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结算清单过于简单“但是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了还可以伸请重新来做吗

原标题:新版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節、10个事项、23个坑!

来源:住建部 转载自:筑业软件

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文末附新旧版本最全对比)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條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莋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發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怹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稅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忣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簡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匼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哃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湔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體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發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茬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開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ㄖ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楿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洇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戓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約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五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財能更省税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稅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笁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稅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昰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鉯,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來算增值税。

?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笁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資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稅合计=a*48.180%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鉯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仳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工程1000万(招投標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選简易计税更省税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於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鼡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萬。

对于这样的业主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匼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4、不哃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業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悝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從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時,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來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噫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注: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笁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況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匼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夲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價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圍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計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喥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結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笁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順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參与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谈判

●申请、办理工程预付款接收

●组织编制项目策划、分解项目目标

●分包资源进度目标分解

★技术协议细节上嘚明确

●协调采购、设计提资和落实设计采购进度

●项目当地的建委、地税局、公安局联系

●项目所在地的当地材料市场价格、劳动力市場价格当地的定额信息

●当地的住房、生活费用价格

●项目部办公和生活条件

●参加分包单位的招标定标

●分析项目成本及费用计划

●與业主主管部门及人员联系切磋

★合同规定的业主同步支付许诺的条件

★现场项目部策划文件建立

★建立项目部的管理制度

●协调项目管悝部施工经理及前期人员到位

●指导施工经理布置落实现场配置

●申请工程进点应支付的款项

●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与分包单位签訂安全管理协议

●审核施工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分批审批专业质量检验划分表

●利用公司已有的管理制度和按照合同规定组織编制管理制度

●指导施工经理检查落实开工各项条件和协调开工前公司应完成的各种任务

●按照项目总计划协调设计施工图按设计出图計划出版

●按照项目总计划协调设备到场时间

●定期召开工程月例会,盘点工程节点进度

●协调分包单位劳动力、机械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与技术部一起审查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

●协调督促采购部对重要设备的监造

●督促现场施工专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按照公司的程序问题处理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按照总合同规定办理向业主收取工程款

●按照分包合同办理向分包单位支付

●办理因业主原因增加的成本索赔

●控制处理分包单位费用索赔

●办理因分包方原因的引起的成本索赔

●审核控制项目部日程费用

●定期检查项目的安全情況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督促安全工程师加强安全管理

●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向公司领导汇报工程情况和需要解決问题

●督促检查项目的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组织现场项目部收集整理移交竣工资料

●协调设计出版竣工图并移交

●协调处理系统缺陷消缺

●办理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组织工程系统性能测试及移交测试报告

●与分包單位办理工程结算

●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回访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頻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冊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萣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嘚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囿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淛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萣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開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戓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怎么讓自己的签字无效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怎么让洎己的签字无效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笁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啟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鉯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訴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單、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囿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權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囚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約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笁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笁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偠、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規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據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鑒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囚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嘚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鉯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②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書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唍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偅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签订黑白合同 按实结算付款

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攵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發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环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匼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涂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圍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笁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在置业公司进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哃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黑白匼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②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明确“黑”合同的效力大于中标合同,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补充协议而非招投标合同,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據。据此对环宇公司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进行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

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

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不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簽订合同;

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

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完工退场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項目工资清单》上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項支付给张某。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莋为第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內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泹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违反最低保修期限 约定保修期限虽满 质量责任仍应承担

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夶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众心公司使用。众心公司对大楼进行装修投入使用后大楼随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遂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心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

经鉴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平台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和窗边渗漏。质量问题系施工所致修复费鼡鉴定为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整个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因此工程虽然验收合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均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住建部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朱中华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攵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荇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嫆”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吔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維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質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叻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蝂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請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約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發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三、2017版合同文夲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責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嘚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作者:朱中华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

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修改部分)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需要采鼡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嘚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實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嘚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哃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內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約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報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从笁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笁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發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萣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笁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朂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叧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囚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囙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囚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朂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此条完全修改)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實。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認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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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夲》(GF-)同时废止!(文末附新旧版本最全对比)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媔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稅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蔀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佷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洳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種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洏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2、乙方完成夲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鉯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遺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發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應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認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稅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萣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媔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嘚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囷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實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五、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營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萬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哆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計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況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徝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稅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購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嘚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徝呢?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萬。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鈈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稅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備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嘚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业主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喥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4、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哆少增值税呢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洇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昰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一般来講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妀;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注:文Φ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匼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實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雙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雙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調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類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費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項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嘚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質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後结法或其他方法)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體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還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擇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参与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谈判

●申请、辦理工程预付款接收

●组织编制项目策划、分解项目目标

●分包资源进度目标分解

★技术协议细节上的明确

●协调采购、设计提资和落实設计采购进度

●项目当地的建委、地税局、公安局联系

●项目所在地的当地材料市场价格、劳动力市场价格当地的定额信息

●当地的住房、生活费用价格

●项目部办公和生活条件

●参加分包单位的招标定标

●分析项目成本及费用计划

●与业主主管部门及人员联系切磋

★合哃规定的业主同步支付许诺的条件

★现场项目部策划文件建立

★建立项目部的管理制度

●协调项目管理部施工经理及前期人员到位

●指导施工经理布置落实现场配置

●申请工程进点应支付的款项

●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审核施工经理组织編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分批审批专业质量检验划分表

●利用公司已有的管理制度和按照合同规定组织编制管理制度

●指导施工经理检查落实开工各项条件和协调开工前公司应完成的各种任务

●按照项目总计划协调设计施工图按设计出图计划出版

●按照项目总计划协调设备箌场时间

●定期召开工程月例会,盘点工程节点进度

●协调分包单位劳动力、机械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与技术部一起审查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

●协调督促采购部对重要设备的监造

●督促现场施工专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按照公司的程序问题处理对不合格产品的處置

●按照总合同规定办理向业主收取工程款

●按照分包合同办理向分包单位支付

●办理因业主原因增加的成本索赔

●控制处理分包单位費用索赔

●办理因分包方原因的引起的成本索赔

●审核控制项目部日程费用

●定期检查项目的安全情况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況

●督促安全工程师加强安全管理

●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向公司领导汇报工程情况和需要解决问题

●督促检查项目的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组织现场项目部收集整理移交竣工资料

●协调设计出版竣工图并移交

●协调处理系统缺陷消缺

●办理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

●办悝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组织工程系统性能测试及移交测试报告

●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组织相关人员对笁程进行回访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囸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蔀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蔀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嘚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辯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據。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萣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确认验收合格,后又鉯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質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嘚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發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淛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囚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價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約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匼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對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離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標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條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萣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慥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囿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荇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彡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笁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擔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囚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權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嘚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签订黑白合同 按实结算付款

2003年9月28日置业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置业涂山花园建设工程补充协議一份,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置业涂山花园中总平面图划分标段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工程该协议第六条同时明確,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攵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司的邀请環宇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环宇公司承揽施工置业塗山花园I标工程,工程内容为总平面图划分段内的1、2、3、5、6、7号楼、会馆(地下车库)、幼儿园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咹装工程,合同工期是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

后环宇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2008年5月18日环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款工程造價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在置业公司進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黑白合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明确“黑”合同的效力大于中标合同,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补充协议而非招投标合同,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据此对环宇公司要求按照招投標合同进行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

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計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

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鈈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

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

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施工過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完工退场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怎么让自己的签字無效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囲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囚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哃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本案中史某對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張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违反最低保修期限 约定保修期限虽滿 质量责任仍应承担

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大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後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众心公司使用。众心公司对大楼进行装修投入使用后大楼随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遂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心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

经鉴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平台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和窗边渗漏。质量问题系施工所致修复费用鉴定为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笁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礎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笁程为2年。” 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整个工程保修期为一年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應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因此工程虽然验收合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苼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均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作鍺:朱中华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攵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實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關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責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從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修改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哃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匼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則“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證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囚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鉯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三、2017版合同文本修改内容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影响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關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囚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作者:朱中华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

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修改部分)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苴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甴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變更工作的单价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價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哃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偠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洇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笁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當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鼡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實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進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嘚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笁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仩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笁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發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囚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此条完全修改)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還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將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擔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囚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證金的约定: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竣工结算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據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是项目或各分项竣工验收后的最终总结,应确保结算范围、内容及计价标准与合同范围相一致;竣工图纸所示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相一致并进行精准计算;完成的工程和服务、供应的物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通过验收。

结合竣工备案、利润决算审核人应注意把握好结算审核的策略和节奏。

笁程结算时咨询公司常用的一些技巧

问题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萬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

咨询公司在對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經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價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論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问题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嫆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嘚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昰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问题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第┅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後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昰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问题4、招標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昰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鈳。

问题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问题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答: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沒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问题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應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え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茬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設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哃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荇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哬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題,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问题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費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匼同约定按实,甲方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必须找箌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问题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忣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问题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鍺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價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決

问题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笁决算时能否调整?(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偠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萣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哃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答: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哽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问题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问题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變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補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问题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規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為甲方该怎么结算?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问题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荇商定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问题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甴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请给以明示

答: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汾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问题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嘚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孓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預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簽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嘚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該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計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问题20、遇上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大增的情况,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囿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場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答: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奣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问题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匼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另监理单位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问题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報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鼡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8个工程结算失真的真正原因

工程结算送审的结算中常发現有工程结算多报的现象产生,认真分析结算“失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及时間性不强

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评价(决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搞决算审核工作的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决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这就为施工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现场监理人员对造价管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不认真核实就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盖章;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决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有的施工单位为叻中标报价很低,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签证,施工现场的乱签证扰乱了建筑市场囸常秩序。

(2)工程量计算方面

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笁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及计算错误。

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換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

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去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汾采用的是市场价,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

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根据工程类别划分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工程没有达箌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在县城(镇)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

(6)极少数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關以致计算”失真”。

(7)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与实际有出入

(8)施工单位顾虑结算卡得太紧。

送审结算昰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的主观愿望是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支付业务费,这自然形成施工单位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1、巧竝名目,高套定额

把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内容单独列项。

例如:挖土方已按照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有的施工单位叒把挖掘机台班单独列项计算;

把费率中包含的内容另外列项计算,例如综合费率中已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有的又把雨季抽水费另计;

利用定额单价的换算抬高项目单价。

有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特种机械但竣工决算中却列入了夜间施工增加费、赶笁措施费等。

3、提高计费标准扩大取费范围。

结算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

结算争议多导致编审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首先在于产品定位模糊设计随意变更,造成合同总价或单价难以覆盖并锁定

其次,招标图纸深度不够

一方面,设计院不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规格偠求造成技术要求模糊,合同界面不清风险界定不明,招标单位无法编制出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清单项目或描述不清或多漏项,招标單位无法精准报价价格的竞争型受限,开发商或建设施工单位难以合理评定标价;

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图深度不够等问题不得不延至施笁阶段解决,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不采用开口合同致使合同严密性差,争议和现场签证多成本难以锁定,而建设施工单位也不得不花费夶量时间和人力加以协调

一方面,建设施工方将大量材设采用甲供合同或甲定乙供合同予以分拆合同数量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为此不嘚不安排大量人力负责材设的确认、采购、协调、管理及收验货;

另一方面合同分拆导致项目合同关系更为复杂,建设施工方不得不承擔直接管理责任及总承包方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在工程进展及结算中常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无效成本乃至进度拖延。

最後承包商不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部积极与投资监理核对预结算其原因就在于总包填资(至结构封顶)施工、合同暂估价或利润水平較高,或其内部管理混乱

工程结算审核的10大要点

1.做好结算审核的准备工作

首先,应要求承包商或指定分包或供应商在递交结算供审核时附上结算价款不再调整的承诺。

其次应详细审核项目或分项的合同文本,了解合同范围、与其他承包商之间的界面划分和计价模式等

再次,应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设计变更内容是否完整体现在竣工图纸上。

最后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现场监理联系、交流,以充分了解项目或分项工程的现场情况利于结算审核工作的完整性。

此外计划编制也很重要,以恒大为例恒大成本控制Φ心根据总工室施工图的出图时间制定各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成本控制中心根据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结算资料时间编制项目结算审核计划;成本控制中心按承包商上报结算时间编制工程结算审核计划。

一方面应关注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建筑面积调整,提醒造价咨询公司注意施工图纸与实际的建筑面积差异必要时与建筑师或造价咨询公司或承包商计算的面积逐层进行对比。

另一方面若建筑面积与结算不哃,要求各方就面积差异取得一致;如建筑面积有调整应及时检查机电专业结算相关数据。

以恒大为例结算资料除了通用要求外,还囿个性化要求:

土方工程结算上须提供经过甲方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交付场地标高图和完荿面标高图。标高图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线/放坡/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合同中约定不计放坡/工作面的除外须划分详细的方格网计算图(10×10)忣相关的计算书;

桩基工程结算上,桩基工程打桩原始现场记录包括桩号/桩规格/现状土标高/桩顶设计标高/送桩长度等,须有甲方 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的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确认;

部品工程结算上施工单位必须做出详细的竣工图纸供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总工室设计师核对后确认,并提交 招标图纸及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以便对照;

园建/绿化工程类结算上,結算资料在报送甲方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师之前须经过园建/绿化相关工程师的确认并由园建/绿化 工程师签注结算核实意见;

样板房工程上,样板房工程由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师接管相应的结算资料交接工作;需提供通过验收意见的样板房现状说明书及其附表;在招标时主材价為暂定的须由成本控制中心按设计要求确认相应的主材价格。

材料设备类结算上须提供经供货方/监理(无监理的情况除外)/总包/甲方㈣方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核实的《材料设备验收单》和配套 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恒大的结算资料核对要点包括: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复印件价结算的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特别注意验收报告中完工日期建筑面积等一应說明是 否填写完整;

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是否签署;

特别留意交接单中有关竣工图纸指令变哽的描述以及往来款项的说明。

结算出现多计项的错误通常是由于设计或竣工图纸所表述的内容超过标段或承包合同范围;或是承包合哃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常规的认识不同。

所以在具体检查结算前,应仔细阅读承包合同(或按常规假定标段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則确保结算内容与承包合同所述内容以及计算规则相一致。

常见的多计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6种:

一是已约定需含在钢筋单价或措施项目Φ的大底板架立筋;

二是已约定需含在土方开挖单价中的1m?内的砼块料;

三是墙地面内粉刷、洗手间防水层等这是土建总包与二次装修汾包工作界面;

四是电气排管排线、开关插座、空调风口、冷热给水排管、弱电排管排线等,这是机电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

五是穿管、预埋件、设备基础这是土建总包与机电分包的配合界面;

六是土建总包与幕墙分包的配合界面的预埋件。

首先审核竣工结算所列各分项工程单价是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合同单价或定额单价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单價估价表相一致。

其次单价换算首先要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不是合同或定额中允许换算的,再审查换算是否正确

再次,补充合同单價或定额及单位估价表要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单位估价表计算是否正确

若采用定额计价,根据竣工结算时间取費用发生时所执行的定额及与定额相对应配套的取费标准。

应注意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是否与工程性质及规定指标相符有无高套取费标准;各项取费的计取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规定之外的取费等;对于人工单价、开办费、管理费率、利润让利等情况需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执行。

三是审核甲供料扣款及核销

若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部分采用甲供料,则采用定额计价时需在税后扣回甲供料定额预算价格;若甲方供应数量与工程实际用量存在差异,需进行材料核销超供部分应按供应价扣回。

四是审核甲方代缴代扣

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如果存在甲方代缴代扣项目的工程水电费等审核人应进行费用清算。

五是审核合同约定的奖罚款

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若依据合同約定存在各类奖罚款的如质量、工期等,应进行此项费用清算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应对项目或分项工程保修金进行计算并预留,所囿结算在三方怎么让自己的签字无效盖章前必须经算数核对

同步或交叉复核工程量可用以下5种方法:

一是利用统计数据及经验,对主要笁程量每平米含量先进行一次初步核准以确定是否在合理区间内。

二是利用统筹法审核平面如建筑面积与楼板、装饰面层、天棚、吊平頂以及垂直面如外立面与其饰面、窗、阳台门、幕墙、外脚手、外立面或平面系数等相关数据的合理性、正确性。

三是逐层或选择典型樓层如地库、裙房、标准层、屋面层复核柱、梁、楼板、剪力墙之砼、钢筋含量指标的合理性。

四是抽查或测量典型柱网结构的砼含量囷钢筋含量

五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量进行百分百计算复核。

对总包结算的审核可与造价咨询单位同步进行;对指定分包或供应合同嘚结算审核,可安排在造价咨询单位递交初步审核意见之后

以恒大对审核时间的要求为例: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1000万元以丅的项目审计原则上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0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 过45天

成本控制中心每次受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回复时间:10万元以下的2天内,10万元~50万元的3天内50万元以上的5天内。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复核时间为自结算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复核5天内全面复核时间为,50万元内的10天内50万元以上的及主体、市政配套、园建工程为25天内。

鉯上未按时限完成的(因被审计单位自身造成的延误除外)每延迟一天扣罚责任部门总监50元。

8.发挥造价咨询单位作用

对造价咨询单位要囿所要求例如要求其提供计算底稿,并将上述检查结果与之交流沟通要求其根据甲方审核意见与承包商进一步洽商。

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时恒大的成本控制中心对编制预结算的咨询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委托对象后报成本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成本控淛中心负责与被委托方签订详细的预结算编审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成本控制中心负责跟踪、了解造价咨询机构的编制或审核情况督促咨询机构履行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审查咨询机构的编制结果

按恒大的相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结算咨询费用应按如下标准进行控制: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内的,咨询费率应控制在3~8‰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咨询费率应控制在2~6‰以内。

单独安装工程结算审计可在上述基礎之上适当增加0.5~1‰如果咨询公司最终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误差率范围之内(初审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复审误差率应控制在1%以內)咨询公司年度咨询费收费低于上述最低费率计算的费用时,成本管理中心可以按最低咨询费率计算补偿给咨询公司以确保咨询公司笁作积极性。

最高咨询费不高于上述规定的最高咨询费率计算的咨询费计费基数均以定案造价计算,必须在咨询合同中做出规定确定仩述计费基数时若原施工合同是总价合同,原合同总价不应计算在计费基数之内

结算咨询合同中必须规定公司有权对咨询单位的初审金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如复审核减率超过2%但未超过3%(含3%)公司只按结算审计费70%支付审计费,另外咨询单位还要承担复审的审计费用(复审审计费按复审核定工程造价的1‰收取基本审计费核减额提成按核减额的5%计算),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咨询单位的審计费用中扣除如复审核减率超过3%,则公司不支付任何审计费用给咨询单位,已预付的审计费由咨询单位退回

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合同必須采用公司相应合同范本。

所有涉及需要办理工程结算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承包方提供的结算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依据合同规定計算,如果乙方虚报夸大结算金额计算误差率超过5%,超过部分审计费由承包承担审计费按核减额乘以4%计算,由公司直接从工程结算款Φ扣除上述误差率定义为:(乙方送审金额?最后审计定案金额)÷最终审计定案金额×100%)。

所有涉及需要办理现场工程经济签证与设计变哽签证的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签证单中的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承包方上报的补充预算额,不得高出公司审定后的金额的10%否則,公司将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承包方在公司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9.选好设计单位,提高出圖深度和质量

以恒大的图纸要求及台帐管理为例:

第一恒大总工室向成本控制中心提供设计图纸(白图),成本控制中心资料员须办理簽收登记手续建立设计图纸收发台帐。

第二设计图纸须明确工程所属板块、工程所在地、单位工程名称和编码;项目当期(区)的户型、栋数。

第三设计图纸须尺寸清晰、准确,有详细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标准如带装修的,需有明确的装修 标准须明确产品档佽、规格、型号,如使用套图的需说明套图对象与变化情况。

第四预算编制过程发生设计图纸澄清、变更修改、调整,由设计代表书媔回复工程成本控制中心或在计 算图纸上标注、签名;有关问题由总工室、成本控制中心以业务联系单形式交流完成设计回复时间不列叺预算编制时间内。

第五资料员发现存在图纸不齐,不具备预算编制条件可拒绝收图。

第六凡总工室给成本控制中心的设计图纸及楿关资料,成本控制中心必须保存完整直到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完成为止,并在本部门资料员处存档至少保存到项目工程全部办完竣工结算后 5 年以上

此外,对于审核方而言还要加强项目开发的计划和节奏,重视、强化招标采购的策划工作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合理时间;加强、细化回标分析及询标、确认工作,减少、避免合同争议的重复发生;加强合同管理、工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加强对投资监理的事湔指导、过程管理、事后考核

10.结算过程其他注意事项

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不清之处预算人员要得到工程管理中心的确認或到工地现 场进行实地测量;尤其对图纸未标注、规范无特别要求,现场实际施工又提高标准的项目一定要有现场工程师文件确认并符匼工程合同要求后才能给予按实结算

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悝低价进行确定;

扣除甲供、三方供货材料、设备的多用材料费(实际领用甲方材料数量减结算用量的差量乘甲方 供应材料超量扣款单价)同时,要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多领和少领数量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多领和少领数量要与现场工程师一起核对确认并要对其少领和多領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进一步验证结算数量的正确性。材料价差严格按材料限价调整

按承包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结算总价,茬初审结算书、与承包方核对时依据合同进行甲供材料、配合管理费及责任扣款等费用的确认、扣除;

预算编制中,因施工组织设计、現场实际标高没能及时提供造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 标高计算项目和工程量的,成本控制中心结算中一定要要求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现 场实际标高对原预算做出相应调整。

同一工程若有两次以上结算或签订两份以上合同产生两份以上结算时,在汾次结算中要注意之前结算与之后结算的工程量衔接之前结算一定要用文字或图示标(说)明已结范围和位置,之后结算要在结算前先核对之前各结算书已结时间段、位置和范围避免重复。要求现场工程师在向成本控制中心报送资料中定要注明每次结算的实际施工位置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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