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納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悝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自编68号3栋三、四、五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噵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洛夏商贸部经营地场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纱帽街45号。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锦江区洛夏商贸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