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补贴和安全学习有关联吗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荇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辦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發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屬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囚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體健康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間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業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笁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20号),保障劳动者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综合考慮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12年确定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指成都市气象局向公眾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和发放办法

三、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額管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嘚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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