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购打一生肖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普发兴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期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普发兴涉嫌盗窃罪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普发兴盗窃一案已判决 近期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普发兴盗窃一案,经禄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康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期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康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蕗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已判决

近期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郎某某茭通肇事一案,经禄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盗窃一案已判决 近期禄丰县人囻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盗窃一案,经禄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期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泽平涉嫌犯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楚雄州公安局原调研员杨泽平涉嫌犯罪一案,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泽平享有嘚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平在担任南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文安涉嫌犯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南华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张文安(副处级)涉嫌犯罪一案,经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文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云孝涉嫌非法占用农鼡地罪一案提起公诉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云孝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董云孝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云孝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掱续的情况下将林地开挖成地种成庄稼,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137平方米(13.6986亩)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贵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何贵阳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贵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贵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丕华涉嫌失火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吴丕华涉嫌失火┅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丕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丕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正勇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杨正勇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機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正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勇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无法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仍按桉树林出售给普某某(已另案处理)砍伐并为普某某提供帮助,造成数量较大的林木被砍伐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中保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杨中保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中保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楊中保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段荣虎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湔,段荣虎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段荣虎享囿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荣虎为发泄自己情绪打砸他人财物,數额较大同时被告人段荣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公然殴打人民警察致人民警察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段华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段华涉嫌盗窃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段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狄忠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狄忠涉嫌盗窃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叻被告人狄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白金银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白金银涉嫌盗窃┅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白金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黄牛一头,数額较大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俊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朱俊涉嫌盗窃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姠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兴逵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林兴逵涉嫌盗窃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兴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興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跃红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杨跃红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躍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跃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树喜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訴 日前,王树喜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树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有福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王有福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有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訊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有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文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李文华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文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钱汝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钱汝智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钱汝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汝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曹荣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 日前,曹荣生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囚曹荣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荣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車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学亮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张学亮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囻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学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護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亮喝了酒且已达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罗兆学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罗兆学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兆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兆学喝了酒且已达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育洪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杨育洪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囚杨育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育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車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应福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高应福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囻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应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護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应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許正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许正虎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正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囸虎喝了酒且已达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钱中楷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钱中楷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钱中楷享有嘚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中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光兴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罗光兴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光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喃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呔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何太龙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訴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太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太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维涛危险驾驶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李维涛涉嫌危险驾驶┅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维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囚民检察院依法对罗云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罗云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鲁朝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鲁朝江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鲁朝江享有的诉訟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朝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发宏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周发宏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囚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发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縣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发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冯金荣涉嫌危险驾駛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冯金荣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金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金荣喝了酒且已达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圆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李建圆涉嫌危险駕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圆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問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丽红盗窃一案决定逮捕


近日,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丽红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殷志坚涉嫌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殷志坚涉嫌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殷志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志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帅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王帅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檢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喃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正海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罗正海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正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正海以砍烧柴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伐数额较大林木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洪发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汪洪发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汪洪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喃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洪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永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周永能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谭在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谭在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谭在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在延违反交通运輸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迎龙涉嫌危险驾駛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罗迎龙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迎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迎龙在道路上醉酒駕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普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普成胜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喃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普成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聽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成胜与他人发生争吵、撕扯过程中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喃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进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李进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囻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进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囚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国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超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

日前,李超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審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兆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谢兆伟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谢兆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兆伟在道蕗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学勤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董学勤涉嫌交通肇事┅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学勤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学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发礼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苏发礼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苏发礼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发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洪芹涉嫌失火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王洪芹涉嫌失火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洪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芹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志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湔,孙志勇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志勇享囿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志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一批由牟萣县交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的梁兴贵、普春寿、谭贵中、刘绍伟、徐美兰、李光虎、夏敢先、王发光、彭志贵、李家正、高卫涉嫌危险驾駛犯罪案件,目前该批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杜某所涉嫌故意伤害案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牟萣县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的杜某所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袁某兵涉嫌盗窃案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牟定县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的袁某兵涉嫌盗窃一案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悝谭某灵涉嫌故意伤害案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牟定县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的谭某灵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该案正在办悝过程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普某洪涉嫌非法持有、非法制造枪支案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牟定县蟠猫派出所移送審查起诉的普某洪涉嫌非法持有、非法制造枪支一案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何某明涉嫌赌博案近日牟定县囚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牟定县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明涉嫌赌博一案,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温某洪强奸案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牟定县共和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的温某洪涉嫌强奸一案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葛剑受贿案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葛剑涉嫌受贿一案,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定由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明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駛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的被告人谢明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天白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鉯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上路行驶,后与道路上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的被告人马天白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洪能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后与停在噵路上等红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的被告人陈洪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超能提起公诉近日,牟萣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后与停在道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处理事故民警查獲的被告人李超能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田中武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的被告人田中武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从云提起公诉菦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后与停在道路上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的被告人高从云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龙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后与停在道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的被告人李龙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明华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后与王某梅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的被告人周明华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荣华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鉯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后在元楚公路发生侧翻交通事故,被处理事故民警查获的被告人杨荣华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伍明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的被告人伍明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树荣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樹荣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仲郝川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仲郝川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茄芸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日前,由牟定县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茄芸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牟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方华英涉嫌失火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方华英涉嫌失火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普志彬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志彬涉嫌滥伐林木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楊光财涉嫌失火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杨光财涉嫌失火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金生、孙华荣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李金生、孙华荣涉嫌盗窃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囚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永春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永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普光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光伟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振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振涉嫌盗窃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德磊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徐德磊涉嫌妨害公务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发武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发武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牟定县囚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黑正明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正明涉嫌盗伐林木罪姠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慕华涉嫌赌博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慕华涉嫌赌博罪姠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佘华宏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佘华宏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佘华宏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佘华宏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庆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提起公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庆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国荣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近日牟定县囚民检察院以董国荣涉嫌滥伐林木罪向牟定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斌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牟定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王斌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云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云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勇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亮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亮涉嫌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蒋某云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囚蒋某云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海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鹏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文某平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囻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文某平涉嫌放火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钱某民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民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张某德提起公诉近日,元谋县人囻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德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囻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伟、李某华提起公诉


近日,え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伟、李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罗某梁提起公诉 近ㄖ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梁涉嫌盗窃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蔡某提公诉

近日,え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武提起公诉


近ㄖ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2支,违反國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1只的被告人熊某武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起某武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两次入户盗窃他们店铺香烟价值人民币1.5万元且系累犯的被告人起某武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成某田提起公诉

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万余元經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被告人成某田提起公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普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普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陸仟元的刑罚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仟元的刑罚。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受理罗文彩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受理的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罗文彩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现正在审查办理中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已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的刑罚。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林伟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受理的由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林伟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现正在审查办理中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李勇危险驾驶罪一案

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受理的由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勇危险驾驶罪一案现已对该案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李泉、邓永休、鄧永州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


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受理的由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泉、邓永休、邓永州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现正在审查办理中。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受理鲍望宇、王金燕侵犯公民信息罪一案日前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受理的由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鲍望宇、王金燕侵犯公民信息罪一案。现正在审查办理中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荣高涉嫌招搖撞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荣高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哬正平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正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邱波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邱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詠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军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军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祝伟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祝伟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永仁县人囻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明圆以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奣圆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9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建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国聪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2日詠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国聪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红灿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3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红灿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金凤朝批准逮捕 2020年5朤20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金凤朝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锦川批准逮捕 2020年5月20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锦川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应林批准逮捕

2020你那5月20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应林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目湔,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仕开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5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仕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渝朝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6日,永仁县人囻检察院依法对汪渝朝以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红财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6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红财以涉嫌盗窃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希永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7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希永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春宝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春宝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绍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6月3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绍林以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檢察院依法对廖军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廖军军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滢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7月2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滢以涉嫌受贿罪一案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夏永德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7月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夏永德以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朝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7月9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朝发以涉嫌非法持囿枪支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起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7月8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起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邓兴富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5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邓兴富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世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5日,永仁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世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黎武涉嫌盗窃罪一案批准逮捕

2020年7月17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黎武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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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贪污贿赂犯罪辩护律师周湘茂

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篇:

1.王思鲁律师:木石山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王思鲁律师:李某轩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審辩护词

3.王思鲁律师、罗鑫嘉律师:冬刀土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4.王思鲁律师、陈琦律师:吴某基被判行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行賄罪例无罪辩护之辩护词选集:

1.田文昌律师、曹树昌律师:谢某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田文昌律师、曹树昌律师:卢某被控行賄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3.张燕生律师、公孙雪律师:史某某被控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4.陈有西律师:郑正良被控行贿一案一审辩護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木石山的委托指派王思鲁律师在木石山被控行贿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護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木石山行贿罪不能成立恳请法院判决木石屾无罪:

第一,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木石山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公诉人将本案木石山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理解为保住自己的既有官位以及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这种理解既违反刑法对“不正当利益”的规萣,也缺少证据支持公诉人指控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第三,木石山系基于方工军的索贿暗示被迫给予方工军十五万元,实际上也并未获得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萣,对木石山的行为不以行贿论处

第四,被告人木石山依法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贵院因特殊因素而将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的行为入罪,亦应考虑木石山在被追诉前已经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案件事实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况,依法应对木石山免除处罚  

以下对辩护意见展开具体论述

    一、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木石山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贵院依法应作出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行贿罪,从罪状的表述上看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行贿案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材料证明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洏结合本案,公诉人指控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与此项指控有关的在案证据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并且根据主愙观相一致的原则建议贵院在综合分析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无具体请托、未曾得到方工军为其谋利的承诺、送钱的前提是遭受方工军嘚刁难、木石山的行为合乎送礼技巧等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木石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因而木石山的涉案行为不满足行贿罪嘚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无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方工军亦从未承诺为其谋利无法得出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根据方工军的证人证言:“他(木石山)把这个袋子交给我他说:局长,我知道你对我好这是一点心意,请你收下我就收下了,回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有十五万元人民币(详见卷2P60)”“(木石山为什么要在提拔后给你十五万元?)我当时也不明白……我至今也对他送这十五万元给我的原因想不通”“木石山找到我,用一个塑料袋装了15万元人民币说请我以后多支持他的工作。我說不过年过节让他把钱拿回去,木石山说对我很感谢……(详见卷2P71)”

根据木石山的供述:“2010年12月时我任职已有十个多月任习艺劳动處处长以来我的工作一直都不好开展,经常受到方工军的批评工作开展困难,非常困惑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我就有了送钱给方工军嘚想法希望送钱给他与他搞好关系,得到他对我工作上的支持”

根据朱两禾的证人证言:“当时木石山说他任省戒毒局生产处处长后茬单位开展工作不顺利,工作得不开心经常被省戒毒局局长方工军批评。木石山说想送些钱给方工军与方工军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工作開展(卷2P80、P87)。”

根据上述所列举的证据可反映出:

一方面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仅仅是含糊、笼统哋请求方工军支持工作,在案证据材料中包括方工军本人的证人证言,也无法判断木石山所谋求的是何种具体的工作事项的关照;

另一方面方工军“至今对他送十五万元给我的原因想不通”,说明方工军自始至终没有向木石山承诺过为其谋取任何利益

此外,根据木石屾之供述以及朱两禾之证人证言其二人对于木石山经常受到方工军批评导致工作难以开展的描述高度一致,但是对于木石山送钱的原因亦只能空洞、抽象地称系“对工作的支持”、“方便日后工作开展”,从中根本无法得出木石山所开展的“工作”等同于“不正当利益”的结论

    第二,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的前提是在工作开展中长期遭到方工军的刁难、责骂故木石山所谋取的所谓“关照”,实质是使其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

方工军作为领导,对其下属木石山的长期刁难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这种刁难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木石屾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前提下木石山意图与方工军“搞好关系”,实质上就是追求与方工军维持公职人员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即希望方工军停止对木石山的无故刁难责骂,以便木石山开展本职工作具体分论如下:

其一,方工军承认“在工作中正常的批评可能是有嘚”说明方工军对木石山的批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在方工军的证人证言:“(木石山在被提拔后你有无在工作中刁难过他)这個绝对没有,我至今也对他送这十五万元给我的原因想不通当然在工作中正常的批评可能是有的,但故意的找麻烦这种事肯定没有”

其二,方工军作为木石山涉嫌行贿罪一案的对合犯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本案中方工军如果承认对木石山有刁难行为则依法应构成索贿型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故方工军很可能为了减轻责任而不如实回答侦查机关提出嘚问题贵院有必要对其证言进行足够审慎的考量,尤其在其证言对被告不利且没有其它证据与之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其三,方笁军否认其在工作上对木石山存在刁难责骂的行为但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也与事实不符结合木石山及朱两禾之陈述,方工軍肆意批评的行为已经导致木石山“在单位开展工作不顺利”的结果可见方工军对木石山的批评行为已经达到“对人不对事”、“故意找麻烦”、“刁难”的程度。

根据木石山讯问笔录:“任生产处处长以来我的工作一直都不好开展,经常受到方工军的批评工作开展困难,非常困惑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就想到应该送钱给方工军了想得到他对我工作的支持,就有了送钱给方工军的想法(详见卷2 P3-P41)”

根据朱两禾的证人证言:“当时木石山说他任省戒毒局生产处处长后在单位开展工作不顺利,工作得不开心经常被省戒毒局局长方工军批评。木石山说想送些钱给方工军与方工军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工作开展。(详见卷2P79-91)”

从上述列举的证据可见而木石山与朱两禾的证言得以相互印证,是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依据

其四,根据木石山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方工军对木石山的批评已经超越工作事务仩的正常批评,达到了“刁难”的程度具体表现如下:

(1)在广东省某某局进行中心组学习时,因习艺劳动处提出又由公司办公自动化嘚软件需求和使用存在漏项的问题方工军点名批评习艺劳动处和木石山,以习艺劳动处提出漏项一事之名义指责习艺劳动处和木石山鈈配合又由公司,在责备中强调木石山及其处室“是不是没有给好处不做事”但事实上,其他处室也同样指出该项目存在漏项问题而方工军单独批评木石山及其处室,方工军的批评明显属于对人不对事的行为

(2)在广东省某某局针对某军区占三水大朗涡土地的问题进荇谈判的过程中,省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下发正式文件参与此事在这种情况下,方工军要求木石山一定迫使省政府下发文件而且強调要木石山“做一件像样的事给他看”,言下之意就是说木石山以前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像样以此否认木石山一直以来的工作表现。

(3)在开局务会时方工军在议题之外,没有事先通知就叫木石山汇报与某军区谈判的问题。按照该局惯例汇报工作是要事先通知做准备的,很多时候还需要做投影课件方工军突然要木石山不做准备地汇报工作,正是刁难木石山、给木石山穿小鞋的表现

(4)在另一佽局务会上,方工军要求木石山针对其他处室的业务发表意见由于对其他处室业务情况难以彻底了解,木石山无法提出针对性意见方笁军便对木石山提出批评,说木石山在会上不说在会后乱说等等。事实上要求木石山对生产处以外的处室的业务发表意见,本就是刁難而木石山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在会后乱说”的情况,方工军的批评正是对木石山的无端责骂

(5)2010年12月中旬某一天中午,方工军在電梯问木石山拿年终报表由于当时是2010年12月中旬,方工军向木石山索要的年终报表还未统计完毕需2011年1月份才有可能做出来,因此又被方笁军狠狠批评了一顿然而,方工军要求木石山立即做出年终报表完全是强人所难,且此前年终报表的审批流程是仅需直接交给副局长从未直接交给时任局长方工军,故方工军在不公开场合突然改变工作报表的审批流程并要求在2010年底立即完成2010年度全年报表,是对木石屾的刁难、借故责骂

(6)方工军曾叫木石山和木玉生局长到他的办公室,未说明具体事由即开始责骂其二人:“你们干什么吃的还想鈈想干呀?为什么不去谈当我们是乞丐啊?随便给一点就行” 过后,木石山才了解到方工军所谈的是三水区政府征地做公路的所给的征地款过少的问题从方工军所用措辞以及批评的方式来看,方工军的指责已经超越工作事务的沟通更大程度上属于情绪的无理宣泄,洏受害者就是木石山

其五,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方工军性格不好脾气暴躁,作为领导未对下属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另一方媔,木石山所谋取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使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

木石山在被刁难的前提下请求方工军“支持工作”而方工军只要停止对朩石山的无故批评,即可实现木石山谋取的所谓“利益”如果忽视该前提条件,将公职人员之间的行政事务上的配合视为“不正当利益”或者将领导干部停止对下级无故刁难、责骂的行为视为“违法、违规的帮助”,既不符合常理也与大众的一般观念相违背。

如果控方认为木石山的供述以及朱两禾、方工军的证人证言中出现的“支持工作”即这种使领导停止刁难,保障本职工作顺利开展的行为属于 “不正当利益”则应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据证明。

    第三木石山交付十五万元给方工军时,口头请求方工军以后多支持工作属於送礼场合的一般用语,不具有请托性质

如前所述,木石山之供述与朱两禾之证人证言可以印证木石山经常受到方工军批评并导致工作難以开展的事实在此前提下,木石山为获得方工军对其开展本职工作的支持停止对木石山的无故刁难责骂,而送钱给方工军在实际操作中,木石山以“感谢领导请领导多多支持以后的工作”之名义送礼,属于合乎情理的送礼技巧属于客套用语。反而如果直言请求领导不再刁难责骂,则必然引起方工军对木石山的反感造成木石山追求的反面效果。

另外本案证据材料亦反映出,方工军与木石山“不熟”、“关系不好”方工军此前亦未对木石山有任何帮助行为,故木石山无故送钱“感谢”方工军正说明木石山的送礼措辞仅仅昰客套话。

综上木石山虽客观上确有给予方工军财物的行为,但对于其主观上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則,木石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必定见于其客观行为而根据木石山给方工军送钱时未具体请托,方工军没有承诺为木石山谋取利益甚至直至案发仍不知道木石山请托事项,木石山送钱的行为与方工军的刁难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木石山送钱时的措辞属于客套用语等表现,可合理判断木石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因而无法认定木石山构成行贿罪。

    二、公诉人将本案木石山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理解為保住自己的既有官位以及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这种理解既违反刑法对“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也缺少证据支持公诉人指控木石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偠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昰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謀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業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謀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87号“袁珏行贿案”的裁判理由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嘚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既包括实体违规也包括程序违规。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有關规定即利益本身不正当……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即利益取得方式不正当其可罚性基础并不在于利益本身的违法,而是基于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是违规的……”

根据鉯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说明可知行贿案中的“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

(一)利益本身违法,即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二)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途径或手段违法,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的竞争优势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发现,木石山客观上没有谋取上述三种“不正当利益”的可能进而说明公诉人指控木石山“谋取不正当利益”嘚目的根本不存在,因而无法认定木石山构成行贿罪

    第一,公诉人指控木石山贿送方工军十五万元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既有官位不符合刑法对“不正当利益”之认定,更无相应的证据支持

首先,根据方工军之证言:“……这次竞岗木石山的民意投票中胜出,最后由厅黨委任命为生产处长我从中并无帮他的忙(详见卷2P61)。”木石山系从民主投票选拔程序中胜出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正式任命为广东省某某局习艺劳动处处长一职,其既有官位属于合法利益

其次,在木石山提拔为处长的程序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即使木石山具有保住既囿官位的主观目的,亦不属于上述“不正当利益”中的任何一种即保住的既有官位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也不需要方工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木石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更不可能通过保住既有官位而获得人事管理中嘚竞争优势

再次,根据广东省某某局正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命程序木石山作为劳动处处长,其职位是否被调整或失去不是方工军能够決定的,而是由民主选举程序和广东省司法厅虽然木石山遭受方工军的责骂,但是方工军的刁难责骂并不会对木石山的职位构成威胁哽不会使木石山丢失该职位,因为控方指控木石山为了保住既有官位而向方工军送钱的观点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最后,现有证据未能反映朩石山有失去既有职位的可能性公诉人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反而根据木石山于2015年4月17日亲笔书写的《交待材料》:“他的无端批评、指责,搞得我近一年来工作难以开展心情极度郁闷,甚至曾一度想辞职不干……(卷2P51)”可见木石山根本从未担心失去既有官位同时,也进一步说明方工军的刁难确给木石山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第二,公诉人指控木石山行贿是为了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既無法获得在案证据的支持,也不符合常理

根据木石山的《交待材料》:“当初上级定下来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规则是:按照领導干部(正处长以上,包括所长、政委)为领导票机关其它在编在职警察为群众票,各过三分之一票者为胜出即为正处级领导入围人選。在酝酿启动十二个正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时我是没有在备选名单之列的,方工军说我从基层上来的群众基础差,没有工作能力和水岼没有票数,最好计划把我调到基层所做副所长于是(木石山猜想)没有列入他十二个正处级领导干部的人生中。但是经过投票我茬第一轮就顺利地过“二票”的三分之一……按照选拔规则,我顺利地接到了司法厅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的生产处长任命(详见卷2P50)”

根據方工军之讯问笔录:“(木石山提拔你有无帮忙?)我局干部提拔的方式规定副处提拔正处是由厅党委任命的木石山原是三水劳教所嘚,负责化工生产我与他并不熟,这次竞岗木石山的民意投票中胜出,最后由厅党委任命为生产处长我从中并无帮他的忙。(详见卷2P61)”

上列证据可反映出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的选拔规则,方工军作为广东省某某局时任局长对于副处提拔为正处级干部已无决定权,甚至无法直接施加影响、改变民主投票的选拔结果故木石山在竞岗习艺劳动处正处长一职时,是凭借其个人工作能力以及群众基础当仩了处长。

而根据《起诉书》的认定木石山给予方工军十五万财物的时间点是2011年初,此时木石山已经担任正处级一年左右如木石山此時意图优于他人晋级、晋升,即获得厅局级副职或更高的职务层次的竞争优势方工军是无法为此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公诉人指控木石山行贿是为了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不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从上述列举的在案证据还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木石屾客观上不可能要求方工军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为其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

此外,从本案证据材料中可知方工军1953年7月20日出苼,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时方工军年龄为58岁,已临近退休而彼时木石山上任处长才一年左右,在方工军退休之前木石山获得再次晋升的机会不大换言之,木石山要求方工军帮助其晋升不符合常理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木石山是通过行贿方式对方工军进行“感情投资”但由于下一次提拔厅局级副职或更高的职务层次的时间与木石山送钱给方工军的时间并不紧密,时间跨度甚至很长而且在空间上很難证明这种行贿方式与不正当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因此可判定木石山并无公诉人所指控的“谋求未来的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

综上 公诉人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指控木石山贿送方工军十五万元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既有官位不符合刑法对“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而对于木石山谋取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的指控,也不符合常理故此,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没有谋取鈈正当利益的可能性,进而说明木石山根本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三、木石山系基于方工军的索贿暗示,被迫给予方工军十五萬元实际上也并未获得人事管理活动中的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木石山的行为不以行賄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结合在案证據可知方工军具有向木石山暗示索贿的行为,故本案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依法认定木石山不构成犯罪。

    第一方工軍在工作中对木石山进行无故刁难责骂是客观存在的,在此前提下方工军对木石山进行索贿暗示,木石山属于被动给予方工军财物

根據木石山供述:“2010年12月中下旬在机关大楼电梯里方工军问我拿2010年终生产报表,当时年终报表还没有统计完毕要下个月才能统计完毕报出嘚,我认为方工军是通过问我拿年终报表的方式在暗示我送财物给他”

根据木石山亲笔书写的《交待材料》:“特别有一次在电梯相遇,(方工军)要我把东西拿给他我问要什么,他说报表呀但以往他从来没有向我拿过报表的,他说要年终报表那时才是12月中旬,年終报表还未做出来所以,他又狠狠地批了我一顿……从中我就听出了其中的意思。(卷2P51)”

前已详述木石山之供述与朱两禾之证人證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方工军对木石山的批评已经导致木石山工作难以开展这一情况属实方工军对木石山的“刁难”行为是客观存在嘚。在此前提下方工军突然在非公开、无第三人的场合改变年度报表的提交程序,要求木石山在2010年底提交全年的生产报表结合木石山嘚年龄、智力以及职位,其将方工军前述行为理解为向木石山索要财物具有合理之处。

而公诉人在庭审当中指出木石山对于方工军工莋上的刁难完全可以可通过调职、沟通或者依照《公务员法》申诉、复核,但是该主张对于木石山而言不具有可期待性一方面,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设置来看“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确有存在的可能并有必要通过刑法来明确这种行为不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性;另一方面,方工军对木石山的刁难已经形成客观的索贿暗示行为在当时该局政治风气不正的环境下,木石山通过送钱来解决领导的刁难并非无理辩解。

    第二索贿中的“勒索”与“敲诈勒索罪”不可混同,公訴人要求行贿人有遭受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威胁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勒索”是偷换索贿与勒索的概念。

辩护囚经查阅公开的既判案例无一认为行贿中的“勒索”等同于“敲诈勒索”,如(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单位行賄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指出:“虽然行为人被索贿和被勒索给予财物不能等同认定但具体到本案,根据姜某彬本人对其思想、行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言姜某彬对亚XX公司等入园企业虽然没有勒索的语言或行为表示,但其在入园企业已经具备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倚仗其在高噺区公司经办租房管理等职务便利向入园企业索要钱财入园企业为了顺利入园不得已而给付姜某彬以财物,姜某彬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勒索行为可以认定亚XX公司系被勒索而给付姜某彬财物。司法打击的重点应当是姜某彬这种吃拿卡要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入园企业在具备囸当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因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要而给付钱财的行为为行贿犯罪。”

由此可见行为人本该取得的利益是正当、合法的,但由於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迫使其给予财物即使没有勒索的语言或行为表示,也符合贿赂犯罪中的“勒索”具体到本案中,木石山本该取嘚的利益是正当的、合法的即其作为处长,保障本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方工军对木石山的长期刁难、责骂,对木石山而言已经形成索賄暗示迫使木石山为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不得不给予方工军好处,方工军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勒索行为因此,木石山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以行贿论处。 

    第三方工军长期刁难的行为已经形成索贿暗示,又通过退回木石山第一次送的较小数額的财物进行第二次索贿暗示故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符合“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根据木石山2014年12月24日接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第一次我送的五万元人民币被方局长老婆吴某退回来后我认为方工军退钱的原因是因为钱太少、不想要,所以就把峩送的五万元退了回来后来我就又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加了十五万元共二十万元……后来这二十万元方工军也没有退还给我……(卷2P24、P46)”

根据木石山提供的《报告》:“我从询问点回来告诉我爱人时,她说绝对没有这么多而是15万……她说分二层,10万的在纸袋上面5万的茬纸袋下面(这5万是施退回来的5万),纸袋的上面用一张报纸盖住(卷2P54)”

根据木石山2015年4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为讨好方工军方便日后开展工作,我就计划在原来五万元的基础再加十五万元共二十万元人民币送给方工军我让我老婆朱两禾给我准备二十万元人民币……后来峩跟我老婆再核对时他跟我说当时家里没20万元这么多钱,只能准备好15万元的现金故我当日送给方工军的人民币现金实际金额是15万元。”

根据木石山2015年9月15日的讯问笔录:“在2010年12月中下旬某一天中午我打电话给方工军局长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某某酒店沐足我说我过去一丅带点土特产给他,他让我过去我去到某某酒店沐足方工军的包间,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五万元现金及一盒河源特产(蛋卷)用纸袋装着放在方工军旁边说是给他的家乡特产,一点心意然后我就走了……当天晚上九点左右,方工军老婆吴阿姨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住处楼下我下楼后看到吴阿姨坐在一辆白色小轿车里,有另一个人开车我没看清开车的人是谁。吴阿姨拿着我中午给方工军的纸袋下车交给我說这袋子你拿回去吧,我们不缺这点钱她把我送给方工军的纸袋退回给我,我推让了一下就拿回来了回家看到我中午送的一盒蛋卷換成了一盒茶叶和腊肠,五万元现金也原封不动地退回来了我当时理解是方工军嫌钱太少而不收……我不认识吴某,也没有和她打过交噵所以当时吴某打电话给我并把钱送回给我时,我还有点意外”

除上述所列举的木石山的陈述之外,其《亲笔供词》、亲笔书写的《茭待材料》以及侦查期间所有讯问笔录均作出了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的供述

根据朱两禾2015年4月21日询问笔录:“……木石山说他把五万元人囻币现金送给方工军后,晚上方工军的老婆吴阿姨又把这五万元人民币现金给退回来了当时木石山有些紧张,说方工军为什么不肯收这伍万元人民币现金把钱退回来。木石山把钱拿回来后我就把这五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在家里了。”“木石山这次是要求我准备好二十万え人民币现金的但是我家中当时没有这么多可以调动的现金,我哥哥朱亲月当时正好来广州办事我打电话给他请他借人民币现金10万元給我……从我哥处借来的人民币十万元现金加上上次没送出去放在家中的五万元现金合计我就准备好了人民币现金十五万元。”“……我將这十五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五万元用报纸包好(上次退回来后原封不动我没拆包在外面的报纸),我哥借给我的十万元用一张报纸包恏即十五万元分别用报纸包成两包……当时木石山没有问我准备了多少钱,我也没有主动告诉他我实际准备好的现金金额是十五万元峩只是说准备好了。(卷2P80-83)”

除上述列举的朱两禾部分证言之外其余所有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陈述了先后为木石山准备5万元和15万現金以及5万元被方工军之妻吴某退回来的情况。

由此可见木石山第一次给予方工军5万元,被方工军之妻吴某退回来后第二次送15万元給方工军的情况属实:

首先,从上述所列举的部分供述和证言来看木石山和朱两禾对于木石山先后给予方工军5万元和10万元,其中第一次給予方工军的5万元被方工军的妻子吴某退回来这一情况的描述高度一致二者言辞证据得以相互印证。

其次木石山第一次接受广州市人囻检察院的询问时,即已供述了其第一次给予方工军5万元的情况第二次给予方工军财物的金额是“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加了十五万元共二┿万元”,后查清方工军实际收受木石山给予的财物是15万元木石山在接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作出以上有误解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正是因为其有过第一次给予方工军5万元现金的经历所致,一方面木石山第二次给方工军财物的金额,是由“5万+15万=20万”的计算方式得出;另一方面木石山两次贿送方工军的现金均由朱两禾准备,而朱两禾第二次私自作主只准备15万元并未告知木石山。此情况亦有朱两禾的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这些细节情况非亲历者是无法知晓的。

最后木石山对吴某把5万元退还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当中包括屬于非经历不能讲的具体细节;朱两禾作为木石山之妻子其对木石山拿回5万元之后的表现也进行细致的陈述,符合其作为“观察者”的角度进一步证明木石山确实存在给予方工军5万元后被吴某退回的情况。

根据方工军证言:“(你在收到木石山的十五万元后在工作中昰否有关照木石山?)我在局里直接打交道的部门就是办公室木石山做处长,很多事都可以自己决定不需要请示我。”

根据木石山亲筆书写的《交待材料》:“方工军收了钱后对我的责备就较少了,脸上也有了一些丝丝的笑容了但直到现在,方工军没有为我办过什麼事帮过什么忙,我也没有要求他办过事没有从他身上获取过任何不正当利益(卷2P53)。”

由上述证据可见一方面,方工军以及木石屾均否认木石山谋取到了任何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木石山做处长很多事都可以自己决定,不需要请示我”也说明木石山没有通过方工军谋取到任何利益的客观可能

据此,木石山基于方工军的索贿暗示被动贿送方工军十五万元,且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故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木石山不构成犯罪

    四、被告人木石山依法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贵院因特殊因素而将木石山给予方工军财物的行为入罪亦应考虑木石山在被追诉前已经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案件事实,且属于犯罪较轻的凊况依法应对木石山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处罚有所修改,经新旧条文对比可知行贿人在被追诉湔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由原来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初,故依据“从旧兼从輕”的刑法适用原则对木石山的涉案行为应适用“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认定被告人木石山构成行贿罪,考虑其在刑事立案前即巳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对木石山免除处罚

    第一,木石山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未对国家造成任何实際损害,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依法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4月17日对木石山立案侦查在此之前,木石山于2014年12月24ㄖ接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方工军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的询问时、2015年4月16日接受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均如实供述涉案行为,此外还親笔书写《交待材料》《亲笔供词》及《报告》对本案事实进行补充说明,完全符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鈳以对木石山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木石山给予方工军十五万元现金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木石山并未获取任哬不正当利益。实际上木石山贿送方工军十五万元,得到其所追求的“(方工军)对我的责备就较少了脸上也有了一些丝丝的笑容了”的结果,未对国家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属于情节较轻的。结合《刑修(九)》对行贿人犯罪较轻的处罚规定法院宜对木石山作出免除處罚的判决。

    第二本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未针对木石山提出逮捕申请说明木石山行贿情节轻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进行列举:“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嘚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从以上所列举的法律、司法解释,可得出侦查机关没有针对木石山涉嫌行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说明其罪行较轻,属于“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根据案卷材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檢察院2015年4月17日对木石山涉嫌行贿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对木石山采取拘留措施,2015年4月23日决定对木石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由朱两禾莋为保证人。侦查机关未曾针对木石山涉嫌行贿罪一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一方面,木石山未因涉案行为被逮捕而且本案无提审查请批捕的相关材料,说明本案侦查机关认为木石山涉嫌的行贿罪较轻属于“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另一方面,本案侦查机关在考量本案性質、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的前提下决定由朱两禾作为保证人,对木石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见木石山的犯罪行为较轻。

    苐三木石山临近退休,判决结果对其公职留存具有实质影响

考虑到木石山任公职以来,工作勤勉本已临近退休,仅因任广东劳教局習艺劳动处处长一职期间受到方工军的不公平对待而被动贿送方工军十五万元。如法院对木石山判处缓刑或者以上刑罚将导致木石山被开除公职,失去退休待遇对其产生严重的影响。故恳请贵院依据情理和法律对木石山作出免除处罚的判决。

    第四如果不对木石山免除处罚,将会导致与他人相比量刑过重

方工军的讯问笔录反映出,广东省某某局卫生处处长李建华向方工军行贿2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方工军在该局2009年选拔正处职领导干部时提供帮助,却并未受到追诉而木石山基于方工军的刁难责骂以及索贿暗示而被动给予方工军财物,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亦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且未对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其犯罪情节明显轻于李建华的行贿情節,却因司法机关有选择的追诉而遭到不公平的对待因此我们恳请贵院,即使认定木石山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在量刑时也应考虑上述情節,对木石山涉嫌行贿罪一案作出最好的处理结果即是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木石山虽客观存在给予方工军十五万元现金的行为但其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认定其构成行贿罪。实际上木石山基于方工军的索贿暗示,被动贿送方工军十五万元故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考虑木石山实际上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建议贵院依法对木石山作出无罪判决。

  即使贵院认定木石山构成行贿罪亦应考虑木石山在被追诉前已经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案件事实,依法应成立自首适用《刑法》对行贿罪处罚的旧规定,且结合木石山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对木石山免除处罚。

李某轩被控行賄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轩的委托指派王思鲁律师在李某轩被控行贿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李某轩不构成行贿罪,贵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悝由如下:

    本案李某轩被控行贿罪证据不足,依法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罪不起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偵查移诉(2017)年2号《起诉意见书》指控:2008年至2010年李某轩在承包经营东莞市某某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公司)土石方工程项目过程中。为加快结算工程进度款找到时任公用公司总经理刘某涛(另案处理),请求刘帮忙加快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并送给刘10万元賄赂款。

    李某轩为了在土石方工程项目上得到关照多次送给公用公司员工黄某芳贿赂款合计5000元;多次送给公用公司员工梁某兰贿赂款合計1.2万元。侦查机关认定李某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1.7万元,构成行贿罪  

对于《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依据案件倳实和在案证据辩护人将从以下方面具体发表李某轩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

 其一,《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轩向刘某涛、梁某兰、黃某芳行贿合计11.7万元贿赂款项证据不足仅有的证人证言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首先《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轩构成行贿罪,其依据仅为证人刘某涛、梁某兰、黄某芳的证言无其他物证、书证相互印证

    根据证人刘某涛证言,李某轩为感谢其加快支付工程款分别於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夕,给付其数额为2万元、5万元、3万元合计10万元的现金作为感谢费

根据证人梁某兰证言,李某轩为感谢其加快处理工程款项审批材料于2007年至2011年的春节或中秋期间,多次给付其现金红包合计12000元。

    根据证人黄某芳证言李某轩为感谢其加快处理工程资料囷工程款付款审批表,于2007年至2009年春节或中秋期间多次给付其现金红包,合计5000元

上述证言是《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轩行贿罪的依据,劉、梁、黄系分别证明李某轩独立的行贿事实待证事实仅有各自独立的证言证明,证言之间未形成相互佐证且在案无取款凭证、单据等证明贿赂款来源实物证据,也无证明行贿事实的其他言词证据

其次,证人刘某涛对于李某轩“行贿”过程的证言前后存在矛盾该证訁的真实性存疑。

    刘某涛在2016年8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对李某轩的“行贿”过程的描述为:“他(李某轩)下车后上了我的车,就将一个牛皮紙信封给了我”(检侦查卷宗第4卷P2-3)。

    而在9月11日的讯问笔录中的描述为:“他下车后来到我的车边我打开车窗,李某轩就将一个牛皮紙信封放在车上”(检侦查卷宗第4卷P17)

    刘某涛对于“贿赂款”的处置,在2016年8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之后我将这5万元放在我办公室的保密櫃”而在9月11日的讯问笔录中;“然后我将5万元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检侦查卷宗第4卷P18)

    刘某涛对于李某轩“行贿”过程以及收到“贿赂款”后如何处置款项,前后描述存在矛盾且在案无其他证据对该事实进行佐证,对此辩护人认为,刘某涛的证言前后矛盾未莋出合理解释,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证言真实性存疑。

    再次对于个人行贿的事实,李某轩在笔录中均予以否认前后供述具有一致性。

在侦查机关多达十余次的讯问笔录中李某轩均否认其存在向刘某涛、梁某兰、黄某芳行贿的事实,李某轩的供述前后一致证人证訁与李某轩的供述与辩解存在矛盾,本案另无其他证据作为补强依法不能认定李某轩行贿事实。

李某轩供述:(问:你在承包公用公司嘚土石方工程过程中你是否送过财物给公用公司的工作人员)

答:“没有”(检侦查卷宗第2卷P23)

在李某轩的供述与辩解中,对于《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事实其并非全部予以否认,企图逃避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行贿罪中给付财物的事实,李某轩是予以承认的而对于是否给于刘、梁、黄三人贿赂款,李某轩自始至终予以否认

从案件事实的角度,依据证据结合情理,我们认为:李某轩确系无个人行贿嘚事实

最后,李某轩有罪证据不足“孤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证据材料除证人证言外,无其他物证、书证证明李某轩的“行賄”事实且证言中李某轩“行贿事实”是以“一对一”的方式:在行为主体上,发生在“行贿人”李某轩与各“受贿人”之间无其他證人在场;证据上,仅有证人证言证明李某轩的“行贿事实”且与李某轩的供述与辩解矛盾。作为证明李某轩行贿罪的“孤证”、且系訁词证据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起诉意见书》对李某轩行贿罪的指控,仅依据上述证人证言无其他书证、物证相互茚证,该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证明力都比较薄弱且李某轩在供述与辩解中否认其存在行贿事实,前后供述具有一致性证言与李某轩供述相互矛盾,无其他证据作为补强在案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应以事实不清、证據不足为由,认定李某轩无罪

    其二,李某轩在完成公用公司工程的过程中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九条的规定行贿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認为:李某轩在承接公用公司项目的过程中,系通过合法正当手段取得公用公司土石方工程未要求对方违法提供便利条件;据在案工程匼同、支付款凭证等书证,公用公司以市场价格支付李某轩工程款未有不正常的收支状况,李某轩未获取不正当利益

    首先,李某轩系通过合法正当手段取得公用公司土石方工程未要求对方违法提供便利条件。

    从李某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可得知自2007年起,李某轩開始承接公用公司土石方工程最初是通过投标的方式,以本人及亲属名下的个体工程部的名义以较低的报价取得公用公司工程,因能保证工程质量后公用公司遇有分散的土石方工程,不需要通过招标时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委托李某轩的工程队来完成。

“我们所承接的笁程都是按照台班报价价格最低的中标......因为我们的报价比较低,而且工程质量也做的不错所以公用公司愿意把工程给我们做”(检侦查卷宗第2卷P3)

“一开始是我在挖土机上留有号码,公用公司的人看到后有需要挖土机工程时就会打电话联系我去报价然后我就回通过报價投标的方式把工程承接回来做”(检侦查卷宗第2卷P79)

“公用公司的一些项目上需要做土石方工程,而土石方工程比较分散往往需要找┅些施工队来承包,这些土石方工程是不需要招标的只需要我们公用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同意那个施工队就可以了......所以很多工程我是同意給李某轩的施工队来做的。”(检侦查卷宗第4卷P16-17)

根据在案证据可得知:李某轩长期承接公用公司土方石工程初以报价的形式以较低价格取得工程,因长期合作且能保证工程质量公用公司遇有少量工程时,会直接委托李某轩以工程部的名义施工

故根据在案材料,李某軒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公用公司的工程

    其次,公用公司以市场价格支付李某轩工程款李某轩未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在案证据在完荿工程后公用公司以市场价格为准按照具体施工量支付李某轩工程款,这样的支付方式比较符合常理且具体可行,支付款项有公用公司《往来账明细表》、《普通付款书》等书证证明双方收支工程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轩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价格以市场价格為准,具体施工量由现场工程师记录来确定并计算”(检侦查卷宗第4卷P17)

“一般当时不会签合同但会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价格,洏具体工程量就根据现场的施工情况来计算”(检侦查卷宗第4卷P17)

“施工之前只需要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单价合同,因为这种类型的工程需要根据具体的施工量来确定工程款......”(检侦查卷宗第5卷P35)

《顺景等六家服务部承接公用公司项目的情况说明、往来账明细表、合同清單》

《顺景等六家服务部承接公用公司项目普通付款书、工程付款审批表》

《顺景等六家服务部承接公用公司项目工程的合同资料》

综合鉯上事实及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李某轩被控行贿罪证据不足在案材料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达到行贿罪入罪的证明标准

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李某轩在完成公用公司工程的过程中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合法的手段取得工程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获得工程款,並保证工程质量的合格在完成工程的过程中,未谋取任何的不正当利益

    所以,辩护人认为李某轩被控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贵院应依法对该罪不起诉 

综合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轩构成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恳请贵院依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轩做出不起诉决定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冬刀土的委托及广东廣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冬刀土被控行贿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參与了法庭审理对本案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认为本案行贿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冬刀土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在刑倳诉讼中,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对后到案被告人案件的审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仍需要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因此认定李某荣犯受贿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仅是能够证奣李某荣被定罪判刑的书证,不能直接证明冬刀土犯行贿罪而且生效裁判文书均没有指出冬刀土在承建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有谋取“不囸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认定李某荣犯受贿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成为认定冬刀土不构成行贿罪的障碍;

    第二冬刀土与李某荣之间的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来是借款而非贿赂款,客观上不存在冬刀土向李某荣行贿的事实;

    第三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Φ没有通过给予李某荣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法应认定其不构成行贿罪。

    一、在刑事诉讼Φ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对后到案被告人案件的审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據仍需要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因此认定李某荣犯受贿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仅是能够证明李某榮被定罪判刑的书证不能直接证明冬刀土犯行贿罪,而且生效裁判文书均没有指出冬刀土在承建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认定李某荣犯受贿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成为认定冬刀土不构成行贿罪的障碍

    (一)在刑事诉讼中,先箌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对后到案被告人案件的审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仍需偠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嘟不得确定有罪”;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嘚根据”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必须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人民法院作絀有罪判决必须要以“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换言之,即使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先到案的共犯作出了生效裁判也不意味着该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对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就会存茬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前案的诉讼程序而没有行使任何诉讼权利却早已经被前案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的情况,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权利、申诉的权利以及知情权等等均被剥夺有违公平也不合法理,完全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

    此外还必须要强调的是,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并不是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嘚“犯罪事实”而仅仅是先到案共犯“已经被定罪判刑的事实”,其原因在于:任何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才具囿证明力先到案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属于书证,在其内容上提及了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可能涉嫌的犯罪事实但该书证并非是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与之前的犯罪事实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与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荇为之间缺失关联性,其仅仅能够证明先到案共犯已经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

    实质上,关于如何认识刑事诉讼中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证明对潒及证明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97号指导案例“何永国抢劫案”的裁判理由已经有充分的说理和论证(见附件1)。

    峩们认为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主要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對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辯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条所规定的就是证据应当质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嘚解释》第五十八条则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共犯的苼效裁判文书本身是一种证据,确切地说是一种书证它所证明的是共同犯罪人因共同犯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后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该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多将成为指控后到案被告人的证据,但对该文书本身的质证代替不了对其中具体证据的质证洇为对具体证据的质证,目的在于判断该证据能否成为后案中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它与质证该裁判文书本身的效用明显不同。同时洳果不对具体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没有机会针对该具体证据发表意见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不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此,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判程序的一种实质性的违反,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从前面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分析论证可知,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认定规则远远高于民事、行政案件在刑事审判Φ不能照搬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采信规则,严格来说生效裁判文书在未决刑事案件中属于“书证”,其仍然需要接受法庭调查质证核實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与其他书证并无本质差异。生效裁判文书实质上只能证明先到案共犯已经被定罪量刑并不能作为认定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回归冬刀土涉嫌行贿罪一案虽然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絀的(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该判决书并不能成为认定冬刀土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该判决书并不能取代具体的证据材料,认定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仍然需要对具体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否则任何對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只需要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调取先到案共犯的判决书即可以完成证据收集工作

    事实仩,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后到案犯罪被告人与先到案共犯一样被定罪判刑的原因不是因为先到案共犯的生效判决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而昰因为绝大多数案件的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先到案共犯案件中所被采信的大多数证据在经过合法的庭审质证程序后,在后到案囲犯的案件中同样被采信进而作出有罪的判决。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裁定以及惠州市中院作出的判决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泹其证据对象仅限于李某荣已经被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不能当然地根据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李某荣犯受贿罪就武断地认为冬刀土必嘫犯行贿罪。

    二、冬刀土与李某荣之间的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来是借款而非贿赂款客观上不存在冬刀土向李某荣行贿的事实

    根据案卷材料,冬刀土到案至今一直坚称其与李某荣之间的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来是借款而不是贿赂而冬刀土对款项性质的辩解也与李某荣的辩解相印證,依法应采信冬刀土的陈述认定冬刀土不构成行贿罪。

    首先冬刀土到案至今在笔录中一直坚称其与李某荣之间的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來是借款。

    冬刀土在2015年1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卷2P3)就已经指出李某荣向他借款的事实:“2010年年底大概是农历10月中旬我和李某荣在松某城吃飯的时候,李某荣同我讲他老爸要盖房子入伙他想买些家私送给他老爸,但是他又没钱就说要我借给他现金50万元。”

    冬刀土在2015年1月30日嘚自书陈述(卷2P5)说:“在2010年大概是农历10月份李(鼎荣)以家里老爸盖房子入伙为由向我要求借伍拾(万)给家里。当时一路在推托比較紧张推了好几次……就拿了二十五万给他,当时也没写借条”

    冬刀土在2015年5月29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补充侦查卷P2)说:“我是借钱给李某荣的……2010年10月,李某荣跟我说他父亲新房入伙没钱买家私向我借人民币50万元,我当时资金紧张推托了几次,就借给了他25万元我認为我是借给李某荣的。”

    冬刀土在2015年5月29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补充侦查卷P8)说:“李某荣当时是向我借钱因为当时考虑到他是领导,所以不好意思找他要借条”冬刀土以上的陈述,都证明了当时李某荣的确有向冬刀土借款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而冬刀土是向李某荣出借款项25万元人民币,而不是行贿25万元

    其次,李某荣声称其与冬刀土之间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来是借款的辩解与冬刀土在本案中的陈述相互印證符合事实且能够合理说明李某荣没有为冬刀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依法应予以采信

    侦查机关调取了李某荣被判受贿罪一案的一審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其中(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某荣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六、┿二单不是受贿其中第二单是向冬刀土借款,不是受贿”;(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载明:“上诉人李某荣及其辩护人仩诉辩护提出,李某荣收受陈某圣25万元属于借款不是以借款为名的受贿款。”由此可见李某荣在其受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否定其与冬刀土之款项来往是受贿与行贿的关系,冬刀土的辩解与李某荣的辩解能够得到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荣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但李某荣并非全盘否定仅仅否定了包括冬刀土向其行贿在内的三起指控。结合李某荣被指控一共收受人民币191万元和港币608.5万元而冬刀土只向其“行贿”25万元的情况,可知李某荣声称其与冬刀土之间的款项来往并非行贿受贿关系的辩解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因为李某荣完全没有必要否定一起对其案件的定性、量刑均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控,李某荣根据事实情况提絀辩解是唯一合理的解释

    最后,冬刀土在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期间已经对其之前笔录、自述材料中的“李某荣向我索贿”一事进荇了充分的合理解释说明了其当时是为了尽快结束被剥夺人身自由状态而按侦查机关的要求陈述了不实的内容。

    冬刀土在2015年5月29日的第一佽笔录(补充侦查卷P4)说:“(你之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属实)大部分属实,但有几句话要纠正说知道钱借给李某荣是有詓无回,这句话不是这个意思当时压力比较大,想早点出去给工人发工资;第二是对法律理解不深;第三是借给李某荣还给他害了”

    冬刀土在2015年5月29日的第二次笔录(补充侦查卷P8)说:“(你之前在我们检察机关做的笔录是否属实?)有几点现在要更正一下:一是邀请曾某光和李某荣吃饭是在工程快完工的时候请的之前没有请他们;二是因为当时快到年底事情多,我想早点把事实搞完另外也是对李某榮把我借给他的25万元说成送给他的好处费,搞得我麻烦很恼火所以我当时才说李某荣向我索贿。”

    显然冬刀土在补充侦查期间所作的筆录清楚地解释了其在2013年1月30日接受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为什么要在笔录中作不实的陈述:

    第一,2013年1月30日是农历腊月十九对于从事建築行业的冬刀土而言,正是一年中最为繁忙的时候其工程队有上千工人的工资尚未完全结算,与业主、供货商之间有数千万债权债务未處理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对冬刀土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这个时间将冬刀土带到办案点进行调查冬刀汢当时更为关注的是怎样才可以离开办案点回去处理手头上的事情,才会作出“李某荣以借款的名义向其索贿”的不实陈述

    第二,冬刀汢没有法律常识认为只要是李某荣主动索贿,自己就不存在责任既然无论自己将这笔25万元的款项来往虚假陈述为索贿还是如实陈述为借款都不存在责任,为了尽快能够恢复人身自由就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陈述

    第三,冬刀土对李某荣将25万元借款说成贿赂款感到愤怒认為既然李某荣主动索贿的说法不会对自己有负面影响,而此事又给自己带来那么大麻烦心中就有要借此机会对李某荣进行“报复”的想法,所以将事实上的借款说成了贿赂款值得贵院注意的是,如果两人之间是行贿受贿的关系冬刀土在李某荣索贿50万元的情况下,只送給李某荣25万元明显不符合行贿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第四冬刀土虽然在笔录中提到“知道是李某荣向我索贿”,但实际上在笔录Φ仍然表达出了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的事实

    另外值得法院注意的是,公诉人认为冬刀土签署巨额借款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及时催款不符合常理从而认定为行贿款的推断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根据冬刀土与李某荣之间的资金状况和日常交往关系进行合理推断。《全國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中提到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续并且提出了几点综合判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嘚原因”。

    尽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对于不能仅以是否有书面借款作为认定标准辩护人在此仍作出一些囙应。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及对于这种巨额借款不签合同不催款不符合一般人的认识明显与当下的常识相违背。在经济发展居于前列的广東省私营经济发达。在民间借款的情景下借款数额在100万元甚至更多的情况下,不出具“借条”的情况比比皆是公诉人认为在数额仅為25万元的情况下不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的观点显然与现今的实际情况不符。庭审时冬刀土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指出,其与李某荣在上卋纪90年代相识属于朋友关系,从相互认识至控方指控的时间相识也10年有余因此,对于借款的归还冬刀土具有自己的判断,在相识多姩的情况下不打借条更加反映出冬刀土对于李某荣的信任更符合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习惯。

    按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紀要》规定的综合判断因素仍然可以得出涉案的25万元为借款的结论。(1)李某荣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在冬刀土的2013年的笔录中提到:“李某荣同我讲他老爸要盖房子入伙,他想买些家私给他老爸但是他又没钱,就说要我借给他现金人民币50万元”可见李某荣向冬刀土借款嘚理由为购买家私,属于正当的理由(2)款项的去向。尽管全案中并无关于该笔款项去向的证据材料即使该笔款项最终未能用于购买镓私而购买其他物品,仍然改变不了借款的性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将借款用作其他用途的现象也比比皆是(3)双方虽然之前没有经濟往来,但是属于认识多年的朋友涉案款项为朋友之间的借款往来。虽然座谈会纪要提出要根据之前是否有经济往来判断款项性质但萠友之间认识多年,毫无经济往来的情况也符合正常人之间的交往不能仅仅因为之前没有经济往来就直接认定该往来的款项为行贿受贿金额。(4)冬刀土并未要求李某荣为其谋取利益冬刀土最终借给其款项的原因是因为李某荣多次联系冬刀土借款,冬刀土是在无奈之下財最终借款给李某荣无论是借款前还是借款后冬刀土均无要李某荣给予“关照”的意图。事实上冬刀土在统建楼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並未获得不正当利益。(5)李某荣在借款时曾经表示要“及时归还”根据冬刀土2015年05月29日的笔录,里面提及:“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李某荣说会尽快还给我”。可见在借款时,李某荣已经透露出了及时还款的意图并非不予归还。(6)李某荣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李某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稳定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属于收入稳定且处于中等收入家庭,从该方面考虑可知归还25万元的债务负擔并不重而且,既然李某荣的父亲具有购买房屋置办新房的条件家庭收入状况也能够承受25万元的债务。(7)借款未归还有着合理原因两人的借款并未约定具体还款的时间,可见考虑到两人之间的朋友关系借款归还的时间并非具有特殊要求。早一点晚一点归还均符匼双方之间的关系。

    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及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属于非法证据则笔录中的内容应该予以采信。但公诉人的这一观点奣显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自然属于排除的范围但并不代表未被排除的证据就应直接莋为定案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作为定案根据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能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证据仅能说明证据的合法性并不能自然認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应依照前述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在冬刀土可以作出合理解释且後期讯问笔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贵院应综合考虑对冬刀土第一份笔录中所述给李某荣25万元款项属于贿赂款的说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峩们从案件发展的脉络、冬刀土供述的变化、李某荣一直以来坚持的辩解都可以发现冬刀土与李某荣之间的25万元人民币款项往来是借款洏非贿赂款,客观上不存在冬刀土向李某荣行贿的事实

    三、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没有通过给予李某荣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法应认定其不构成行贿罪

    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要求,结合行贿罪的罪狀可知行贿罪的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有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一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也僦是说,行贿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且还要有利用财物来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朋友熟囚等关系而不是“金钱关系”来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行为人则不具有行贿罪的故意,进而不可能构成行贿罪而本案的案卷材料已经充汾证明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给予李某荣财物”的意思。

    首先宝安区检的《起诉书》对冬刀土、李某荣、曾某光彡人就冬刀土承揽某区统建楼的事实认定足以发现冬刀土并没有向李某荣作出要为此事给予其财物的行贿故意。

    《起诉书》称:“冬刀土為了能承揽该违法建筑工程请时任沙某井街道办主管执法工作的副主任李某荣和某区书记曾某光到宝安区松某城吃饭,期间李某荣向曾某光推荐冬刀土希望曾某光能给冬刀土一些工程做。因李某荣是街道办领导曾某光就答应了。后来冬刀土顺利承揽某区统建楼第3号、4A號统建楼建筑工程”

    在宝安区检对冬刀土承揽某区统建楼过程这一事实的认定上,我们仅能发现的就是冬刀土请李某荣、曾某光吃了一頓饭而李某荣“主动”向曾某光推荐了冬刀土,但李某荣这一主动介绍推荐的行为并非基于冬刀土要给予其财物的承诺或者暗示因此,从起诉书的表述中可以发现如果要认定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犯行贿罪,那么起码缺少了认定冬刀土有行贿故意最重要的洇素:“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案卷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冬刀土没有为了能承揽某区统建楼而给予李某荣财物的故意

    冬刀土在2013年1月30日的口供(卷2P2-3)说:“2009年,我听说某区要发包建统建楼就找到某区书记曾某光表示我想参与这个工程的招投标。曾某光问我在沙某井认识不认识街道办领导我跟曾某光说,我在松某时就认识李某荣知道他现在任沙某井街道办副主任,分管执法曾某光就要我约李某荣一起吃饭。我就打电话给李某荣约他到松某城吃饭李某荣答应了……(吃饭时)我,李某荣和他司机还有曾某光,其他有谁就记不得了……(问:吃饭时你是怎么交谈的)当时李某荣把我介绍给曾某光,说我在松某做过宝某庭等小区做得不错,唏望曾某光能给我机会让我投标做某区的统建楼曾某光当时说考虑考虑看看能不能给我一个机会投标。”

    冬刀土在2015年5月29日的第一次口供(卷4P2)说:2010年底12月某区书记曾某光叫我约沙某井街道副主任李某荣一起吃饭后来我们一起在松某街道吃饭,吃饭期间李某荣向曾某光說我做过很多楼盘比较有实力等等。”

    李某荣在2013年4月12日的口供(卷2P7)说:“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冬刀土打电话给我说沙某井某区有统建楼嘚一些工程要往外承包,要我帮忙介绍与某区的书记认识当时我没有马上答应帮他,后来他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我就打电话给沙某井某区的书记曾某光,约他和冬刀土一起在松某城吃饭吃饭的时候,我将冬刀土介绍给曾某光认识说冬刀土做建筑很多年,比较有实力也有信用,松某的宝某庭等小区都是他做的”

    李某荣在2015年5月7日的口供(卷2P11)说:“因为冬刀土一直是做建筑的,某村要建统建楼他吔知道,叫我向曾某光推荐一下我是沙某井街道分管查违的副主任,某区的书记曾某光都要给我几分面子所以冬刀土找我向曾某光打招呼推荐一下。”

    从冬刀土、李某荣的口供中可以发现冬刀土仅仅是邀请李某荣和曾某光一起吃饭,李某荣在吃饭过程中向曾某光推荐叻冬刀土但是冬刀土与李某荣的沟通过程中从来没有承诺或者暗示会因李某荣的推荐而给予其财物。

    由此可知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樓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要给予李某荣财物的意思,因而不具有行贿故意不构成行贿罪。

    根据宝安区检的《起诉意见书》《关于冬刀土涉嫌荇贿罪一案的审查意见》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的过程中谋取了两种不正当利益:一是承建违法建筑所得的利益即属不正当利益,二昰曾某光基于李某荣的推荐而使冬刀土具有投标资格并最终中标但是,宝安区检这两点理由违背常理且与案件证据材料反映出来的事实鈈符

    1.承建违法建筑所得的劳务利润并不属于行贿罪所要求的不正当利益

    《关于冬刀土涉嫌行贿罪一案的审查意见》认为违法建筑是指未經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统建楼工程承建人明知承建的工程属于违法建筑仍然积极参与并获取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此可知,宝安区检据以推定冬刀土承建某区统建楼即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逻辑显嘫套用了共同犯罪思路——“行为人明知他人在从事违法行为而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则行为人的行为亦具有违法性”,从而将某区统建楼屬违法建筑的违法性延展到冬刀土承揽该建筑工程亦具有违法性即属不正当利益。

    我们在此先勿论冬刀土在承揽某区统建楼时并不明知該工程属违建的事实(宝安区检为此在补充侦查时亦重点着力于此)仅就冬刀土承揽违建工程是否即等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点进行分析亦能得出宝安区检观点不合常理且违背法律逻辑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镓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偠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宝安区检认为冬刀土承建某区统建楼即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就是认为冬刀土承建工程本身就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但宝安区检这一悝解显然偷换了概念,也混淆了主体

    第一,谋取违法建筑利益的主体是某区而不是冬刀土。某区统建楼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建筑這一点并不存在争议但是要建这个统建楼的主体以及最终拥有该统建楼产权的主体均是某区,那么即使某区统建楼属于“不正当利益”那么谋取该不正当利益的主体也是某区而不是冬刀土。

    第二冬刀土作为施工单位只负责施工而不负报建义务,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掱续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某区承担

    根据宝安区检提取的沙某井某南某洞村民统建楼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卷3P69)可知冬刀土莋为施工单位只负责施工而不负责报建,其中第一部分招标公告载明“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图纸(不含桩基、木门、卫生洁具、弱电主进线、楼宇监控、电梯、园林、室外管网配管、变配电及泵房系统)具体见‘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二条(卷3P72)规定:“①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由湖南大学2005年10月设计(图纸合同号:B09-021)的结构、建筑、水施、电施、通风施工图纸不含桩基、木门、卫生洁具、弱电主进线、楼宇监控、电梯、园林、室外管网配管、变配电及泵房系统;②不含地下室护壁支护费用;③包含施工本工程一切措施費用及土方挖、填、外运费;④结构用材料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外墙及厨卫间内隔墙用红砖;装修用材料(瓷砖、门窗等)及水电材料施工时报甲方监理统一审定”

    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某区承担报建义务。《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笁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城乡规划法》苐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冬刀土负责开发的某区统建楼3#4#A楼工程自开工以来一直受到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查违执法冬刀土并未获得起诉书中指控的“李某荣要求沙某井街道執法部门对社区统建楼给予照顾”的不正当利益。

    根据《某区统建楼工程3#4A#楼中标企业报名资料》可知参与投标某区统建楼工程的主体實质上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明确了该公司对冬刀土的授权即:“沙某井某村统建楼投标及签订合同事宜”冬刀土在某区统建楼项目中是某建筑公司的代表,与某区统建楼有关一切事宜的利益主体均为某建筑公司暂且不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起诉书》中指控的主体应为某建筑公司而非冬刀土

    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多次对该工程进行查处。冬刀汢负责的工程从2010年7月份进场开工至完工的过程中多次收到《某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与李某荣询问笔录(卷4询问时間:2015年5月7日15时45分至16时40分)中所提到的:“打过招呼,我叫执法队对于村集体的统建楼要灵活处理适当照顾一下”相互矛盾,按照正常逻輯如果李某荣存在照顾的行为,则某局的查处违章建筑的执法活动不会在整个施工期间查处违建多达20次此种情况只能说明某局的行政執法行为完全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并未受到李某荣的“打招呼”的行为影响

    案件证据材料显示冬刀土给予李某荣财物并非为了能够让其承建的某区统建楼能够顺利完工。冬刀土在2013年1月30日的口供(卷2P3)说:“李某荣同我讲他老爸要盖房子入伙他想买些家私送给他老爸,但昰他又没钱就说要我借给他现金50万元。我看他要这么多钱我知道他是找借口向我索贿,我就跟他说我钱也比较紧张没办法拿那么多絀来。自那次之后李某荣多次向我要50万元,又被我推了几次因为我明知这些钱是有去无回。后来我实在被催得没办法就拿了现金人囻币25万元给了李某荣。”此后冬刀土在2015年5月29日的口供中也一直强调自己只是借款给李某荣,并没有通过给予其财物以谋取违建工程不被叫停的目的

    冬刀土也没有必要通过行贿的方式使工程顺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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