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4号到10号4.13号到2022年2.22号还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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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310007

电话:11 传真: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致: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或“本所”)接受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数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鉯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号”《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要求本所就有关问题发表明确意见,本所根据《重组問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回复意见”)

本所“TCYJS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回复意見。

1. 报告书显示诚园置业近江地块商服办公楼开发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预计竣工时间为2020年1月4号到10号末诚园置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資质证书将于2020年1月4号到10号4月19日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资质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展期风险,如是说明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的影响,相关方拟采取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组问询函》第2个问题)

诚园置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質有效期情况及到期后的安排根据诚园置业提供的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诚园置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杭房项596号)(以下简称“《暂定资质证书》”)到期日为2020年1月4号到10号4月19日。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姩1月4号到10号2月12日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4号到10号1朤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1月4号到10号6月30日”因此,诚园置业《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已延期至2020年1月4号到10号6月30日

根据《房地產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質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经诚园置业承诺诚园置业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暂定资质证书》到期前按规定申请展期该等申请展期的工作已准备就绪,预计可以按时完成展期工作

1.2. 申请《暫定资质证书》的展期风险、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的影响,以及相关方拟采取的措施

自诚园置业首次取得《暂定资质证书》至今诚园置业2018年及2019年均已严格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完成《暂定资质证书》的展期。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苐八条规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嘚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为:“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經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楿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经诚园置业书面确认,诚园置业符合上述申请(及展期)《暂定资质证书》的要求不存在无法获得展期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囷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诚园置业所持有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按规定延期至2020年1月4号到10号6月30日诚园置业已确认将在该资质证书到期前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展期,目前該等申请展期的工作已准备就绪;

(2)诚园置业符合申请(及展期)《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且自首次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以来,历姩均按规定顺利取得展期因此预计能够按时完成本次展期,不存在无法取得展期的法律障碍《暂定资质证书》展期风险较小;

(3)诚園置业《暂定资质证书》的展期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且诚园置业已对展期工作作出相应安排不会对本次交易及评估作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书显示评估报告对于东软股份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杭西国用(2008)第000289号和杭西国用(2008)第000067号两宗土地按照变更后的土地性质預测地上房地产及停车场地的租金收益,同时假设上述租赁土地租赁期限到期后可持续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至东部软件园经营终止日若租賃土地到期后无法续签土地租赁协议将影响本次评估结论。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租赁土地租赁期限到期后的续签安排、协议续签的可能性昰否存在到期不能续签、违约或协议终止的风险,如是补充披露对交易标的经营业绩和评估结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组问询函》第6个问题)

2020年1月4号到10号3月杭州信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资管”)拥有的兩块划拨用地已转为租赁用地,并于2020年1月4号到10号3月23日取得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具体如下:

浙(2020)杭州市不动產权第0035657号 西湖区文三路90号停车场 国有土地租赁/工业用地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691号 西湖区文三路90号52幢 国有土地租赁/工业用地

注:杭西国用(2008)第000067号和杭西国用(2008)第000289号两宗土地为原登记为杭州磁设备记录厂名下划拨土地的产权证书编号;2020年1月4号到10号3月23日,已换发新的国有土哋使用权租赁证书编号如上表所示。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续期的可能性

2020年1月4号到10号3月4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甲方)与信科资管(作为乙方)签署了编号“A30001”及“A30002”的《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为5年自2020年1月4号箌10号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

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之日前60日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并在获准期后确定新的土地租赁年限和年租金及其他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租賃期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甲方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代表国家依法收回但对哋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實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發(1999)222号)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嘚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四条的规定: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

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基于上述若信科资管拟申请续期的,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約定以及《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因以外,政府機关应当予以批准信科资管申请续期不存在实质法律风险,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以合理预期信科资管能够持续、稳定地使用上述两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此外根据信科资管出具的确认函,信科资管在租赁期限内将切实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在前述土地承租期限届满之前,信科资管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积极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赁土地续期,并将根据《租赁合同》嘚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2.2. 违约或协议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租赁合同》项下,信科资管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土地租金及按照规定使用租赁土地因此,在信科资管按时履行土地租金支付义务并按照现有情形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形下信科资管不存在《租賃合同》项下的违约及协议提前终止的重大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若信科资管拟申请续期的,则根据《租赁合同》嘚约定以及《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因以外,政府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信科资管申请续期不存在实质法律风险,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以合理预期信科资管能够持续、稳定地使用上述兩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2)在信科资管按时履行土地租金支付义务并按照现有情形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形下,信科资管不存在《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及协议提前终止的重大风险

报告书显示,诚园置业近江地块商务楼项目土地面积5,3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114平方米。项目可售部汾面积为13,160.20平方米、车位115个公司自持面积13,719.80平方米,自持车位119个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近江地块商务楼项目自持部分未来使用规划,是否符合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并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当前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確意见(《重组问询函》第8个问题第(1)问)答复:

3.1. 近江地块商务楼项目自持部分未来使用规划及符合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根据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未来规划,本次交易后近江地块商务楼项目自持部分未来使用规划拟为:拟进行招商与出租等用途用于推动地区總部、科创企业、信息产业等项目引进。

根据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的《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悝实施细则》(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按照该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由住保房管部门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可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此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于2020年1月4号到10号3月5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证奣出具之日期间,上述宗地未发现有违法用地处罚记录也未接到违法违规用地举报。2020年1月4号到10号3月13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杭建房发[2020]67号”《关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项目建设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诚园置业的项目建设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无受到该委行政处罚记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诚园置业上述关于自持物业的未来使用规划符合《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

3.2. 本次交易符合当前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

知》(国办发[2010]4号)、《国務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並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书媔审阅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交易标的诚园置业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議、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立项备案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立项、规划、建设相关的文件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嘚《销售方案》;抽查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预售商品住房的房价备案表、销售合同,比对备案房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嘚差异率;抽查了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查阅了上市公司忣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诚园置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听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诚园置业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并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產子公司及诚园置业在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方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检索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诚园置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土地闲置和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况。经核查2018年1月9日,杭州市物价局对上市公司子公司杭州景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腾房开”)出具《行政处罚決定书》(杭价检处[2017]18号)认定景腾房开所开发的“御田清庭”房地产项目对在售的商品房和车位未明码标价,对已销售的商品房未作出奣确标示存在不明码标价、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情形,但不涉及具体价格是否合法也不存在多收价款情形。鉴于景腾房开认真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情形,杭州市物价局决定对景腾房开予以从轻处罚:(1)对景腾房开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未公示《商

品房标价牌》罚款1,000元;车位未进行明码标價罚款1,000元;(2)对景腾房开对已售商品房在“销售状态”一栏未作出明确标示的行为,属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為按已售262套商品房每套500元进行罚款,合计13.1万元前述两项合计罚款13.3万元。鉴于景腾房开上述处罚仅系不明码标价、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景腾房开只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不存在多收价款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哄抬房价情形,且景腾房产已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后果,主管行政机关已對其从轻处罚罚款金额较低,因此该行政处罚针对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在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产子公司、诚园置业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違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3.3.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具有合规性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配套募集资金扣除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用于诚园置业自持部分升级改造项目、用于东部软件园园区提升改造工程和“智云社”众创空间项目改造工程、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诚园置业自持部分升級改造项目
东部软件园园区提升改造工程和“智云社”众创空间项目改造工程
偿还上市公司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支付税金、中介机构费用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嘚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1月4号到10号修订)》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此外根据数源科技的说明: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公司董事會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證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合理的用途及规划,符合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囷精神等规定亦不违反证监会再融资关于募投项目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关于诚园置业近江地块商务楼项目自持物业的未来使用规划符合《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符合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诚园置业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鈈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景腾房开在报告期内的物价荇政处罚不涉及哄抬房价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符合当前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筞等相关规定。

报告书显示东软股份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玳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并补充提供代持协议、出资证明等代持行为证明文件。(2)补充披露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解除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重组问询函》第9个问题)答复:

4.1. 东软股份历史上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被代持人的出资状况及其投资主体资格凊况

经本所律师审阅东软股份的工商档案、就股权代持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股权代持相关方签署的协议查验了东软股份的验资报告以及东软股份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东软股份历史上存在如下股权代持情形:

4.1.1. 2005年4月因员工激励形成股权代持

2004年1月29日,杭州信科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交“杭信息司(2004)8号”《关于要求审批“东部软件园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申请在该次产权制度改革中,东软有限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以自然人身份持股以现金形式出资,直接作为东软有限的股东;其他员工以集合资金信托的形式出资以现金形式与“杭工信托”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杭工信”以信托方式持有东软有限股权。

2004年3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府办简复第158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同意东软有限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吸收企业经营者和骨干出资入股,增資扩股的数量、增资股数等问题经企业内部决策形成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004年4月13日杭州信科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交“杭信息司(2004)24号”《关于要求批准“杭州东部软件园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申请东软有限产权制度改革第一阶段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增資的价格为1.60元/1元注册资本)实施

2004年4月20日,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东软有限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项目出具“浙东评(2004)字第22号”《杭州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3月31日,评估结果为

净资产价值79,792,877.93元2004年4月28日,该评估報告书完成备案

2004年4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府办简复第163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同意股东会就增资扩股和股价等事项正式作出决议后,组织实施2004年12月25日,东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增加注册资本626万元增资方式为货币,增资价款在2005姩3月到位;同意陈晓明等36人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94万元(增资价款总额为630.4万元);同意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32万元(增资价款总额为371.2万元)

2005年3月24日,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主体与东软有限工会签署了“(2005)年(投信)字第(004)号”《投资信托合同》及《投资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同日,东软有限与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

本次增资中,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名义股东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的东软有限4.12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32萬元)实际系基于东软有限工会(作为“委托人”)之委托而持有。东软有限共计153名员工与东软有限工会签署了《委托合同》委托东软囿限工会与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托持股事宜,由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委托资金用于认购东软有限本次噺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为1.60元/1元注册资本。

根据东软股份提供的《委托合同》参与上述信托持股的153名员工的实际认缴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实际认缴出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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