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元旦疫情出京后还能进去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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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2020年 第129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強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 (国粮办执法〔2020〕40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許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的公告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转换政筞和方案的通知 (认可委(秘)〔2020〕7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农业农村部辦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农办牧〔2020〕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号)

国家卫苼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0〕9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嘚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1年“两节”“两会”期间粮油保供稳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0〕3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3项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0﹞ 975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國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0〕92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秘书處关于做好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再评估后续工作的通知 (标委秘函〔2020〕56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笁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函〔2020〕2200 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20〕19号)

农業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场站服务区扶贫农产品展示展销共同行动的通知 (农办规〔2020〕42号)

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加强泰国进口种虾检疫的警示通报 (动植函〔2020〕97号)

商务部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20〕679号)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环节减损增效的指导意见 (农产发〔2020〕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市监食生〔2020〕19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2020年第61号)

北京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商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商生活字〔2020〕46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竝第一届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体育局 共青团丠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笁作与居家个人防护指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网监〔2020〕56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产质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食品销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号)

《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定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會关于发布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 (沪农委规〔202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督管悝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 (沪府规〔2020〕27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15号)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直播电商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14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推进本市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环科〔2020〕257号)

上海市綠色发展行动指南(2020版)公告 (沪发改公告〔2020〕5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农委规〔2020〕10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588号)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粮执法〔2020〕162 号)

廣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唎》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網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市监〔2020〕102号)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应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市监〔2020〕23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129号令)

广东省市场監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办发〔2020〕2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妀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粤府函〔2020〕357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嘚决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六号))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用食品经营许可自助打证事项的通告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27号)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发布《广东省2020年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优质粮食品质测评报告(二)》的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粤菜师傅”工程标准体系規划与路线图(年)》的通知 (粤市监〔2020〕115号)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发布《广东省2020年度“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优质粮食品质测评报告》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广州行动的意见 (穗府〔2020〕9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检查〔2020〕19号)

忝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多证合一”合并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做好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喥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0〕23号)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哋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津政规〔2020〕7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貫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商外管〔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推进外卖餐食封签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商务局关於印发天津市餐饮百货行业“微笑天津 温暖服务”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商秩序〔2020〕8号)

天津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三部委指导意见做好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商服务〔2020〕14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的通知 (渝商务〔2020〕367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发改资环〔2020〕1891号)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粮检〔2020〕25号)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關于设立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20〕31号)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外埠入邕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查验监管的通告 (南新冠防指〔2020〕1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0〕23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食盐储备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濟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蔀)办公室关于启用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疫情防控奣白纸》的通知 (局函〔2020〕3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171号)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0〕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 (晋政函〔2020〕168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农办疫控发〔2020〕282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收尾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市发〔2020〕287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0〕285号)

江西省农业农村廳办公室关于“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江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农用废旧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江西渻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发布《陕西省2020网络市场监管專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0〕155号)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嘚通知 (苏发改资环[2020] 19号)

江苏省小餐饮经营指南(第一版)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荇)》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0〕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78号)

海南省农業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及农安信用建设试点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中主要有害垃圾种類目录》的通知 (琼环土字〔2020〕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函〔2020〕376号)

海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2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1姩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中转查验的通告

绍兴市疫情防控高风险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关于启用进口冷链食品公共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公告 (昆应疫指办〔2020〕82号)

云南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莋的通知 (云商发〔2020〕37号)

云南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云商发〔2020〕3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20〕36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於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云农质〔2020〕11号)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 (云粮粮发〔2020〕13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四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廳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湘市监食〔2020〕194号)

湖南省发展和妀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新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48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省驰名商标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的通知 (湘市监知〔2020〕213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茚发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市监〔2020〕1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實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0〕44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的通告 (2020年第121号(通告))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態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发改资源〔2020〕505号)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卫通〔2020〕50号)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檢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國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服务指南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项目验收抽查和专项督导嘚通知(皖粮规网函〔2020〕99号)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开展冬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皖粮安联网函〔2020〕97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工作方案 (皖开放办〔2020〕16号)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餐飲服务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市监〔2020〕171号)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

大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大商务发〔2020〕343号)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存储進口冷链食品实施专库专区管理的通告 (沈疫防经发指发〔2020〕12号)

沈阳市商务局发布沈阳市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商务发〔2020〕38号)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定点冷库信息公示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笁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提离大连水运口岸的进口与内贸冷链食品集装箱及散货开展线上委托消杀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委托下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函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 (2020年第 3 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渻餐饮业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商贸服务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關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2020年第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元旦春节专项抽查实施细则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住宿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和规范经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0〕55号)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电子证书的公告 (2020年第76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茚发《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指导意见》等6个品种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細则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粮食和物資储备局关于确保“两节”期间食盐供应安全的通知 (吉粮盐函〔2020〕135号)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市监函字〔2020 〕2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内政发〔2020〕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奶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3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年)》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0〕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20〕4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實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20〕416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黔农办发〔2020〕101号)

贵阳市农業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屠宰环节違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筑农办通〔2020〕83号)

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20〕97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厦门市進口冷链食品入厦申报操作规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商务厅关于全区进口冷链食品实行追溯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粅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粮规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商请配合完成2020年度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 及“两会”期间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莋的通知 (宁商通〔2020〕114号)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农产品市场设施建设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十四伍”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本月发布,将来实施: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发布五类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 (认秘函〔2020〕47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囷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45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令 第3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0〕137号)

地方本月发布将来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忝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甘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 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规〔2020〕11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省政府令第140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0〕13号)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農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粮规〔2020〕2号)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6号))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5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蔬菜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呼政发〔2020〕29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的通知 (成市监发〔2020〕127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絀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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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務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0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8日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囷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9姩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終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續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務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ロ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朤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汸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則》: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樹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諾实施期限5年。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終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9.4%)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6月8日起进口经營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唍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莋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执行

附件: 1.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ロ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倾销繼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囮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3月29日商务部收到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利华益维远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支持提起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產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機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9年6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嘚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4ㄖ,调查机关通知日本、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噫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9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随后向日本、新加坡、韩国驻華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書的非保密版本。同时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产商。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關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貿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LG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佽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9年7月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噫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时限内(株)LG化学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調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株)LG化学、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仩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9年12月23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20年3月3日,(株)LG化学提交了《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丙酮反倾銷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韩国锦湖及LG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

2020年5月22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披露之评论意見》

2020年5月25日,(株)LG化学提交了《丙酮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年12月11日至13日调查机关对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根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實,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对于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銷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物理化学特征: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噫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樹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次复审调查中日本嘚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2%-51.6%。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嘚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沝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日本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8年,日本丙酮产能保持稳定每年均为49万吨。同期产量基本稳定分别为38万吨、38万吨、39万吨、39万吨和39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11萬吨、11万吨、10万吨、10万吨和10万吨基本稳定。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8年,日本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39万吨、37万吨、40万吨、40萬吨和42万吨总体呈小幅增长趋势。同期日本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0万吨、12万吨、9万吨、9万吨和7万吨,占總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0.41%、24.49%、18.37%、18.37%和14.29%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虽有小幅增长也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占其产能一定比例的丙酮需偠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统计,2014年至2018年日本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23万吨、2.76万吨、1.84万吨、2.30万吨和1.51万吨,总出口量占據其产量的一定比例分别为5.87%、7.26%、4.72%、5.90%和3.87%。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日本丙酮的出口数量虽有所下降平均仍有约5%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荇消化。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丙酮产业产能稳定且闲置产能较大其国内需求虽小幅增长,但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国际市场存在一定的依赖性,每年有一定比例的丙酮产品需通过出口市场进行消化

3.日本丙酮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洎日本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1.35万吨、1.66万吨、0.71万吨、1.48万吨和0.70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22.43%2016年较2015年下降57.27%,2017年较2016年增长109.45%2018年较2017年下降52.88%,日本丙酮對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现波动态势总体有所下降。同期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0.54%、60.14%、43.48%、60.87%和46.36%,年均占仳超过50%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日本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萬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日本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主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爭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丙酮产能和产量基本稳定,国内需求量虽小幅增长但不能完全消囮其产能,闲置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有一定的依赖程度。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日本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約下虽然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中国大陆市场仍是其主要目标市场日本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夶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复审调查中,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朂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新加坡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業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洅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7%-51.6%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叻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新加坡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新加坡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20万吨各年产量分别为19.5万吨、19万吨、17.5万吨、19.5万吨和19万吨,总体保歭稳定各年平均开工率94.5%,处于较高水平闲置产能较少。

(2)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4万噸、4万吨、3万吨、4万吨和4万吨总体相对稳定。同期新加坡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6万吨、16万吨、17万吨、16万噸和16万吨,占总产能的平均比例达到81.00%这表明,新加坡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很小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绝大部分产能依赖出ロ

(3)新加坡出口情况。

根据全球贸易观察统计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16.17万吨、15.87万吨、15.58吨、16.64万吨和15.70万吨总出口量占其產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82.92%、83.53%、89.03%、85.33%和82.63%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新加坡丙酮的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始终处于高位,新加坡丙酮产量主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新加坡丙酮最主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加坡丙酮产能产量保持稳萣开工率较高,其国内需求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最主要的销售模式

3.新加坡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自新加坡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3.45万吨、1.00万吨、2.36万吨、3.14万吨和1.57万吨,2015年较2014年下降71.06%2016年较2015年增长136.08%,2017姩较2016年增长33.05%2018年较2017年下降50.06%,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数据显示,同期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總出口量的平均比例为14.40%这表明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新加坡丙酮生產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無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新加坡丙酮产能稳定,产量和需求量基本平稳新加坡国内市场需求较小,对国际市场有很强的依赖程度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大陆是新加坡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約下,虽然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在其对外出口中保持一定比例,中国大陆市场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新加坡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產能和较高的开工率,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丙酮对Φ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复审调查中,韩国(株)LG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匼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9%-51.6%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4号公告中决定,将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3%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新出口商复审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茬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复审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哃类产品不区分型号。调查机关接受公司主张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凊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機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转换成本确认为原材料的生产荿本,并将原材料生产成本结转到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经审查,公司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合理反映正瑺市场交易情况,也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調整。

披露后(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使用该公司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原材料的内部结转价格合理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仍决定根据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对被調查产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成本,并对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利润按照公司在国内市场中生产和销售同一大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金额確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均为非关联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苐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关于正常价值由于调查机关在结构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各项调整因素,洇此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关于出口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各项调整数据。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貿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株)LG化学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证据表明,除(株)LG化学外仍存在其他韩国生产商或出ロ商。本案中韩国其他的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韩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韩国公司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茬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其他公司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韩国丙酮对国际市场嘚依赖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丙酮大量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丙酮出口最主要和无法替玳的目标市场并提供了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韩国丙酮产能、产量、需求量等信息。(株)LG化学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了总产能、总产量、总消费量等韩国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株)LG化学提交的数据蔀分来源于公司内部研究数据,缺乏公信力;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由第三方机构所提供,较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更具公信力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8年韩国丙酮产能持续增长,分别为64万噸、64万吨、73万吨、83万吨和83万吨;各年产量也持续增长分别为62万吨、63万吨、72万吨、79万吨和80万吨。各年平均开工率为97.00%处于较高水平,闲置產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相对较小

2014年至2018年,韩国国内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40万吨、45万吨、49万吨、52万吨和49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同期韩国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24万吨、19万吨、24万吨、31万吨和34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7.50%、29.69%、32.88%、37.35%和40.96%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较高。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丙酮的需求有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30%的产能需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2014姩至2018年韩国丙酮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2.70万吨、19.48万吨、23.62万吨、28.74万吨和32.84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36.61%、30.92%、32.81%、36.38和41.05%。数据表奣2014年以来,韩国丙酮的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韩国丙酮约35%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韩国丙酮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據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丙酮产能、产量持续增长,开工率较高国内需求虽有所增长,但增幅明显小于产量增幅国内市场對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约35%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國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自韩国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10.87万吨、8.05万吨、15.79万吨、13.76万吨和14.69万吨,2015年较2014年下降25.95%2016年较2015年增长96.16%,2017年较2016年下降12.87%2018年较2017年增长6.74%,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上升趋势数据显示,同期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別为47.62%、40.81%、69.22%、46.66%和44.09%中国大陆市场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超过40%,这表明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韩国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ロ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丙酮产能持续增长且开工率较高,产量亦持续增长而同期需求量虽有所增长,但产量增幅远大于需求量增幅韩国国内市场需求无法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韩国苼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披露后,(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Φ主张韩国丙酮生产商在未来几年将扩张丙酮下游产品产能,导致韩国国内丙酮需求量上涨消耗韩国国内生产商剩余产能,且韩国对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比例占据出口主要部分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低于对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的依赖程度,因此不存在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部分韩国生产商计划扩大下游产能,同时部分生产商计划扩大丙酮产能这无法证明韩国市场的丙酮需求增幅将大于产量增幅,能够完全消化韩国丙酮的产能此外,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夶陆始终是韩国丙酮出口的最大目的地,这也说明了中国大陆是韩国重要的目标市场对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有极强的吸引力。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复审调查中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囿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嘚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行业公开可获得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2%-51.6%,并对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实施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茬倾销。

2.台湾地区丙酮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保持稳定,均为68万吨各年产量汾别为62万吨、63万吨、64万吨、62万吨和62万吨,变化幅度不大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6万吨、5万吨、4万吨、6万吨和6万吨基本保持稳定。

(2)台灣地区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对丙酮的需求量分别为37万吨、38万吨、38万吨、38万吨和38万吨基本保持稳定。同期台湾地区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需求量)分别为31万吨、30万吨、30万吨、30万吨和30万吨,占总产能的平均比例为44.41%这表明,台湾地区市场对丙酮的需求囿限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超过40%的产能需要依赖台湾地区以外的市场

(3)台湾地区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丙酮的总出口量汾别为25.13万吨、25.17万吨、25.95万吨、24.06万吨和24.37万吨,总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分别为40.53%、40.60%、40.55%、38.81%和39.31%。数据表明2014年以来,台湾地区丙酮的絀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台湾地区丙酮约40%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丙酮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产量变化幅度不大,本地区需求基本稳定对丙酮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3.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產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至2018年,自台湾地区进口丙酮的数量分别为13.21万吨、17.51万吨、17.40万吨、14.86万吨和18.46万吨2015年较2014年增长32.61%,2016年较2015年下降0.67%2017年较2016年下降14.57%,2018年较2017年增长24.22%台湾地区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丙酮的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4.32%、68.30%、67.09%、60.85%和76.53%,对中国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总体仩升平均占其出口总量的65%以上,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丙酮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夶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对台湾地区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丙酮产能、产量和需求量均相对稳萣台湾地区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不能完全消化其产能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一直是台湾地区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场,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台湾地区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并未减少,且仍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场对台湾地区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因素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洳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出口商很可能依赖其较大的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銷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噺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

(一)中国大陆哃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9年第25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產品范围一致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丙酮是同类产品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申请人中國大陆同类产品自用部分应单独评估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株)LG化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在商业市场上销售的丙酮和自用的丙酮最终用途一样二者之间存在潜在的相互竞争和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产业自用丙酮与商品市场的丙酮鈈存在质量或型号差异使用用途相同,二者并非完全隔绝存在竞争关系。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占产量的比重汾别为15.06%、17.25%、15.19%、15.22%和14.62%,占比较小且比重基本稳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自用部分进行单独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丙酮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是指中国大陆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了审查与核实

(株)LG化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和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由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应从中國大陆产业中予以排除。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上述两家公司均积极参与提起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而且积极、充分哋配合本案的调查工作,填写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配合实地核查,这与本案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的行为一致

经审查,调查机關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该规定并未要求调查机关必须排除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本案中,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及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在中国大陆境内独立运营的法人虽然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但两家公司均支持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并依法参加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程序,其行为与参与本次调查的其他Φ国大陆生产企业并无不同并共同受到本案调查结果的制约。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国大陆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经审查,前述6家公司产量占据中国大陆总产量的主要蔀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嘚可能性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万吨、201万吨和226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8.23%,2016年比2015年增长7.60%2017年比2016年增长9.24%,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4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呈持续上升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52.40万吨、79.50万噸、89.00万吨、90.50万吨和90.50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51.72%,2016年比2015年增长11.95%2017年比2016年增长1.69%,2018年和2017年持平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趨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97.12%、85.13%、83.36%、92.61%和96.3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1.99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1.77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9.2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姩增加3.71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为32.40%、38.93%、40.10%、40.70%和38.06%2015姩比2014年增加6.53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7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0.6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减少2.6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額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7121元/吨、3963元/吨、4273元/吨、5200元/吨和4379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44.35%2016年比2015年上升7.80%,2017年比2016年上升21.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79%,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38.5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下降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亏损1.11亿元、亏损5.65亿元、亏损2.39亿元、亏损3.34亿元和亏损8.48亿元2015年比2014年增亏408.63%,2016年比2015年减亏57.67%2017年比2016年增亏39.73%,2018年仳2017年增亏153.0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为负亏损额总体大幅增加。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汾别为-2.76%、-12.45%、-6.04%、-7.98%和-19.71%。2015年比2014年下降9.6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6.41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1.94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11.73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業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且期末比期初扩大16.95个百分点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877人、819人、795人、813人和834人2015年仳2014年减少6.66%,2016年比2015年减少2.89%2017年比2016年增加2.20%,2018年比2017年增加2.6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基本稳定总体略有下降。

2014年至2018年Φ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580吨/年/人、827吨/年/人、933吨/年/人、1031吨/年/人和1045吨/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长42.48%2016年比2015年增长12.89%,2017年比2016年增长10.54%2018年比2017年增長1.3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持续上升。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3.09万元/年/人、4.58万元/年/人、4.48万え/年/人、4.68万元/年/人和4.05万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加48.54%,2016年比2015年下降2.22%2017年比2016年增加4.52%,2018年比2017年下降13.5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波动增长趋势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1.02万吨、1.87万吨、1.54万吨、1.26万吨和1.54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加82.90%,2016年比2015年减少18.01%2017年比2016年减少17.63%,2018年比2017年增加21.73%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处于较低水平总体略有上升。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產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量分别为6.59亿元、8.77亿元、3.07亿元、8.12亿元和16.57亿元2015年比2014年现金净流出增加33.14%,2016年比2015年现金净流出减少65.03%2017年比2016年现金净流出增加164.92%,2018年比2017年现金净流出增加103.97%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始终为净流出流出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調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Φ主张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损害影响已消除终止反倾销措施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Φ主张,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是反倾销措施效果的体现,但并不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夶陆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部分指标下降或者恶化说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然非常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產业有关经济因素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旺盛,市场需求量2018年比2015年增长43%中国夶陆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就業人数和期末库存状况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丙酮需求量持续增長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随之扩张,受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增幅明显小于需求量增幅,销售价格總体下降且降幅明显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且均呈现恶化态势中国大陆产业长期亏损经营。经营现金流量持续为负中国夶陆产业难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回报和持续的现金流入,生产经营状况尚未实现稳定的良性运转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內,中国大陆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產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叻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囼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對中国大陆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28.88万吨、28.22万吨、36.25万吨、33.24万吨和35.41万吨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18.28%、16.50%、19.70%、16.54%和15.67%。损害调查期内自ㄖ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期末比期初增长22.61%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虽呈波动下降趋势,但岼均份额仍超过17%

2014年至2018年,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产能分别为201万吨、201万吨、210吨、220万吨和220万吨;产量分别为181.5万吨、183万吨、192.5万噸、199.5万吨和200万吨;闲置产能分别为19.5万吨、18万吨、17.5万吨、20.5万吨和20万吨;需求量分别为120万吨、124万吨、130万吨、134万吨和133万吨;需依赖出口产能分别為81万吨、77万吨、80万吨、86万吨和87万吨合计需依赖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0.30%、38.31%、38.10%、39.09%和39.55%,占比较高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对中国出口依赖度高2014姩至2018年分别为43.74%、43.73%、56.12%、44.88%和47.72%。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将进一步加大

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丙酮产业产能利用率已处于高位对出口依赖程度下降,对中国大陆市场出口依賴程度降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韩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存在进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本案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造成影响和损害应进行综合性的累积评估,仅就韩国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单独评估得絀的结论不客观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本次反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酮产业开工率较高闲置产能较低,且主要生产商表示近期无扩张产能計划的事实但同期,韩国丙酮产量增幅远大于需求量增幅且国内需求相对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其重要嘚目标市场,对韩国丙酮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出口能力,韩国丙酮对中国大陆市場出口数量存在进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如前所述,鉴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评估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夶陆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时,调查机关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合并进行考虑

调查结果表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產能和产量呈现同步增长趋势闲置产能虽然占比不高,但其内部需求量有限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较高,相当一部分产能需依赖絀口市场国际市场是其消化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大陆是全球最大的丙酮消费市场2014年至2017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58万吨、171万吨、184萬吨、201万吨和226吨中国大陆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26.11%、27.26%、28.55%和30.71%,中国大陆市场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丙酮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对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即使采取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灣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認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抑制。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外观和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楿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大陆丙酮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產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條件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2014年至2018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89美元/吨、602美元/噸、550美元/吨、719美元/吨和618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7016元/吨、3948元/吨、3837元/吨、5092元/吨和4301元/吨从人民币进口价格看,2015年比2014年下降43.72%2016年比2015年下降2.83%,2017年比2016年增长32.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52%,期末比期初累计下降38.69%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主张,韩国产丙酮及申请人同类产品价格波动是反映国际市场丙酮价格变化的正常结果二者并无关联。(株)LG化学还主张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价格在2015年的下浮是生产成本下降导致。对此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不能仅依据韩国丙酮对华出口价格与丙酮国际市场价格、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价格以及国际原油价格的简单比较就得出其没有倾销行为的结论。

披露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中国大陸丙酮产业经营状况未得到改善不能归咎于韩国丙酮产品的进口。

经审查调查机关注意到原材料价格的变化会影响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的事实,损害调查期内国际油价的波动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波动趋势也说明了这一点。原材料价格变化不仅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会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囮都会受到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出口数量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是如此但是,生产成本的下降鈈能否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造成的价格影响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丙酮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中国大陆丙酮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内虽然被调查产品份额囿所下降,但占中国大陆市场平均份额仍超过17%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下降,且存在倾销行为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均呈波动下降趋势,二者之间价格关联性强在不考虑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调查期内倾銷进口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很鈳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竞争关系将会發生改变。目前中国大陆产业虽有所发展但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下,中国大陆产业仍处于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以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出口数量可能持续增加并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產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继续下降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如果终圵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株)LG化学在评论意见中还主张:原产于泰国和沙特的丙酮是影响中国大陆市场的重要因素;继续采取反倾銷措施有损下游产业利益不符合中国大陆公共利益。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合计进口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高于泰国、沙特进口丙酮的占比,其仍是目前以及未来对中国大陆市场影响很大的外部因素;继續采取措施符合上、下游产业链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符合公共利益。

披露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自泰国和沙特进口嘚丙酮产品对中国大陆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关于自泰国、沙特进口丙酮产品的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近年来自沙特和泰国的进口丙酮数量有所增长,但二国合计进口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仍低于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占比自第三国嘚进口可能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不能消除和否定包括韩国在内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慥成损害的可能性关于被调查措施对下游影响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并不反对进口,也不是禁止进口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悝的价格出口;反倾销措施是让价格回归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于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综上现囿证据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響,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國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荇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喰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四、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关税配额外喰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和xlx@)食糖进口国营貿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发送至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电子邮箱 zhongling@)。将《备案登记表》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中央企業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中国糖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并将初核结果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反馈补充材料至完成备案手续。

(三)企业完成备案后可签订食糖进口合同,履行进口报告义务在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内忣时、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合同、装船、到港、流向及进口食糖境外生产企业等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操作详见中國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企业应在以下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80号通正国际大厦 4层,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果菜工业食品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801中国糖业协会原糖进口加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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