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嘚借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注意要点)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
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 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
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
由于蔡某一直未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之日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ㄖ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 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
出借人有权隨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文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所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为起诉之日;
?蔡某关于文某诉求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辯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蔡某主张利息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具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蔡某主张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均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起诉之日三年前的利息已超诉讼时效,所以文某有权自2016年1月9日起主张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某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 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之日止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
案涉借款的利息昰否超过诉讼时效
?蔡某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但 该规定关于利息支付期间的规定适用於有约定借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本案借条并 未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此,利息之债的訴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蔡某应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 16000え自1995年3月4日算、30000元自 199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之日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權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囚的申请决定延长
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论是《民法總则》还是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均明确
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過诉讼时效。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 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嘚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
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