仍无视行业惯例,实施出租账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②湖北两公司提供和推广“闪电租号”APP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两被告的行为利用了游戏账号受限用户及其他非实名用户的需求,以及涉案游戏的影响力,将对腾讯公司经营管理的妨害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该行为也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③湖北两公司的行为,损害作为经营者的腾讯公司和作为消费者的众多正常实名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出租账号的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了以下损害:首先,给腾讯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未成年人通过两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两原告运营的游戏,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两原告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依法采取防沉迷措施产生怀疑,使两原告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腾讯公司的商誉。其次,如两被告无序出租账号的行为持续,将会导致腾讯公司的相关市场份额减少。具体而言,将导致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软件中的公平匹配机制失灵,减损腾讯公司关于出售专属皮肤、道具等增值服务的潜在交易机会,使腾讯公司无法有效管控违规用户。
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对于正常的游戏用户而言,游戏租号行为导致游戏软件中的公平匹配机制失灵,用户极可能匹配到实力悬殊的对手,损害消费者的游戏体验。
④湖北两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国家新闻出版暑于2021年8月30日出台的防沉迷通知对网络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进行了规定。本案中,两被告的租号行为,使涉案游戏内出现网络账号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未成年人亦有可能通过租赁游戏账号的方式登录《王者荣耀》游戏,规避防沉迷通知对于未成年人关于游戏时间段和时长的限制。该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导致网络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保护机制落空。
综上,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于腾讯公司主张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本案所涉公共利益的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网络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本案中,两原告在涉案游戏中设置了实名认证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三被告提供和推广租号服务的行为,使所有游戏用户均可使用他人注册的游戏账号登录游戏,未成年人也可规避防沉迷通知中关于未成年人上网时间段和上网时长的限制,导致网络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不利于正常的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网民权益的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 被告湖北两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此处略去,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判决书原文)。
本案件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书,用时仅1个月。并且,本案经由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侵权行为已经得以制止,即便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较慢,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亦不会过大;笔者估计可能是考虑到涉及较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审理加快。
2. 注重公司商誉损失的论述。
在对违规出租账号行为对腾讯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价时,将腾讯的商誉损失作为首要损失进行论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腾讯诉求。对于腾讯而言,相对于因违规出租游戏账号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而言,该等行为对腾讯公司整体商誉的危害其实更大,腾讯若处理不及时,将会给企业商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3. 对公共利益的单独评述,是否是本案构成不正当竞争所必需的?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分析,三被告的行为,即便不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也不妨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
通常情况,在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会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考量因素。比如,根据2022年3月2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但是在本案中,从公共利益角度对各被告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依然是有典型意义的。正如本案主办法官之一李漫法官评述:“网络实名制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政策。对此,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规定。三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知“王者荣耀”游戏系原告开发并经营的知名游戏,亦应当明知国家关于游戏账号实名制以及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要求。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不仅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为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提供司法保障,筑牢未成年人网络防火墙。”彰显了法院为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任的态度和立场。
4. 审理法院对于腾讯公司著作权侵权的诉请主张,即《王者荣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部分的诉请未进行支持,而是统一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判。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得当?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意味着对该行为已进行了法律评价,腾讯公司因涉及重复起诉不能就该几张图另行单独提起著作权诉讼?
审理法院在判决中阐明,“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湖北极炫公司、被告湖北极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官网上使用《王者荣耀》相关美术作品的诉讼请求。虽然两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但两被告并不是通过展现相关美术作品直接获利,而是通过展示游戏相关信息,实施游戏账号出租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两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可仅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予以评判。”
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单纯从著作权法角度考量,被告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App上使用了《王者荣耀》游戏的部分美术作品,可单独构成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过往的案例中,也有部分法院将类似行为单独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即本案结果上,如认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成立,也无可厚非,甚至更为常见。
另外,前最高院法官、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认为,“对于符合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保护条件,法律无意强调哪一部法律优先适用,且有关法律均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可以在其中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所以,审理法院将其整体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可能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法官倾向的审判理念。
具体到本案中,审理法院已经对涉案美术作品整体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进行评判,类似于目的行为吸收了手段行为,主要行为吸收了次要行为,在案件处理效果上并无不当。但如果站在权利人维权的角度,笔者还是建议在提起诉请时,保留著作权的诉请,因为对美术作品的相应使用行为,在著作权法上也是可以进行独立评判的,且不同的法官的审判理念可能有所出入。
以上是笔者对本案的浅见和思考,有兴趣的读者可留言索取本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全文,欢迎进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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