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 (朱晨曦 张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针对有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轉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国最高囚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上述转贷行为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此次修订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此外《规定》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當认定无效。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指出,此次修订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點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種情形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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