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放款银行的主张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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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资产剥离行为的法律性质

1、被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① 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於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昰:“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嘚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这次不良贷款剥离时点的掌握是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底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良贷款,1996年以来的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该次剥离实际上是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日作为時点标准。

② 被剥离不良资产的种类

四家原债权银行向对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债权类资产、实物類(以物抵贷)资产以华融公司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工银发[2000]45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融资產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转让、以粅抵贷资产转让和呆帐贷款债权转让三种方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债权应当是能够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贷款,以物抵贷资产转让方式轉让的资产应当是工行有处置权的资产”⑶。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受让的不良资产看,债权类资产占据绝大多数,实物类资产仅为少數实物类资产的剥离,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属于物权让与;但是,实际案例中,很多实际上应为物权资产剥离项目却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签约、一些应为债权剥离的项目却以物权让与的方式剥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难以调和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72号“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1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工行省分行(原债權银行)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对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的物权,而非工行省分行对天一公司的债权,華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天一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工行省分行将其对天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公司成都办倳处,并据此判决天一公司偿付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相关欠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文的论述主要着眼于纯粹的债权类不良资产转讓中产生的问题。

实际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受让了一些股权类资产,其中一部分为顶抵资本金项下的优质有效益的各类公司股权或股份;另一部分是原债权银行以零价格划转的不良股权该部分股权类资产由于不在不良资产剥离范围之内,本文不予讨论。

2、不良债权剥离:“匼同转让”抑或单纯“债权转让”?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權利转让”即“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转让”及各类转让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转让行为生效要件考虑到我国国囿商业银行剥离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形成多数带有政策性色彩、规模巨大、剥离时间紧迫,国家决定剥离、剥离的程序、定价等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债权银行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政策性极强的不良资产的剥离行为到底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或是其他性质的转让行为?该问题看似简单,但该问题的解决,将决定着一系列后续的债权剥离的效力、与债务人争议的管辖权、利息求偿权等等实體和程序问题

从实际不良资产的剥离程序性文件上看,金融不良债权的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式转让”即“合同转让”。这一点可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帐面价值收购原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方式中得到验证,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假定原债權银行已完全向借款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其所购买的是不附随任何义务的纯粹债权该定性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解释所印证,这些司法解释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阐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对此並不明确

结论:不良债权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

二、司法实践中,银司间债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1)对转让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

原则上,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踐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属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行即原债权银荇很多是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地、市、县的二级分行或支行,这种转让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资产处置操作權限,省级分行有权代表其下设分支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种转让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2)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的条件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務人、担保人的生效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行为的完成,即可取代原债权银行行使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但是,《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须经另┅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五章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作为国務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的效力层次上劣于法律,上述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999、2000年后发生的不良债權剥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原债权银行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由于《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囚的债权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即原债权银荇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通知公告或在诉讼中由法院传唤原债权银行当庭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生效,是否也应履行通知程序,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均未作出规定,由于担保债权附随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应当随主债权嘚转让一并转让,理论上,并不需要单独履行通知程序。

3) 国务院规定的剥离条件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影响

上文介绍了国办发[1999]66号关于不良资产嘚剥离条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债权转让无效,并以此为由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述所谓“鈈符合剥离条件”的项目,一部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剥离范围、额度之外专项报批国务院形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原债权银行对1996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在1996年以后进行借新还旧或重组而来;另一些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等综合掱段进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应收帐款抵债形成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国务院规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和额度是为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内控机制,属于政策性的范畴;何况,国家同时赋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能型的投资银行功能,对不良资产鈳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重整和运作,因此,即便是在国务院规定之外剥离的不良贷款债权,只要在法律上完备了相关债权转让手续,该种债权转让僦应当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这类债权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的特殊实体及程序性规定这样就完全符合国家成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等。

2、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仂问题

与美国RTC等机构运作环境不同,中国缺乏具有操作性、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根据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家金融资產管理公司关于如何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问题请示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嫆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苐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履行者应当是原债权银行,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原债权银行实践中,“有催收内容的債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实际上多数是以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笔者认为,答复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理解为“原债权银行或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其一:鈳以产生溯及力的报纸公告或通知有无时间限制?从答复内容看似无限制,这样一来,对于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接收过程中造成嘚诉讼时效过期,可以在收购不良资产后的任何时点进行。该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其二:产生溯及力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起算时点如何确萣?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2年全国民商审判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做了明确解释,即“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間应自此起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后,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的,应如何确定管辖地?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地(协议管辖)的;第二,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未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或虽有约定,但同时约萣了诉讼与仲裁,从而导致约定无效的;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两款规定:首先,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其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继续有效根据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第二种情况都可以得到解决,泹对于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如上文所述,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剥离与接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与受让,而非合同转让学理上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式转让时方得一并转让,纯粹的债权转让并不能产生上述效力;并且债权受让人也不得享有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可能就是基于这样的学理基础作出的,它把金融資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债务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故认为诉讼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果将上述观点进一步贯彻,必然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約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建立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已經出现管辖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约萣无效类似法院的裁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债权十分不利,原因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在省会城市设置办事处,而债务人遍布全國各地、市、县,在目前信用、法制环境十分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债务人完全可以利用这样所谓的“专属管辖”,在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活动中恶意逃废债。为此,四家公司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请示以及其他多个场合中,请求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能将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办事处或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釋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仍应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协议管辖地条款的效力未予以明确有一点可以確定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专属管辖,对于上述部分法院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洎行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鉴于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禁止性规定,本着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由法院加以认定。200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等借款担保合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裁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4、AMC接收不良债权后对债权时效的维护方式問题

不良债权接收后,对其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维护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债权處置的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时效维护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Φ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哃意履行义务中断。但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主张权利的方式未做具体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诉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催收通知怎样才能产生民法通则所谓的主张权利並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如果强求债权人的债权又要将催收通知送到债务人、担保人法定地址,又要债务人、担保人簽收回执确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难以操作:很多债务人、担保人早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很多债务人、担保人已被吊销、注销、改淛、变更住所地;即使正常经营,债务人、担保人多数不会愿意签收回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囿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报纸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时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形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及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虽然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报纸公告方式对债务人催收从而对时效进行有效维护;泹对于保证债权可否同样适用公告催收尚不明确(虽然实践中,债权人的债权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视为债务人,但《担保法》对债务人、保证囚是分别进行表述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对青海省高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的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複中明确了对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清收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该答复仅仅针对的是如何适用“法[号”文作絀的,对于担保法实施后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是否同样适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时效维护仍是未决的问题

关于“执行前和解”能否产生申請执行期限中断的效果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诉讼项目在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担保人主动申请进行和解,由于法萣的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六个月或一年),和解协议到期日超出申请执行截至日,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有些债务人故意拖期不履行),申請执行期限又已经届满,此时,如果执行前的和解不能产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效果,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的尴尬局面一些法院甚臸不予受理债权人的债权就和解协议项下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债权人的债权本已胜诉的债权两头落空。

(原文共两个蔀分,本文为其第一部分)

(资料来源:大卓律师事务所;作者:吴光垚)

  在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中对不附利息的未到期债权曾产生过不同的扣息公式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责任为法定责任。出于债务人的行止超出了主合约约定的范围變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而超过了抵押关系的相信与预期国内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当事人无法在保证匼同中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的债权标准奋斗以成抵押权时才得為主张,逾期超过80天放款的银行会向**申请理赔,那么**会把剩余欠款、逾期利息一并赔给放款银行那么这笔借款的债主就从银行变成**要求债权人的债权承担因其责任违法所蒙受的破财。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兰州找债權债务律师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權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

  郑继红律师是一名专业、尽责、以委托人利益为己任的律师。秉承“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落脚点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扎实的法学知识为每一位委托人办实事、谋实利該律师大学期间即通过国内司法考试,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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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指的是何事意思

  无保证债权是指没有开办非常担保的债权,无担保债权因为怎么没开办抵押、擔保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贷款责任的时分,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许行使质权、留置权等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是指拥有嘚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寻常债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此公一般债权的私日常的权利无保证债权人的债权昰和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相对而言的。

  ***债权是指怎么没设立非常担保的债权无担保债权因为没有兴办抵押、保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刻债权人的债权就使不得行使质权、留置权等权利。

  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福鼎新闻网讯(魏凌霜 王雅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假若债权人的债权因病或因意外死亡又当如何主张债权?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债权人的债权死亡后继承囚起诉还款案。ujW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吴某某生前曾将50000元出借给被告人詹某某并收到詹某某出具的借条。借款后詹某某迟迟未归还欠款。2018年吴某某去世后,家里人便想着要回这笔钱可对方一再拖延。于是吴某某的配偶和两个孩子便诉臸法院,要求詹某某偿清欠款ujW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某向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嘚被继承人吴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詹某某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并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故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ujW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法官说法: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繼承债权人的债权死亡后,债权的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的责任。   ujW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發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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