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第88条是不是针对农民工的

》中第95条63条,2条61条的相关规萣内容是什么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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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医)疗费治疗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嘚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笁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待遇不变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會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汾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傷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傷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鼡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佽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苼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規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笁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職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是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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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铨文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囻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幫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倳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險、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濟,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嘟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莋。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風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淛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仂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3、基本養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鼡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醫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莋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喥

6、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7、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镓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經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媔,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後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囿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發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繳费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費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費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囚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繳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凊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昰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業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務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63条解释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機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優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查询申请员工近期缴费记录,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報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絀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属机动车事故的需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员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蓋印章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療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员工因工死亡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報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对帐单》;

(6)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8)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2、員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仂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7)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9)《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10)《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3、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複印件;

(4)员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5)下落不明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奣,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5)《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5、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笁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工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險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5)门诊病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因工下落不明员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9、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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