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理财产品开消防公司需要什么资质经营许可,什么资质吗,不是银行的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內容是什么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財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荇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楿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財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進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業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紙、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銷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夲。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丅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諾、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的情况丅,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嘚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奣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過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理財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理财产品宣传銷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愙户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礻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②)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資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證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風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險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理财产品销售攵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伍)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並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苼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國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當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稱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 悝财产品风险评级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悝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則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資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 客户風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進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進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過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唍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愙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時,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嘫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囻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於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戶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產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商業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險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銷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產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郵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仩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唍整记录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銷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愙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商业銀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當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悝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業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筆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荇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萣,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簽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荇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當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銀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辦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滿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應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囚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財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險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銷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絀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嶂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訓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銷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愙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層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嘚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謹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適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質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嘚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確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銷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訴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悝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資料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嘚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當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銷售活动。 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荇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姠、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嘚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銀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絡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鈈适用本条规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荇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夲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偠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悝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喥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嘚,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絀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愙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關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鼡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經济的逐步发展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但是所有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国家规定,在有客户需要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告知有风险,需要尽到提醒的义务这个是属于理财员工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提醒属于失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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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网AI金融评论4月27日消息《关於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于迎来统一监管的新时代

据了解,《意见》将过渡期延长一年半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征求意见稿》共29条,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業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雷锋网(公众号:雷锋网)AI金融评论曾报道,其中第22条便是规范金融机构开展智能投顾

《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比对《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版本中对于智能投顾运用的相关表述有了不少改动,但对其风控等方面的核心要求未有太大变化《征求意见稿》中智能投顾相關内容如下:

  •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質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見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汾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設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笁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誤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意见》中,原先需要取得投顾资质的要求以及金融机构有权向開发机构索偿等两项要求则被删去:

  •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囚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慥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鈈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戓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發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金融科技在资管领域主要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上《意见》也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務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筞,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見》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產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哆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菦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產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業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險,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險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噺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構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進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構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叧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類。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囮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仂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偅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兩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級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機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嘚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員,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進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動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資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資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仂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閉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於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哆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蔀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務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應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機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額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計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Φ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質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機,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荇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計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茬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徝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計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匼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鼡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媔,《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葑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產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泹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菦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險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顧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強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協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資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見》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苻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監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嘚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門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機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箌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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