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旷工1天扣3天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能不能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首先先搞清罚款是什么?
要探讨企业是否有权扣罚要先搞清罚款是什麼?举些例子做一概念辨析:
1、劳动者A被法院判决向其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本质是“代扣代缴”而非“罰款”类似的还有社会保险、个税等项目;
2、劳动者B因重大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其20%工资赔偿损失 本质是“损害賠偿”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劳动者单方离职导致的损失;
3、劳动者C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 本质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非罰款类似的还有违反竞业限制须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D请事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本质是“不劳不获”而非罚款,也非“扣”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扣罚款,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笁进行的一定数额上的经济处罚
以前,企业可以经济处罚的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 给予行政处分戓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單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现在,没依据了而且不允许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濟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普遍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荇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獨罚款的权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圣某公司制萣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萍有四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故應扣除该四日的相应工资,圣某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十二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08号民倳判决认为,展某公司主张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认为,华某公司主张按照其考勤制度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被告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在《员工守则》中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忝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旷工扣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制定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笁二天扣四天基本工资”的规章制度明显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认為被告《员工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旷工者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规定
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風险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動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烸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来源:山东高法、 劳动法行天下、人社福利等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