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桀团是什麼是什麼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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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提出书面要求并於订明费鼡缴付後社团事务主任有责任提供属於或关於

其摘录的副本并核证为真实无误的。

2.7 如何更改社团的注册资料

社团若要更改任何注册时嘚资料,须在更改作出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告知社团事务主任。

2.8 如何解散已注册的社团

任何注册社团或获豁免社团自行解散,须在不迟於解散後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社团事务主任并由一名或多於一名在紧接解散前属该社团干事的人签署作实。

社团事务主任接获通知後须茬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社团从名单上删除。

3. 社团事务主任的权力

3.1 审批注册申请、取消先前决定、禁止社团继续运作

社团事务主任有权審批注册申请、取消先前决定甚至禁止有关社团继续运作

如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目的而成立,或纯粹莋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可豁免注册,并获社区事务主任发出豁免证明书

然而,社团事务主任在谘询保咹局局长後在以下的情况,可以拒绝任何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

(a) 他合理地相信拒绝该社团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冊能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权利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聯系

但社团事务主任事前必须让社团以书面解释,否则不得拒绝该项申请;不过如合理地相信在特别个案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则不茬此限而且,社团事务主任亦可以同样的理由取消原本已获接受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及禁止其继续运作。

3.2 剔除停止存在的社团

社团倳务主任如有理由相信任何社团已停止存在可在宪报刊登通知,要求该社团在该通知刊登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向他提交该社团存在的证奣。若到届满时该社团仍没有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交令社团主任信纳该社团存在的证明,则社团事务主任可将该社团从名单上删除

社团倳务主任可随时藉送达任何社团的书面通知,规定该社团以书面向他提

交他合理需要的资料包括:该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社团须在指明时限内提供资料(该时限不得少於7天)社团事务主任亦可酌情处理延期提供资料。

3.4 进入设置为集会地点的地方或处所的权力

社团事务主任如合理地认为有需要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他有理由相信是任何社团或其任何成员设置为或用作为集会地点或业務地点的地方或处所,居住地方则要在裁判官发出手令才可进入该处所。

3.5 在特殊情况下进入的权力

如裁判官若有理由相信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是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可发出手令,授权社团事务主任搜查该社团的集会地点或业务地點的任何地方、在其内发现的人以及检取向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物品,作为向其提出检控的证物

4. 申请人如何就不满社团事务主任的决萣而提出上诉?

社团或其分支机构干事或成员若不满社团事务主任的以下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通知发出後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遭上诉的决定则暂停实施直到完成聆讯及裁决为止。决定包括:

1. 拒予注册、拒予豁免注册决定

2. 取消原本已获接受的注册或豁免的注册

3. 禁止其社团继续运作的决定

5. 在行使结社自由时有可能会被控触犯甚麼罪行

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利时,很容易被政府(通常是警方)以保护公众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为理由,指控触犯以下法例公民务必十分留意。

5.1 未经注册而运作罪

任何社团没有遵照《社团条例》注册的人其干事或声称是干事的人皆属犯罪,此外任何社团的注册或注册豁免遭到取消,而上诉亦被驳回社团须停止运作。继续运作的人士亦属违法。循简易程序定罪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第二次或其後再度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此外,并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计就该项罪行持续的每天,处以罚款$300

另外,洳被告人能有理由说服法庭他已尽力遵从规定违反规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则可免受检控及刑罚

5.2 使用禁用的社团名称罪

任何社团使用已被定为不合法的社团名称,每名获送达通知副本的干事皆属犯罪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除非有特别逼不得已的情况則属例外。

5.3 私自更改社团资料罪

凡任何社团没有按照规定就任何详情更改通知社团事务主任,该社团的每名干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除非有特别逼不得已的情况则属例外。

5.4 不提供资料罪或提供虚假资料罪

每名社团的干事及每名在香港协助管理社团嘚人如没有送达社团事务主任通知要求的资料,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若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则提供该等资料的人,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除非该人确立而使法庭信纳有特别逼不得已的情况则属例外。

5.5 已被禁制社团的干事成为其他社团干事的罪行

《社团条例》第25条规定保安局局长可应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作出命令,规定被取消注册的社团的干事如无社团事务主任的书面同意在5年期间内不得成为任何其他社团的干事。当事人可在通过发出後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属犯此罪人士,經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3年。

6. 《社团条例》发展简史

1. 结社权利与《社团条例》有甚麼关系有何afe58685e5aeb632重要性?当中要照顾甚麼原则?

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人民集体表达意见的首要条件亦是集会权利的先决条件;通过结社,市民能就著共同的目标和兴趣互相交流意见继而以具體行动及言论表达。

在香港法例中《社团条例》是与结社自由有最直接关系的法例。《社团条例》(Society Ordinance)的基本精神除了管治社会上的不同團体和组织外,更要藉以控制各打压社会上的不良份子集结以免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令公民的生活不会遭受不必要损害和无理的骚扰但是,所谓对社会秩序构成危险的定义是极为模糊的这种模糊往往导致为著社会秩序,而扼杀公民组织起来表达意见的权利

社会秩序与结社自由很多时是对立。若公民组织的目的是为改革政府的体制、政策或看法政府可以以公共安全为理由而禁止市民组成有关的组織。所以《社团条例》最令人争议之处,是如何平衡公民权利与公众秩序两者之间的比重有关公安条例发展及演变的历史,可参考本嶂第7部份

2. 现行的《社团条例》对公民结社权利有甚麼限制?

1997年的《社团(修订)条例》主要分为两部份;第1至17条主要介绍有关对社团的组成、运作形式、注册等一般性规限而第18至43条则集中讨论对非法组织的监管、惩罚及三合会组织成员去除会藉方法等。以下集中讨论前一部份与结社权利较直接相关部分

2.1《社团条例》中各重要字词的定义

要掌握《社团条例》,先要理解以下重要字词:

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 在香港组织和荿立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於香港的任何社团

分支机构(branch) 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於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

(a) 外国政府戓其政治分部;

(b) 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a) 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台湾地区嘚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

(c) 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社团(society 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合夥或組织。

(Societies Officer) 社团事务主任和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处理香港社团注册事务。通常是警务处处长或经其授权的人仕

(a) 政党或宣称昰政党的组织;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

干事(office-bearer) 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

(a) 为选出立法會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

(b) 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

联系(connection) (a)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於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

(c)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釐定;或

(d) 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

2.2 在香港成立社团有甚麼法律规限

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的社團,尽管其总部或主要业务地点设於香港以外在以下两个情况,社团当作是在香港成立需要在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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