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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东凯银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號。

负责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山东凯银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魏好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志训男,195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西崇玉,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崇玉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刘桥支行62×××38账户存款700.00元至广饶縣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1×××06)。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燕子滨、山东山东凯银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真山東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燕子滨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永章山东德桥律師事务所律师。

山东山东凯银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div>

法定代表人:魏好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聶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燕子滨、被告山东山东凯銀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燕子滨于同年4月28日提起反诉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燕子滨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間自愿撤回起诉燕子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反诉,均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燕子滨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燕子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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