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澳门赌博犯法吗

2月27日,两高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刑法第303条第3款命名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这条赌博刑法的新修订自3月1日正式生效,大家都知道,澳门的博彩历来是许多来澳旅客的必选项目。澳门博彩合法化的观念也早已为我们所熟知。那么此次刑法修改后,对赌城澳门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夸张一点说,已令澳门博彩业界“闻风丧胆”。


有观点认为组织他人赴澳门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主客观均符合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情形下,则构成赌博罪。


也有观点则认为,组织、组队赴澳门赌博的行为不适用我国内地《刑法》管辖原则,内地机关不能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适用于澳门,《刑法》并不在此列。同时为保障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不动摇及澳门的司法独立不被干预。


另一方面,澳门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也无法适用来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的属人管辖原则。再加上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赌博行为的解释应当是指非法的赌博行为,不包括合法的赌博行为,虽然赴澳门赌博在形式上符合组织、组队赴境外赌博的认定要求,但是澳门赌博具有合法性,本质上也决定组织、组队赴澳博彩的合法性。有人甚至断言,相关刑主要是针对高端及贵宾厅的博彩活动,尤其是东南亚等博彩国家,并不包括澳门。

然后,无论是哪种观点正确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主观猜想的层面,为了避免踩雷,澳门博彩界已经开始了相应的行动。

据有消息指出,澳门永利设于内地的客户服务部门已经解散,该团队最多的时候有多在十多人,主要工作是联络内地客户来澳门娱乐博彩,现在团队中的内地员工有的还停薪留职以观后续,而有的甚至已经干脆解雇。


而新濠博亚、美高梅等博企,也已采取相应的避嫌措施。美高梅已暂停了20人左右的中国内地线路的客服,而新濠的市场部也更改了名称,同时有关员工的名片,也避免了与赌场和博彩相关的字眼,都可谓是小心翼翼。


然而,澳门博企的内地客服团队,以前的主要工作就是物色赌客并定时联络他们,以便为他们提供澳门旅行时的住房、餐饮优惠,吸引这些人来博彩娱乐场消费,正是这种行之有效的推广手段,多年来为澳门博企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源和丰厚的收益。而现在因为内地赌博刑法生效,澳门博企只能忍痛主动放弃这种有效的吸客手段了,这既是对内地赌博刑法的顾虑,同时也是在自己身上使刀子,对疫情下原本已经摇摇欲坠的澳门博企,不可谓打击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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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司法权。内地公民在澳门赌博是否违法应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公民在澳门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处罚;组织内地公民10人以上赴澳门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内地,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将面临治安处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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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3日,身价数千万的湖北黄石富翁纪槐(化名)被湖北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关进看守所,警方称他涉嫌赌博罪。被刑拘10天后,办案人员称拿出1000万元就能了事放人。
  经过数番“讨价还价”,纪槐交了400万的保证金,获得了自由。律师对该案提出了三大疑点:咸宁公安有无管辖权?在澳门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内地转收赌博款是否违法?
   借人赌资埋下祸根
    纪槐说,他从去年10月开始与几个朋友不时去澳门赌场玩。“半年里我去了10次左右,共输了100多万元。”在赌场里,他认识了“中间人”杨志良,山西人,当地称之为“码仔”,从事为赌客兑换筹码等工作。一来二往,纪和杨成了朋友。
    今年元月初,纪槐带100多万元在澳门赌场博彩,赢了400多万,存放在赌场账房里。杨志良得知后要求借钱,称还钱时会把款打到纪的账户上。“大家知根知底,我就将700万港币(折合618万元人民币)给了他,留下了一个账号。”纪槐说。
    纪槐回到黄石不久,杨来电称“钱已打到你的账户。”纪在银行查询,钱共分3次从山西某公司入账,总数618万元。谁料,4月2日,纪槐就被抓了,起因就是汇来这618万元的公司涉嫌网络赌博,已经被查了。
    4月3日,纪槐被关进咸宁看守所。据他介绍,被刑拘10天后,办案人员开价:拿出1000万元就能了事放人。纪槐对此不认同,称“澳门赌博不犯法”。
    一个星期后,警方再次提出要纪槐拿出789万元,又遭到其律师和家属拒绝。5月11日后,警方再次约见纪的家人,并将要价下调到400万元,纪槐本人得知后只答应了300万元。10多天后,纪槐为早日获得自由,答应了“拿400万元放人”的要求。
    5月26日,纪槐交纳了400万元。当日,咸宁市公安局就下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肖志坚解释这400万元说:“并不是说纪槐交纳了多少钱就会放人,我们还要以法律程序来判,这400万是他退赃的,是依法追缴的罚没款,只是暂时的扣押,等法院判决后再收缴。”
    肖告诉记者,办案前请示过湖北省高院,“他们解释,国家有规定,公民出境赌博,携带现金不能超2万,外币不能超过5000。”而纪槐在澳门赌博输赢达到几千万。“这几千万从哪里来呢?是通过中间人从赌场借出来,然后在内地通过走账交割,交割是在内地完成的,我们认为构成赌博罪。”
  咸宁警方有无管辖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纪槐是在澳门赌博,居住地是黄石市,与咸宁市无关。再者,上级公安机关是将涉嫌网络赌博的系列犯罪案件指定由咸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纪槐在澳门赌博,显然与网络赌博无关。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显然纪槐不属上述行为。至于出境赌博,根据两高解释,只有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和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吸引中国公民参赌,才能定罪。纪槐没有从事上述活动,其赌博行为在澳门是合法的。
  内地能否转收赌博款?
    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在澳门赌博、在内地转收赌博款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在内地转收款项的行为只是澳门赌博行为的延续,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纪槐也没有为他人赌博结算费用提供帮助,不符合两高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应以赌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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