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凤义繁荣金凤煤矿地质

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汉族貴州省金沙县人,金沙县安洛供销社职工

被执行人金沙县化竹金凤煤矿地质。

负责人曾永初男,该矿投资人

住所地:金沙县新化乡噺龙村。

被执行人金沙县高坪乡金凤金凤煤矿地质

负责人胡本均,男该矿投资人。

住所地:金沙县高坪乡金林村

被执行人曾永初,侽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执行人李忠英女,族别、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曾永初之妻。

被执行人陈国军男,族别、籍贯、职业同上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2)黔金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李世平申请执行金沙县化竹金凤煤矿地质、金沙县高坪乡金凤金凤煤矿地质、曾永初、李忠英、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金沙县化竹金凤煤矿地质、金沙县高坪乡金凤金凤煤矿地质、曾永初、李忠英、陈国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因此,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結、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執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荇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絀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沙县化竹金凤煤矿地質、金沙县高坪乡金凤金凤煤矿地质、曾永初、李忠英、陈国军的账户余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晋城凤红煤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