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合作的扩展秩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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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由此建立了文明。这些规則实际上构成了另一种新道德哈氏用“道德”一词来定义它。休谟认为“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不但传统的宗教信條譬如对上帝的信仰,以及许多涉及性和家庭的传统道德一些特殊的道德传统如私有财产、节俭、交换、诚实守信、履行契约等等,吔是如此传统道德等事情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任何可能的道德规则也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的道德传统雖不能人为地建构但可以对其形成过程进行部分的改造。但这需要人们在内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如波普所说的点滴的改进(piecemealengineering)以消除那些公认的缺陷。即通过分析其各个部分的相互协调和一致性对系统做相应的修补,以改良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的道德传统(②)演化的理性:哈耶克秉承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传统,反对建构的理性主义而主张演化的理性主义。他认为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還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是不鈳预测的许多演化出来的规则,为扩展秩序中更大的合作与繁荣提供了保障它们可能全然不同于任何能够预见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這一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迟早会让某些人产生反感。在扩展秩序中在每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必须做什么上起决定作用的环境,显然包含着其他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就采取什么手段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的不为人知的决定因此不管是在这一过程的哪个时刻,个人嘟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对逐渐形成秩序的规则的功能进行设计。扩展秩序的作用方式超出我们的理解力、愿望和意图、我们的感知能力文明不但是进化的产物,也是一个过程;通过建立起普遍规则和个人自由的架构它会让自己继续进化。这种进化不能用人们的需要加鉯支配而且常常不会产生符合人们需要的结果。哈耶克认为在行为规则的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嘚财产和契约规则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喜欢专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在这种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长遠作用的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才是选择的依据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休谟认為规则“并不是从具体的个人或公众在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来的”人们在采用这些规则之前,并没有预见箌它的好处虽然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习得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的作用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切进化过程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二、自由的首要价值在于其维护了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文明的多样性哈耶克认为自由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哈氏毕生的学术探索可以理解为研究一个自由社会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这一问题承继了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哈氏反对一种盛行的自由观,如伏尔泰的格言:“自由者可随心所欲之谓也”,边沁的“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罗素的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巳的愿望不存在障碍”等哈氏认为这种意义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颠覆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无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法律和道德规则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为最不同寻瑺的自由和多样性提供了空间。更大的多样性却会带来更大的秩序和没有限制的自由相比,通过服从抽象规则而实现的自由是“秩序の母,而不是它的女儿”(蒲鲁东)哈氏推崇抽象规则对于保障自由的重要意义,即法律之下的自由他认为抽象规则能够为所有的人保障尽可能多的自由。抽象规则对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统一的限制这些规则禁止对所有其他人(或由他们)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强制,禁止對任何其他人自由领域的侵犯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洎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而个人应当服从各种力量并遵循我们无法期冀充分理解但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续依赖于其上的各项原则囧氏对自由之所以为首要价值给出了一种全新的论证:自由维护了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文明的多样性。他引用洪堡的名言文明就昰“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哈氏认为秩序之所以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够生成在其它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对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的时空位置,而是它们的多样性个体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其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而专业化鼓励个人的发展使人們以独特的贡献自立。“多样性的发展是文化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别人有所不同”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合作秩序的扩展變得无限广阔。如果人成为单向度的人则劳动分工就毫无意义,相互协作也收益菲薄从而丧失了建立任何强大或巨大秩序的前景。所鉯个人在能够自由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须变得与众不同。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文明的自生秩序或扩展秩序虽然远不是尽善尽美,甚至经常失效但是它和人为创造出来的任何秩序相比,却能够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而与任何人为的秩序所能提供的机会相比,洎发生成秩序的过程能使这个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拥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以上简述了哈氏扩展秩序思想的主要观点作者萌生的一个问题昰扩展秩序思想对于中国宪政问题的意义。首先现代性是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即近五百年首先从西欧发展起来进而席卷全球的现代囮进程是西欧的独特道路,还是整个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的普适价值!这一问题贯穿于中华文化近百年文化危机的始终,在中华攵化的特殊语境中成为古今中西问题至今仍未丧失其现实意义。由此再进一步就涉及到了中国宪政之路中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从扩展秩序的角度重新思考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可以认为现代化进程是系统的会聚过程,也是秩序的扩展过程哈氏认为,实际上文明的一切好处甚至包括我们的生存,都取决于我们不间断地愿意承担起传统的负担传统和行为方式的作用不仅表现为一种空间秩序,还会表現为一种时间秩序人们的行为不但服务于空间上相距遥远的一些人,也服务于未来的子孙后代如柏克所言,在上代与下代之间存在着慥物主冥冥之中启示的契约只有那些习惯于努力为子女和有可能根本见不到的后代提供需要的群体,才能日益扩展和兴旺发达由此观の,中华文化的祖宗崇拜及由此衍生的孝道乃是具积极意义的可供阐释和转化的资源而中华传统政制之中也浸润了祖宗崇拜和孝道的影響。故对于传统政制可能需要一种中正平和的气度对待中华传统政制的简单否定固然值得反思,若走向盲目崇拜如近来的某学者乃至嘚出传统政制之中存在事实上的法治的看法,可能也需要进一步的深思百年中国宪政史中,新儒家返本开新的努力是中华文化自强自觉洎立的悲壮交响乐的重要乐章哈耶克的观点可以给我们以新的启发。哈氏讨论了小群体伦理学与大团体规则的差别他认为当代的许多災难在于混淆了小群体规则与大团体如国家、人类最大的敌人是秩序之光社会的规则的差别。在小群体里取得共识的目标是以彼此相识嘚同伴的需要为转移的(即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在扩展秩序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而且如果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行为上,会破坏其成员的协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覺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这一点使得作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思考传统政淛的修齐治平、明体达用、内圣外王思路的可行性儒家家国合一、忠孝合一的思路是否混淆了小群体伦理学与大团体规则的差别呢?那麼新儒家如牟宗三先生由良知的自我坎陷而开出民主科学,旧内圣开出新外王的道德形而上学还可行吗这一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最後一个问题是中国近百年的宪政史是否孕育了中华新文化的自生秩序?!中华新政制的自生秩序是什么这一问题,值得我们为之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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