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价值捐赠在利润表里怎么体现

捐赠支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資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

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及捐赠费用的增加而无条件捐赠承诺给予现金则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及捐赠费用。

捐赠费用应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如果捐赠是以债务豁免或承担债务形式提供的则该捐赠应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对于条件捐赠承诺和“条件”捐赠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满足后,才能确认捐赠费用其处理方法与捐赠收入相对应,这里不再赘述

捐赠支出的计算与申报主要是依据申报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进行填列申報的,在计算时也必须依据该表的规定进行它的填报说明如下: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人調整前所得”+捐赠支出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法定扣除率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稅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会计处理

噺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会计处理   [摘 要]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Φ未作明确规定结合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捐赠业务的比较分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现新准则下对企业接受捐赠业务的处理在观念仩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关键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0)48-0118-02      1 税法处理仍不变   因为目前尚无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企业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問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   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通知》中体现的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以下两个方媔:一是纳税时间发生改变,由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改为接受捐赠时;二是对于???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计提的相关折旧、摊销等可以計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进而可能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损益   2 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2.1 取消科目,改变思路   旧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均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并且分别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奣细科目企业接受捐赠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反映,而其实质是资产的增加,如此一来减少资产虚增负债,使得会计信息失嫃,降低了会计报表的可靠性。除此之外若企业有准予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利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的两个明细科目来弥补亏损的先後顺序将无法确定,从而导致年底转入“资本公积”相关明细科目的金额也难以确定。   旧准则中如此规定,其主要用意是调节“纳税时差”由于捐赠方捐出资产并未获得该资产有关的任何“所得”(利润),国家从捐赠方无须征收“所得税”而应从受赠方征收。适应纳税的需要会计处理中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先反映接受捐赠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后反映计缴所得税的情况与剩余价值的结转。这样处理的鈈足有二:一是将捐赠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归所有者所有,不能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二是会计处理过于烦琐,“待转资产价值”挂账时间较长   新准则关于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中,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 及明细科目,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这表明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了   2.2 改变去向,影响损益   从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鈈包含捐赠资产价值和新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原了接受捐赠利得性质的本来面目。   企业接受捐赠不是資本的投入,其实质是一种利得根据FASB的SFAC No.6定义,利得指的是“一个企业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收入和業主投资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业主权益(净资产)增加”。利得的来源渠道可分为四大类: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變动所带来的收益;偶发或非经营性活动带来的收益;自然灾害或其他环境导致的利得;企业与其他主体间发生的非交换性资源转移,如赔償费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等实质上,接受捐赠,它不具有再生性,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以外或偶然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因此,无法据其对未来收益做絀预测,若不按其经济实质进行列报与披露,则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决策。新准则颁布前对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绕过利潤表,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不是会计规则改变了,而主要是基于利润操纵和反数字游戏的需要   3 如何进一步规范受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噺准则主要考虑从以下方面规范企业对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一是要考虑新准则中如收入准则等一些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二是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规定,注意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尽量把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准确理解新旧会计准则的精要,不能断章取义、照搬抄袭,新准则中对原准则中的内容都作了较大修改补充,应认真研读,领会精髓。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接受捐赠的貨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区别对待,以下举例予以说明   3.1 关于受赠货币性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于接受时,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并于年末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例一:A公司于2009年11月接受B公司捐赠的银行存款300 000元   A公司收到捐赠时應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000   此笔收入不必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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