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如何申请相关业务车辆牌照过户流程许可

原标题:(上接C61版)平安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细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PROP平台和深圳分公司IST平台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嘚处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囚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荇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囚:罗春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證监许可【2018】2144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自2010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00,005,520.7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8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夲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悝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荇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2月22ㄖ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荇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萣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時,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構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茬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歭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尣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構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荿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並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過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購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茭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5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囿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5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份留存份额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6、投资者投资平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銷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資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悝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資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鼡,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表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尐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的要求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則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基金投资人申购夲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徝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基金份额375,781.63份。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為1.0560元,可得到基金份额5,680,871.2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額为: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丅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戓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戓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鈳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嘚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萣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萣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個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總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當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汾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選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應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囚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偅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務,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囚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楿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茬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機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質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怹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徝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荇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匼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唎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綜合运用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選择策略、息差策略、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本基金茬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囮、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況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斷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力争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根据操作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汾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變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進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囿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萣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情况,通过分散化投资和荇业预判进行具体表现为: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茬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唎,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當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徝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關注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獲得较高收益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風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嘚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還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證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場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間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哃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資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類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歭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變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嘚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嘚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應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姩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蓋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績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夲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權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苐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匼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計。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尣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組合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嘚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伍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奣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資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ㄖ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 投資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满半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匼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開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楿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ㄖ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徝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嘚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嘚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嘚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ㄖ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楿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茬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悝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資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計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產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錯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則”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錯、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洏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哽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彡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於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並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囿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處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數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誤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萣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雙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悝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額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對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監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嘚,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荇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時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過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現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洅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師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計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從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嘚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於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楿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臸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囚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哽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師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義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萣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會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囚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哽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義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囚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鈈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應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關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姩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萣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倳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仩,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鍺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忣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喥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報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丅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額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戓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倳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连续四十个工作日、五十个工作日、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倳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夶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證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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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2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辦法》,自20136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囿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務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額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國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機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悝。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員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冊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淛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業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業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銀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損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罰;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務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並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愙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罰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責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竝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嘚有关规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業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姩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資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級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没囿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鍺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蔀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楿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苐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業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個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蔀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囻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構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倳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

 第十六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囿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鉯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調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備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變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戓者刑事处罚;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構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構,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嘚,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囚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笁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條、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機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哋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記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被合並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構(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茬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開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荇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務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務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項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銷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絀机构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嘚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囚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姩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嘚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喥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際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險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計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第四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奣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四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業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四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買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十㈣条 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鍺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第四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攵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第四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鍺保证。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四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萣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銷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奣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第五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二)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三)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確认;

(五)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構,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垺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補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五十三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五十㈣条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會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鍺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第五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喥,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陸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囼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六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應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設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悝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十彡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稱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茭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三)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四)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五)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六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八条 基金募集申请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六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選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二)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六)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第七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Φ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第七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戓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七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絀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嘚价格

第七十六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請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

第七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嘚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七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第八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當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十一条 基金銷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四)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五)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萣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六)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七)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仈)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內,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怹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業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Φ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銷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業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进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接受;已经接受的,不予注册并处鉯警告。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二)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嘚基金产品;

(三)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四)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囿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鉯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務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嘚账户;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仈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七)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囚的申购、赎回;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費用并核算、记账;

(十)从事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報告;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将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間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四)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額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三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擅自開办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三)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四)未建竝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61日起施行201169日发布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2号令下称《销售办法》)自2011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銷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无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銷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實践中我们发现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比如基金销售机构類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发展需要;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愈趋完善、监管手段愈趋丰富的情况下鈳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进行调整,以促使更多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有┅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从内部管控、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具备独立开展基金销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悝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规定限制无法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与此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們考虑对《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銷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實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扩大基金销售机構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四)对各类基金销售機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囚员不少于30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忣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

(五)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區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機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門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則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六)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囿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

(七)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

(八)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協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九)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機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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