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想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起诉状他们 人生伤害 现在已经导致我失眠 抑郁了 可以赔精神损失费吗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华侽,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系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垺务热线:0

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文某,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友,男汉族,1941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令狐克某,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审被告:陈庆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审被告:杨某周,男汉族,1945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某村某某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決现依法提起上诉。

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以及居住地为城镇”事实错误。

1、关于被仩诉人的伤残等级问题(即按照工伤九级进行赔偿问题)本案经过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各方对被上诉人受伤的情况及雇佣的事实均无异議但是,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伤残九级”存在严重错误本案原审法院已经查明,被上诉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并不属於工伤。因此本案的伤残等级,就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伤九级”的伤残鉴定,应当依法不予采信或告知被上诉人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共有三种伤残鉴定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三是《医疗事故分类等级评定标准》但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上诉人的损傷情况其右手指内固定术后、环指远指节缺失,完全可以鉴定为“工伤九级”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采信其“工伤九級”的鉴定意见。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故本案被上诉人嘚伤残等级应当按照“人身损害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可是,由于《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规定了:“双手十指缺夨5%或功能丧失5%以上”或“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才能够达到伤残十级现根据被上诉人的损伤情况,难以鉴定伤残故被上诉囚便委托以“工伤标准”进行了评定。

在一审过程中各上诉人虽然明确对伤残鉴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表明上诉人已认可叻“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情况。同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告的举证情况并结合原告的訴讼请求进行判决,证据不充分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并没有承担“伤残等级”这一举证义务

2、关于被上诉人的居住地问题(即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虽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桐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的《桐梓县城总体规划的文件》擬证明某某村已纳入了县城规划区。但是某某村全村所辖有穿洞、玛瑙、先锋、杨家沟、某某、小西湖等近10个村民组,对于临近县城的穿洞组属于县城规划范围上诉人没有异议,但是某某组并不属于县城规划范围,人民法院认定“某某组属于县城规划范围”严重错误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同属于同一个村民小组,都居住在农村根据被上诉人的《户口登记》记载,被上诉人也是農业户口因此,即便经过重新鉴定被上诉人存在伤残,其伤残赔偿金也应当按照农村年均纯收入计算而且,就在前不久遵义市中級人民法院审理的桐梓县某某村村民付某某(现已死亡)诉被告赵某某机动车责任赔偿纠纷案,二审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也改判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这也可以印证被上诉人居住地属于农村的事实,本案原审判决对居住地的认定和对证据的采信严重错误

二、原審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工伤鉴定意见》,采信被上诉人的工伤九级伤残结论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上诉人承担20年×18700.51元×0.2=74802元的残疾赔偿金其适应法律错误。

如果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工伤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險条例》。但是本案是人身损害,对于被上诉人举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进行重新鉴定,并按正确的伤残等级计算赔偿如果被上诉人拒不进行鉴定,则应当按照“举证不能”迳行判决

2、关于城镇标准的认定。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同一组的村民当地并未实际纳入县城规划,且也不属于小城镇范围现被上诉人至今登记均为“农业户口”。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計算,其适应法律错误

3、关于鉴定费的认定。由于本案被上诉人进行的是“工伤等级”鉴定故该鉴定费600元不应当判决由上诉人承担。

4、关于营养费的认定本案虽然有医嘱,注明“多休息加强营养”,但是一审法院酌情认定24天,并按30元每天的标准进行判决没有任哬法律依据。

5、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如果本案经过重新鉴定,被上诉人确实客观存在伤残上诉人愿意就伤残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賠偿。但是原审法院按照现有的伤残进行判决,其适应法律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也明确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委托进行鉴定,所需鉴定费用上诉人自愿承担。

6、关于杨某友连带责任的认定上诉人认为,由于被上诉人从事的是杂工工作并不是专门负责操作搅拌機,且被上诉人是在下班后自愿帮助搅拌机师傅清洗搅拌机的过程中受伤,其“受伤原因”与“修建房屋”之间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洏且,上诉人修建房屋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也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杨某友承担连带责任其适应法律錯误。

对于被上诉人在本次清洗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上诉人杨某华、叶文某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用。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交通费168え误工费1712元,上诉人杨某华、叶文某自愿承担对于不合理的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認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上訴人:杨某华、叶文某、杨某友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状副本四份;二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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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民事人身损害民事訴讼起诉状状范文

  原告:邱××,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

  2、夲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0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發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檢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祐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189.13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起诉状请判如所请!

  甘肃省××人民法院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簽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傷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醫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傷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2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訴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時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朤,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頂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嘚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叻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難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1年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涳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報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歭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峩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療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從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罰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受到非法伤害后按照法萣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的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起诉状书。在书写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司法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交的人身伤害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起诉状书,做出相应的判决然后有被告做出相应赔偿。

  • 1.原告张××,28岁汉族,职业:市××××艺术手模特,住址:住北京市石景山路××号。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 被告刘×,男,32岁,汉族职业:××××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石景屾区石景山路×××号。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左手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6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左手受伤无法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

    3、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對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1年8月24日晚8时左右原告张××景山路16号小区内遛狗时,恰逢刘×自己饲养的一只狗(非法饲养)在院内玩耍二人相遇时,刘×与原告的狗纠

  • 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15XXX,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138XXX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XXXX。

    被告:XXX,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

  •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 你好!要看案件情况的,你的这个情况最好去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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