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號。
负责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山东凯银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魏好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志训男,195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西崇玉,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崇玉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刘桥支行62×××38账户存款700.00元至广饶縣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1×××06)。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