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案外人):冯尉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789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
负责人:姜理铭行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南通长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56J,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通州区二甲镇高架光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建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囚):江苏晋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391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通州区二甲镇高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林執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568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通州区二甲鎮高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茂,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沈宏茂,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洪粉红女,195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沈巧兰,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沈峰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曹菊芳,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沈敏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毛淼影,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跃,董事长
原告冯尉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第三人南通长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晋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宏茂、洪粉红、沈巧兰、沈峰、曹菊芳、沈敏、毛淼影、中国東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冯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茭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冯尉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