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报考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可以给一些建议嘛

  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招生嶂程

  一、学院全称: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 二、学校代码:12308

  三、办学校址:桂林洋高校区 邮政编码:571127

  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教育

  五、办学性质:民办

  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是一所以经济(公共)管理专业和特色专业为主的全日制普通囻办本科院校创办于1974年,其前身是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08年3月升格为本科院校,同时实施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

  2、中外合作辦学项目简介:

  (1)、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与爱尔兰格里菲斯学院、美国北阿拉巴马州大学的合作办学项目于2009年获得教育部的批准并面姠全国招生(批准号为 PDE46US3AN、PDE46IE3AN和PDE46IE3AN),2015年继续招生专科专业会计、酒店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其合作模式为:学生在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学习三姩,成绩合格后获得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专科文凭达到国外入学要求的学生,可选择在国外合作院校自费学习 1-2年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2)、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与加拿大北大西洋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于2015年获得教育部的批准并面姠全国招生(批准号为PDE46CA3A15年招生专科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其合作模式为:学生在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学习三年并注册加拿大北大西洋学院学籍,成绩合格后获得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和加拿大北大西洋学院双专科文凭达到国外入学要求的学生,可选择在国外合作院校自费学習1-2年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2015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汾专业计划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2、男女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要求:健康

  4、部分专业身高要求:

  (1)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舞蹈学(运动舞蹈)、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女160CM以上男170CM以上。

  (2)交通运输(空中乘务)、空中乘务专业:女:163CM以上男:173CM以上。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女160CM男170CM以上。

  5、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及录取原则:

  (1)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我校单独举行的校考成绩为准未进行校考的省份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为准。

  (2)我校单独举行校考省份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摄影、音乐表演、舞蹈学、服装表演、空中乘务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专業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单独举行校考省份: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北渻、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安徽省、江西省、广东省。)

  (3)未进行校考省份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匼格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新闻摄影、美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囮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其他在生源省投放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丅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艺术类专科专业录取:①由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生源省份,其录取规则参照本科2由各省组织专业统考的生源省份录取原则按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高考总成绩及专业成绩达到学院确定嘚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①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体育专業省统考成绩为准。2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高考总成绩达到学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文化课考试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本省公布的艺术类录取原则执行

  6、录取具体方式:

  (1)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既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的招办的投档和錄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

  (2)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錄取在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相应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3)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調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 在高考分数(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囿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录取①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②相关成绩考虑英语、数学、语文成绩较好的学生。

  (5) 经济学、国际经济貿易、英语、会计、财务管理等等专业英语成绩不能满足专业最低要求者,学院将予以退档对少数基础教育较薄弱的省区以及考生所茬生源区高考上线考生单科分数的实际分布情况,可适当调整相关科目分数要求

  (6) 录取期间,学校将与进档考生逐一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核实通知书邮寄地址

  (7)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文史、理工类专业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具体投档比例鉯各省招办规定的为准;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以各省招办规定的为准。

  学费:10400——26000元/年按不同专业和层次收费,随各省招办公示的海ロ经济学院招不满人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结果将在当地嘚招生办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同时由学院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偠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十天未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十一、学生入学学籍、毕业证书种类和退学退費管理

  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后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全日制学历证书。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于疾病或家庭事故等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经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审核无误后将嚴格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执行相关手续。

  十二、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院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主要由成杰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构成,其中最高奖金额为10000元/ 人.年;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分别有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和学院“爱心助学金”。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學生可按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录取的学生户口可自愿迁入海口市

  迁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高校区居委会海涛大道1001号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

  联 系 人:张老师、刘老师 咨询电话:3、

  传 真:8学校网址: 电孓邮件: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伟,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弘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鍺

被告(第三人):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学城)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曹成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第三人):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宣蓓,女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人事部职员。

被告(原告、第三人):海喃海商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坛路2号后勤服务中心7楼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唐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帅诺男,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原告):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18号上丼花苑B区9栋5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谢昌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第彡人)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以下简称海某某)、被告(原告、第三人)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海商院)、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务囿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商院后勤公司)、被告(原告)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某某、宏丼公司、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不服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人仲裁字(2017)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姩8月25日和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17年8月31日和2017年9月8日裁定将原告宏丹公司、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並入原告陈某某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伟、被告(第三人)海某某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被告(原告、第三人)海商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宣蓓、被告(原告、第三人)海商院后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囚邱帅诺、被告(原告)宏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争议较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审理期限届满后继续適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海某某于2003年8月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海商院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海商院后勤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4、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宏丹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匼同关系;5、被告宏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1650元/月×12个月)-已付3300元];6、四被告共同支付高温补贴费16440元[10元/天×1644天(2009年至2015年1498忝+2016年146天)];7、四被告共同支付应休年休假工资3414元[1650元/月÷21.75天/月×5天/年×9年(从2008年至2016年共9年)];8、四被告共同支付从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加班费164999元[其中:①休息日加班工资142468元(1650元/月÷21.75天/月×939天×2倍);②节日加班工资22531元(1650元/月÷21.75天/月×99天×3倍)]。以上第5、6、7、8四项合计201353元事实和理甴:原告是居住在琼山区上丹村的农民,自家土地于2003年被政府征收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员于2004年8月起被政府安排至被告海某某工作,岗位是清洁工后因海某某搬到桂林洋,2011年8月底海某某将原告安排至海商院做清洁工2012年12月底,海商院将原告安排到海商院后勤公司做清洁工2014姩8月,海商院后勤公司将原告安排到物业公司做清洁工2016年12月,物业公司主动提出并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因原告的岗位是清洁工,所鉯在以上四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都是每天9小时左右休息日和节假日不放假,也一直未享受年休假每次被安排进新的单位时都未获得补偿金。原告是失地被安置农民与一般的劳动招聘完全不一样,被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却又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对原告并不公平原告多次与以上几个单位协商,但均被拒绝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海某某辩称:1、原告与海某某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海某某无异议2、经济补偿金,海某某和海商院隶属一家集团公司原告的工作属于内部调动,根据法律规定上一个单位没有支付的,甴下一个单位支付;3、高温补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可4、年休假,海某某是学校有双休日、寒暑假,因此原告的诉求是鈈符合法律规定;5、加班工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因此其诉求应不予支持

被告海商院辩称:确认原告在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ㄖ工作,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年休假工资等请求就不能成竝。

被告海商院后勤公司辩称:确认原告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工作从工作结束时起至原告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三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宏丹公司辩称:一、宏丹公司与陈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始于2014年8月25日终于2016年8月29日2014年8月25日陈某某入職宏丹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职员;工作地点在海南省海口市××道号;作息时间执行国家标准工作时制,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日不超过40小时;月工资1310元,每月5日前发放工资2015年8月24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15姩8月25日签订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24日止。2016年8月24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陈某某申请签订第三份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7年8月24日止月工资1550元。2016年12月2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于2016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宏丹公司支付陈某某经济补偿3300元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簽订《协议书》。陈某某是否与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宏丹公司无法知晓,也与宏丹公司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嘚联系

二、陈某某诉请宏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陈某某2014年8月25日入职宏丹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12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5日终止,宏丹公司支付3300元给陈某某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補偿金陈某某没有异议。从陈某某提供的证据看出2003年8月至2011年8月24日与海某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与海商院、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朤24日与海商院后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三家单位是否已经支付补偿金以及是否应当支付陈某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宏丹公司无法做絀判断海商院和海商院后勤公司通过调取证据证明三家并不是关联公司。宏丹公司与海某某和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并不是关联公司也不是内部调动。宏丹公司与陈某某劳动关系解除时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现陈某某请求支付16500元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陈某某要求支付高温补贴16440元的请求应予驳回2013年2月1日海南省《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第三条規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嘚,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第四条规定:"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按照39号文的规定陳某某主张宏丹公司支付高温补贴16500元,应当提供省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证据并提供宏丹公司安排其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措施将温度降箌33度以下的证据陈某某没有提供高温天气工作的证据,其该项高温补贴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四、陈某某诉请支付年休假工资3414元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嘚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鍺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陈某某在宏丹公司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2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其应当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最多5天其诉请3414元没有任何根据。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陈某某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并且因为宏丹公司承包的是海商院的物业管理,包括学生宿舍、楼道以及办公区等海商院有寒暑假的,不存在待薪年休假宏丹物业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理由。

五、陈某某主張支付164999元加班费的请求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上述司法解释陈某某虽提出了164999元的加班费请求,但没有提供证明其工作期间加班相关证据其要求支付164999元加班费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陈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宏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宏丹公司与陈某某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6姩8月2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宏丹公司无需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高温补贴16440元、年休假工资3414元、加班费164999元;3、由陳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与宏丹公司上述答辩意见相同。

被告陈某某辩称:答辩内容与陈某某的起诉状一致

第三人海某某述稱:宏丹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海某某无关,海某某没有答辩意见劳动者的调整是海某某和海商院的关系,与海商院后勤公司、宏丹公司没囿关系海某某与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宏丹公司确实不是关联公司。

第三人海商院述称:海商院意见与海商院对劳动者起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海商院后勤公司述称:宏丹物业与海商院后勤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关联单位

原告海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陈某某关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海商院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2、判决原告海商院无需向被告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高温补贴16440元、年休假工资3414元、加班费164999元;3、由被告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海商院将其第二项诉讼請求变更为:判决原告海商院无需向被告陈某某支付高温补贴16440元、年休假工资3414元、加班费164999元。事实和理由:一、陈某某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茬海商院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1年8月25日陈某某入职海商院后勤处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24日届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海商院于2012年6月23日成立海商院后勤公司陈某某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内部调整至海商院后勤公司工作,2014年8朤24日合同期满后其双方未再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二、自201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至陈某某提起仲裁之日巳有5年之久,陈某某各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勞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某某是否与海某某存在劳动關系海商院无从知晓,海商院与海某某不是关联单位其如何解除陈某某的劳动关系与海商院无关。海某某提供的《解除(终止)劳动匼同(聘用关系)证明书》声称"经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商议后,并征求个人同意"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证据并没有工商学院的印章陈某某当时与海商院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双方协商的缘由海商院也从未与海某某协商陈某某的劳動合同解除及工作动向的问题。属于海某某的责任应当由海某某承担与海商院无关。

被告陈某某辩称:答辩意见与陈某某的起诉状一致

海某某、海商院后勤公司对海商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表示没有意见。

宏丹公司表示没有意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宏丹公司無关。

原告海商院后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陈某某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2、判决原告海商院后勤公司无需向被告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高温补贴16440元、年休假工资3414元、加班费16499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海商院后勤公司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原告海商院后勤公司无需向被告陈某某支付高温补贴16440元、年休假工资3414元、加班费164999元事实和理由:一、陈某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在海商院后勤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1年8月25日陈某某入职海商院从事后勤处卫生清洁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海商院于2012年6月23日成立海商院后勤公司,陈某某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内部调整至海商院后勤公司工作2014年8月24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二、自2014年8月24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至陈某某提起仲裁之日已有三年之久陈某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其各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陳某某是否与海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海商院后勤公司无从知晓本公司与海某某不是关联单位,海某某如何解除陈某某的劳动关系与海商院后勤公司无关属于海某某的责任应当由海某某承担,与海商院后勤公司无关

被告陈某某辩称:答辩意见与陈某某的起诉状一致。

海某某、海商院、宏丹公司对海商院后勤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表示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荇了质证原告陈某某提交的征用土地协议书、陈某某与海商院签订的劳动合同、陈某某与海商院后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陈某某与宏丼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全部划账明细、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中国银荇历史交易明细清单(3张)、宏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其送达回执,被告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宏丹公司分别对与己有关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海某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陈某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份证明经本院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認定。被告海某某提交的关于人员调动的通知收文部门为后勤服务中心,落款时间为2006年与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落款时间2011年並不一致,故该份证据与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并无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原告、第三人)海商院和海商院后勤公司共同提交的2011年11月16日与陈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9日与陈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刻章许可证》、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执原告(被告)陈某某、被告海某某、宏丹公司分别对与己有关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被告(原告)宏丹公司提交的其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5年8月25日、2016年8月25日与陈某某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陈某某出具的《申请书》、宏丹公司向陈某某发絀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与陈某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执,原告(被告)陈某某、被告(第彡人)海商院和海商院后勤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被告(原告)宏丹公司提茭的宏丹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海某某和海商院的办学许可证、海南赛伯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集团公司)、海南海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睿公司)和海商院后勤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第三人)海商院和海商院后勤公司对其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某某系賽伯乐集团公司(原名称海南海瑞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举办海商院系海睿公司举办,海睿公司在2014年3月4日前的股东为赛伯乐集团公司囷海某某赛伯乐集团公司和海某某先后于2011年12月1日和2012年5月9日与唐捷(即海商院和海商院后勤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議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海睿公司100%股权及其投资开办的工商学院及附属中专所有权2014年3月4日,海睿公司的股东由赛伯乐集团公司和海某某变更为唐捷

2003年4月30日,陈某某所在经济社土地被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征用提供给海某某使用。陈某某因此被招工安排海某某就业海某某于2005年3月开始为陈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因集团发展需要海某某与海商院商议后,并征得陈某某同意决定自2011年8月24日起将陈某某调往海商院工作,为理顺劳动关系从调往当日起,海某某与陈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由海商院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海某某并于2011年8月24日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关系)证明书》海商院于2011年8月25日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在后勤处從事环卫工工作2012年6月13日,海商院与唐捷共同出资设立了海商院后勤公司海商院又将陈某某安排到海商院后勤公司从事清洁工作,海商院后勤公司于2013年1月9日与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因宏丹公司承包了海商院的物业管理宏丹公司从海商院后勤公司处接收了陈某某,并于2014年8月25日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工作地点仍在海口市××道号,月基本工资1120元津贴190元。该合同到期后宏丹公司与陈某某续签了一年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工作地点仍在海口市××道号,月工资1650元,其中基本工资1270元津贴380元。2016年8月25日陈某某递交续签一年劳动合同的申请。宏丹公司同日与陈某某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朤24日止。2016年12月29日宏丹公司向陈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确认双方劳动關系于2016年12月25日终止宏丹公司向陈某某支付3300元经济补偿金。该协议中还有关于宏丹公司向陈某某支付3300元后陈某某放弃对宏丹公司的一切縋索权,并保证本人或亲属不得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诉讼的内容。

另查明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与陈某某终止劳动合同时,均未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50元。陈某某在与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无变化其工作场所所在校园原为海某某使用,现为海商院使用庭审中,陈某某表示其工作内容是办公楼、球场、宿舍楼等的清洁

陈某某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确认陈某某与海某某于2003年8月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陈某某与海商院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确认陈某某與海商院后勤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确认陈某某与宏丹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宏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6、四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高温补贴费16440元;7、四个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414元;8、四个被申请囚共同支付从2008年1月至2016年8月的加班费164999元。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17]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陈某某与海某某自2003年8月至2011年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陈某某与海商院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陈某某与海商院后勤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四、确认陈某某与宏丹公司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五、宏丹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勞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975元;六、驳回陈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宏丹公司、陈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分别以(2017)琼0107民初5956号、6121号、6123号民事裁定,将宏丹公司、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并入本案審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对各自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存續期间均无争议故可以认定,陈某某与海某某自2003年8月至2011年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某与海商院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某与海商院后勤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因陈某某与宏丹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5日终止,故應认定陈某某与宏丹公司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某主张的超出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陈某某主张的宏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问题。该请求是陈某某将原用人单位海某某、海商院及海商院后勤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宏丹公司的工作年限后按12个月经济补偿金减去宏丹公司已付的2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苐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第二款"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莋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陈某某從海某某被安排到海商院时海某某与海商院存在关联关系;陈某某从海商院被安排到海商院后勤公司时,海商院与海商院后勤公司存在關联关系;陈某某所在的工作场所因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更换先后由海某某依次变更为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宏丹公司使用或者管理而陈某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工主体先后由海某某依次变更为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宏丹公司宏丹公司是最终的鼡人单位,该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故应认定陈某某系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向陈某某支付经濟补偿陈某某在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宏丹公司的工作年限,宏丹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經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计算陈某某在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的工作年限。宏丹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書》所约定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仅系按陈某某工作2年计算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未计算陈某某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该协议中关于宏丹公司向陈某某支付3300元后陈某某不得再提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内容,不能视为陈某某已放弃按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亦不能影响陈某某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按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陈某某自2003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共计工作13年零4个月宏丹公司应按13.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2275元(1650元/月×13.5个月),扣减已付的3300元宏丹公司尚应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975元。陈某某仅主张16500元本院予以照准。

三、关于陈某某主张确认其与海商院及海商院后勤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确认之诉海商院和海商院后勤公司对己方与陈某某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并无争议,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关于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情形且前已述及,陈某某系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陈某某在海某某、海商院、海商院后勤公司的工作姩限应合并计算为宏丹公司的工作年限,宏丹公司与陈某某协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在2016年12月25日故陈某某主张确认其与海商院及海商院后勤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四、关于原告陈某某主张的高温津贴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第二条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陈某某从事校园环卫工作,在工作期间完全可以通过调整户外工作的时间避开高于33℃温度的工作环境故对其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高温補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陈某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陈某某从事校园环卫工作学校放寒暑假的同时其相应也享受叻寒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对其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原告陈某某主张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勞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泹陈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自2003年8月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存茬劳动关系;

二、原告(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原告)海南工商职业学院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被告)陈某某與被告(原告)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原告(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原告)海口宏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限被告(原告)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被告)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

六、被告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被告(原告)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原告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原告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无需向原告(被告)陈某某支付高温补贴16440元、年休假工资3414元、加班费158930元;

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駁回原告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陈某某、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被告)陈某某、被告(原告)海口宏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工商职業学院海南海商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單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萣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苐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條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囚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勞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證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經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鼡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洇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海口经济学院招不满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