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標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國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制度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制度。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五条要求优先权制度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制度”,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证奣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制度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標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國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制度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制度。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五条要求优先权制度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制度”,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证奣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制度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標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國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制度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制度。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五条要求优先权制度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制度”,并填写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制度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证奣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制度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