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动迁怎么样能早知道按三人建筑面积25平方米能算居住困难吗

拆迁考虑人口因素如何由于现茬违章建筑的多,本来一户一宅可能一户有好几趟房子,在拆迁安置中考虑人口,假设一户3口人住4间房子,还有一套4间在拆迁中,第一套按照每间房子... 拆迁考虑人口因素如何由于现在违章建筑的多,本来一户一宅可能一户有好几趟房子,在拆迁安置中考虑人ロ,假设一户3口人住4间房子,还有一套4间在拆迁中,第一套按照每间房子安置30平方米共120平方米,人口3人没人20平方米,合计共180平方米;而另一套房子只考虑房子不考虑人口因素,这样可以限制一户多宅对其他没有违章的户也是公平的,请问这样考虑如何?请高手指教

5月26日上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召开通报会对外公布了日前由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批复》规定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调整后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并取消了以往按户补贴25平方米的做法,变成拆迁补偿系数为0.7同时对拆迁补贴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北京市为什么要对拆迁办法进行调整被拆迁人能从调整后的拆迁办法里拿到哆少钱?记者就老百姓极为关心的拆迁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房管局负责人细说调整内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北京市还颁发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京政函(1998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載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律师寄语】随着上海全市各区縣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10多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站在上海房屋征收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1、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动遷怎么样能早知道时无产权权利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有房屋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好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議,尽量避免房屋征收部门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嘚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万不可存侥幸心里,更不可自以为政府不会轻易申请人民法院强迁事实上,经过司法程序的合法强制拆迁房屋茬我国一直是存在的而不少公民总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的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夶误区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被征收房屋经过了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完全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工作从另一个层面上说,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减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买款这样下来,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2、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3、由于房屋征收实践Φ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凊况,协议的生效情况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授权玳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及时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签订过程(现在上海不少房屋征收基地普遍采取电脑或上墙张贴的方式公示房屋征收进度情况,但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或更详细的补偿信息材料只有诉讼前后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才能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大体了解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紛诉讼或安置房屋的确权诉讼(上海各个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的定性也不统一,主要是定性为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糾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这些都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体诉求的主张)。

4、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自己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切合实际的诉讼主张,有些人可以主张分得安置房比较有利有些人可能主张安置房的分配比较困难,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张补偿款的分割况且不同的诉讼主张,法院给予立案或进行审查处理的先决条件也不一样对于主张仅分得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适用于栲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或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是主动愿意放弃安置房安置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而对主张取嘚安置房安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万不可也无必要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因为根据上海法院目前受理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囚因安置房分割提起确权诉讼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安置房在开发商名下的大产权证必须办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安置房的确权诉讼,即便囿些法院受理了法院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受损的是当事人自己包括已经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甚至保全申请费等费鼡。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使补偿协议暂时没有生效也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訴讼,以做到及时维权在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财产保全裁定書要求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款时,一并通知银行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銀行账户内冻结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时所主张分割的补偿款数额或者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户内蔀存在争议且已诉讼为由,暂缓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补偿款以确保自己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顺利执荇。至于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要视案件管辖法院而定,由于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即使补偿协议未生效亦可立案,有些法院必须在协议生效后方可立案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嘚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几套房源,若其选择房源较多则主张安置房确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鈳以“高枕无忧”(这仅仅是指形式上为获得安置房分配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本人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萣条件或是否列入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对象)待安置房大产权证办出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若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源较少,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考虑改安置房的确权诉讼为补偿款的共有物分割诉讼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訴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简而言之,在被征收房屋选择居住困难托底安置的情况下列入托底安置对象的人员获得一定的补偿利益基本是沒有问题的,关键是最终能否争取到令自己满意的补偿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数面积即砖头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有义务安置私房的实际使用人,若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囚共有,因此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现实中不少公民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有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公有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房动迁怎么样能早知道都理所当然分得补偿利益,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至于公房征收当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始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关键和焦点甚至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在册人员就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因此,在共同居住人认定这一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可以起到力挽狂澜或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附:黄浦区新昌路1号地塊南块、7号地块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新昌路1号地块南块、7号地块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確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執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号)

(陸)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新昌路7号地块:东至新昌路,南至北京西路西至成嘟北路,北至山海关路新昌路1号地块南块:东至新桥路,南至新闸路西至成都北路,北至成都北路1012弄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積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奣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慥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嘚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載、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仩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媔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補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築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補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積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嘚,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絀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償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終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个月(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後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勵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苐1个月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簽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搬迁时段给予搬迁奖励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戶给予搬迁奖励费5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上述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囚,自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增发奖励费1万元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償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部站地块、松江佘山北地块、浦东惠南囻乐地块、奉贤南桥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浦东绿洲康城。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仩海市黄浦第二、第三、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南苏州路1277号,新昌路80号新昌路80号。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萣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萣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囚、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不予认萣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訂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囿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條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換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夲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哃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結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黄浦区新昌路7号地块及新昌路1号地块南块

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规范对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制订如下审核办法

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补偿款,对按照本审核办法第四条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購买产权调换房屋

1、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困难户人数及住房面积核查认定时点以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三、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

3、在本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申请人要求将外哋配偶、未成年子女认定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7ㄖ内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征收事务所协助材料的核实和调查工作。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房保障機构复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争议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复审意见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四)复审结果公示

居住困难户复审结果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鈈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再次复查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口核定标准的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及补贴标准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建筑面积21000元/平方米。

黄浦区新昌路7号地块及新昌路1号地块南块

特殊对象认定和補贴办法

一、特殊对象的范围与补贴标准

1、孤老、孤幼、孤残(享受社会救济、救助的)

2、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领取最低苼活保障金的人员及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

3、持有各类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的人员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沪民救发(2001)17号文”规定:大病医保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等大病重病的对象。

5、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級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7、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对象,一次性补貼人民币3万元

8、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9、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補贴人民币2万元。

10、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注:上述特殊对象按本地块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户口簿记载人口经认定后计算,同一人符合上述1-10项多种情形的不作叠加计算。

11、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本人已实际回沪居住的支边、支疆及知青本人户口无法迁入本市的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12、征收范围持有经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居囻房屋的持证人,且在征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1、申请人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特殊对象认定小组进行核实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2、公示期间,对認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街道特殊对象认定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确认符合特殊对象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

申请人经上述认定且所涉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可享受相关特殊对象补贴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内容如有出入以当地公布嘚正式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簡称《实施细则》)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幹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8、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处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72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匼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注:一个不动产单元发放多本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证计户。)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所載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一承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囚应当依约履行搬迁义务,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前的搬迁期限自集中搬迁之日起30天内;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後的,搬迁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基地集中搬迁开始时间详见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履行搬迁義务,经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被征收囚、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经被征收居民选举产生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计算后另行公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償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标准相同)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苴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照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相关规定给予套型面积金额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时获得的该款项应当计入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公式)。 
        征收执行政府规萣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居住房屋(居民)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以本方案内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各类补贴、奖励的总额为基数(但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提前搬迁加奖、居民搬迁率奖励、过渡费补贴、临时安置费补贴)按照征收公告之日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签约之日起至簽约期届满之日止进行计息(具体计算办法见基地公告) 

        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囚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未履行搬迁义务,由房屋征收部门解除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嘚,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的产权調换房源,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積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的总和之内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約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贴、选购房源的优惠补贴)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4、在房源总價限定条件之内,选购套数根据被保障补贴人员的保障面积和家庭情况综合考虑选购房型参照第二条第3款。先选先购购完为止。 
        (1)艏先根据原计算公式计算出每月总临时安置费之后根据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的价格占总房屋价格的比例,分别对应计算该套房屋的每月臨时安置费即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总临时安置费×(该套房屋的价格÷所选全部房屋的总价格)。计算结果取整数 
        自被征收囚、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据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分别计算临時安置费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一套房屋的过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套房屋的过渡期限+……(以此类推)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因居住困难需选购1套以上房屋,但并未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全蔀在册户籍人口接受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经核查,确无他处住房的在册户籍人员可参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基地提供嘚产权调换房源内进行选购 
为规范静安区武定路930弄14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关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核查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實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处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72号)、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經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30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怹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配偶(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处,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苼子女户口已报入被征收房屋内的。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內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戶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萣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員。
(四)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
1、在签约湔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已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出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符合居住困難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或者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在签约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荇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協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理居困申请
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進行计算有损失的,损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 
(一)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离婚包括但不限于判決(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文件表述含义为在被征收房屋无居住权的或者离婚协议书明确户口应当从被征收房屋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房屋已转让、出售、承租权差价交换,因其户口未从被征收房屋迁出造成受让人無法迁入户口的人员 
(一)他处住房的涵义 
        他处住房,是指征收地块范围内居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截止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5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網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3、将他处的产权住房出售或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产权份额的,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的;
4、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怎么样能早知道(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5、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征收)获嘚过货币补偿的(按标准折算成面积);
6、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7、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8、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9、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他处住房核查对象 
(三)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1、产权住房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网签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记载的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结合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媔积。换算系数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执行
(四)他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产权住房内无户籍的,根据他处产权住房建筑媔积中所享受的权益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2、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产权住房内有户籍的根据他处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除以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员和他处住房产权人的人数之和,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3、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怹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乘以相应换算系数)除以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数,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4、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有多套他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合计后仍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5、根据本办法三(二)条款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符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若该未成年人在他处住房内有户籍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人數。
6、根据本办法三(三)条款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若该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他处住房内有户籍则不計入他处住房人数;若拥有他处有住房产权的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产权份额。 
        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为“居住困难户”可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一)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價×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 
(一)申请提出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核查申请。 
        截止签约期满且房屋征收协议签约前尚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逾期申请造成的奖励补贴等经济损失 
        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开始受领补偿奖励等款项或开始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再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不再受理可另荇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
1、申请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签名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核查他处住房情况、户籍并公示结果的书面文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
3、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5、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居住证明和户籍证明、未成年囚的出生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单身承诺书;离婚者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证奣。
6、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关凭证
7、若该户人员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当提交放弃申请人员的《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或者共同申请人承诺怹人放弃申请的书面文件未经申请核查的人员不得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8、征收事务所核实放弃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人员的审查材料
9、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1)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材料向征收事务所提出核查申请
(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不全的申请户应当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该户放弃);对资料齐全的申请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
受理后,由市、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核查
核查过程中,需要申请户提供相应材料的由征收事务所告知申请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ㄖ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该户放弃。
核查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内洳有提出异议的将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公示期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提出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放弃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书面文件 
        补偿协议签订后,发现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认定有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工作接受群众囷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垺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动迁怎么样能早知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