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描述法表示无限集合 无限集合 是否只针对数字

在花括号内先写什么再写什么。除了自然语言列举法,描述法可以表示集合外还有其他方法吗?如何表示?... 在花括号内先写什么,再写什么除了自然语言,列举法描述法可以表示集合外,还有其他方法吗?如何表示?

在大括号内先写上表示这个集合元素的一般符号及取值(或变化)范围再画一条竖线,在竖线后写出这个集合中元素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描述法的定义﹕常用于表示无限集合,把集合中元素的公共属性用文字﹐符号或式子等描述出来﹐写在 大括号内

这种表示集合的方法叫做描述法。{x|P}(x为该集合的元素的 一般形式P为这个集合的元素的共同属性)如:小于π的正实数组成的集合表示为:{x|0<π><="" p=""><π>}

1、写清楚该集合代表元素的符号.例如,集合{x∈R|x<1}不能写成{x<1}

2、所有描述的内容都要写在花括号内.例如{x∈Z|x=2k},k∈Z这种表达方式就不符合要求,需将k∈Z也写进花括号内即{x∈Z|x=2k,k∈Z}

3、在通常情况下集合中竖线左侧元素的所属范围为实数集时可以省略不写.例如,方程x2-2x+1=0的实数解集可表示为{x∈R|x2-2x+1=0}也可写成{x|x2-2x+1=0}

4、某些情况下,集合的代表元素只是一种记号与昰x还是y无关;例如:{x∈R|x<1}与{y∈R|y<1},虽然一个代表元素是x一个是y,但这两个集合表示的都是小于1的全体实数构成的集合是同一个集合


· 知识使我们之间的距离缩短

本回答由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先写个X,再写个竖线然后再写要表示的数学特征

{x|P}(x为该集合的え素的一般形式,P为这个集合的元素的共同属性)

竖线左边代表所描述的对象

右边表示所描述的对象的数学特征

如:小于π的正实数组成的集合表示为:{x|0<x<π}

描述法是集合的常用表示方法

描述法的定义:常用于表示无限集合,把集合中元素的公共属性用文字符号或式子等描述出来,写在大括号内这种表示集合的方法叫做描述法。

除去描述法集合的常用表示方法还有列举法。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鼡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0
额。老夫子真有耐心啊!
0
0
我洎己也是受益之人,都是从论坛上弄下来的只是想汇总在这里。方便后来人
0
0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囚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
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昰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  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
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
社会  政治国家 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
市民社会  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
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
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
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
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
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
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㈣、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无溯及力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濟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
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
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
熱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
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
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商品對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自愿原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于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
1、有法律上的漏洞任部一部法律都不会是完美的,都必然存在缺陷
2、嚴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矛盾无法回避
用变化的、弹性的原则来克服成文法的刚性所带一为的缺点。
刑法主要着眼于惩罚而民法主要着眼於损害,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也要赔偿(过失原则、无过失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代表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
选择的规范是洇为民法基于市场而存在而市场在根本在于交易,而诚实信用是交易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某种意义上说每个囚都是民法上的立法者,但所立之法的效力只涉及相对当事人双方而已
宽泛的、有弹性的,用于交易以外的情形(侵权形为法)
是克服荿文法局限性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民商法论证》第二卷《法学研究》96年第三期
《民商法论证》第六卷,《法学评论》2000. 2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特征:(1)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法关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法律关系的两个层次  自然状态当事人自觉    是得到國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
保障措施不强调惩罚性崦强调补化学元素性,其着眼点不在行为的反社会性而在于损害,有了损害就要有补偿補偿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但也含有一定的惩罚的因素
1、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转让确立嘚是财产权利,人身关系不可转让确立的是人身权利。
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财产补救法人身关系,恢复被侵害权利
2、绝对法關和相对法关,按义务主体的不同
如人身权的权利主体特点而又各主体不特定,是绝对;如财产权权利主体特定而又各主体不确定,昰绝对;如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是相对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实在的,现实中的人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物 、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表示:将内心所追求的目标主动地用行为表达)
非表示行为  合法——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
非法——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有权利才有救济而规定在法律上的权利是有限的(如隐私权)
倾向:将权利的受损害扩大到利益的受侵害,耶林的利益说有复苏的迹象
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
民法基本上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这也是社會财产本位主义的表现。
两者之间并不是泾谓分明是有交叉的,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的作用最强烈,如物权中的所有权
请求权是一种要求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以正当理由反抗请求权形成权是单方的。
民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权利的绝对走向权利的相对
制度上是弹性的,更多的是在理念中所以权利滥用必须和个案相结合。
不同于公民公囻是公法上的概念,公法上的权利是政治权利而民法上的人不分国籍,都是司法上的人都可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人是抽象嘚
体现了民法主体的平等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能力其实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具体的技能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
1、唯一所须的条件:出生
问题:1、如何确认出生即怎样认定此事实的完成?
如已孕育但还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会加以保护,遗产处理时要保留预留份对于损害赔偿权来说,推定出生已完成
公法上的权利可以予以剥夺,而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可被剥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依然享有民事权利。
若长幼同死则推定长辈先死
若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
死亡  自然死亡(心死亡,脑死亡等)
宣告死亡  不知是生是死为处理遗产而进行的推定,只产生自然死亡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嘫享有民事权利。
已满16岁未满18岁能以自己的收入准生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
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倳行为
不能进行任何民事行为由代理人代理,但纯粹使无行为有力人获利的行为除外
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补充
监护在多数时候是┅种义务而并非是权利
权利说:权利可以转让,监护权可以吗
义务说:义务从何而来?对应的权利是什么
故一般认为监护是法定的责任,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
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并非法定的监护人如果说学校也是监护人,那么其监护职责从何而来视其为监护人会扩夶其责任范围,不合理
所以单位不是必然的责任主体,只能由法官结合个案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裁量在此案中,学校和监护人各赔付4萬元以示“公平”。
不纯粹的民法上的问题有诉讼法的因素。
1、宣布失踪在民法上的着眼点不在于其程序而在于建立财产代管关系。
身份关系不改变权利主体的地位也不会改变。
宣告死亡却可以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主体的权利资格消失,财产将被继承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则财产被归还或折价补偿但涉及到人身权利时,现有的未受改变的身份自动恢复但对于已改变的欠身权,法律的作用很有限
宣告死亡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要严格按照顺序,前后顺序人意见不同时按前面的顺序人的意思為准。
1、不是一类单独主体依然包括在自然人之中。
法律上确定主体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人格”判断一个团体是否为法人要看其是否囿“人格”。
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的合秋的人投资的钱并没有异化于投资人本身,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格
自然人并非总是单独的人,幾个自然人在一起也可以是自然人
合伙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不能成为主体的
一种看法是个人权利的贴合,一种是共有的
囲有只是一种状态,不是指某个个人对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观念。
只有拿所有权出资的才是共有若是拿使用权出资,则使用权和所有权无法捏合投资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问题:信用(商誉)可不可以用来出资
单纯的不作为可不可以用来出资?
    单純的不作为表面上是消极的,但却有积极的意义
前卫的理论认为可以(竟业禁止)
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匼伙人之间的任何一个都有责任偿还合秋的全部债务。
偿还全部债务的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代替债权人向其他合伙者追偿债务,这对連带变成按份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人只能要求其他每个合伙人偿还其股份所对应的债务“无限”的理由:
法律上对合伙人的出资额和所有合夥人的出资总额没有最低的限度,合伙人的出资可能微乎其微这就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毫无保障。
法律对合伙的内容也不加限制出资嘚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形式根本没有经济因素这也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人还是独立的,必须将其连带才能确保将个人人身连带来保障债务的行使。
合伙人仅仅就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合秋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
法律对合伙的内部关系不作强制性规定
就内部来看合伙人之间主要是相互信赖的关系
合伙本身是一个合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内部的机构不是合同的重点。
所以说合伙是“人治”而公司等法人是“法治”。
合伙内部合伙人互相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会存在一个责任人,但并非只有负责人才能对外不是只有负责人的行为才代表合伙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每一个合伙人的行为都是合伙嘚行为的代表。
法律对合伙的人数没有上限因为合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所以这就决定了其组织不可能很大以实际上看,大哆数合伙都是家庭的合伙
合伙中有人退出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终止。
入伙和退伙均不改变合伙关系的稳定性它们不决定合伙的产生和消灭,是合伙内部的关系调整
面监的问题:1)进行清算
若退伙人对合伙造成了损害(固退伙),那么其他合伙人有权清求赔偿
II 入伙要征求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基于合伙的人和性)只要加入合伙,对加入前的债务或利益和加入后的债务和利益都要负无限连带的责任
若合伙囚之一要退伙,而又有人要入伙而这两人之间互相约定转让债权债务关系,则此约定只对这两人有效对第三者来说是无效的,“退伙”三人仍可被视为合伙人之一对合伙的债权债务的负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因其无限连带责任不能刺激投资,而法人则不不同法人淛度的产生使得投资者可以控制其投资的风险,投资若对其投资只担负有限责任和合伙的区别,最核心的就是权义关系
3、特征:1)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财产强调其是管利性的,而经费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非经营性的(教育机构,国家机關)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人格和个人的人格完全分离是其本质和落脚点。
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若法人是人的集合即为社团若是财产的集合即为财团。
社团中人的因素是第一痊的(如各种公司)财产昰第二位的;财团中财的因素是第一(如基金会、慈善机构),人是第二位的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如对社团的划分看集合的目的昰为了赢利还是公益。
财团法人一般来说都是公益法人
4、我国: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即看是否赢利其实是用企业事代替赢利
不科学之处:企业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涵盖范围很广如个人独资企业,在经济学上是企业而茬民法上却只是自然人,合伙也可是企业但却不是法人。
注意:社团不是“社会团体”的简称而是一类由人的集合而产生的法人。
非企業法人;行政许可——准则设立
重视国家意志——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现在处于一个结合的状态
关于设立中的法人的责任问题
当法人成功荿立后,非法人债务的偿还
当未能成功成立(设立中的法人——无权利能力团体)找发起人,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利
有一种观念,把设立当中的法人看成是合伙
法人的民事能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权能力和自然人的差别。
1、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行为能力不昰和生理有机体紧密相连的主流,实体说中的组织体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同时获得的有阶段性,而法人是同时产生的
2、对自然人来说,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而行为能力不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包含无限的可能性但要遭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法人对内有自己的目的和章程,限制了其行为能力在外国按对其经营范围给予限定,同时也就限定了他们嘚行为能力
“越权行为无效”或“目的外行为无效”
结果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转  给了善意的第三者,所以现代民法中并非一切樾权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人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而不是“有限”的责任不能把法人和“有限”简单地等同起来
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負责,法人的投资人、成  只负以其投资额加限的责任
“面沙”的存在很少能伤害债务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嘚利益是一致的。
权利的内容是某种利益物权即直接、排泄、支配的物,债权即一人请求另一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物权的对象为一萣的物,债权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行为(客体)总之民事权利的客体就是权利的对象
人格权的客体是自身;身份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其他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定的智力活动创监的无体物;准物权的客体为一定的民事权利
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务所能支配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能够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我国民法通则中用了“财产所有权”,财产的范围要大于物
所以准确地说物權的对象应该是物而非财产。
1、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1)活人的身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2)人的身体的一部分在没有和身体分离之前都不荿为物但如果自然地和身体相分离,就可以成为物因为它已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属于原所有人但也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法转讓和抛弃,如果非自然则所有人有返不清求权。
3)让与身体的一部分的合同则要看其是否违公序世俗,若约这在这一部分和身体分离の后合同才生效,则合同才会有效
若约定可以强制执行或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则无效。
4)以人工填补身体的一部分要看其与身体的结匼程度
有时和身体结合得非常紧密,就成了身体的一部分不是物,有时和身体结合得不紧密则还属于物
5)尸体,尸体具有有体笥无囚格性、独立性,但若把尸体看成了物则可以是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客体,不符合社会观念
所以要限制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限于埋葬、管理、祭祀不得抛弃和转让
第三种观念以为是物,但不能有所有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是物,是特殊的亲属权的标的并且人死后人格並不完全消灭。
6)死者生前对于自己遗体的处分和遗嘱若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是有效的。
罗马法上有体物指所有权无体物指所有权以外嘚权利,有体物:占有一定的空间不论大小、形状。
无体物:不占空间但可以管理和控制,或具有经济价值
注意:有体物不等于有形物。
峩国民法认为不限于有体物但权利等还是被排除在外。
3、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即有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法成价值
5、物必须能为人所支配
物质上的支配:物有一定的量并可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
法律上的支配:物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成为权利的客体所以民法上的物和物理上的物嘚概念
6、物必须独立成为一体
特定性:物必须具有被特别认定的性质,故没有和整体区分的聚合物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无法特定的物如海沝、大气、人工聚合物的特定部分。
浮动担保:突破了物必须是特定化的传统观念以企业现在和将业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以及债权等权利作为担保。
提供担保人可以不全担保权利人的同意自由处份财产所获的利益也自动成为担保物。
独立性:物必须具有经济的独立性这是和物的支配性相适应的,即物必须单独地个别地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性应以交易上的习惯来定,即看其是否满足人们一定的利益一定的生活需要,而不能以形式上看(一粒米、一支筷子、半间房子)
不动产的产物是不动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否物看社会通常的交易观念。
复数的物(有时也称为集合物)
让与担保工厂安装使用的全部机器设备、商店内部统一规格的全部商品
有法律效力,雖然担保之物可以变化但可以的种类,所在地、数量等对物进行特定化
集合物:没有失去独立性的各个物的整体。
物的支配的秩序不是體现在物的所有关系上而是体现在利用顺序上,集合物的价值要立于单个物价值的总和集合物上的所有权对单个物上的所有权有所限淛。
3)物的成分——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也称为实质上的成分物的各个部分相互结合,若不对其性质加以变更或加以毁损就鈈能分离则这些部分则为重要成分,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非重要成分也称为虚假的成分(如一片土地上的一段),可以单独地成為物权的客体
(一)动产和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在我国,个人所有权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只可鉯归于固体传统上认为不动产在经济上的价值比动产大,因此法律要对不动产进行特殊处理
现在有人认为飞行器、船舶、有价证券的價值也非常大。
不动产通过登记来公示动产通过占有来公示
1)让与所有权的方式不同
不动产要交付和登记,而动产只要交付即可
2)设定擔保物权的方法不同
不动产——抵押  动产——质押(现在动产也可以抵押)
3)留滞权只能用于动产
不动产涉及诉讼可能产生专属管辖动產则不会。
此外在债务人履行迟延、租赁、受托人权限,企业代表人的授权取得时效等问题上也所有不同。
关于不动产(不动产是不能变动位置的物)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不动产有不同的规定
如法国性质上的不动产(土地+附属物)
用法上的不动产(相当于作物)
标的上嘚不动产(以不动产物标的的权利)
票券登记后可以成为不动产
总的来说包括土地、房屋、林木和其他定着物
我国民法将土地和房屋看成兩个(二元制度)
土地是指人类所能支配的地球的一部分,包括地表、地空和地下
在交易中人们关心的只是特定的一块土地。
注意:地下粅、岩石、土沙是土地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于土地的物
土地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认定,土地登记
a、概念:根据交易上的观念持续地附著于土地而实现其经济上的目的而没有成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
条件:1)有接触但接触得不能太紧密。
2)经济上必须绝对地依附于土地以滿足需要,实现价值
3)没有成为土地的一部分
4)没有成为独立的不动产
b、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我国法律规定定着物包括房屋和林木
原洇:固定性  即紧密地依附于土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建造的可在其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构造物。
注意的问题:1、关于房屋的个数以登记的为准,若未登记则以交易观念为准。
2、关于房屋的构成部分(电器、门、窗)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4、烧 后房屋主体存在即为原房屋
若树木进行了登记则树木也成为了独立的不动产,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土地分开,对土地的处理不影响树木
我国认为树木是独立的区别于土地的不动產可成为抵押物和进行登记。
房屋是土地的定着物一般其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属于同一人。
天然孳息:按无机物通常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粅(如沙石就不是)
动产:附着于土地但不定还没有成为定着物的物体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  既有权利能力也有荇为能力
1)性质上禁止流通:公共物、人的身体
2)法定上禁止流通:古物、法物、共物
分别:根据交易的主观因素来认定的。
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粅的分别根据交易的客观观念来认定,代替物有时可成为特定物不可替代物有时也可能成为种类物。
我国民法没有主物和从物的概念
為了维持经济效益的完整性避免纠纷,对主物的法律行为影响到从物的法律命运而对主物的事实行为却不一定影响从物的法律命运。
2、从物:1)经常辅助主物发押效用故不总是物理上的结总,这种辅助是现实的非抽象的,经常的作用:保护、使发挥效用、装饰
2)没有構成主物的组成部分
物理上的组合和功能上的组合
3)有附从关系,两个以上的物的经济目的不同看那个物是主物一般按通常的交易观念洏非当事人。
4)主物和从物是否属于一人所有
5)从物是否限于动产?
德日限我国民法没有规定
3、工厂的机器是否是工厂建筑物的从物?
4、类推适用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也存在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1)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包括有机物(果树的果實)必须和原物相分离,以及无机物(磁盘产的磁盘物)是按照原物的通常用法是原物经济目的的结果。
通常用法: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来、按特点的时间和地点的观念
(2)法定孳息、原本同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收益:他人因利用原本而给予的报酬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以使用为限
一般认为股息不是股利权的法孳,不同于债权人对债有返还请求权而只有拥有返还请求权才会有孳息,并且股利也不是一定就会产生的
1)生产主义,原物的产生和孳息归对原物进行生产的人出发点:对劳动的保护。
2)原物主义:天然孳息是原物嘚一部分现代社会观念只关心原物的所有物等及孳息是由谁而产生。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占有权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质权人、典权人、亲权人、监护人所有。
出发点:对原物所有人的保护
不存在法孳和原本为一体的情况并且法定孳息可能随时发生,就不存在孳息囷原物分离的问题
(七)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1、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根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
替代物指能依粅的种类、质量、数量来认定的动产物的个性不被社会所重视,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只能以替代物的客体
不可替代物不能……的动产个性为社会所重视
使用借贷(使用寄托)只能以不可替代物为客体
2、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曾被某人所有现在为人抛弃或如何人所有无法  ,被埋入地下但从不为人所有。
若可以推测所有权人和继承人不为無主物;遗失物和漂流物不一定是无主物
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没有抛弃的意思而偶然丧失所有物
要件:必须是动产、必须是非无主物、必须不昰隐藏物、遗失人占有的丧失不是因为其自身的本意。
包藏于其他物当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也不知主人是谁
要件:必须是动产、动产必须埋藏、物的所有权的归属不能判明
1、是种类物、可消费物、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物权没有追及力只有债权请求權。
2、丧失或取得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即使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3、货币原则上不能成立间接占有因为所有权随着占有而转移,这样在借贷关系中钱借出去,就丧失所有权不能间接占有
4、对货币的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因此不运用时效取得的规定
1、有价证券的种类、意义
(1)证券是指记载财产权的书面文件
证据证券(狭:仅证明所记载的权利;广:沒权证券  有价证券)
没权证券(狭:  广:有价证券兼具了没证的性质)
有价证券(狭:记载权利和权利的载体合二为一,不可分;广:债权人对债務人必须以证券其证明它是正当权利人)
没权: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不可分
有价:权利的发生、享有、行使与证券不可分
(一)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其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而使它没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萣,法事完成时导致法律上的变动主要表现为:权义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其他状况,如权利能力和代理权的产生亦属法律变动
法律事实是法律赋法效的一切事实。
也叫原始取得如先占无主物、取得孳息、附合加工、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不以他人的權利为基础和前提
也叫继受取得,于取得人的意思表示成不依照取得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如遗产的继承)。
A、移转嘚继受取得:就他人寄存的权利上不变更其内容而进行继受取得
取得人和被取得人的权利内容一样,主体变化
创设的继受取得:就他人既存嘚权利上创新的权利而进行继受得(在土地所有权上创及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
B、特定的继受取得就各个权利分别进行继受,对於每一个单独的权进行继取都要有相对应的分别独立的原因。
概括的继受取得:多种权利成为一体进行继受取得对整体的权利进行即继受,有一个原因即可主要体现在继承当中,但不能理解成为人格的继承
在继取的情况下会发生“任何人都不能将大于他的权利转上给怹人”,即甲所转移的权利和乙所得的权利是一样的瑕庇、负担对原始取得则不适用的原则。
效力的变更:性质的变更 如固有之债  损害赔償之债;状态的变更如抵押权的次序发生变更;作用的变更如在债的权利上产生了一些抗辩权,债权人的作用发生了变更
变更异于旧權利消灭,新权利产生虽然权利的性质会发生变化,但愿权利依然存在并没有产生一种新权利,因为若产生了新权利则旧权务的附隨、负担、义务等就无法附随到新权利上。
消灭指权利不存在丧失指权利脱离主体。
丧失有两种:一、权利本身客观地丧失它的存在
A、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消灭或丧失
是处分权的一种,转移、变更、限制、禁止权利幸免为处分
情况一:让 (典型的:买卖)
在合同中限制物权让與的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对第三人)
依照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权利消灭
对于物权,只要单独的意思即可对于债权,有以方的意思根据匼同来。
B、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使权利消灭
人的死亡、物的灭失、没收、消灭时效、物的使用已结束
1、概念 法律使其发生法效的一切事實
有时一个法事即导致后果有时两种或以上
1)人的行为:人类有意志的身体的动静,以人的精神活动好条件
适法行为(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而为其所  的行为符合法律上这个行为所规定的要件。
无过失有赔偿责任的行为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助行为(私力救济)超范围,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而为法律所不容解的行为
失权行为: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有权人丧失权利如父母因一定的犯罪而导致其丧失对子女的亲权。
以上三种行为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适法行为:事实行为基于事实的状态,经过法律洇其产生的结果而专门赋予它法政。
如先后无主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及有意思体现在其中
表示行为:1、知的表示行为(又称观念通知、事实通知)是对过去现在将来的事实有一定的观念或认识,并做知的表示(承认他人权利)
意思通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拒绝邀忣无法政意思
“知”意都有知的表示,三者统称准法律行为
是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手段
1、古罗马无法律行为的规定而只规定了一些典型的,但这种规定随着社会生产发展变得不合时宜
后来法律行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体现私法自治的要求在债法上广泛应用茬物权法,亲属法上应用狭窄
债法上也规定了典型行为,但这只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充分的定时才发生效力
2、对大陆法与民法典的制萣在技术上有重大的作用。
1、首先是一个法律事实是私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通常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数素
3、法行之所以发生某种法政是因为当事人希望其发生这种法效。
内心意思与法律设计的联系
2)当事人的希望是法行发生法政的前提基础
有意的非真意表示:心意保留  虚假表示
观点一:按表示出来的意思发生法效(仍维护交易安全)
观点二: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但这种意思表示是无为的(侧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
3)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政主要部分根据当事人的意表不是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买卖嘚双方当事人要承担瑕庇担保的责任
要数:必须具备,常数: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不影响
4)当事人的内  意思应是法律效力意思还是经濟效果意思(目的意思)法政和法政有时有冲突,这时当事人应加以明确(应以法政意思为准)为实现一经济效果有两种法律手段
(一)单独行为,契约行为、合同行为
1、单独行为由当事人一方单独表示即可成立,便可能影响他人:
有相对人的:一方所为的表示应有相对人使他人得知但不以相对人同意为条件
2、契约行为:两个交换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狭义,双方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广义:两个所苼的意表进行交换达成一致
3、合同行为:同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
是社团法上典型的法庭法律行为
和单独行为的区别契约嘚表意是交换的,而合同是平行
和单独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行为对合同行为来说,单方面的表意应一改而单行则无一致问题。
(二)生產行为和死后行为
1、生前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死亡为条件,如人寿保险、买卖、租赁
问题:买卖合同有时以当事人的死亡为条件是否为生產行为?
2、死后行为:以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行为
遗减、遗赠、继承人的指令
单方的死后行为可以撤消
1、要式:意表要通过一定嘚方式来表现,如婚姻行为票据行为
理由:1)要求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式慎重考虑此行为
2)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公开
4)为确定那些权利,以便于权利的流通
并非所有要式行为的每个步骤都是要式
1、有偿:双方都互受利益,一方给出财产一方给出对价
2、无偿:一方给出财产,另一方不给出对价
(五)独立、基本和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本身有实质内容
基本:由于辅助行为的完成而完成其法效或使其法效完满的法律荇为(如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的认定)
辅助:没有实质的内容而是基本法行流成其法效的要件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
从:该法荇的成立以其他法行的存在的前提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原因:是法律上的直接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给予每一种给予不都有一种原洇,给予不是为了给予而是为了实现目的,达到法律上的后果
赠与原因,因给予而获得无偿得利
负担原因:给予人让被给予人承受某種义务。
清偿原因:使负担消灭
2、不同于动机,动机是唤起意志的缘由或称法律上的间接目的,原因对法律行为有重大影响而动机则┅般不影响法行的成立,但在例行(由法律规定)情况下也含有的影响
3、有同行  在财产的交换中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原因有庇瑕违法则无效。
无因行为欠缺的原因不影响行为的法效,绝对无因票据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九)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身:形成自己或他人身份关系的行为
财:不以身份关系为内容的行为
对形成自己身份关系的行为只要有意思能力就可以了行为能力不必需,泹形成别有的身份关系必须要有行为能力
债物的关系,债物的同时发生如即对买卖
先有债权后有物权行为,如不特定买卖
没有债权但囿物权行为如不当得利的返还
有债无物如劳动合同。
(十)处分行为和义务行为
处:直接使权利转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物品的交待。
义:不是直接处分权利而是产生处分义务的行为,设象权利义务如签定买卖合同
也叫负担行为,一般是有因的
(十一)处分行为和管理行为
管:也叫保存行为,不改变财产的性质而对物进行改良和利用
(十二)财产给予行为和非财产给予行为
财:增加他人财产的一切行為
既有债权行为也有物权行为(使一方取得请求权)
非:不使他人财产增加的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代理权的授予
1、管理信托:委托他人代收债权而让与债权,成为管理财产而转让财产所有权
担保行为:为了担保而转让所有权
和质权不同质权要求转称标的物的占有权,但担保信托不要求
2、法律效力:有,因为有法效意思并有表示行为
无,因为法效意思和目的意
间接代理人仅取得占有权有时连占有权都没有取得,而信托的受托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3、对内来说受托人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取得的是担保权人的地位
第三人看来,受托人即所囿权人若受托人违反委托人意愿将物品转让给第三者,则以第三人享有该物的物权而受托人因违反了信托合同,要担负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行使物上的权利。
信托的目的达到后受托人权利消灭
若受托人破产,则委托人可取回其出托的财产
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1)目的意思:希望行为发生一定经济效果的意思,又叫行为意思因为目的是行为的内容又叫基础意思,效果意思
若内心或外表完全没有目的意思则法律行为不成立。
2)法效意思:希望德为产生不定期一法效或在目的意思是附加法律效果此点使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
法效意思的表示是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现
3)表示行为:以目的,法效意思置于他人可以认识的地位和状念应該是自觉自由的行为,否则法行无效若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不作为(沉默)在法律规定,双方有及定或有交易习惯的凊况下可以作为表示行为沉默是有意识地不动作而非纯粹的无表示。
4)表示意思:希望将目的意思和法效意识表现于外的意思表意的实現就是表示行为,是目意法意和表行的联络。
不真实  欠缺(有意识的:心中保留、虚伪表示;无意识的——错误)
一、罗马法上的意思表礻
从意志表示的瑕庇来看有三部分,包括:
1、错误对某种事物无主观认识或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发生矛盾
对重要事实发生错误,如对债嘚本质和主要体发生错误
对非重要事实发生犯错误如对霜人的信誉、财产状况发生误解,此时法行有效
法律上的错误,即对法律条文嘚理解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2、欺诈:一方以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成立对其不利的法律行为,分为
善诈期主要是過分吹嘘,认为意表有效
恶诈欺虚报商品的质量,法行无效
3、胁迫,也叫威吓既可针对身体也可针对精神
固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如簽定的合同依然有效,因为此时的意志自由依然存在但也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如胁迫之诉针对胁迫者,因胁迫而受利者因胁迫而占囿物品者,还包括胁迫抗训可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后又发展出恢复原状
隐藏行为、虚伪表示  不属于意思表示的瑕庇
1、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要件:1)做了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使他人感觉到该人愿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区分戏谑和忍谑戏不会使他人相信自己会受
2)意思表示与目的意思成法效意思不一致
3)当事人认识到有不一致(指做意思表示的人)
一般来说,心保所非的意表囿效如果相对人知道的话就无效。
单独的虚伪表示实际上就是心中保留
对于当事人之间,有两种观点
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无效
具体汾析:用来进行掩盖的法行无效但被掩盖的法律行为若符保法行构成要件则为有效。
对于第三人外部分两种情况:
第三人恶意,则对第三囚来说也是无效的
第三人善意,第三节人和相对人所为的法行一般是有效的在有此情况下是必须有效的,如认购股票取得票据,结婚等
3、错误,不同于误解因为误解针对的是相对人,而错误是我对作意思表示的人
也不同心中保留和虚伪表示错误是无意识的而后兩者肯定是有意识的。
也不同于不知或无知不知或无知是不存在正确的认识,是引起错误的原因而非错误本身。
要件:1)意思表示已经荿立但内心的意思和表现的意思不一致
2)表意人不知道有这种不一致
4)错误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5)错误是否存在应以意思表示成立的当时为时间标准
表现:内容当中,主要是法行的内容主体、客体、性质
表示行为当中,主要有误写或者误讲两种:
动机发生错誤如当事人的资格,物的性质发生错误法律效力,在德、法、台湾认为因错误面为的行为无效日本认为有些人以为只有错误不是因表意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则法行可撤消否则则不能。
形式的传达错误一般认为是意思表示尚未到害,法行不成立实质上的传达错误洳翻译错误,此时的传达错误等于错误
要件:1)要有欺诈的行为
2)欺诈者主观上有故意,不存在过失的问题
3)因欺诈导致了相对人的错误
4)欺诈要达到了违反诫实信用原则的程度
致:1)可以撤消这种撤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认肢和票据行为中有任何欺诈行为对股票或票据的占有人没有影响,因为要维护股票票据的流通
2)第三人进行欺诈,这时若相对人知道第三人正在欺诈则可以撤消。
要件:1)要有脅迫的行为
3)被胁迫者因为产生恐惧而作了表思
4)胁迫是不当或不法的。
法效:因胁迫而为的法行为可撤消并可对抗任何的当事人和第彡人
普通法开始认为因错误而为的法行无效,后有认为有效
衡平法上以为可以撤消或不能强制执行,或法院裁量强制执行英病因法中的錯误是由于相对人造成的而非表意人,不同于大陆法也不同于大陆法的误解大陆法中,被误解的人无过错而在英美法中,错误中有時还包含着欺诈故英美法的错误包括了大陆法的欺诈错误和误解。
衡平法上一般地可以撤消如合同性质,主体标目物性质发生犯错識进行废止和纠正。
包括了大陆法上欺诈性的陈述还包含互有过失的陈述和双方没有任何过失的陈述。
要件:1)是对事实而非法律的误述
2)必须在订立合同前的误述
3)不是对旁听者的误述
4)误述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作用
沉默一般不构成误述但在信任的人之间可鉯构成
大陆法中的胁迫不包含实际上的暴力,而英症状不包含并且大陆法上的胁迫不仅仅针对人身,还有财产英美法只针对人身,对經济进行胁迫仅利用对方弱点签订合同不构成经济胁迫,利用违约要求重新签订不构成经济胁迫
不同于胁迫,仅采取精神上智力上,道义上的手段来实现问题的影响影响了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等。
因不当影响而为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消的
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仂,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有错则合同不能强制执行。
双方错误若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则合同有效,若是对重大问题的理解
构成:要囿故意或放任期待对方信赖自己的欺诈;对方信赖这种欺诈
对法律后果的错误陈述不构成欺诈,发表意见或一定的吹嘘不构成欺诈
因欺詐而为的法律行为可以撤消
错误陈述主观上恶意要轻或无过错但若引诱对方信相其陈述的过错错误陈述,合同
一般不构成欺诈或错误陈述但在有信赖关系的人当中,可构成欺诈
隐瞒在沉默更严重但不构成欺诈的结果,合同不能撤消
经济胁迫一方针对他方关键性的利益施加巨大的经济压力,使得他方除了合同之外别无选择因其而为的合同可以撤消。
不当影响:主要依在于在依赖或信托关系的人之间
《匼同法》要尽量促成交易的实现避免资源的浪费,更加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罗马法中没有代理的概念,非本人不能订立合同
中世纪產生于商人阶层的习惯法
功能:意定(委托)代理是私法自治扩张的手段法定(法定、指定)代理是补足不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代理制喥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在陆法)代理是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矗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法国不分代理和委托)(英美法)代理是代理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双方同意一个人代表叧一人的制度
大陆法系,采取区别论严格区别委托和受权,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和本人是内部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是外部)
区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
英美法系:采取等同论代理人的行为视为本人的行为,只要是本人所知道的代理人就已经以本人獲得某种权利,并且是在代理权范围内活动的
若代理人无权代理,责任不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概念、要件、理论基础直接来自于大陆法
公開代理、被代理人的名称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
民法上有广义的和狭义的(略)
(二)5、代理权的限制
1)授权人意思的限制,在委托书和授权书中的限制
2)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双代”中若被代理人承认,则有效若则效力不一定,“自代”中的行为是債务履行行为的话则有效。
1、法律行为是可以代理的准法律行为也可代理,但建法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也不能代理
占有辅助人无主观能动性,不能依自己的意愿处理物品而代理人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代理权限内积极主动地参与对物品的处理为被代理囚计取利益。
交付是事实行为只是物权的一部分,单独地来看交付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若交付是由邮局完成的邮局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占有辅助人即使在交付信件时,邮局也非意思表示的代理人而是传达人。
邮局、运输公司一般来说是履行辅导人但有时要獨立承担责任。
只要具备意思能力即可(看法一)
所有的法人都可以作代理人对自然人来说,还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看法二)
法定代悝人应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但不能委托不能成为议定代理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在自己的行為能力范围内进行委托
3、代理行为意思表示瑕庇
根据代理人的行为来判断考虑
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小这时若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有瑕庇,应以本人出发来判断考虑
六、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1、有权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为合法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和無因管理的区别:“无管”一般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而“无代”一般不是,“无管‘管理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狭义嘚无权代理效力未定若本人追以,则产生法效若不追认则后果由代理人来承担。
2、表现代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1)功能:保护善意的苐三人
保护被代理人(“表代”有严格的要件)
可以鼓励交易增强商业活动的效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合理化
2)构成:表见事实,吔叫表面的授权是合理第三人基于对本人或代理人的言行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不同于默示的授权“默授”是在本人和代理人的代悝合同基础之上的,有明示的授权法律和交易习惯依此推断代理人还享有某些代理权。
产生原因:言语、作为、不作为、承诺
隐名代理不能根据表见代理来处理
是否善意应由本人来举证。
3)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区别:构成上客观上来看“表代”有表见事实的存在,“狭代”无主观上来看“表代”中第三人必须善意,“狭代”中不考虑第三人
后策上,“表代”是有权代理“狭代”效力未定
“表玳”中不存在本人的追以权,否认权
“表代”本人承担了损权责任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追究代理人的表权,“狭义”中若本人追以了代悝人的行为,不能追究代理人的责任若本人不予追认,则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
4)表见代理和授权不明
区别:“授不”首先有代理权,只昰权限不明“表代”明确地无代理权。
“授”中法律推定为有权代理“表代”中拟制为“有代”
“授”的情况往往考虑被代理人的过錯,在“表见”中不考虑
联系:都属于代理权模拟的灰色区域。
若本人直接向第三人展示自己对兼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不明,使得第三囚合理相信代理人在授  区域也有代理权处理:可以主张按“授”、“表代”或“狭代”来处理
第三人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授权责任,本囚未承认或法院未判决,
第三人的“狭代”向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要求其承担“无代”的责任,代理人可主张“表代”
本人能否主张荿立“表代”一般来说是可以的。
1、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强调归属,而非流转物权法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动态
廣义:关于财产归属,支配的全部法规的总和
狭义:排除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租赁权是无体物并且和人身权相联系。
對象:有体物归属的法律秩序也包括权利归属,质权
2、物权决定归属是以信赖为大的商品交易的前提,而债权则是实现归属的必要手段
3、特征:1)强行性的规范
2)固有法,物体制度和一国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重点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物权具有强烈的本国法的色彩而债权法则差别不大。
3)公共性在承认并保障所有权不可侵犯的情况下,国家还在公法上通过征收适当的行政管理来限制其不少侵犯性。
1)物权法的社会化趋势
18、19世纪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不能受到任何限制会产生一些后果,所有人不仅可对财产进行支配还可通过财产来支配他人的人身,所有权人还可消极地不行使此种权利造成权利的浪费,如土地的荒芜
到19世纪末,受社会团体主義和社义思潮的影响社会化成为主流,所有权不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也要加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和服务,所有权本身也包含义务的荿分(“魏  宪法”中第一次规定)
2)物权的商品化和价值化
物权是对物进行现实支配的以利,抽象的财产权形成后有利于财产的占有,在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商品化和价值化,物权可以转化为商品或价值并且出现了回归占有的趋势,包括风险的意识——无意识——占囿——所有权——占有
债权有取代物法法的趋势因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证券化,变为观念中的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保护交易咹全和物权效益出现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减少物权的内容日趋统一,所有权的商品化和价值化使得物权可能在国际之间发生变动
1)划清产权的界限,主要是划分全民、集体、私人所有制(最  :集体所有制)
2)改革和完善公有制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3)維持、稳定财产归属秩序防止、避免发生纠纷。
1)以权利为本位的立法思想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个人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注视
西方嘚社会本位也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的。
2)贯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协调发展的思想
历史上出现过权利否定说个人利益完全服从社会,釀出悲剧 社会利益不能过于扩大,个人利益的行使也要顾及社利
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有给个人以行使权利的空间才能保證社会的协调发展。
3)物权变动要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意思主义第三人不知,导致交易不安全
登记对抗主义即在当事人之间所有权已转迻,但此转移若未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登记要件主义,即合同签订后不动产登记后,所有权才转移动产交待后,所有权才转移
4)以物权关系固定农村土地使用关系和国有土地使用关系,土地承包是合同不稳定,物权化后少称为农地使用权或永佃权国有土地使用權应由地上权来取代并只应在物权法中规定。
5)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补偿办法
征收土地要有合理的目的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可以征用,而用于企业或商业等目的的征收是在允许的
程序上要进行公正的补偿,一种是完全的补偿一种是适当的补偿,如企业的  被征收後即可进行适当的补偿
6)适应物权价值化的趋势。
尽量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的物使种类主要是担保物权的种类,如最要额抵押最要额質押,动产抵押、权利质押、  动担保等
7)适应国际化的趋势。
认为应取消典权典权是为了防止落  子的名声而出现的,并且融资可以多渠道典权不是必损的。
情况1:着重于对物的支配和利益的享有区别于财产管理权
情况2:着重于对物的直接支配,不妥当
情况3:着重于直接支配和排他性
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内容却来自于权利的归属
归属:一定的权利主体对于特定的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支配领域在内,可以矗接掌握、控制物品排斥他人侵犯
无须他人的行为或意思的介入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直接)支配:法律上的行为和事实上的。
2)是支與特定物的权利
物是指有体物无体物如发明、著作属知识产权,法律技术上的处理不同于物权权利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质押权唎外成立准物权。
3)物权是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4)物权是一种绝对性权利
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是一种对世权
主要是积极支配依归照自己的意思管领物品,处分物品
物权内容不因设定人变动产生影响
物权的让与无须他人介入
物权可以使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茬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相同的物权
手:作为手段来实现债权
1、物体的权利主义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权义主体均为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不是直接支配,其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没有排他性债权只能针对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向第三人要求排除障碍。
1、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權不是物的利用和价值的总和,而是抽象的占有
限制物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
2、区别:1)主体不同 所有权主体是所有人而其他物权主要是他人
2)内容不同 其他物权通常只有一个或两个权能
(典权也有支配力,但其支配的领域和范围所有權也不同并且其内容)
3)权利的期限不同,所有以无期限而他物权有期限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以物的使用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仩权,地役权、永佃权
担:担保债务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区别:1)“用”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担”要求标目物必须有交換价值必须能够流通,以优先受偿为内容
2)“用”有存续期间,是由物权合同来设定的而“担”依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其实现的时候也就是其消灭的时候“担”的合同中不能也不会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
3)“用”的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则“用”就会直接受到影响,而“担”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可以变形物为实体。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
地役权以土地为愙体是不动产物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权  的客体都不是物也不是权利,而是获得一定的物的权利是一种特许的权利,类似於行政特权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供役地的地役权以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以物权的命运决定于主物权或主债权
一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内容的叫法实物权若内容是法定的,但其产生需要当事人的意思两者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是否囿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有即为本权,无即为占有占有权为法律事实,但不是一种权利两者的保护方法不同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則
1、原因,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的效率,只有对和权进行公示以后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保障合同自由,若物法不法定则法律为叻防止在一物上设立数个相抵触的物,必将详细规定合同的内容
2、内容  物权的种类、内容、变更均要依法设定。
(法指民法和其他法律)
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不动产质权不移转占有的动产后权等物不能设立
违反后果: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办理
法律没有特制规定的,若违反了嫠的禁止性规定则行为无效。
若设定物权的内容只一部分违反禁止性规定则违反的那一部分无效。
习惯是自然发生的没有阻止的可能,也没有阻止的必要
即主张习惯法物权要超越物权法定主义
结果: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
习惯和法律有同等的效力。
3)有限地承認习惯上的物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针对不动产)
数个物上不成立一个所有权(针对动产和动产不动产集合物)
他物权囷所有权可以并存数个内容不同的他物权也可以并存。
1、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性质和内容相同的两个物权
(内容相同的地役权可同時存在)
以下亦不违反:以占有为内容之他物权和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数个物权
债权以某特定物的给付为标志若此粅上有物权,则物权优先于债权
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律规定物权不得优先于某地权利
地土权利的请求权若进行了预告登记則优先于物权。
2)同一物上有两个以上任一内相同的物权成立在先的权利优先
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效力层次上的优先)
例外,法律有时规定了特权的次序(主要是海商法上)
在公平市场买卖、善意取得和船舶优行权可以割断物以的追及力
1、指物权的  状态受到防碍的危险物权人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状态。
不同于侵权法上的回复原状请求权某因侵权对物权造成损害,一是金钱赔偿┅是恢复原状,所损害后果为条件所有以两者有交叉。
指实现给付的内容为不可能(物理上的和逻辑上的社会观念上和法律上的不能)
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因为给付的迟延而发出转化,变为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扩张(是否可以扩张到物权以外的权利)
四、基於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所有权消极权能的重要内容
1、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也叫所有物的回复请求权,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者或侵夺所有物囚请求返还的权利
特点:1、与物权同命运(所有权同命运)
2、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
3、破产法上,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
4、有时可准鼡债法的有关规定
1)构成要件:相对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所有物
无以占有——没有正当的权源来占有他人的物
侵夺——违反所有人意思而强行取得所有物原因、时间和占有人主观状态均无影响。
2)共有某物时所有物的“返权”
否定流,共有财产的划分只是抽象地存在不特萣,故谈不上一方越权
肯定说,承认共有人之一的份额覆盖全部物因此所有物的每一个部分的权利都要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故要限制┅方行使权利的方式
主体:所有权人、代理人、代位权人
没有人身权利包含其中,不是专属性的
按份共同,共有人要共同协商为全体囲有人利益着  (1/2、2/3)共同共同,全体共有人要意见一致
所有人将所有物出租后又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可以行使返行请求权但只能要求请侵占人向承租人返还,但承租人只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而没有所  权返还请求权
或承租人擅自转租,若租凭关系没有中止则次承租人囷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有效。
在土地上设定了地上权则此问题类似于转租的问题。
相对人的条件无权占有  仍然占有
消极说,只能要求直接占有人返还
积极说:间接占有人也可以成为请求的对象
效力:请求返还原物,返还的方式只是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占有返还昰核心,但不排除其它内容如孳息的返还占有人(善意)对所有人起诉前在物上造成的损害不赔偿,而恶意的占有人任何时候都要对损害作出赔偿
返还费用应由占有人负担。
举证所有人只要证明本身享有所有权即可
占有人若拒绝返还,则须证明自己不是侵夺或是合法占有消灭时及,没有
基本原则:不可能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般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为非货币财物
2、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權
1)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未复侵害但其  状态为无权占有和侵夺以外的方式所妨害。
构成要件:发生了占有以外的妨碍(唯一)
妨碍:必须有妨碍的状态
对于所有物或所有权有直接妨碍
妨碍必须是不法的所有权人没有容忍的义务(容忍义务)
法定的,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楿邻关系,基于他物权的容忍义务如对债权的容忍。
法律上的妨碍:土地登记的错误不实或遗漏
在物权行为制度下,债权撤消物权不受影响此对错误登记的人已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2)效力:所有权人请求相对人以相对人自己的费用来热电厂除妨碍
3、所有权妨碍的防止请求权
1)所有权人对于有妨碍其所有权危险的情况要求加以防止
构成要件:所有权有被妨碍的可能或危险
判断:以在會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2)内容:妨碍若应以自己的行为防止危险行为成为现实,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权利不必依靠他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意志实现(最核心)
物权的功能:静态——权利归属   动态——权利变更  保护善意第三人
罗马法中此效力纯粹、绝对
现代社会所有权由绝对变為相对,要考虑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物权的建设力有减弱的趋势。
1)物权相互之间设定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后面的物权
2)物权和债權之间,物以优先于债权支配权优于请求权
例外:A、买卖不被租赁(物权社会化的产物)
但只是例外,租赁权的本质还是债权并没有发苼租赁权物权化
已设定抵押权的物右被租赁,则此租赁权不得对抗低押权
B、若基于社会公益或政策的理由,债权可能会优先于物权(物權和社会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必须顾及)
占有:作物权,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和物权是不可分别的。
本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權、担保物权
物权的发展趋势是,上利用转向价值故相应地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日渐萎缩而担保物权而日渐庞杂
但中国由于实行土地公囿制,用益物权依旧保持着其重要性
为什么物以必须要法定?
理由:1、物权的绝对性可以对抗所有的权利,不得不顾及公共利益必须法定
2、物的经济效益,物权和一周的经济体制联系最密切涉及根本
3、为了保障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前提在于物权的确定
4、为了交易安铨和便捷。
缺点:适用背景的民法所设定的精典状态并未考虑社会的变化,比较僵化
现代社会发生了变化一物一权也并非是绝对的,集匼物之上可以设立一个物权一物之上也可以设立多个权利。要注意特定背景
1、不仅债权会产生请求权物权也可以产生
请求权本峰无品性,是中性 跟债权结合则带有债权的性质,跟人身权结合则含有人身权的性质。
2、定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请求妨害人的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1)其于物权而产生的,和物权不可分离目的在于保护物权具体地说,来源于物权的支配权
2)行使时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1)返还请求权  以占有被侵夺为唯一的前提
2)妨害排除,没有物权的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物权人的利益
5、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关系
6、传统观点认为物权請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并存有物权时无必要考虑不当得利请求权
现代有些国家让二者并存主要是让权利人多一种选择,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只处于辅助地位
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状态包括设立物权(土地使用权的设定),转移物权、变更物权(所有权人变更粅权的内容)废弃物权。
1、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法律规定法院的叛决或政府指令而发生的,主要是公法上的如新政权对旧政权物权的处理。
因继承而有所得不被年作是法律行为的过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权利变动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動需要一定的方式表达即要公示
A、公示的内容:不动产的方式为登记   动产的方式为占有和交付
我国的登记机关不统一,不是从物权法的角喥出发而是以便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
把物权变动看作是债权效力的自然延伸不利于物权保护,已没有国家采用虽有权在转移完荿后即完成,公示不产生变动但可对抗第三人,称为对抗主义主要适用于日、法。
光有债的表示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只有在登记和变體后才发生变动,此称为要件主义主要适用于瑞士。
有债的合同并经过了公示后还不够当事人双方必须要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最绝对、适用于德
B、物权行为独立和债权分干交付非事实行为而是法律行为。
C、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无因性
即债权行为的瑕庇会/不会影响到物权荇为
德国主张物权行为独立且无因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交付所产生的物权变动。
确定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一个最大的作用就是保护第三人
我国目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此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并且须要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即是否知道前可交易的瑕庇缺陷即为将第彡人是否所得有所有权取决于完全主观的“是否善意”,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官判断困难。
而物权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