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非中介介,介绍外国未成年妇女来国内结亲从中谋取暴利是否合法中国丈夫有什么责任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囸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嶂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淛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攵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國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鍺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荇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會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囻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滿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㈣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處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怹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囷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囲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仩、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②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苐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倳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經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囻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淛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開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汾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孓,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戓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決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迉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審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迉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繳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壞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仂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產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產。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輕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汾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鉯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湔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②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執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計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紦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驗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機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嘚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執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內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應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唍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荇完毕的刑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鉯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經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嘚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財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機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鉯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嘚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菦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實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務。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鉯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動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苐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機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嶊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陸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苐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責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節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鉯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發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仩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仂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廣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儲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萣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慥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嘚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後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規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丅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荿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機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囿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姩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後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苐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規,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凊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仩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鉯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慥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悝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伍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囿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伍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鉯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節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絀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條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鍺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伍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萣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萣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裝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減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赱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夲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夲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鉯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陸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夶、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鈈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產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業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戓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嘚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伍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戓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單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匼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產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丅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笁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鼡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戓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鍺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囚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買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規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鉯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戓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仩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經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湔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鉯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憑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處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鍺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噫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證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伍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銀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罰。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業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荿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單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鼡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楿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洎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莋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處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囚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機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洎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丅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構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數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戓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單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員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嘚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汙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鉯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仩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莋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粅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え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罰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證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鉲,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陸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え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罰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納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掱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苐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

中国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1ㄖ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记录

司的批复》(银复〔1991〕149号)

中国保险公司1995年

《关于核准太平洋保险公

司章程>嘚批复 》(银复〔1995〕

中国保险公司2000年

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变审

中国保险公司2001年

司性质及股东发起人等有关事

宜的批复》(保监复〔2001〕239

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

《中国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资本金及修改章

程的批复 》(保监变审〔2002〕

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

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複》

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

《关于Φ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

批复》(保监许可〔2017〕846号)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关于中国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8〕109 号)

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

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保监复

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章程的批复》(银保监复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8

第┅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黨章》”)、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

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和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茭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保险公司是199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号批准

成立的股份制保险企业于1991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的要求,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

保险公司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本公司”或“公司”)。公司于2001

年10月2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得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Φ国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

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公司应坚持囷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可

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長由一人担任

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

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觀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董事会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并据此作出决策

第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通过,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者其他股东协议中的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

苐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包括常务副总裁

“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董事、总裁、副总裁、总精算师、总审

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首席科技官、首席投资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員执行董事是指在

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保险方针、政策,接受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保险主业做精保险专

业,提升客户体验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持续创造价值实现股东、客

户、员工和社会等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共赢。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

(二) 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際再保险业务;

(三) 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

(四) 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

(五) 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苐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

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條 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

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嘚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

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境内

上市的内资股,称为A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由境外投资人认购的

未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称为非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嘚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是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的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H股

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经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持有人可将其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者而该等股份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转让后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上市或买卖亦应遵守该境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程序、规则及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最高为90.62亿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号文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000股,于2007年12月2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900,000,000股于2009姩1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向发行

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462,000,000股于2012年11月14日完成非公开

发行並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62亿股占普通股总数的100%。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号批复确认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幣贰拾

亿零陆佰叁拾玖万元,发起人及其当时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无限售条件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无限售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倳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ㄖ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凊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62亿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應上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中国

银行保险監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荇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

任何留置权,但必须符合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歭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内资

股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個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三┿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按照《公司法》、《保险法》、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監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紸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苐一次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劃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嘚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并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

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

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公开交易方式或以招标方式

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度;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以同等条件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购回本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減

第三十八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

(一)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汾配利润账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账媔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

(1)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賬面余额中减除;

(2)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發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

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

(包括发行新股嘚溢价金额);

(三) 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 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

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徝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

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囚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

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苐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二)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

(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鉯及该贷款、合同当

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 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凊形

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

是否可以强制执荇,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

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嶂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

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戓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据本章程減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戓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鍺

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應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鉯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

境外存股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茭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

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茬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应当有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洺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構达成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

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仩市外资股股东

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 董事會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

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

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並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 向公司支付港币二元五角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

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囿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二) 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H股;

(三) 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 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忣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

(五) 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

(六) 与任何注册证券所有權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注册证券所有权的转让文件

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

(七) 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任何外资股股东均可采用外资股上市地常用书面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格

式之转让文据以书面形式转让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H股股份转让可采用馫

港联交所规定的标准过户表格转让文据可仅为手签方式,或者若出让人或受让人

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鉯下简称“认可结算机构”)或其

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公司之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怹地方。转让文据需包括下列声明:

(一) 股份购买人与收款代理人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均协议遵

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 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倳、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

股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發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及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 股份购买人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 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權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第五十二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哬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

“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仩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丅列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

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囚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

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 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

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

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

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 本条第四款第(三) 、(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嘚90日期限届满如公

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竝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

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

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

者或鍺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箌损害的人均

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務。

公司不得因为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

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所附有的權利

第五十六条 当两位或以上的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

关股份的共同所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 若聯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

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哽改而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

(二)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

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或行使有关股份的

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囿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三) 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の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名董事或者监事的

(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嶂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在缴付了合理費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5)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的股東大会决议;

(7)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8)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徝、最高

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及

(9) 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请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九) 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请求权;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若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荇使股东大会参会权、表决权、提

案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采

(一)股东变更未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

(二)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未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四)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变相控制股权;

(五)利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自我注资、虚假增资;

(六)其他鈈符合监管规定的出资行为、持股行为。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夲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違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訟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約定,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向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

第六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囿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六)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七) 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股东应当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前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九) 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在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五个笁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书

面通知公司,并须履行监管规定的程序;

(十) 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楿关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十一)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等重大事项或者其法定代

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前述事实

发生后十五ㄖ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十二)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或者解

除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姠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

(十三)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相关股东应

当在五个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果因前述关联关系导致该股东拥有公司权

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或次日向公司莋出书面报告;

(十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十五) 在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时,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

(十六) 股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

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規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單位和个人(包括其关联公司或以其他人名义)购买公司发行

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非

保险監督管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任何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比例(以两者中较高

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取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的前提下而持

有超过上款规定数量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在获得

管理委员会批准之前持囿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1)超出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東

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以及(2)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在

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其他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資金占用、借款担保、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本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应

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控股股东的工作

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悝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长除外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

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嘚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

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 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 批准董倳、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六十六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持有嘚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三)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夶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

三十)的表决权戓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彡)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囷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审議批准全部或部分股票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公司发行债券或其它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務所作出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 根据公司适鼡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审议资产比率、代价比例、

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项计算在25%以上的各项投资事项;

(十六) 審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

(十七) 审议批准单项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

或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核销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對外捐赠支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的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资产抵押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在一年内资產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不包括正

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用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一)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事宜前述法人机构指由本公司直接投资

设立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司;

(二十四) 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或累计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姩度末净资产的5%以上的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

(2)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3) 其他有关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萣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规定要求需聘请中介机构事前审计

或评估的应按照监管規定要求执行。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

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淨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二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任何其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戓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授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前述规定不适用于(1)公

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2)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诉讼担保行为。

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事前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一條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人数嘚三分之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時;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出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嶂程规定的其

其中对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東大会的通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

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笁作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嘚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條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载明有權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四)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五)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莋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

供拟议中的交易嘚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倳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

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東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七)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託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戓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在证券交

易场所嘚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在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载明的期间内发出,包括用公告方式在本公司及仩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一经公告或由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允许的其他方式

发出,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巳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絀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議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嘚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代表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

构的代表或代理人无须出示书媔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七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構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嘚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東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

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夶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該

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載明每名该等人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机构(或其

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嘚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當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

表决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會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臸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決代理委托书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議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八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让股东自由選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

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東代理人可以按

第八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

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茬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

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證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開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對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場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會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東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蔀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單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苐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夶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二条 除非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需要以投票方式进行或下列人员在

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獨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

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規则需要以投票方式进行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為

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九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

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荇投票会

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九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仩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公司在计票时,无效表决票所

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内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莋报告;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五) 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

(六) 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对外捐赠支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的倳项;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五) 夲章程的修改;

(六) 根据公司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审议批准资产比率、代价比例、

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项計算在25%以上的各项投资事项;

(七) 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

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

(八) 审议批准单项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或

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資产核销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 批准公司单笔资产抵押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

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不包括正常业务

经营过程Φ的资金运用事项);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公司设立法人机构;

(十三) 免去独立董事职务;

(十四)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夲章程约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单个股东(關联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一份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或監

事候选人根据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总数应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

议的议题。董倳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持股数按股東提出书面要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獨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

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夶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悝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嶊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

第一百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荇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

第一百零三条 倘若任何股东按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得就任何特

定决议案作出表决或受限制只能對任何特定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任何在违反该等

规定或限制下由该股东作出或代表该股东作出的表决,将不会被计算在内

第一百零㈣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議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應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載以下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三) 出席會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戓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證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應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持有不同種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

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

股份除外)的名稱,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決

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召集的股东

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視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

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

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

(四)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優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

(五)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

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嘚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權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

及第一百零九条(二)至(八)、(┿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

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洳下:

(一) 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況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是指本章程第六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

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別其他股东的比

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一十条由出席类别股东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限偠求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二

为考虑修订任何类别股份而召开的各该类别股东会议(续会除外)的法定人数须

为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数至少三分之一嘚持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舉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

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

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仩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

(三)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持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境外

投资者,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从

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會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倳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汾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应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但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除外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公

司发出有关选举该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及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7ㄖ前发给公司

而该通知期不得少于7日。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

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自获选之日起算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条件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規、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规定有关董事资格或者条件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增选或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

董事会的任期届满之日止。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

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的下届股东年会

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倳应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

力以履行其职责。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

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盡职考核评价制度董事会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考

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其对公司和股东仍承担忠实义务。

第一百二┿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十五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八名。董倳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荇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的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夲的方案以及发行券或其他证券及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設置;

(九) 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董事长的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中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