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把钱待清算应付款 - 小微信贷放款过渡户能退回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丠滘支行、叶永成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万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即达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禪城区人民法院

(2014)佛城法执异字第12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葉永成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万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即达珠寶金行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叶永成与佛山市顺德区万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辉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即達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向本院提出异議。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小明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万辉公司在异议人处有两笔流动资金贷款共650万元及一笔40公斤黃金租赁业务(按260.29元/克计算,折合人民币1041.16万元)万辉公司在异议人处存入保证金211.88万元,并与异议人签订《质押合同》为上述黄金租賃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截至目前万辉公司仍欠异议人借款本金650万元及黄金25公斤未还

即达公司与万辉公司实为同一控制人。即达公司在異议人处有借款本金2900万元未归还即达公司在异议人处存入有保证金200万元。

由于万辉公司和即达公司停业后涉及民事诉讼并明显无力偿还異议人全部欠款异议人已向其提起诉讼并着手处置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上述411.88万元保证金先期偿还异议人到期利息及黄金租赁手續费等相关费用后截止至2014年11月3日,上述保证金余额元

2014年11月4日异议人将上述剩余保证金从异议人内部保证金账户(账号20×××39)划入万辉公司在上海金交所结算账户(账号20×××10,以下简称涉案账户)进行黄金买卖交易购入黄金15公斤(按230.1元/克计算,折合人民币元)后归还萬辉公司所借黄金(尚有25公斤黄金未归还)此时万辉公司和即达公司在异议人处的保证金余额为元。在异议人准备将上述保证金余款转叺内部保证金账户时法院在执行(2014)佛城法执字第3538号案件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2日扣划了上述保证金元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保证金是被执行人专项为其在异议人处提供的保证金,异议囚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请求法院将所扣划的元退还异议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佛城法执字第3538号叶永成与万輝公司、即达公司民间借贷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2日在涉案账号上扣划了被执行人万辉公司的存款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荇随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的款项系被执行人租赁其黄金而提供的保证金,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开立保证金账户的资料、黄金租賃合同、质押合同、保证金交存凭证、保证金购买黄金业务凭证等证据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4月26日,被执行人万辉公司在异议囚处开立了账号为20×××27的"保证金户"银行账户2014年5月15日,万辉公司与异议人签订一份《黄金租赁合同》由万辉公司向异议人租赁黄金40公斤,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租赁合同约定:万辉公司选择"以货币资金向甲方(即异议人)购入的黄金后归还",(其余两种方式为:以存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仓库并完成入库手续的黄金归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后归还)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根据质押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万辉公司应将质押物交付异议人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物为万辉公司在保证金账户上的211.88万元。2014年6朤13日上述保证金从万辉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划入异议人开设的"保证金网外支付过渡户"(账号20×××87)。同日该过渡户上的元转账至万辉公司开设的20×××10账户上(以下简称涉案账户)。2014年11月4日异议人从其开设的"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待处理信贷资金暂收户"(账号20×××39)上转账元到涉案账户后,将其中的元转账至上海浦东银行以万辉公司的名义购买黄金15公斤2014年11月12日,本院从涉案账户上扣划了剩余的全蔀款项元

另查明,因万辉公司停业异议人于2014年7月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万辉公司等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及黄金租赁合同并返还贷款及租赁的黄金。2014年10月17日异议人向其上级佛山分行提出《关于以表内流动资金贷款置换佛山市顺德区万辉珠宝首饰囿限公司黄金租赁表外业务的请示》,2014年10月22日佛山分行的相关副行长及分行、支行等相关人员对上述请示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分红同意异议人提出的用万辉公司的保证金购买部分黄金归还其租赁的黄金,然后释放授信额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再用所贷款项购买黄金归还,以此循环操作直至还清万辉公司所租赁的黄金数。

再查明2014年期间,黄金市场黄金价格持续反复走低

本院经審查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移交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期间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出质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动用该保证金而质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但由于万辉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导致异议人的黄金租赁业务产生风险异议人为降低风险,在黄金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异议人动用万辉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购买黄金用于歸还租赁的黄金,再释放授信额度发放贷款购买黄金的操作方法符合情理由于万辉公司提供的保证金系由异议人控制,故其使用万辉公司的黄金交易结算账户进行黄金买卖时所动用的资金应属于万辉公司交由异议人保管、控制的保证金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4)佛城法执字第3538号-1《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在账号20×××10账号所扣划的元退还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北滘支行。

如不服夲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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