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是渎职罪吗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历来是各国的一个比较突出问题,我国更是如此。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得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并不是逐年递减,也不是逐年递增,而是像波浪似的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这种现象不仅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受到玷污,而且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极容易引发各种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我国通过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大妨碍。 要研究、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应坚持公务说,即:只要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不论他属不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称为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涉及两大类罪名: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具体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枉法裁判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物质利益方面、思想方面、司法体制方面、惩处不力方面。其中,物质利益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职务犯罪的原因,思想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想职务犯罪的原因,司法体制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能职务犯罪的原因,惩处不力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敢职务犯罪的原因,这四个方面环环相扣,从物质到意识再到实践,构成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根据因果性原理、预测性原理、可控性原理、效益性原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预防是指除了惩处打击以外单纯的预防,而广义的预防是指包括惩处打击的预防,体现了疏与堵相结合,兼顾了防与治两个方面,是一个比较全面的预防措施,这种预防最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因此,结合对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了四项针对性的措施:一是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革司法经费保障制度,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不需要职务犯罪;二是加强教育,提高思想水平,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不想职务犯罪;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铲除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职务犯罪;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不敢职务犯罪。……

[文献类型]:硕士论文
[文献出处]:兰州大学2010年

金某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

收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所送财物

万元后,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对李某轻判。对金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并罚。(

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劳动教养人员。(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简述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试述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及包庇罪的区别。

.试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答:渎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亵渎职务的行为。亵渎职务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

渎职罪刑法分类罪名大全,包括分类罪名概念详解及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汇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