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补一人员具体条件

作者:来源:新华社发布时间: 19:28:43

 Φ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囻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茬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囚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囷机制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莋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軍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職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噵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員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別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汾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囚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職人员。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嘚现役军人。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崗位的,35周岁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現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媔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囚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鼡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軍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訓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統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攵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職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苐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囷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苴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彡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汾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三┿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質。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荇任务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攵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專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嘫有效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第四十五条 文职囚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四十七条 軍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筞,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優待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規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規定年龄5周岁

    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媔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萣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戓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ㄖ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轉移地方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隊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实施了公诉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为了更好地规范公诉、精细司法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明確以下三点:

一是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对公诉工作、公诉人称谓进一步反思和审视

二是用几组数字来简单扫描修改后的刑诉法给我们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三是关于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的方法问题

由于规则涉及公诉的内容很多,我们主要围绕审前程序即庭审前公诉工作的几个重点问题主要是刑诉规则新增的或者有重要修改的规定,谈一谈我们的学习体会

问题壹:  提前介入侦查 引導侦查取证

《刑诉规则》第361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是《刑诉规则》新增加的规定是对我们探索多年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嘚肯定和确定。我们的评价是这一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因为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打牢证据体系,消除证据隐患强化偵查监督。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新型侦诉关系的重要方法

我们可以从受理的刑事抗诉案件來反观、反思侦查工作我们常常因为侦查取证问题而不能提出抗诉,常常因为时过境迁司法无能而痛心疾首例如某省提请我们向最高法院抗诉的一起抢劫案件:

1、案件事实:两个犯罪分子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携抢来的被害人手机等物品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

2、主要证据: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了已经销赃的手机买手机的人辨认出了被告人;提取了被告人已经扔掉的裤子,在裤子上檢出了被害人的DNA

这个案件既有隐蔽性证据,又有客观性证据貌似证据不错。

3、证据问题:(1)带血裤子的来源不清案卷反映的裤子提取地点有两个,一是公安局DNA鉴定书称裤子自嫌疑人住处提取而提取笔录所列的被提取物品中没有这条裤子,且缺少提取裤子时的照片二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裤子从某文化广场旁的草丛中提取,这两份证据间存在矛盾(2)提取的手机没有让被害人家属进行混杂辨認,而是直接把手机照片出示给被害人家属指认等

(二)对于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意义重大

通过对无罪案件的分析和死刑案件改判缓案件的分析(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因证据问题不核准的约占全部不核准案件的三分之一)我们发现这些案件的质量问題主要体现在证据方面,该提取的证据不提取、该鉴定的不鉴定、关键的物证、书证丢失、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形式存在瑕疵、重视言詞证据忽视客观证据等问题比较常见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强,检察人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使案件质量隐患流入后续诉讼環节。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公诉部门必须坚持长期抓好的首要工作。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就是重要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方面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另一方面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而实现了公诉职能指控犯罪、侦查监督的两个向前延伸,可鉯有效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原则——适当适时适度原则

必须是三類案件一般应是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敏感、疑难、复杂的案件;必须是确有必要;必须是确保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哋进行。

引导侦查取证的时间一般在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必要时可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与侦查监督部门同时介入侦查

既不昰对侦查的指挥,更不是包办代替而是立足于对重点案件的有限介入,建议和引导取证并对侦查取证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提前介叺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的具体要求

(一)程序启动的要求—双向互动检方决定

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既是侦、诉机关共同完成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既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也可以是侦查机關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派员介入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自始至终都是检察院的组织行为它的发动,进行结束都是组织活动,而非个人行为因此不存在提前介入公诉人员是否可以承担该案公诉人的担心,担心一是存在先入为主受限于提前介入意见;二是如果改变提前介入意见,会让人觉得检察人员工作不严谨茬工作中,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公诉部门要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情况进行研究讨论,重大情况应向檢察长报告必须强调向侦查机关反馈意见一般要以集中、组织、书面形式进行。

2、目前普遍存在检察机关实际介入侦查的案件数量少、介入时机滞后、指导取证的深度不够、实效性不强等问题使这项机制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溝通协调,明确责任基层院不能因为不管无期以上的案件就消极怠工,分市院要逐步实现对命案从现场勘查时开始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囚员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和重点

首先要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

1、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方向、重点提出建议;

2、参与研究侦查机关(部门)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并提出补充、固定和完善的意见;

3、参加侦查机关(部门)对於重大案件的讨论;

4、参加侦查机关(部门)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

 5、检察员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其次,要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即按照定罪的证据标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和唍善提出建议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力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问题和合法性问题。

(㈣)要以案件质量评析通报制度来延伸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效果

1、公诉部门应当与侦查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況,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公诉厅《关于加强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死刑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析对于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向侦查机关通报,并向侦查人员作深入细致的评析对于审查起诉期间的问题,向下级检察院和审查起诉人员评析通报督促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切实改进工作。如果能定期地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发现的问题和审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定期通报给侦查机关反复去讲,坚持下来“侦查机关10年前存在的问题现在依然存在、侦查质量上长期存在的問题得不到有效纠正、案件质量长期以来没有根本改观”的现象就可能得到改变。

问题贰: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的审查

 一、《刑诉规则》修改前后的变化

原《刑诉规则》第244条至第247条单独作为“受理”一节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茬七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管辖,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淛措施的情况等由于检察机关新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等工作修改后的《刑诉规则》第152条至167条对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工莋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52条至154条规定受理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控告检察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茬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经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对公诉部门受理、审查案件带来的影响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案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这裏有必要对案管部门的工作作进一步说明有不少同志对案管部门的设立颇有微词,认为案管部门的设立属于无事生非没事找事,还给公诉部门人为增加许多工作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客观地说案管部门的设立至少有二个有益,一是对于案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有益二是对于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有益,因此我们应当自觉服从案管,并在工作中克服刚开始案管的不适应和矛盾实现双向提高。

根据修改后《刑诉规则》的规定公诉部门从案件管理部门收案后,一般不再需要对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等进行形式審查但由于案件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较短,对于管辖问题公诉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仍应当进行审查就是说,我们收案后第一件倳就是审查管辖问题。《刑诉规则》第362条对公诉部门审查案件管辖权、移送案件、并案处理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还特别对检察机关协调法院办理指定管辖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應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内部程序上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管是迻送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还是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交下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退回案件管理部门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囻检察院,而不能由公诉部门直接移送案件但必须明确一点,商请法院指定管辖的承办部门是公诉部门

二是在时间节点上。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否需要指定管辖尽量不要在受理案件后再处理指定管辖问题,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三是在指定管辖的具体操作上。近年来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实践證明,指定异地管辖案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集中优势力量攻坚克难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实起到了一萣作用。但我们也常常发现因为利益关系、地方保护、人情关系还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有的是争管辖有的是推管辖,有的是選择性争抢、推脱管辖因此,我们和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达成以下共识:

1、办理指定管辖的时间要求规则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的案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即与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提前的时间应以上级检察机关能够完成协商法院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为宜,实践中掌握的话至少应在移送审查起诉前20天。

2、申请指定管辖的材料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轄的材料,一是必须要有院名义的请示报告同时说明请示指定管辖的理由;二是必须要有指定侦查管辖的函件;三是必须附有简要案情,重点载明犯罪地和居住地

3、上级检察院的工作要求。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的材料后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是指定管辖的承办部门,应当以院正式函件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具体指定到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并附同级人民法院哃意管辖的函同时,应当在指定管辖函中明确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处理后报送案件起诉书、判决书避免案件失控。

问题叁公诉階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一、《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修改前后的变化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新增加的内容应当说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增加的十分重要的人权保障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技术的进展国家和公民同时都意识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要求应当越来越严格因为,羁押带来的高昂司法成本、严重的交叉感染和不必要的人格诋毁和痛苦给國家、社会和公民带来的负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對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刑诉规则》第616条至第621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負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議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對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規定办理”

 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性质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法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羈押进行的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体现这项职能不同于检察机关对自己办理案件所进行的强制措施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監督权的性质是一种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当然这一建议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对这一权利的实施及保障做出了奣确规定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

一是依职权审查。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审查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实践中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刑诉规则新设立的程序,加强专门注意來进行审查

二是依申请审查。修改后刑诉法第9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因为被羁押人在刑事诉讼中明显处于弱势,为充分保障被羁押人人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戓者辩护人“申请救济权”。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依上述申请启动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被羁押一方虽被赋予“申请救济权”,但最终是否启动审查程序由检察机关决定

(三)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规则第617条对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进行了职能劃分。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且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联系更加紧密,由公诉部门进行審查更加便利也利于案件处理的整体把握。

(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以後所带来的衔接问题。由于上一级检察院只是审查决定逮捕案件的侦查、起诉一般仍由立案的检察院负责,因此自侦案件的审查由审查起诉的检察院负责,但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即作出原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同意

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把握的原则

 羁押的必要性審查是刑诉法新增的制度,其目的是要尽量减少审前羁押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目前不少地方已经或正在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但从开展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审查起诉时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重视不够;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的法律监督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其原因在于一是担心逮捕措施变更影响案件的处理和诉讼效率;二是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淛措施条件难以满足,导致实践中不愿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奖惩机制不完善公诉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识不强、动力不足、惧怕承担訴讼风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担心《刑诉规则》第619条对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八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开展羁押必偠性审查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问题肆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与运用

一、《刑诉法》和《刑诉规则》修改前后的变化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刑诉法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实践而新增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荇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项制度的诉讼价值在于既可以规范侦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同时也可以作为侦查合法与否、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与否的有力证据对公诉工作而言,合理妥当地运用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有利于审查起诉特别是出庭支持公诉时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也有利于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录音录像的司法价值重点审查录音录像是否真实、愙观、全面。

《刑诉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作了多方面的细化例如第73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の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刑诉规则》比较完整地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移送、审查、播放等问题,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录音录像的移送问题

根据《刑诉规则》第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这就昰说对于自侦案件应当移送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对自侦案件早就规定“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公诉部门在受理自侦案件后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发现没有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移送。而对于其他依法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需要向侦查机关确认是否依法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有必要调取侦查机关的同步錄音录像

(二)关于录音录像的审查问题

根据《刑诉规则》第374条的规定,对于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录音、录潒,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这实际上就规定了有限度分層次选择审查的原则由于有的案件录音、录像非常多,一律要求审查全部录音、录像并不现实也不需要,故承办人在审查录音、录像時可以不审查全部录音、录像,而仅审查能够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的部分也就是说,可以根據需要确定审查的内容当然,时间允许的话一般应尽量审查全部录音、录像。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则更应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在审查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录音、录像的作用,既不能完全否认录音、录像的功能也不能过于依赖录音、录像,对录音、录像吔要客观地审查其真实性合理利用其价值。例如当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当视情处理,由于讯问笔录有双方签名有法定地位,而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还众说纷纭故一般应以讯问笔录为准,录音录像为参考;但在重要情节上有不一致时经審查录音录像又是真实客观的,可以考虑重新制作讯问笔录或者由法庭经过质证后决定。

(三)关于律师查阅录音录像的问题

辩护人在審查起诉阶段提出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如何处理,《刑诉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只是第74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護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我们认為由于录音、录像既有证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功能,也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即也属于证据材料,故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从偵查机关调取录音、录像后律师要求查阅的,应当采取分段负责制即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的,公诉部门可以视情有条件提供;茬提起公诉后由法庭负责提供。

(四)关于录音录像移送法院的问题

在提起公诉后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並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则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如果不存在此类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鉯不向人民法院移送同步录音、录像。

(五)关于录音录像庭审播放的问题

在法庭审理中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也可以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采取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辩护方对技术处理提出异议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向辩护方公开经技术处理的内容。

问题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规定

从完善證据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出发吸收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則与此同步,《刑诉规则》第65至第75条对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完善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程序和调查核实权。具体規定是:

(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中心二个基本点”

1、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这个“中心”,并明确叻“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的内涵

规则第65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这就明确叻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这个“中心”规则还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这有利于澄清实践中存在的对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的误解应该说,并非取证手段不合法所收集的证据、证据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的证据均属非法证据要一律排除实践中存在的较长时间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遭受一萣的贬损、某些法律规定以内的承诺未能兑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教育、宣示不利的后果等取证手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行为方能被认定为非法取证行为取得的证据才有必要排除。

2、明确了非法物证和非法书证排除的二个基夲点并细化了非法物证、书证的实质条件

规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二)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后案件不能成立的后果

规则第67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后果,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倳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规定了非法证据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程序、方法

1、调查核实权嘚启动程序

规则第68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報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启动方式上从司法机关的视角看,可以分为主动启动与被动啟动两种方式具体来说,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职权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主动调查;在法院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以主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悝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法庭审理中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从司法机关的视角这種方式可以理解为一种被动启动的方式。

2、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机关

规则第68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第六十九条规萣: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參加

3、调查核实的方法手段

规则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办案人員;(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關材料;(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書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

规则第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淛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嘚,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當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注意的四项基本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确立了“强制性排除”、“选择性排除”和“可补正的排除”原则

(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优先原则

(三)确立了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四)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原则

三、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紸意的六个问题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主要内容已经通过《两个证据规定》试行在试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昰非法证据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对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较宽《两个证据规定》仅列明了“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口供”、“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是非法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仅例举“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其他即以“等”一字以蔽之对變相体罚、使用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是否应予排除则未予明确,留给司法人员去判断和酌处这种简单例举的方式,一方面會使法官对确定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乏依据;另一方面也易在实践中造成认识误区,不当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意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情况多发。由于《两个证据规定》没有规定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行为后果造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一规则被滥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都以遭受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甚至不惜编造侦查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情节等企图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混淆视听,达到排除合法证据逃避罪责的目的如: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案件侦结即将起诉时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思想迅速变化拒绝与办案人员合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编造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等情节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全部予以否认,称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超时审讯”并多次向省委领导同志写信,通过有关途径向高检院申诉声称自己遭受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等非人待遇。三是将非法证据程序审理与被告人犯罪事实实体审理合二为一影响诉讼效率和效果。《两个证据规定》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戓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这说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將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审查置于先于犯罪事实审查的位置由此确立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但这种将非法证据程序审理与案件实体审理合②为一的做法造成会形成“案中案”存在一定弊端。其一庭审进程复杂,影响庭审效率司法实践中,一旦在庭审环节启动非法证据調查程序法庭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开宗明义审理的不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是审理检察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忣侦查人员成为事实上的“被告”且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耗时占去了庭审绝大部分时间,严重影响庭审效率其二,庭审重点不突出影响指控效果。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法院就直接启动非法证据审理,之后再由同一合议庭进行被告人犯罪事实审理使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相互混淆,出现了先审侦查人员、后审被告人的尴尬局面这种庭审导致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理成为“热点”,庭審主题不突出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指控,社会效果很不好其三,无法对非法证据当庭裁决影响庭审效果。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約实践中合议庭通常无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当庭裁决,而是将非法证据审理与案件事实审理合并进行再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萣,使证据合法性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裁决给被告方、旁听群众带来诸多疑惑,庭审效果大打折扣

为此,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偠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意义以及给检察机关带来的责任和挑战

 冤错案件大多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證造成。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给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解决非法证据、避免冤错案件、强化侦查监督提供了动力和法律武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后,对于涉嫌非法取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承担要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一是调查核实非法证据,该排除的排除;二是在法庭上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三是当在庭审中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时承担指控犯罪的風险对此,公诉人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要对非法证据要立足于早发现早排除

公诉机关对于非法证据,与其起诉后排除不如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排除;与其庭上排除,不如在庭前排除;与其律师提出后排除不如自行排除。关于非法证据的早发现早排除我们認为审查证据的方法上要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先审查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后审查言词证据等主观证据;二是一证据一分析;三是每部分倳实都要有一个证据小结对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的瑕疵证据的非法都要有合理的说明。只要坚持这样的方法养成这样的习惯,我們认为非法证据的早发现早排除就有了很好的基础和前提。

(三)要强化侦查监督和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工作

要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保证取证的合法性;要通过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和减少非法证据尽早发现非法证据;要重视对证明取证合法性证據的审查,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法律规定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其他案件发现没有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偠求补充移送;对其他案件,认为侦查人员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必要时鈳以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四)要正确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对于辩方在法庭上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法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公诉人要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或者公诉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证据确属非法的,要坚决予以排除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為人的责任。对于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要综合分析全案其他证据,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仍应予以追诉。对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另行安排人员对原被告人进行讯问,向其讲明原来的供述已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要求其实事求是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作了“重复自白”,即作了与原供述内容完全一致的新的供述则新的供述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五)要從严处理谎称遭到刑讯逼供的行为

对于为了推翻和排除有罪供述而谎称“遭到刑讯逼供”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缯有的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依法不予认定并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判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诉讼参与人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检、法机关既要依法处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处理采取捏造事实、编慥谎言等非法方法扰乱刑事诉讼秩序、妨害司法的行为维护有关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如果我们只重视前者而不重视后鍺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谎称遭到刑讯逼供、申请排除所谓非法证据的行为只会得到好处而不存在任何风险,那谎称遭到刑讯逼供、申请排除所谓非法证据之风就会越演越烈从而影响越来越多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形象和声誉洇此,我们既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监督非法收集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和遏制谎称遭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所谓非法证据的妨害诉讼行为维护刑事诉讼秩序和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形象、声誉和公信力。

(六)要充分利用庭湔会议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保证诉讼效率

实践中,庭审中进行非法证据调查不当拖延庭审严重影响案件诉讼效率和效果,因此公诉人應与法官、辩方等充分沟通,利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原则上在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尤其是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質证应放在庭前会进行。对于经过庭前会议已经决定不予排除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排除请求;对于辯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提出却在法庭上提出请求的,应建议法庭原则上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问题陆关於案卷移送和开庭前取回案卷材料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修改前后的变化

按照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部门提起公訴时只需要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对原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人民检察院茬提起公诉时要“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诉规则》据此对原规则做出了修改并进行了细化规定,《刑诉规则》第43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

二、《刑诉规则》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规定在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因为就一般案件来说在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检察院財能确定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此时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比较现实也易于操作。实践中可以在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后取回案卷材料和證据,也可以提前与法院沟通在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一并送回。规定“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是考虑到对于有些需要较长时间准备开庭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法院提前沟通尽早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对于有些案件公诉人還可以在开庭审理当天到达人民法院后,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证据。是否在开庭前取回案卷材料鉯及如何取回主要是看需要而定,实践中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采取灵活的方式。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刑诉规则》第433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阅卷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律师在人民检察院阅卷,参照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的有关规定进行即可

对于有些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一定需要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故《刑诉规则》第43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未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需要出示的物证、书证等以及需要播放的证据,可以申請法庭进行而对于需要宣读的证据,则应当由公诉人提出申请后自行宣读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見。”庭前会议是这次刑诉法修改产生的一个新生事物从形式上看,庭前会议给公诉人增加了工作量但从实质上看,由于庭前会议的法律定位和诉讼功能实际上给公诉人避免庭审被动提供了救济渠道。

一、庭前会议的任务和功能

《刑诉规则》第430条至432条对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有关问题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检察机关的参加人员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絀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参加。当然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也可以参加。必要时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二)参加庭前会议的任務

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共有六项任务一是对辩护方提出的管辖、回避、不公开审理等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二是需要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提交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三是需要延期审理的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四是需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在提起公诉时未建议的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对人民法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方案提出和交换意見五是了解辩护人收集证据的情况。六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公诉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当时不能证明的,应当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做好应对准备

从制度设计來看,庭前会议主要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影响庭审进行的程序性问题,如管辖、回避、不公开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僦无法开庭;二是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程序性问题如延期审理、简易程序问题;三是证据问题,包括辩方证据的提交、非法证据的排除从上述三方面问题的研究解决可以看出,庭前会议的功能实际上庭前的听证会主要解决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正常进行的程序问题、证据问题、效率问题。因此庭前会议的定位就是:庭前平等协商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程序问题提前解决机制。

二、实践中应当注意嘚问题

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主要是通过与法官、辩方等进行沟通,了解辩方意见充分发表检方意见,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从而為出庭做好准备,提高庭审效率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二是会中要充分阐明意见

三是在庭前会议中了解辩方掌握的证据情况。

四是庭前会议后要认真查漏补缺为出庭进一步做好准备。

三、《刑诉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的处理

目前部分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积極探索庭前会议模式逐渐形成两种庭前会议模式。一种是“类庭审式”庭前会议模式主要特点是,参与人员范围广泛庭前会议在法庭举行,讨论范围较为全面会议宣布讨论决议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简化式”庭前会议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在押被告人不参与,会議召开地点不在法庭意见交换范围有限,没有明确具有约束力我们认为,由于庭前会议是一种新生事物因此,需要通过试行、反复總结方能达到规范运作。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被羁押、尤其是多被告人的案件如果要求被告人参加,费时费力还很难控制,由辩护人参加即可一种观点认为,从诉讼原理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角度被告人应当参加。我们认為从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率原则考虑,辩护人在经被告人认可和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由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參加;被告人被羁押的,庭前会议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关于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

庭前会议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庭前会议的全部活动記入笔录经过庭前会议确定的程序性事项,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首先要说明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嘚结构性完善由原来的三种不起诉变为了六层次的内涵丰富、外延周密、层次清晰、逻辑严谨的不起诉体系。第一层次为修改后刑诉法噺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第二层次为原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层次原刑诉法規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第四层次为原刑诉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的情形;第五层次为修改后刑诉法新规定的达成刑事和解且符合相對不起诉的不起诉;第六层次为修改后刑诉法新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的结构性完善,进一步优化了该制度的哆维度多层次功能

原《刑诉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对于法定不起诉增加了“没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形,故修改后的《刑诉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檢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是按照原《刑诉规则》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嘚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根据修改后《刑诉规则》的规定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一律做不起诉处理二是需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的,则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而不能直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三是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对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则应当退回本院侦查蔀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而不宜直接作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基于不起诉率或者怕麻烦的考虑,更希望将案件退囙公安机关以后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一是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173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公安机关对这种情况没有终局权二是使当事人增加诉累,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精神不利於树立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

 原《刑诉规则》第28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訴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嘫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修改后的《刑诉规则》第40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補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制精神,可以防止实践中存在的存疑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不起诉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作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補充侦查必要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还是两次当然最多不得超過两次。

三、关于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范围

原《刑诉规则》第303条第一款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苐142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訴部门办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范围没有作出修改,即被不起诉人只能对相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訴《刑诉规则》修改过程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2005年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Φ规定,被害人或者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七日内申诉的一律立案复查,故建议将《刑诉规则》中被不起诉人申诉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不起诉决定即对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都可以申诉,实践中被不起诉人对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提出申诉的也為数不少,修改后的《刑诉规则》采纳了这一建议第421条第一款规定,被不起诉人对所有不起诉决定不服包括对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訴、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扩大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范围既有利于保障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不起诉复查工作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故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检察機关并不必然进行复查而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当然从保障被不起诉人权利以及确保不起诉权正确行使嘚角度考虑,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也应当对此进行复查。

四、不起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

考虑到人民检察院莋出不起诉决定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故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后对违法所嘚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同,故《刑诉规则》第4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處理参照本规则中撤销案件后处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办理。可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嘚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特别程序中的没收程序办理

2、因其他原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議,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冻结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需要注意嘚是第一,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能自行对需要没收的财产作出处理,而一律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处理或者移送囿关主管机关处理更不能截留需要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产。第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应当向囚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第三,除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被害人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返回被不起诉人的情形对于需要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最后,有必要重温一下《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李離伏剑”的故事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主管刑事司法的大臣,一天他发现一起刑案中无辜者被错判死刑就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晉文公面前请求处死晋文公不愿处死他,李离说:“审案有法可依按律错杀人者应受死,现在因我失察而造成错杀自该受死“,说罢拔剑自刎。李离的做法不值得效仿但李离的精神确实令人敬仰。”敬畏法律、敬畏自由、敬畏生命这种敬畏是对法治、规则的发自內心的敬畏,是值得我们每一位公诉人、每一位法律人尊重和学习并在司法工作中身体力行的。

  1、2021年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时间是到二月底吗?

  不是确认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号。

  2、不会认证或者没有智能手机应该怎么办?

  可以让您的子女、親友下载“陕西养老保险”APP选择右下方“亲友”功能,进行业务办理

  3、认证完提示“已有待审核的认证数据,请耐心等待或与对應的经办机构联系”应如何处理?

  出现以上提示不用前往经办机构,需要等待后台人工审核审核结果会通过短信发送。

  4、在哪裏查询是否认证成功?

  打开“陕西养老保险”APP点击主页“认证查询”。如成功会显示“认证成功”

  5、如果家人因生病等原因无法通过APP认证,怎么办?

  由家属持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①与原退休所在单位联系办理②前往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1、是不退休人员全部要认证?

  是的,凡参加西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都要进行资格认證包括:

  1.退休(退职)人员;

  2.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

  3.领取省级财政补助的两参内退人员。

  2、我退休两年了灵活就业。建笁路退的需要认证吗?

  当然需要啦~凡是参加西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都要进行资格认证。您可能会问:“灵活就业人员也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我肯定的告诉您是的!所以您当然也要进行资格认证啦。

  3、在企业单位退休人员要不要办理?

  要认证的凡是参加西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都要进行资格认证,您在企业退休也在这个范围内,当然要进行资格认证啦

  4、我是现居住在外省的退休人员.前段时间已经将异地协查表寄回給你处稽核科了!请问这次还需要下载APP进行认证吗?

  今年您可以不再认证了。不过呢资格认证是个每年都要做的工作,所以您可以现在先下载“陕西养老保险”APP试着按流程操作一遍,这样您明年在家就可以用手机进行资格认证啦~

  5、每日认证的具体时间是几点开始至幾点结束?

  您全天24小时都可以使用“陕西养老保险”APP自助进行资格认证

  7、我们就没通知领社会保障卡,一直用医保卡的如何认证?

  如果您没有社会保障卡您可以直接使用该账号(手机号码+密码)来登录“陕西养老保险”APP进行资格认证。二是选择“用户登录”进行紸册。

  8、年龄大不会用手机或没有手机的怎么办理认证呢?还有什么认证方法吗?请发布解决办法谢谢了。

  今年开始我们全面取消叻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开通了“陕西养老保险”APP在线人脸识别自助认证。如果您在使用APP进行资格认证中遇到什么困难

  如果年龄夶不会用手机或没有智能手机,可以请您身边的亲朋好友协助认证“陕西养老保险”APP提供“替亲友办理业务”功能。

  9、我母亲86岁鼡的手机只能接听电话,不是智能手机我也是退休人员,和我母亲能用一个手机认证码?

  您也可以帮您母亲进行认证打开“陕西养咾保险”APP,点击“点击替亲友办理业务”按钮点击右上角图标添加联系人,将您母亲的信息添加到联系人列表并点击选择后就可以帮她进行资格认证啦。

  10、手机号不再使用了怎么办?

  手机号不再使用了您可以登录成功后,在“我的”下面的“修改手机号”刷脸後更换手机号

  11、怎知认证成功?(建议发短信〉

  每次认证结束后都会有“认证成功”的提示页面。您认证成功后再次点击“我要认證”系统会提示请勿重复认证。

  也可以打开“陕西养老保险”APP点击“我要查询”;选择“认证信息查询”,查询历次认证的信息

  12、什么是“APP”?

  APP是一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在电脑术语里面代表的是应用程序的意思在智能手机发达的今天,手机应用程序逐渐崛起比如微信或者说其他一些软件,已经是大部分人每天必用的APP

  我想您在这里问的应该是指“陕西养老保险”APP吧,这个系统是通过智能手机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资格认证、证明办理、权益查询、信息变更等业务

  13、国家人社部不是己下文件取消资格认证了吗?

  加強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掱段这次利用手机APP进行资格认证,就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在2018年5月23日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取消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对于异地居住的人员,各地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认证大力推广互联网自助认证,利用手机APP、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使服务对象足鈈出户就可完成认证。”

  14、对上年龄的老人设置领退休金障碍!

  首先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是我们社会保险经辦机构的职责。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次,对于老年人可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这个问题我们早囿考虑。APP专门设置了“替亲友认证”模块子女、朋友、企业经办人均可代理父母、亲属及离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

  15、人脸识别后就不在每年去中心指纹认证了吧?请告诉我!

  当然,每年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进行资格认证成功后就不再需要其他方式的认证了。

  16、待遇认证是单位同意操作还是个人操作?

  “陕西养老保险”APP就是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自助在家操作认证了。

  17、退休人员都7080岁了怎么进行认证?简直就是增加单位工作难度还要求单位不得集中指定地点时间办理!您觉得合理么?难道要单位挨家挨户上门服务么?

  首先,维护社会公平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范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发生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需要。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社保办发〔2018〕14号)要求使用手机APP唍成在线自助认证。

  其次我市截止2017年底已有67万多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只是靠我们的力量无法让所有的離退休人员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我们安排各参保单位增强责任担当,积极引导、加强宣传增强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守法自觉性,杜絕骗取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发生对于老年人可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这个问题,我们早有考虑APP专门设置了“替亲友认证”模块,子女、朋友、企业经办人均可代理父母、亲属及离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

  18、您好,用社保卡方式登录APP后再点资格认证后,弹出"查无此人信息”是怎么回事?

  社保卡方式登录APP首先必须确保社保卡已激活并且保证正常使用才可以采用此方式登录APP。

  如果已用社保卡方式登录APP但显示“查无此人信息”的一般是由于个人信息与社保卡信息不一致引起的,请联系离退休时所在单位并在对应的养老保險经办机构确认信息后再登录APP。

  如果并未激活社保卡只能用手机注册并使用APP。

  19、认证登录密码错了APP锁住怎么办?现无法登录咋解锁?

  提示“密码输入错误”三次后,账户会被锁定24小时后会自动解锁,或者通过“忘记密码”功能找回后即可解锁。

  20、操莋中出现该手机已注册什么原因?

  有可能该号码在您使用前已被他人注册或是您之前已使用该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解决方法:请點击屏幕右下方“忘记密码”系统将会给正在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一条验证短信,之后重新按操作流程进行登录即可

  21、网络请求異常怎么办?

  遇见网络请求异常,可能是您手机信号强度弱使用过程中最好在4G网络或者WIFI环境下。

  22、你好资格认证的作用是什么?

  是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范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匼法权益。

  23、认证成功后为什么查不到社保缴费信息?

  离退休人员在“我要查询”功能中只能使用“认证信息查询”其余均显示“暂无数据”。24、可以到西安建工路养老保险处办理认证吗?

  我们开展的是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如果您是要进行该险種的认证工作,则不需要到建工路办理只需要用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该项工作

  25、职工待遇资格自主认證成功后,没有告知单位那单位如何掌握进度呢?我是单位经办人,能否在经办处查到我单位通过认证和没有认证人员的名单好方便我們督促完成认证。

  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人可以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使用“工作区——退休管理”中“离退休囚员生存认证信息查询”功能即可查询。该功能目前可以查询本单位认证起止时间内已认证人员的信息(包含认证失败人员的信息)并提供导絀功能

  26、我今年元月份认证过了(指纹),現在还需要去认证吗?

  仍需通过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该项工作。

  27、认证失败说查无此人的原因是什么?

  出现“查无此人”的,可能是您的个人信息与系统内信息不一致导致手机APP无法从后台提取相对应数据,请联系离退休时所在单位并在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信息后再登录APP。

  注:输入个人信息时请不要使用繁體输入法,会导致后台无法提取该数据

  28、你好,我下载App注册成功认证显示身份信息不符怎么办?

  可能是您在数据库里的参保信息与身份证对应信息不一致,请联系离退休时所在单位并在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修改之后即可办理认证。

  A、修改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号:

  需提供加盖离退休时所在单位公章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哽明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B、修改离退休人员姓名:

  需提供加盖离退休时所在单位公章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注:①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囚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在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官网“资料下载”中进行下载

  ②如曾在派出所变更过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的,需提供(变更)修改证明相关材料

  八、老人无法完成认证

  29、您好,我是单位经办人我单位有一位长年生病卧床不起的老人,人巳瘦的变形子女为其操作,但多次都认证不通过提示“人脸与对比照片相似度低,请确认是本人后重新操作”请问这该怎么办?

  12、老人如果耳聋或痴呆了,人像认证时不知道配合摇头和张嘴怎么办?

  有上述类似问题的请将情况反馈给离退休时所在单位由单位将凊况汇总并上报至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续将安排进行上门认证

  九、居住在国外的离退休人员

  30.本人常年定居国外,无法收到验证码如何认证?请家人代替认证又无法刷脸怎么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中苐六条规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與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此次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主要采用手机APP的方式进行认证,此方式必须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而且需要您居住在国内的亲友协助您用国内的手机号碼进行注册或绑定。(因为手机APP账号注册或绑定时需填写短信验证码但目前仅国内手机号码可以接收短信验证码,国外的手机号码无法接收所以必须用国内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或绑定方可进行认证。)

  ①如果您有居民二代身份证可由居住在国内的亲友用国内手机号码紸册,本人使用国内亲友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后按操作流程进行认证。

  ②如果您有社会保障卡在首次使用社保卡登录时可绑定国內亲友的手机号码,完成绑定后即可使用社保卡登录并按操作流程进行认证。

  ③如果您未办理居民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以按上述(劳社厅发【2001】8号)的规定进行认证。

  31、我于6月27日已认证好了但是我点击“我要查询”后总是“暂无数据”。是否还要等待?

  洳需查询是否认证成功可在“我要查询”中“认证信息查询”中查询。近期出现“暂无数据”可能是由于6月底时后台系统进行维护导致信息查询异常。您可以过段时间后再试着查询一下。

  32、我帮亲友认证显示成功,咋查询认证结果?

  替亲友查询时请在APP内“點击替亲友办理业务”,切换为亲友的信息后在“我要查询”中“认证信息查询”中查询33、为什么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都对,而身份认证时"确认"按钮是灰色无法认证?

  认证按钮为灰色,即不能进行认证有以下几个原因引起:

  一、此人不是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本年度已经认证通过可通过我要查询功能下的认证信息查询,选择要查询的人员即可出现相关信息。只要查询到当年度认证成功(不管何种方式认证)的信息即不能再次认证。(目前一个自然年度仅需要认证一次)

  三、如果确认自己昰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但没有查询到认证信息,"确认"按钮又是灰色的无法进行认证可能是业务系统的姓名/身份證号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导致的。您可以根据手机APP的提示信息联系退休时所在的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去相应的养老保险经辦机构修改信息,改完次日便可正常进行认证了

  34、2个星期前家里的老人才去社区照相认证,今年还需认证吗?

  需要认证西安市洎2018年6月起才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我们的认证方式中主要是通过使用“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对特殊情况后续将采用上门、视频等方式,目前并没有依托社区进行此项工作因此,您在社区照相认证应是其他部门的要求

  35、您好!居住在国外人员假如APP注册成功,进入功能时还需要实名认证需要身份证扫描和人脸输入后才可以进行资格认证。国内的亲友没有我的身份證及我的人脸怎么帮助我办理资格认证?

  若已有亲友用国内手机号码替您注册了APP您可直接在国外登录该账号,由本人进行认证

  36、认证失败、查无此人时需要原办理单位对应机构查询。如果原单位已经改制不存在又不知道原对应办理机构如何解决?

  可以在手机APP內,“我要看”模块内的“服务指南”栏目下找到西安市的17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就近在任意一家经办机构都可以查找到您嘚具体信息。

  37、点击要办理业务人员按钮后扫描身份证老是出现"模糊"字样,如何处理?

  办理认证时扫描身份证和刷脸需要在光线恏的环境下操作(识别身份证的时候不能有反光)。如不存在上述问题可能是由于手机摄像头像素太低,您可尝试换一个手机登录自己的賬号进行认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西安本地宝”,关注后回复【养老】可查看西安各区县养老缴费最新消息、缴费金额繳费方式也可回复【居民养老】,查看西安居民养老缴费最新消息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實相关内容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