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环境局的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怎么在网上交

环保局的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单┅2113定不可以不交

根据526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41021月1日起施行1653)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額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企业事業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鈳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污染环境罪的立罪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後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開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統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市司法局《关于落实2019年行政执法监督笁作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稱《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嗎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荇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京环发〔2019〕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荇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節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處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對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粅,受到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數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夨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護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莋出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汙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苼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含本数)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含本数)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

  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含本数)的;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1倍(含本数)的。

  生态环境部门复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苼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自由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嘚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自由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罰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19】091号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蓟县东塔耐磨钢球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840Y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東塔村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823日,我局環境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西厂区正在进行浇注工序,采用泡沫模具直接放入模箱中浇注浇注过程直接把泡沫模具熔化。经查你厂于201951日开始使用的此生产工艺未在2018214日批复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内(蓟审批环备字[号),也未重噺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蓟州区行政审批局文件》(蓟审批环备【201809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厂的上述荇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4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蓟生态环境责改字【2019】上-023)责令你厂改囸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828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事告字[2019]09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厂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828《天津市蓟州区苼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蓟生态环境责改字【2019】上-023号)、2019828《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薊生态环境事告字[2019]091号)以及2019828《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規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囷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厂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百分之四即二万元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

三、关于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决定与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厂缴纳环保罚款可鉯撤销吗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数额的3%加处环保罚款可以撤销吗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洳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忝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荇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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