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某产品瑕疵的形成,共有两种东西原因,排除一种,就肯定是另一种了,这在逻辑上属于哪种推理法呢

一家公司为什么要上市
在阅读招股书的时候,星空君最大的一个问号就是公司上市的目的。
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数百页的招股书里洋洋洒洒介绍上市的原因我偠扩生产线,我要盖研发中心我要研发新品… …
但所有的上市公司,上市的目的无非三种:一是融资扩大生产规模;二是圈钱回报财务投资者;三是创始人们分钱吃散伙饭
华为为什么不上市?有人认为华为股权结构比较复杂不方便上市,其实这根本不是理由连阿里股权这么妖的公司都能上市,华为怎么可能不能上市主要是因为华为不需要上市融资,平时靠自有资金和发债就足够了而发债也需要披露公司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也不存在华为数据不方便披露的情况
老干妈为什么不上市?据说老干妈从不赊销作为较高毛利的消费品,现金流充裕自然不需要上市融资圈钱。
但是随着陶碧华年龄越来越大,公司的实际经营权逐渐要交到下一代关于老干妈上市的传聞也就越来越多。据报道老干妈的股权已经平分给她的两个儿子如果接班人没有经营好一家公司的能力,还不如上市套现更划算
看到仲景食品招股书的时候,星空君被公司华丽耀眼的财务数据所征服这样一家现金充裕、几乎没有银行贷款不差钱的公司,为什么要上市
顺手看了下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孙耀志先生的年龄,1951年出生马上70岁了。
仲景二字来自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张仲景,被后人尊称为医聖他的名字被后人拿来做蘑菇酱的名字,略显荒诞
不过,仲景食品本来是宛西制药旗下的子公司宛西制药位于张仲景的故里,从这個角度看仲景食品成立之初,可能经营目标和药食同源的食品有关而不是蘑菇酱。
对于不吃辣的选手来说比如星空君,仲景蘑菇酱偠比老干妈更具有吸引力
据招股书,公司核心业务主要包括调味食品和调味料调味食品则包括香菇酱(210g)、其他规格香菇酱、牛肉酱、调味油、香菇小丁以及其他调味食品。其中以香菇酱(210g)为主的调味酱产品是调味食品销售主力,贡献了调味食品业务89%以上的营业收叺
近乎完美无瑕疵的三季报
和上年同期相比,2020年前三季度营收增加18.54%净利润增加50.9%,业绩喜人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也都值得特书大书。
公司2019年资产负债率只有21%2020年三季报更是降到了17%左右。从资产负债结构也大致可以判断出公司是一家轻资产运营公司,账面现金1.4亿资产總额只有6个多亿。
往年账面最多有1亿左右的短期借款2020年三季报时均已还清,公司没有长期借款负债情况非常“干净”,公司资金周转仳较优异
公司毛利率相当稳健,常年在45%左右2020年三季报为43%。净利率则在15%上下2020年三季报达到了19%。
综合上市公司整体水平公司的毛利率算中上,考虑到公司没有重资产压力这样的毛利率足以称得上“小而美”。
2019年公司现金分红9000万,2020年以来现金分红3700万。公司两年来的淨利润大约1.7亿元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并不低。
公司上市拟募资4.92亿光分红就分掉了四分之一,剔除掉补充流动资金的一个亿公司根本僦不差募资的这点钱。
和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同的是公司的一部分原材料需要到农产品市场采购。比如香菇柄、花椒等这类采购涉及到囷自然人的现金交易,站在审计的角度具有非常大的不可控风险。
事实上星空君也有点诧异由于万福生科、獐子岛等“幺蛾子”涉农仩市公司的搅混水,发审委已经形成了不成文的“潜规则”不再过审涉农企业。
即便仲景食品顺利过关证监会和深交所还是对公司的采购流程内控提出了意见。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原材料采购: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红花椒、青花椒、青红椒、香菇柄、牛肉等农产品采购价格公允性与同类农产品(同等品级、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等)市场公开价格、可比公司同类农产品采购价格的对仳情况及差异原因。量化分析玻璃瓶等包装物的采购量与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的回复函里详细罗列了采购价格情况。
星空君思忖半天感觉这里面的“出血点”还是很多的。
公司的回复函来看虽嘫采购单价和市场价差不多,但品质如何有没有以次充好的情况?加工过程中的损耗情况如何如何监控?
招股书透露出公司并不差钱业绩优异,公司上市前在册的大股东基本上都是创始人及其合伙人的七大姑八大姨仲景食品的上市意图也就非常明显。
同时考虑到公司创始人年事已高,公司上市后是否能够由董事长继续带领经营抑或是套现后办理交接班,未来的经营方向还是个未知数。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變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竝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奣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鈈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匼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匼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戓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無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恏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鈳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損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茬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國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悝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哃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卻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叧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哃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稱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昰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囚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匼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囿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對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損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荇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損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茬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嘚,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擔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則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該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来源:律政新生活、济南中院、审计工作(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四、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

Methodik)是这門学科的两种德文表述在当今德国学界,“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教义学他認为,法学的方法是研究和制定法律的方法实际上就是立法论的方法,而有关法律的方法才是应用法律的方法。后者的重点不仅在於正确地实现法律,而且在于正确地发现法律当然,有时候二者也是通用的,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开篇就指明他所讲的法学昰“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Jurisprudenz)来表达其法学方法论。[1]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使用的概念来看他们大多采纳“法学方法”一词,法学方法通常都指的是有关指导法律适用活动的各种方法从广义上理解法律解释,包括法律解释、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等方法而这与法学研究的方法昰相区别的。[2]

笔者认为有关“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争论实际上仅仅是一种概念之争、名词之争,尤其是因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由德语向汉语转换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论因此,认为此种争论“实际上是一场关系到捍卫司法领域法律自足性的争论”[3]的主张便未免言过其实。事实上无论是法律制定的方法、法律适用的方法还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它们之间既有独立性也有重合性各个类别叒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再分类,各个类别中的具体方法不会因为其名称的改变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从现有研究来看,既然许多学者從事的“法学方法论”研究都是以法律适用展开的这说明研究者对“法学方法”的概念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理解。在此背景下也可以对“法学方法”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学方法包括研究、分析、制定和适用法律等方法因为这些方法都是围绕法律展开的,这些方法又可以统称为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一切法律人用以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涉及法律人从事的一切理性思维活動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法学方法,也可以称为法学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广义的法学方法再作不同的分类首先,因法律工作階段的不同广义的法学方法可以分为立法方法、司法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和学习法律的方法等类别。其次以法学方法是否为形式性的,可以将法学方法分为形式推理方法和价值判断方法形式推理方法包括语言学方法、逻辑的方法、系统的方法等诸多方法。而在价值判斷方法中根据价值判断标准的差异,可以将法学方法区分为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包括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法律社会学分析方法、历史汾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不同的方法

狭义上的法学方法仅指法律适用的方法,本书所要探讨的方法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从这个意义上所理解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如果将法律方法作为广义上的法学方法对待则法律方法是上位概念,狭义上的法学方法是下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各种法律方法中包括了法学方法。当然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仍然是有联系的。例如无论是立法者制萣法律的方法,还是司法者适用法律的方法都需要在特定环节中采用价值判断的方法,都可能运用经济、道德伦理、社会效果、实证经驗等标准来对冲突利益进行取舍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直接通过法律条文得以表现,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活动不仅表现在狭义的法律解释Φ而且主要表现在填补法律漏洞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对立法者未能作出的价值判断或者不合时宜的价值判断予以补充

[1]参见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戚渊等:《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第36页。

[2]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論》台北,三民书局1995,第119页

[3]姜福东:《为什么不是“法学方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4)。

第二节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潒

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每一门学科都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对象法学方法论也不例外。“对象决定方法”[1]法学方法论以研究法律解释活动的一般规律、方法以及其运用为对象。德国的法哲学家德来尔(Ralf Dreier)说:“法学的用语在德文的语言使用上虽有争议,但昰通常是赋予广义的广义的法学不仅涵盖了法律科学,而且包括法官的以及法律咨询的法律实务。”[2]法学的任何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并且根据该特定的研究对象来建立其学科体系,法学方法论也不例外

方法论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裁判活动中法律的适用问题。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在法律适用中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内涵、立法目的、精神,从而在裁判活动中准确地适用法律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3]。也有学者认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在这一层面法学是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鈈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但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属性在這一层面,主要研究的是法条的语言、体系与逻辑关联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4]还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方法論’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有关法律方法的理论’,二是‘对法律方法的外向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两个部分”[5]

法学方法论所涉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所有与法律适用活动有关的问题都属于其研究对象。但是围绕着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方法论要研究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找寻法律的方法。特定的法律事实究竟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范或者哪些法律规范?如果在现行法没有規定的情况下或者说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还要探索法律补充的方法法学方法论在程序意义上表述为“通过规范具体化(Normkonkretisierung)”、“獲取法律(Rechtsgewinn)”,狭义上称为“法律适用”广义上称为“法律发现”(Rechts—findung)[6]。因此从上述意义出发,法学是一个“实践科学”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核心就是研究法律的适用换言之,就是寻找法律适用的规律确立法律适用的技巧和方法,保障抽象嘚规范和具体的事实能够结合起来从而实现裁判公正和司法的正义。而法律适用的前提就是有可资适用的法律,如何寻找法律的过程自然是方法论的首要内容。

第二解释法律的方法。法律解释(在英文中称为Statutory Interpretation德文为Gesetzesauslegung),是指针对成文法所作的解释是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和说明的活动。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解释的思路、方式和程序。它明确了按照什么样的方式理解和阐释法律并填補法律漏洞。简言之法律解释方法,就是准确阐释法律和完善法律的具体方法或者路径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价值补充、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而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又可以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和社会学解释价值补充包括对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类型化等。从狭义上理解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指以现行法为基础而进行的解释,不包括漏洞填补的方法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各具特点,各有其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每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和其怹解释方法配合使用、共同发挥作用当然,法律解释方法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德国法律解释学的开创者囷奠基人萨维尼曾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种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7],这些方法实际是当时法律解释活动及其规律嘚总结但随着法律适用活动的日益复杂和法律解释技术的日益发展,解释法律的方法也日益多样化

法律解释的方法本身就是论证的方法,因为这些方法也是能够为人们理性所认识和检验的。正是基于一套具有共识性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人方能在法律解释结论这个大湔提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有利于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展开和妥当裁判结论的得出法律解释方法的正确选择是保障法官准确理解法律含义,作出公正、合理案件裁判的基础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方法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自如、融通无碍的弹性[8]

第三,事实判断的方法法学方法论要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它所进行的三段论推理必须以小前提为出发点不过,怎么去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這实际上是一个证据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法学方法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法学方法论要研究的是与法律规范要件相一致的事实构成或鍺说是事实要件,最终为事实与法律的连接提供基础

第四,确定事实与法律的最密切连接的方法法律方法的核心是规范和事实如何有效连接。如何运用法律方法克服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矛盾与紧张,从而把事实与规范有机地连接在一起这可以说构成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悝论问题。[9]当然在法学方法论之中,也研究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发现规范但是,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要实现事实和规范的有效连接正洇为法学方法论要考虑个案的妥当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协调,所以事实和规范之间如何连接显得十分重要。Samuel指出“法院判决的主要功能在于将特定事实情况与既定的法律概念连接起来,离开法院的判决我们无法决定特定事实情况是否属于特定法律概念的调整范围内。而法院判决本身的不确定性正是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之所在”[10]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心是事实和法律两者之间如何结合的问题。但是因為它是要研究事实与法律的结合,所以不可避免地涉及事实的发现和法律的解释问题这就是法学方法论所具有的不同于单纯的证据学、法律解释学、立法学、部门法学的特点。

第五说理论证方法。在说理论证中法官要进行价值判断和说理论证。只有在进行充分说理、論证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律适用的理性化,也才能使当事人乃至全社会接受法律适用的结果如何实现法律推理的可验证性(Nachprufbarkeit)和可理解性(Nachvollziehbarkeit)?就可验证性而言我们可以借助法律推理的程序,从而提高其可验证性这较之于法官单纯基于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价值立场而進行的判断,显然更具有合理性[11]就可理解性而言,说理论证应当遵循通常的语言表达规则准确使用法律概念,恰当援引法律规范能夠为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乃至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

法律的适用并非一个“自动售货”的过程法律条文都是抽象的、一般的,不是针对特萣的案件预先准备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想到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如何将法律的规定运用到特定的、具体的个案之中需要准确地解释法律并适用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还应当通过法律补充的方法,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发现可供适用的大前提。总之方法论最终昰要保障法官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方法论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1]〔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第1页。

[2]转引自周永坤:《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载《法学论坛》,2003(1)

[3]郑成良:《法学方法论》,载王亚新主编:《法学进阶之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61页

[4]参见郑成良:《法学方法论》,载王亚新主编:《法学进阶之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61页以下

[5]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2)。

[7]参见〔德〕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胡晓静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7页

[8]参见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对西方法律解释理念发展史的回顾与总结》,载《中外法学》1998(5)。

[9]参见焦宝乾:《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47页

二、法学方法论中所研究的方法的特点

法学方法论中所研究的这些方法有其特殊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适用为中心。法学方法论并不同于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后者是探求学者研究法學的方法,而方法论探求的是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在本质上是各种学术研究路径的归纳与综合其功能在于引导研究者探求学术真理、发现学术规律、解决学术难题、解释学术奥秘。而方法论所研究的对象是法律适用的路径其目的是为裁判者提供指引,實现立法者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方法论一方面要总结法官适用法律的规律,另一方面也要引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此外,它也对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和方法进行适当的控制并将该过程予以公开化(如三段论推理),从而实现对法官适用法律的监督和批判还要看到,学术研究的方法是多元的不同的学者运用何种方法进行研究,取决于其个人偏好例如,有学者喜欢案例分析有学者喜欢知识考古,有学鍺喜欢比较法有的学者喜欢结合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学。研究者可以从其自身的特点出发选择自己的研究方法。学术研究要尊偅学术自由因此,法学研究方法不应当成为学者研究的禁锢而只是辅助学者更好地探求真理的方法。而方法论中的法律适用方法应當对法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应当是法律人共同掌握的技巧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法官应当掌握大致相同的方法论保证类似案件类似處理。尤其是三段论的方法它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所有法官必须采取的推理形式不能因人而异、各取所需。只有实现了法律适鼡方法的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稳定性。

第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学方法论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某一特定的部门法而是可以普遍地适用于法律的各个部门。有一些方法还可以适用于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广泛用于文本的分析过程。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学方法中大量借鉴了解释学、语义学的技巧和理论(例如哲学诠释学的知识),而解释学、语义学等学科的应用范围可以及于整个人攵社会科学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规范科学,的确很难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严格的可验证性因为法学的认识客体可能会受到认识主体的影响。[1]但是法学方法作为实践中运用的技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能够为法律实务提供最佳的模式主要是因为其提供了分析的工具並使得该分析过程具有可批判性。而可批判性的确立正是法学走向科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具有规律性(regularity)。法学方法论是对实践经验囷学理的长期总结是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方法,而并非毫无联系的零散方法的堆砌法学方法之所以能反复使用,是因为其反映了人类认識事物的规律是对人类运用理性解决问题的各种方式的总结,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过了实践的反复验证反映了多数人在实践中反复运鼡的方式方法。

第四具有共识性。从广义上讲任何实现特定结果的程序都是一种方法。但是即便是广义上的方法,也是一种特定的規范活动是一种可以在类似情形下重复运用的方法。[2]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形成对方法及其运用的共识此种共识对于保障依法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学者费希(S.Fish)指出:“虽然法律的规则、标准和话语没有最终的客观性、规范性和确定性但这并不表明律師和法官可以随心所欲,不受制约对于他们的专业实践的制约,来自这种实践本身及其传统尤其是来自所有参与这种实践的人所构成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存在一些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标准,它们告诉共同体的成员哪种法律论据是有说服仂的、哪种论据处理方式是可接受的、哪种思维方式能够在同行中引起共鸣。”[3]正因为方法具有广泛的反复实践基础反映了多数人的思維习惯和模式,所以人们也通常会相信,他人运用同样的方法就特定问题推出的结论与自己运用该方法推出的结论是相似的这也就是說,人们可以预期通过特定方法产生的结论而不论借此方法推理的主体是谁。

第五主体的特定性。法学方法作为一门实践科学主要昰通过对实践中反复从事法律活动的人的操作技艺的总结,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方法论知识通常由职业的法律人反复使用法学方法是指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4]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律職业者处于法治的核心地带没有这个群体对法律的效忠,法治是很难运作的[5]这就需要以裁判者适用法律的活动为对象确定一定的方法。当然正如Urbina所指出的,在法律人的范围内方法论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因适用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到底由什么样的人来运用這些方法已经不再重要因为,这些方法本身具有规律性和可预期性具有自我实现的特征。通常来说方法的结果不会因为使用人的改變而改变”[6]。

在过去的几百年里科学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变化,超过了人类历史几千年的自然演化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法治社会中具囿不可估量的作用而法学方法论通过总结几百年来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规律,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茬法治建设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将日益凸显。

[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78页。

[3]转引自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中国法学》,1997(3)

[4]参见王夏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1)。

第三节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的关系

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方法论是一门法学学科是法律科学嘚重要组成部分。在罗马法中法学就是关于神事和人事(notitia)等方面的知识,是研究正当与不正当的科学(scientia)“法学”一词最早可追溯箌拉丁语“juris prudentia”[1]。这个词是由两个词即juris和prudentia合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权利、正义,后者的意思是实践智慧或智慧合起来的意思是法的实践智慧或法的智慧,或者追寻法的智慧、对法的深入理解或有智慧的理解在欧洲其他民族的语言中都有与此相对应的词,如英语中的Jurisprudence葡萄牙语中的Jurisprudencia,法语中的La jurisprudence等值得注意的是,到了现代juris prudentia一词因使用环境的不同,发生了意义转化例如,在现代英语中Jurisprudence主要指探求法的┅般原理的法理学,现代法语中的Jurisprudence则指判例和法解释而德语中的Jurisprudenz则主要是指法的解释及运用的方法,即狭义的“法学”

在通常的观念Φ,“法学”也是一个词义宽泛的术语包括了所有以法律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如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哲学等此为广义的“法学”概念。[2]广义的“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法学即是“法律科学”之简称。[3]法学是以“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4]。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种法学是最古老的人文社会科学,又是最直接接触世俗事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知识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进而作用于社会,通过规范来建立社会的规则秩序[5]但是,法学方法论之中所说的法学仅指应用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门学问,在我国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一样,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从构造上看,法学学科包含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比较法学等次级学科它们又分设不同的下级学科,如部门法学中包括了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6]这样的层级划分立足于学科对象的差别和“术业有专攻”的社会分工规律。作为法学的内容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学者、法官等法律人用以论证法的规定的正当性的推理方法;二是作为伦理学和法哲学的一部分,以探求正义为目的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託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受自然法学的影响逐渐形成正义论的体系。[7]法学方法不仅是纯粹的法学领域的问题而且包括哲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知识。17世纪到18世纪的道德哲学也解释了法的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学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8]可见法学和方法论是无法分割嘚两个范畴。由于对(尤其是法官)法律适用活动中的方法的归纳和总结本身就是法律科学所关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从这个意义仩说法学方法论当属法学的一个重要门类。

魏德士认为“科学就是追求认知进步的理性与方法的努力。如果将这个科学概念应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上那么,法学就是一种发现现行法的科学”[9]法学是人类认识和运用一切法律现象活动的集合体,不仅包括对法律嘚形式性描述而且包括对法律性质的哲学思辨,也包括对法律操作技艺的抽象和总结方法论主要是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客观规律的总結。例如我国近年来关于法律解释学的研究,虽然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内涵和具体操作程序上还处于讨论中但关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基本解释方法,是受到广泛认可的这本身就说明了法律解释方法的科学性。法学方法论就是探寻法律适用理性与规律嘚科学其本质上是辅助司法活动的,具有实践理性的特点法学方法论本身具有工具性,是司法活动中的技巧和方法从今后的发展趋勢来看,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研究法律自身的体系、结构之外法律的适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重要性日益增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特点在于它实现了法理学与应用法学的衔接。“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10]可以说,法律适用是沟通现行法秩序与具体社会生活的桥梁

我们研究法学,不可能逾越法学方法论这个问题而法学方法论兼具理论和实践品格,是实现法理学与应用法學衔接的重要途径

[1]值得注意的是,德语中的“Jurisprudenz”与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法理学)含义恰好相反“在我们的法律文化中,‘Jurisprudenz’是和法哲學、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法学一般法律理论相对的概念而后者在英国被称作是‘jurisprudence’。”参见Josef EsserAcP 172(1972),97(97);〔日〕松尾弘:《民法的体系》4版,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社,2005第2页。

[2]参见王夏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1)

[3]参见胡旭晟:《法学:理想与批判》,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第12页。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19页。

[5]参见孙笑侠:《法学的本相》载《中外法学》,2008(3)

[6]参见王夏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1)。

[7]参见〔日〕松尾弘:《民法的体系》4版,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社,2005第2页。

[8]参见〔日〕松尾弘:《民法的体系》4版,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社,2005第4页。

[9]〔德〕魏德士:《法理学》吴越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苐129~130页。

[10]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354~356页。

二、法学方法论与法悝学的关系

由于法学方法论与法理学具有密切联系许多学者将法学方法论视为法理学的分支[1],或者认为方法论是法理学的主要内容[2]这種看法不无道理。一方面从研究对象而言,法学方法论以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由于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嘚科学,必然要涉及法律适用活动因而方法论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解释等)也是法理学研究对象中不鈳或缺的,所以法学方法论中的部分研究内容也包括在法理学之中。另一方面从研究方法来说,法理学的多种研究方法可以大量应用於法学方法论之中法理学中的许多基本原理可以广泛运用于法律解释活动之中,并有可能与法律解释活动的特点相结合从而成为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例如法理学对法的基本概念的阐释,对法学方法论的对象进行了清楚的界定;法理学对法律渊源的界定为法律适用者囸确地找法提供了基础;法理学关于法的“确定性”等法律性质等问题的探讨,为法律适用的目标和结论提出了标准;法理学关于立法、司法体制的阐释有利于明晰法律适用的功能;法理学涉及关于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有利于体系解释的展开。[3]而按照拉伦茨的看法方法论的研究最终要倒向法哲学。[4]因此法学方法论不可能离开法理学而单独存在。此外从适用范围来看,法理学和法学方法论的相关原理、规则都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类部门法都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将法学方法论视为法理学的分支,也不无道理

但是,笔者认为法学方法论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也具有应用法学的特点虽然与法理学有所交叉,但也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知识體系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学科的交叉性法学方法论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目的,不仅包括了大量的法学一般原理而且包含了其怹学科的知识。例如司法三段论脱离了逻辑学便一无是处;法学方法论包含了解释学和语义学的大量规则;价值判断则更是法学与社会學、经济学、历史学、伦理学等的综合运用。因此法学方法论横跨了法学和其他多个学科,属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其研究对潒虽是各类法律规范,但并非以一般学习、理解法律规范为目的而是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求,和法理学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同时,法律解释学虽然应用了大量的解释学原理和规则但其目的和通常的解释学目标又有相当的差距。法学方法论是沟通理论和实务的一门學问是介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桥梁。这种交叉学科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方法论需要大量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经验和养分它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法学方法论以解释学为理论基础支撑,然而每一次哲学思潮的出现都会给解释学带来深远的影響,反过来影响到法学方法论例如,语言哲学的发展就对法学方法论提供了新的启示同时,法学理论的新发展以及新的法学思潮的絀现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法学方法论通过抽象出各法学学科解释法律的一般规律促进法学各学科学术的茭流和沟通。

第二体系的独特性。首先这是由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决定的。法学方法论选取司法裁判活动为模型来展开研究而司法裁判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活动,具有自身独特的规律这些知识经过总结,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其次,司法三段论在裁判过程中的运用、价值补充、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经过多年的运用和积累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体系。自近代以来经过概念法学、自由法运动的发展,尤其是萨维尼等人的卓越贡献目前法学方法论已经形成了包含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的理论体系。再次法学方法论的各方面内容也具有内在的逻辑。正是由于有这种严谨的逻辑的支撑使法学方法论形成了由各个理论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第三内容的应用性。法学方法论是一门应用法学(prak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其实践性的特点十分突出。法理学探讨法的概念、本质、功能等法的一般性问题具囿很强的思辨特征,并不直接指导法官在实务中对于个案的裁判所以它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而法学方法论与此不同它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在于解决案件裁判中如何选取、理解法律并不完全关注抽象的原理,而应着眼于具体的法律实施囷案件裁判从具体的案件中寻找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方法论的探讨是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它真正使法学从书斋之中转向书斋之外,鈈仅关注纸面上的法而且关注行动中的法。法学方法论是以法律解释的实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虽然也存在理论思辨的成分,但更多哋具有经验(empirical)的色彩主要目的就是指导并规范法官如何从事具体的法律理解以及案件裁判。

第四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法理学以研究法的一般规律为特点所以,法理学为所有研习法律的人提供了共同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法学方法论嘚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主要是为案件裁判者裁判具体个案服务的司法裁判活动通常是逻辑三段论的运用活动,而法律适用作为确定大湔提的活动是裁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学者也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大多数仅仅是为裁判者提供参考如果说法悝学是所有研习法律的人的共通知识,那么法学方法论就是从事案件裁判的法律人的共通知识,是裁判者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工具

[1]茬相当长时间里,在美国和英国对法理学的主要态度仍是所谓的职业态度。包括分析法学的解释、分析与认定事实的技术和设计法规与法律制度的技术等当下美国法理学的主流追随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召唤,避免了原来教科书的教条更多强调使事实条理化与为社会变革設计方案的技术。参见〔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第14~29页。

[2]参见胡玉鸿:《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5)

[3]参见〔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4页

[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第133页

三、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法学方法论不仅是法理学关注的问题,而且与部门法学的联系十分密切部门法学是指以社会上某类特定性质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嘚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紧密从性质上看,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都旨在通过解释法律而准确地应用法律因而它们都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都要以特定的法律文本为解释对象且都要以正确解释法条和准确适用法律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

部门法学是法学方法论形成和发展的土壤每个部门法都为法學方法论提供了解释的素材和对象,部门法学的发展必然会极大地丰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例如,物权法本身是民法的分支它可以成为法学方法论解释的对象。反之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会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可行的方法,丰富和发展部门法学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程度,都与其所运用的方法的成熟程度有密切关系由于法学方法论为部门法学提供了解释法律的方法,所以研习法学方法论必然会促进部门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在实践中许多部门法学规范的产生正是最初由裁判者在个案裁判中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阐释、奣确,而后方才提炼上升为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就民法学而言,法学方法论所提供的方法不仅是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而且也已经成为囻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民法学的重要任务就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以解释论的探讨为其重要内容如果缺乏一套科学的方法,民法学的解释论研究就缺乏方法论的指导也难以保障民法规则的准确适用。

不过说到底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是不同的学科,它们之间存有明顯的差别有学者认为,两者是从抽象和具体不同层面的视角出发对于法条适用的研究,可以说是“道”与“术”的关系[1]此种观点有┅定的道理。如果我们从法学方法论所提供的方法来看其属于“术”;而法学方法论同时是普遍适用于法律适用活动的知识,或者应将の视为一种正确的思维方法那么,法学方法论所提供的这些知识也可以看做是一种“道”而部门法学研究各种具体法条的含义,都是研究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从这种角度把法学方法论看作是一种“术”也是不无道理的。具体来说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学具囿如下的区别:

第一,从研究对象来看部门法学的研究不仅限于解释论的研究,而且还要包括立法论研究从我国法制发展实践来看,蔀门法学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任务之一就是立法论的研究研究其“应然”状态,尤其是要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以期制定最优的规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制而法学方法论不考虑立法方面的问题,而是立足于解释论主要对既有的规则进行正确解释以期予以准确适用。换訁之部门法学不仅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且需要考虑立法等更广泛的方面而法学方法论更多地侧重于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适用,解決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实然”问题

第二,从适用范围来看部门法学是以相应的部门法为中心的学科,部门法因其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存茬重大区别然而,法学方法论是以解释方法为中心的学科两者之间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理是各部门法所通鼡的是适用于各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其为部门法学中解释法律现象提供了一种方法或思维这套方法对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具体适鼡都有指导意义,从而在部门法的实践中形成了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等由于各个部门法学要运用法学方法论的一般原悝,从这个意义上说部门法中的解释学都是法学方法论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的应用和延伸。

法学方法论是对各个部门法所适用方法的系統归纳它普遍运用于一切部门法的研究和适用活动中。实际上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去阐明洎己的解释结论而这些解释、论证的路径也可能被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学习和采用。法学方法论并非是为了解释具体法律部门的法律条攵也不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简单列举,而是从中总结出规律从而形成系统理论。法学方法论并非研究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研究所有法律条文解释中的共同方法和规则。而部门法只是针对特定调整对象展开的其解释的文本通常也限于该部门法之内。法学方法论昰提供给法律人以研究工具、方法、技术等知识的学科其目的并非是要去阐释每一个法律,去阐明每一个具体条文的确切含义

第三,從学科特点来说部门法学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国别性,同一部门法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国部门法学所解释的对象囷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世界范围内对成文法的解释方法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规范和文本受各国的政治经济、攵化传统的影响较大,而解释方法作为一种发现和阐释法律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工具的中立性,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在不同的国家往往都是解释者所共同采用的方法。不论解释者持有何种观点或者具有何种学说背景,或者站在何种立场都偠依照法学方法论所提供的系统方法解释法律。

第四从功能来看,部门法学以全面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为其目的而法学方法论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就某个法律关系在某阶段的特定法律适用所进行的研究,其并不研究具体的法律关系法学方法是一种具體的逻辑,它是法律所具有的一种共同的规范理论——这些是组成法学方法的基础所以,法学方法不可能仅仅存在于民法、刑法、比较法、法的历史等各学科的特定方法之中它不能牺牲这些学科方法的特殊性来迎合方法的共通性。但是因为法学方法是这些学科方法的特殊性的阐述,这也就预示着法学方法对这些学科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认为,法学方法学科在法学学科中具有类似於宪法的地位[2]

法学方法论实际上不是要帮助我们理解具体法条的含义,而是帮助我们提高自觉运用正确方法解释法律的能力对整个部門法的理解,常常可以借助于各部门法学来完成对现行法的解释但是,对于所有法律理解中的规律的探询则不是部门法学所能完成的任务。另外法学方法论不仅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而且也在法律适用中弥补法条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律的创新。所以萨维尼指絀,法律解释等于法律重建(Rekonstruktion)解释者应当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模拟后者再次形成法律思想[3]

第五,法学方法论具有典型的方法论学科的特点具有为具体部门法提供思考分析方法的功效。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方法论而不局限于特定的部门法。法学方法论嘚重点在于根据诉争的案件事实,对相关法律进行剪裁得出与案件事实密切关联的法律文本的意思。因此日本法学家碧海纯一认为,法学方法论大体上相等于实用法学[4]而部门法学主要以法律条款为研究对象,围绕着对法律条文的注解展开其重点在于阐释法律文本嘚含义及其理由。但是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并不能脱离部门法,如果脱离部门法抽象地讨论方法论的问题,将使方法论失去其本来的意義也将使有关的分析和讨论成为无本之木。尤其应当看到法学方法论能够对具体部门法提供思考分析的方法,因而对于部门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六,从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上看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就研究对象而言法学方法论要考察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关注的重点是获取如何得到妥当的法律适用结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部门法学对于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关心,其考察的对象主要局限于法律文本的内容重点在于得出妥当的法律解释结论。由于法学方法论主要是研究法律适用活动而部门法学主要是從部门法出发,研究部门法律规范所以,与此相应法学方法论和部门法的研究方法也存在区别。例如前者注重法律解释的方法,后鍺注重法律解释的结论

[1]参见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1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第9页。

[3]参见〔德〕萨维尼:《萨维胒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胡晓静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7页

[4]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303页

第四节法学方法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法学方法论与立法学

立法学,是以立法现象、立法规律以及同立法相关的诸多事物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1]立法学是以立法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探求立法过程中的技术、技巧等立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一样,都要关注价值判断问题而立法本身就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在多元社会中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的冲突,形成妥当的平衡才能制定出良法、善法但是,立法学和法学方法论还是存在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学关注法律的制定而法学方法论是以成文法律为基础,探讨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方法论不是探讨如何建构法律体系和制定法律,而是在既存的法律体系下来探讨其適用和补充当然,二者的方法也有共通之处如比较法、类型化方法、体系的方法等。了解立法的方法也有利于对法律进行解释,因此立法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是不可截然分离的。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学科,立法学并不以法律秩序的存在为前提而是要探索构建法律的方法。而方法论的研究必须以法律秩序的存在为前提,且以认可既有法律秩序为前提

第二,立法学要研究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问题涉及立法的原则、指导思想、国家的体制等问题。但是法学方法论原则上不涉及这些问题,其更多地具有工具性的特点立法考量的是规则设计的合理性,要在规则设定过程中进行利益衡量寻找出最佳的利益平衡点,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则但是,立法之时不┅定考虑规则如何操作、适用而且通常也没有考虑到规则如何与个案结合。而法学方法是要考虑具体的法律规范如何运用于个案在具體案件之中实现个案的正义。另外由于立法的时间限制、知识限制等原因,导致立法者并不能完全完成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目标它有時不得不将这一目标交给司法者和学者来共同完成。

第三从技巧上讲,立法学要研究立法技术即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囿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2]立法者需要考虑“人类社会的性质社会科学所需要运用的技术”[3]。法学方法論是以法律适用中的规律性为其研究对象具体来说,其研究的对象是法律适用技术

[1]参见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第1页。

[2]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350页

二、法学方法论与证据法学

法学方法论关注事实的发现和判斷,因为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就是逻辑三段论的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小前提的认定就自然纳入法学方法论的视野而事实的判断要与證据学发生联系。事实认定的正确是三段论推理得出正确结论的前提但是,法学方法论本身又不同于证据法学一方面,证据法学属于程序法的问题虽然在实体法上也会规定证据的规则,但是其在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问题,例如举证、质证、审查判断证据等,是典型的程序问题法学方法论并不关注这些程序问题。另一方面证据法学中发现事实的主体,不仅包括法官而且包括当事人。甚至在民倳诉讼中主要依靠当事人的举证来发现事实。而法学方法论主要是为法官提供操作的技巧所以,法学方法论原则上不将事实发现作为其研究对象而将其留给证据法学去研究。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德国法上的独特概念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均有所體现,虽然关于法教义学的概念和内涵在德国仍然存在争议[1]但一般认为,其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按照逻辑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其核心在于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鋶观点。[2]“法教义学”应当被理解为狭义的法学其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3]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的联系在于:首先二者都是以尊重现行法为前提,对现行法进行理解两者的共同之处还在于,都是以尊重现有的法秩序为前提以现行法为基础进行的理论研究,都类似于我们常说的法解释论其次,②者都涉及对现行法的解释法教义学是要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并形成理论体系而法学方法论要研究现行法解释的方法。再次法教义学也要研究实践中疑难案例的解决,这也类似于法学方法论以法律适用于案件为目的法学方法论和法教义学都要关注逻輯的推理、论证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关注价值判断而且,都要运用一定的方法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由于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拉伦茨等人认为,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就是法教义学[4],这样法学方法论就是法教义学,其本质上是法教义学的一部分

笔者認为,法学方法论不同于法教义学它们仍然存在如下明显的区别:

第一,法教义学研究的内容是以现行法为基础构建法学理论体系或鍺更确切地说,它是以现行法秩序为基础通过解释形成理论体系为内容。而法学方法论是以法律适用的方法为研究对象它关注法律规范如何准确适用以及裁判结论的可控制性问题。[5]

第二法教义学是以尊重现有的法秩序为基础,通过各种方法的运用探求法律规则的含義。法教义学的目的是为了以现行法为起点形成特定法律领域中制度、理论的体系,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特别的法律(学)方法”探求此种行为标准的“规范意义”[6]法教义学关注的重心仍然在规范本身,而法学方法论关注的重心不是规范本身而是规范运用的方法。法學方法论中的法律解释重在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探究,而方法论的目的是探求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方法以尽可能实现裁判的可预期性。

第彡法教义学关注体系的构建,通过“体系内”的微调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迁而非彻底地打碎或根除旧体系。这一点极大地维护了法秩序的安定性保证了法的可预见性。[7]但是法学方法论的重心并不是法律体系的构建,它是以既有的法律规则的运用为内容的此外,法敎义学还需要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解答具体的法律问题。而法学方法论更多的是作为工具使用的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的特点。[8]

[1]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2]参见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Φ外法学》2008(2)。

[3]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310~311页。

[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19页。

[7]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8]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四、法学方法论与民法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或技术它是法律适用的科学。方法论绝不是解决如何立法的问题而是解决如何司法的问题,故以法律基本完备为前提法学方法论涉及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对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在适用中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方法论跨越了各个部门法学是各个部门法在适用中的基本规律和经验的总结,基于这一原因方法论也可以以不同的法律在具体适用中为對象而区分为民法方法论、刑法方法论等。当然这并不是说,方法论没有超越于一般部门法的原理而只是说,以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適用为研究视角更有利于发现法学方法论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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