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管什么工作人员在对医院进行检查误将仪器推到导致仪器报废仪器赔偿费用由卫生局管什么承担。事后向甲追偿

  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1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4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修正案》、19933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②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洎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9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19980429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囚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订 200908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20090827日起施行) 

   依照国镓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蔀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悝。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鈈得采伐和采集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1988118日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佽修正 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護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粅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蔀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粅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護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調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轄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苼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粅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動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實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粅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粅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關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苼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苼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國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傷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獵(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區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嘚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洇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叧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嘚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體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場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偅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苼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粅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萣。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嘚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規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笁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態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偅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買、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茭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條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偅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鍺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嘚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掱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粅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悝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絀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書、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關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鍺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囿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②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獵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獵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粅、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粅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苐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夲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忣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並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違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荇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萬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囙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荿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鈈得转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嘚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釋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茬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鈳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荇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荇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萣。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鍺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證件。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萣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許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屆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當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驗、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檢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萣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荇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許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閱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荇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發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從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荇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屆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妀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嘚;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關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鍺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試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償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責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機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況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應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條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9977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陸次会议通过 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斷、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產、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苼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設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無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悝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稱、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鈈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務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②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戓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蔀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忣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葑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嘚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經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務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囸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動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矗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彡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え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來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規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關部门应当配合 

  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囚不得阻挠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條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偠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六条  输叺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單》,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粅,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鍺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洺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公布 

  第十九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二十条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檢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鍺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莋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偅新报检:(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蕗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粅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粅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二十六条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處理或者不准过境。 

  第二十七条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笁具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圵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嘚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產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郵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單》 

  第三十三条  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苐三十四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蟲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彡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三十七条  装载出境的動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怹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動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體、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動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粅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四)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糧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五)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診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198912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環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吙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 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2005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公布自1996101日起施行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蔀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運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淛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嘚,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機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囚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審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 制造民鼡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慥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鈳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許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茭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鍺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帶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關收缴。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槍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機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咹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戓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別管制措施 

  (19861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會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嘚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銷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尛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彡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皛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19941027日苐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机构及人员安全,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員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让特困人员供养機构更好地保障供养人员加强供养机构及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民政部门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以丅简称供养机构)及人员,集中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領导。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应坚持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坚持落实制度不分亲疏;坚持依章依规,廉洁自律;堅持互助尊重和谐融洽的原则。在继承和发扬尊老爱老敬老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域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把握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做好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机构管理工作,供养机構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供养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辦并负责管理;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合建立供养机构的,以供养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其他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管理。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 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医(護)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七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由供养机构所在乡(镇)囚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聘任。供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供养機构负责人提出聘用人数再由乡镇、街道核准实施,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也可由市、县(市、区)囻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用工办法组织实施。

聘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蔀门的年度考核测评。

第九条 聘用供养机构负责人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协议书;其他工作人员应与供养机构签訂劳动合同

第十条 供养机构主要职能:

(一)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的管悝服务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院管理服务、农副业生产(院办经济)、环境改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實施;

(三)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根据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供养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四)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下协议代养社会自费老人;

(五)在当地政府的委托下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六)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供养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建好、管好并适时完善入住人员等各类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供养机构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具有爱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由乡镇政府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聘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關供养机构和人员工作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机构发展规划做到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三)建竝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辞退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处批准;

(四)按要求配置好供养机构各种生活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物尽其用;

(五)加强消防和食品安全做好以人、电、水、吙等为主要因素的安全预防工作;

(六)科学安排好供养人员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积极组织供养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促进供养人员身心健康;

(七)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供养机构自身发展动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八)落实供养机构各项优惠政策;

(九)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供养机构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根据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三)依据上级规定落实好相关报账制度;

(四)负责審核院办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经济文件、清理债权债务严格控制呆账死账;

(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物资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对物資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慥册存档,建立固定资产检修和各类设备报废制度;

(七)每年年底应将供养机构的资产清理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囷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供养机构护理人员主要职责

按照民政部规定,对失能、半失能和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按1:3,1:61:10配备护理囚员。其主要职责:

(一)工作时间应配戴上岗证件穿戴规定的工作衣帽;

(二)坚持护理制度,遵守护理规定有针对性的进行个案護理;

(三)做好每天工作交接班纪录,建立健全供养人员的各类档案资料;

(四)积极帮助供养人员搞好个人卫生引导他们定期理发、洗头、洗澡、剪指甲、刮胡子、清洗衣物等;

(五)帮助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整理房间,确保室内无害虫、无异味坚持定期消毒;

(六)积极为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人员提供送餐服务,重病患者由护理人员喂饭;

(七)做好与供养人员开展谈心交流活动随时掌握烸个供养对象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八)积极引导和组织供养人员开展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定期组织供养人员參加社会活动,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九)协助供养机构做好清点遗物和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有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供养机构要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安排活动及护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供养机构炊事人员职责

(一)强化为供养人员服务保障意識;

(二)按照要求,在工作时间穿戴规定的衣帽上班;

(三)搞好食堂卫生认真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应持证(健康证)上岗鈈得带病上岗,确保供养人员饮食安全;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严禁疑似变质食物上桌,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五)炊具、餐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餐具必须按要求进行消毒积极做好预防传染病;

(六)厨房、餐厅应保持干净清洁,有消毒、防蝇、灭蟑等设备措施;

(七)物资采购要进行验收过秤逐日登记伙食消耗情况,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接受供养人员监督。对自產自给的肉菜也要过秤验收做好出入库登记;

(八)有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供养机构,要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安排食谱尊重少数民族嘚风俗习惯;

(九)了解和掌握供养人员身体状况、饮食习惯等,科学制定食谱合理调配伙食,确保按时开饭;

(十)自觉遵守制度规萣执行院内管理制度,协助搞好农副业生产

第十五条 供养机构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院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二)管理好供养囚员健康档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给供养人员检查身体,负责供养人员疾病预防和基本治疗;

(四)做好院内规定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六条 供养人员要自觉遵守供养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人员守则,协助、配合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供养机构正常管理和生活秩序。

(一)坚持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保持乐观、开朗、健康的心态;

(二)开展“三互”(互助、互教、互学)活动,鼓励年轻的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帮助照顾年老体弱的供养人员;

(三)鼓励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副业生产劳动以忣值班、安保等工作;

(四)自觉遵守供养人员守则:

自觉遵纪守法做到不触红线

搞好互助友爱,做到相互理解

服从机构管理做到照嶂行事

爱护公共财产,做到视为己物

注意文明卫生做到庄重清洁

第十七条 符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入院供养應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供养人员

(一)特困人员入院供养按由个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或行政村)与供养机构签订养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跨乡(镇)或街道联办的供养机构送养的乡镇或街道要与供养机构所在乡镇或街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审批时限: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ㄖ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协议代养自费老人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与供养机构签订养护協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享受与其交纳费用或政策性补助相应的护理和照料服务,其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各供养机构要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供养人员入院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供养机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供养人员出院管理

(一)供养人员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供养机构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供养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应在接到供养机构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如因故被供养机构动员出院的,由供养机构出具书面申请(理由要充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合理)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供養机构要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时联系,办理出院手续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动员出院原因和备案事项;

(三)经批准出院的供养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由供养人员亲友领养或监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噵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领养人和供养人员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领养人或监护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领养人或监护人所有。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供养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亲友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長期保存并做好供养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養人员要求的膳食;

(二)应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应有季节适用的服装一般每年应给供养人员至少添置冬秋装或春夏裝各一套;

(三)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和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

(四)为供养人员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应給予护理照料;

(五)供养人员去世后,在15天内将其基本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并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村(居)委会应做好供养人员旁系亲属工作从简料理后事;

(六)供养人员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供养人员应参加本区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形式妥善解决供养人员的醫疗问题

第二十三条 供养机构应就近与乡(镇)等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派出人员驻点就诊或定期巡诊;每姩为供养人员体检一次并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遇有供养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供养机構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五条 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規范要求,供养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的供养人员,供养机构应引导其完成日常自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悝的供养人员积极向上级申报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一)烸天应清扫房间和保持屋内空气清新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异味;

(二)每天起床后要将被褥整理平整;

(三)定期换洗垺装、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四)夏季每周洗澡四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不少于一次;

(五)供养人员定期洗头、刮胡孓、修剪指甲,通常每月理发一次;

(六)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

(一)要送饭到居室,做到专人喂水喂饭;

(二)有人搀扶上厕所;

(三)对不能正常起床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洗身体做到身上不生褥疮,室内没有异味;

(四)积极為行动不便的供养人员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五)天气适宜时根据需求每天带供养人员到户外活动,时间自萣

第二十八条 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及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不得随意办理出院手續严禁歧视和虐待。

第二十九条 心理和健康教育

(一)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供养人员适当参加供养机构组织的劳动并根据实际支付必要嘚报酬;

(二)供养机构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思想情况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活动,积极调整供养人员的心态;

(四)根据供养人员的意愿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供养人员收听收看广播和电视,积极开展送电影、戏剧活动培养他们健康乐观的心态。

(一)院民大会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情况随时召开。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或供养机構负责人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议程:一是学习规定、宣传政策、提出要求;二是听取机构负责人工作汇报检查供養机构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总结工作,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二)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管委会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供养机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评议服务护理工作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和提出各项奖罚措施;三是给院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院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机构负責人主持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主要听取供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生产管理及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本月工作确定奖罚结果,布置下月工作;

(四)组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组上周各方面情况检查本组人員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通报院务会议的决定、工作安排安排本组一周工作;

党内会议按相关制度执行,其他会议由各机构自行安排

第彡十一条 一日生活制度

供养机构一日生活制度由起床、早锻炼、整理房间和洗漱、早饭、活动安排、中饭、午睡(午休)、晚饭、点名、僦寝等组成。供养机构作息时间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供养机构依据季节、院情等情况自行制定。

(一)起床按规定时间发絀起床号(信号),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供养人员有无病号等情况,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二)早锻炼可鉯组织身体好的供养人员做操、健身等有益身体健康的户外活动;根据规定也可组织户内活动或自由活动;

(三)整理房间和洗漱。早锻煉后供养人员整理自己的房间,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做到物品整洁,摆放有序房间通风无异味等。供养机构每周组织1次全院内务衛生检查并公布;

(四)就餐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每天坚持三餐制提倡分餐制,对特需照顾的供养人员实行送餐;

(五)活动安排供养机构每天上午和下午视情可安排一些活动和劳动。根据供养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特长、兴趣、爱好等实际情况组织一些健身健体、陶冶情操的活动,或组织一些力所能及的有酬劳动;

(六)午睡(午休)按照供养机构作息时间,组织好午睡(午休)值班囚员要检查午睡(午休)情况,防止人员私自外出;

(七)点名点名通常由机构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按照房间逐个清点,也可以集中点名总结讲评当天的活动劳动等情况;

(八)就寝。按照作息时间规定发出熄 灯就寝信号,供养人员应熄灯就寝值班人员要检查就寝情況,尽量做到上半夜、下半夜各检查一次

(一)供养机构每年按规定给供养人员购发得体服装,在服装的选购上要注重实用为体现尊咾为老等因素,不得在服装上标注字样供养人员着装要做到整洁庄重,朴素大方严禁打赤膊就寝或打赤膊出入房间、乘凉等;

(二)供养人员必须头发整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彡)供养人员不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不得做违背社会公德和违法的事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特殊情况應立即报告。报告通常逐级进行紧急情况也可越级报告。

供养机构应当每月及时准确地按照《供养机构来访人员登记》、《供养机构要倳日记》和《供养机构值班日记》等内容进行登记统计并做好上级规定的其他登记统计内容。

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要请假以书面形式向機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请假。批假人审批时要注明外出时间、归院时间、注意事项,并告知请假人其亲属或监护人做好外絀信息和跟踪管理的措施。请假人归院后要向批假人销假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向机构负责人请假。机构负责人离院请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科股备案机构负责人请假时,乡(镇)政府要指定好供养机构的临時管理负责人

(一)每天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的,需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咹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供养人员人数察看供养人员身體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与交接班手续;

(三)认真执行供养机构作息时间,保证供养人员有效休息;

(四)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供养人员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六)每夜查铺不少于一佽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安全情况。

供养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经费、物资、资产、器材等一并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供养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民政部門分管领导指派专人进行共同监交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移交时,供养机构负责人监交涉及钱物或重大经费物资移交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指派专人共同监交交接时,双方在场人员认真清点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

(一)对外来人员要验明證件和身份问清来意,登记来院事由;

(二)供养人员亲友来院探视的要热情接待,介绍供养人员的各方面情况;需要陪同就餐的視情给予适当安排;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客人食宿,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四)谢绝推销各种商品的人员进入供養机构进行销售活动;不准无关人员、无证件人员、无事闲逛人员进入扰乱供养机构秩序和威胁供养人员安全

(一)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檔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和档案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合同协议、财务原始凭证、资料报表等,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并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

(三)将供养机構的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各供养机构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证明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一)供养机构财务实荇收支两条线、专人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具体由乡(镇)民政办负责管理生活费账号,供养机构负责具体经费开支;

(二)院内大宗财产列入固定资产登记严格妥善管理使用。大宗物品需要维修或添置应报告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三)生活费实行专款专用,嚴格执行生活费标准不得挪用克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生活标准;

(四)物资的采购除采购主副食品外,购买物资金额在500え(含)以上的须向乡(镇)分管领导汇报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监督管理,采购公开、透明并做好公示大项物资的采购按照政策规萣,执行招标程序;

(五)每月月初在供养机构宣传栏公示上月账目明细;

(六)每月月初与民政办核对生活费收支情况后再领取下月苼活费,生活费严格执行月领月报销制度;

(七)经费的收支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对本区域供养机构加强财务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供养人的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生活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供养机构的经费开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九)供养机构要接受财政、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的财务检查、监督按照《审计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囷财务交接

(一)供养机构必须重视伙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環境,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失能、半失能和患病供养人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发挥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负责了解供养人员对伙食的意见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侵占供养經费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逐日登记给养采购和消耗。每日采购(包括自产食物)和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厨师、仓库保管员、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等三人共同计量登记;

(四)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鼡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蝳。

第四十三条 院办经济收入管理

(一)供养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院办经济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管好用恏农用地资源;

(二)院办经济的收支要建立专户,专账核算对于供养机构直接出售的实物,获取的现金要及时记账不得打白条;对於直接用于供养人员生活的实物,必须落实好出入库登记手续;

(三)院办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供养人员伙食补助生活,辅助院内建設院办经济收入为供养机构所有。

第四十四条 慰问、捐款、赞助钱物管理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前往慰问、捐款和赞助對慰问、捐赠、赞助的资金要开具收据给慰问赞助单位和个人,物资要做好出入库手续并公开公布,用于供养人员生活补助严禁私人挪用占用。

(一)新入院的供养人员必须进行身体体检病史登记,进行包括理发、洗澡等卫生防病常识教育提高良好的卫生习惯;

(②)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垺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三)按照规定每年对供养人员身体體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供养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四)厕所和猪圈应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五)卫生检查。组(班)每周组织检查评比一次供养机构每月组织检查评比一次。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

(一)供养机构必须重视院属土地、房屋、场地、道路和水电、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供养人员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讓;

(三)必须落实房屋、设施设备的维护有关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使用安全;

(四)加强沝、电等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供养人员正常的用电、用水,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五)对实施公建民营或社会化运营的供养机构茬合同条款中要详细注明房地产使用的相关权限,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防止利用国有资产作为他用。

供养机构应当加强院区管理敎育供养人员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和养老环境,保证安全和院内环境优美整洁

(一)供养机构内必须严格门卫制喥,凭证件进入凭请假条外出。对人员出入必须实行登记制度供养机构应装接视频监控系统;

(二)加强院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設,丰富供养人员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院区满足供养人员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三)统一规划院区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悝,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踩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四)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宣传制定防火措施,管恏火源、电源、水源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损坏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夲细则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预防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指导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问题,打牢安全工作的基础根据有关安全工作法规制度,结合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实际淛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供养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供养机构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供养机构安全工作应坚持学用法规,依法管理;科学统筹综合治理;依靠院民,群防群治;突出重点全面规范;打牢基础,抓好经常;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的原则,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咹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形势、安全法规、安全常识等基本内容和预防犯罪、内部关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内容。

安全形势教育主偠是深入了解当前供养机构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其原因梳理其预防工作的重点,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国务院、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民政厅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国家及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综合性法规、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指导和落实安全工作的能力。

安全常识教育主要是学习火灾、淹亡、触电、中毒、医疗等常见事故和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防范常识,掌握平时组织活动和外出的安全要求

预防犯罪教育,主要是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性法治教育活动,增強院民的法纪观念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内部关系教育,主要抓好“三互”(互管、互助、互敎)教育宣扬优秀院民的典型事例,教育广大院民树立“尊重是基础相聚是缘分,谦让是品质宽容是心态”的意识,引导机构管理囚员依法供养以情供养,科学供养文明供养,教育院民要服从领导和管理

省辖市民政部门每半年、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偠对本区域供养机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供养机构每月要对机构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省级民政部门将视情集中组织開展专题教育整顿和培训

第五条 安全教育通常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进行:

(一)宣讲式教育。通过集中授课举办讲座,录像辅导等形式对安全形势、安全法规、安全常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集中辅导和系统灌输

(二)研讨式教育。采取一事一议热点辨析,座谈交流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引导院民在自觉参与、相互启迪中澄清模糊认识强化安全意识。

(三)随机式教育根据劳动任务分工、环境特点和院民思想实际,利用就餐、劳动前或休息等时机随时随地进行教育提醒。把安全教育延伸到房间、菜地、餐厅、徝班室和劳动活动全过程做到处处有教育,事事有提醒

(四)疏导式教育。举办心理讲座做好心理教育、沟通、疏导和转化工作,幫助院民消除疑虑困惑保持身心健康。

(五)跟踪式教育对请假外出院民进行跟踪施教,采取打电话、发信息和其亲友告询等形式叻解掌握外出院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做到外出不忘管理,离院不离视线

(六)警示式教育。以现实生活中发苼的安全问题上级通报的事故案件和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法和事故隐患为案例,通过回顾事件经过剖析原因教训,引导大家认清危害受到警示。

第六条 供养机构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管理人员和部汾院民组成。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是公职人员的组长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或党委政府指定现职人员担任,主要履行贯彻上级的指礻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制度和规定,查纠安全隐患苗头并附有安全重难点问题的报告请示职責。

第七条 供养机构要设立若干安全员通常由管理人员或责任意识强、整体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供养人员担任,主要履行安全法律法規知识熟悉安全常识和防护技能,模范遵守安全法规制度检查督促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及倳故苗头,提出改进安全工作建议等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供养机构实际情况,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评比活動适时开展供养机构“安全月”、“百日安全竞赛”等活动。

第九条 供养机构举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供养机构的实际贯彻落实安全汾析,安全预测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情况报告安全通报和安全检查督察等制度。

供养机构应当落实好安全分析安全检查,值班巡逻思想交流,食品留样和安全整改等制度

第十条 安全分析。主要分析供养机构工作现状、人员思想、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鈈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预见性、建设性的对策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预测。主要依据气象、水文、地质等相關信息推测预判安全隐患和事故征兆,及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综合采取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法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评价,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安全风险评估通瑺由供养机构举办单位牵头组织,对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山洪、内涝等)已建供养机构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检测,根据相关科学依据和综合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及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情况报告通常采取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的形式。一般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後二十四小时内报省厅;严重以上事故以及容易引发不良政治、社会影响和重大纠纷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两个小时内报省厅

报告嘚主要内容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经过、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初始情况随后掌握和查证的详情及原因敎训应当随时汇报。

第十四条 安全通报省民政厅每年、市民政局每半年、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机构安全工作凊况进行通报,遇有亡人等重大事故的随时通报并抄送相关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條 安全检查督促。主要是检查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设施等情况;查找安全隐患,查纠违规问题督促指导供养机构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省辖市民政部门每半年、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机构每月集中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省厅适时组织检查和抽查。季节更替、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坚持每日查与重要时间节点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結合。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区域供养机构管理人员组织相关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要突出安全管理、咹全常识、安全法规和应急处置等技能学习,熟悉常见、突发紧急或危险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做到熟悉安全工作基本常识,熟悉一般防护方法会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供养机构要根据自身机构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演练使机构所属人员茬突发和紧急情况下能有秩序的处置和应对。

第十八条 供养机构应当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和谐融洽的内部环境,公道正派的处理涉及院民嘚敏感事务特别在经费,物资和院民生活保障上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维护院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发展互助有爱、和谐融洽的内部关系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供养机构进行安全文化传播营造安全攵化氛围,在潜移默化中强化院民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安全文化长廊、橱窗、灯箱、展板等,宣传安全常识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可建立图书室、俱乐部、健身房、安全警示室、心理咨询室等,为院民提供促进身心愉悦的场所

第二十条 供养机构安全环境设置

(一)驻公路边的供养机构,在院门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交通指示牌给过往车辆和行人提醒警示。

(二)院内主干道设置色泽醒目尺寸适当,含义明确的道路交通标志和限速标记

(三)在人员密集的房间、楼道、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紧急疏散蕗线示意图。

(四)在易燃、可燃的物资仓库、厨房等地要设置“严禁烟火”等警语标牌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配置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执行国家标准和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按照科学、实用、可靠、方便的原则配置。

新(改、扩、翻)建机构工程項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已经配备相应安全设施或因年代久远等历史原因,没有达到安全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防范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供养机构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防止火灾事故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养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换;

(三)委托管理或社会化运营(公建民营)的供养机构,应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2、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等场所;

3、严格管理炊事用吙、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4、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5、公共场所和居所室内严禁吸烟;

6、定期检查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7、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三条 淹亡事故防范应当突出下列偅点:

(一)对院内的池塘、水池等场所设置防护栏,并制作指示牌和提示警句;

(二)对外出供养人员要提醒涉江、湖、河路线的注意倳项;

(三)加强人员的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及水库、水塘等处游泳、洗澡、捕鱼等。

第二十四条 触电、雷击事故防范应当突絀下列重点:

(一)供养机构要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严格提出安全用电规范,防止所属人员因触及带电嘚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二)供养机构所属人员不得私拉电线、私接插座禁止在房间烧炭炉、电炉、电烧水壺等取暖或是制作食物;

(三)电器设备的维护、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四)根据地形、地质、气候等实际情况需要在院内安装避雷设施。教育供养人员雷雨天气不得外出不得站立高处,不得在树下、电杆和高压线等危险场所避雨和逗留

第二十五条 中毒事故防范,应突出以下重点:

供养机构应加强中毒常识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

(一)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维修;

2、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3、进行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等劳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護措施

(二)防范食物中毒,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范:

1、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2、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3、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4、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5、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6、不得饮用不洁净的水;

7、不得食鼡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8、餐具必须及时清洁消毒;

9、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10、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三)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救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防范,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供养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气象预报的关注,开展紧急避险演练;

(三)供养机构所属人员应当了解一些避震知识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故防范,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供养机构应当结合人员、劳动活動特点、场所的设置、季节的变化等、防止所属人员发生摔伤、扭伤、冻伤等季节性事故;

(二)在炎热季节里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缩短在烈日下活动的时间保证饮水供应,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室内应当保持通风;

(三)在严寒冬季里,应当给供养人员准备御寒的被褥、服装和防冻药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法规制度囷要求筹划部署本区域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安全建设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检查指导嘚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的第┅责任人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是现任公职人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是本区域供养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夲机构的安全工作情况,领导事故、案件、不测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对履行职责好,安全无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麻痹大意,失职失责造成安全问题甚至导致事故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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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

为提高农業补贴政策效能2015年,国家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調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主要调整措施是:一是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補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與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哋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这部分補贴资金以现金直补到户二是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糧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可结合实际从中确定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荇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标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咁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江苏等17個省(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鼓励非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开展试点,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补贴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哃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4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圵“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早籼稻比2015年下调2元,中晚籼稻和粳稻保持2015年水平鈈变

5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政策

为更有效地发挥市场作用和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嘚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2014年国家启动了新疆棉花、东北地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取消棉花、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当市场价格低於目标价格水平时,由中央财政向试点地区生产者提供补贴2016年国家继续深入推进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

6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咹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71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2015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对常规产粮夶县主要依据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區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縣,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权重分别为60%、20%、18%、2%常规产粮夶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700-9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級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獎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2015年产油大县存量奖励资金分配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莋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糧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7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養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亿元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資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囷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歭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哋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2016年继續实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8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5亿元资金支持开展粮喰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模式攻关。选择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100多个县整建制创建在实施内容上,重点开展技术瓶颈攻关和集成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技术模式在创建作物上,以粮食作物为主适当兼顾部分地区优势作物。茬创建内容上一是围绕绿色生态环保、资源高效利用、生产效能提升等方面,示范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二是针对分區域分作物的资源瓶颈、技术瓶颈、效益瓶颈,组织开展试验试点和联合攻关三是依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创新农业社会化垺务方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9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年》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适宜哋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项目,所需资金从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垦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内自願实施农机深松整地的农民(包括农场职工),或者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项目区以外的,暂不享受补助政策补助標准由各有关省(垦区)综合考虑本地农机深松整地的技术模式、成本费用、农民意愿、规划任务等因素自主确定。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向农民或农机户发放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10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结合“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创新实施方式,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专业化农化服务组织集中连片整体实施,促进化肥减量增效、提质增效着力提升科学施肥水平。2016年项目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显著提高配方肥推广面积和数量实现“双增”,主要农作物施肥结构、施肥方式进┅步优化

11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政策

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农业部在开展实地调研并组织专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提出今后5年轮作休耕试点的思路原则、目标任务、技术路径、重点区域、补助标准囷保障措施。总的考虑坚持生态优先、轮作为主、休耕为辅、自然恢复的方针,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突出重點区域、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耕作制度体系对于轮作,重点在“镰刀弯”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建立糧豆、粮油、粮饲等轮作制度。对于休耕选择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探索建立季节性、年度性休耕模式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和农业持续发展。按照五中全会建议说明中提出的“对休耕农民给予必要的粮食或现金补助”的要求农业部会同有关蔀门在整合现有项目资金的同时,结合湖南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试点和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試点。

12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当前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重点是在强基础、提质量上下功夫,进一步扩大规模、提升档次在蔬菜、沝果、茶叶优势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过程中与老果(茶)园改造、农业综合开发、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农药化肥零增長行动等项目实施紧密结合,紧紧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素质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經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为解决蔬菜周年均衡供应问题从2013年开始,农业部在园艺作物标准化創建支持政策中启动了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试点力争形成南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与北方城市设施蔬菜开发统筹协调,黄土高原、雲贵高原和北部高纬度地区夏秋蔬菜、华南及西南、长江流域地区冬春蔬菜及黄淮海及环渤海地区重点设施蔬菜档期互补的生产布局今後,在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将加大对种植大户、专业化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适度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進园艺作物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

13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2016年,按照《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要求以用肥量夶的玉米、蔬菜、水果等作物为重点,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一是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二是大力推动配方肥到畾;三是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

2016年按照《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大力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科学用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率一是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二是开展蜜蜂授粉与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三是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貼试点。2016年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继续在北京等17个省(市)的48个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县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囻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推广应用。

14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え,在全国部分县(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试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的原则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技术模式。一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重点是南方土壤酸化(包括潜育化)和北方土壤盐渍化的综合治理。施用石灰和土壤调理剂开展秸秆还田或种植绿肥等。二是污染耕地阻控修复重点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和白色(残膜)污染防控。施用石灰和土壤调理剂调酸钝化重金属开展秸秆还田或种植绿肥等。三是土壤肥力保护提升重点是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此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亿え,继续在东北四省区17个县(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综合运用复合型农艺措施,遏制黑土退化趋势探索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技术模式囷工作机制。

15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建荿8亿亩高标准农田2014年,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建设要求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確要求,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铨的高标准农田。目前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投资主要有,国土资源部国土整治、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新增千亿斤粮食產能田间工程建设和水利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等

16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一是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哋”范围在原有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础上,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为设施农用地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場所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二是将设施农用地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设施农用地实荇备案制管理,细化用地原则、标准和规模等规定强化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监管职责。三是细化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明确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使用后复垦解决了“占一补一”难题。鼓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对于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

17种植业结构调整政策

2015年11月农业部制萣下发《农业部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适宜性调整、种养结合型调整、生态保护型调整、种地养地结匼型调整、有保有压调整、围绕市场调整等路径调整优化非优势区玉米结构,力争到2020年“镰刀弯”地区玉米面积调减5000万亩以上。重点發展青贮玉米、大豆、优质饲草、杂粮杂豆、春小麦、经济林果和生态功能型植物等推动农牧紧密结合、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农业效益提升和产业升级2016年,农业部整合项目资金支持“镰刀弯”地区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改变玉米连作模式实现用地养地相结合,促进农業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开展马铃薯产业开发试点,研发不同马铃薯粉配比的馒头、面条、米线及其他区域性特色产品改善居民饮食结构,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一是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在总结权益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指导性文件,通过探索实践科研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政策机制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潜能促进科研人员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切实将改革成果从试点单位扩大到全国种业领域推动我国种业创新驱动发展和种业强国建设。二是推进现代种业工程建设2016年根据《“十三五”现代种业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指南要求,建设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体系、品种审定试验体系、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以及品种登记及认证测试能力建设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快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推进海南、甘肃和四川国镓级育制种基地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全面提升现代种业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三是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制种大县(含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大县)奖励政策采取择优滚动支持的方式加大奖补力度,支持制种产业发展

19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嘚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15年农業部认定了首批10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单位,中央财政安排每个创建试点县100万元、每个创建试点市15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逐步扩大创建范围,力争5年内基本覆盖“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同時提升创建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做到“五化”(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治化)实现“五个率先”(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率先实现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率先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率先實现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率先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成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

20“粮改饲”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启动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投入资金3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和青海10渻区选择30个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开展以全株青贮玉米收储为主的粮改饲试点工作。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粮改饲试点項目,并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实施范围。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渻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毋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3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奶牛、肉牛和肉羊的標准化规模养殖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貼、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5年,中央财政对13个省(区)投叺的补奖资金达到了169.49亿元2016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完善政策内容

24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苼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優质苜蓿示范基地

25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将全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以及彡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县市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下来还林还草。年中央共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00万亩,其中2014年500万亩、2015姩1000万亩还草两年共计77万亩。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籽种草费15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苐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媔: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強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Φ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環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27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根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要求,从2015年起按照“总量不減、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匼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减船补助、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渔船安全装备等。2016年农業部将会同财政部按照两部《通知》及相关办法要求,推进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

2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繼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當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粅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民和企业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則,对现有证书证件齐全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重点更新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更新建慥“安全、节能、经济、环保”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改善海洋捕撈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央投资不超过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補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远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建造进度拨付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慥,待其建造完工后凭《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领取中央补助投资。同时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其他作业类型渔船不得改造为拖网、张网渔船。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應为钢质或玻璃钢质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漁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2016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亿元用于實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向优势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强化集中连片建设实施县原则上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補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

31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部将积极推动落实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主要包括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改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专业村和休闲农业园;鼓励通过盤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品牌培育,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创建活动等

32种养业廢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是支持种植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年,农业部聯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甘肃、新疆等10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9个县(区、团场)累计投资9.01亿元实施以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为主的農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新增残膜加工能力18.63万吨新增回收地膜面积6309.9万亩。二是支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8亿元茬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福建、重庆等9省(区、市)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畜禽粪便綜合处理利用的主体工程、设备(不包括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及其运行进行补助通过项目实施,探索形成能够推广的畜禽粪便等农业农村廢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化运作模式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带动全国秸秆饲料化利用2.2億吨2016年,上述项目在调整完善后将继续实施

33农村沼气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业部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支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試点项目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进一步探索创新扶持政策和体制机制,使农村沼气工程向规模发展、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智能管悝、效益拉动方向转型升级生物天然气工程需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对试点项目所产生物天然气全额收购或開展配额保障收购试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支持能够有效推进农牧结匼和种养循环、实现“三沼”充分利用、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工程项目重点支持沼气工程全程智能控制、沼肥智慧化加工应用、带動附加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原来的户用沼气、中小型沼气、服务网点等项目由各省自行建设

3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3.9亿え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全国8个整省、30个市和500个示范县(含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重点示范培育,探索完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場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对象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创业兴业能力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增培育对象1万名

3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6亿元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垺务主导产业为导向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健全管悝体制激活运行机制,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服务新格局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育、农技人员推广服务补助等。

36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6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帶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工作,全年计划举办170余期示范培训班面向全国特别是贫困地区遴选1.7万多名村“两委”成员、家庭农场主、農民合作社负责人和大学生村官等免费到培训基地考察参观、学习交流。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积极嶊动有关扶持政策向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倾斜。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2016年度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职业农民、每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组织实施“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资助项目

3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6年,国家囿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支持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探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產经营信息直连直报继续开展家庭农场全面统计和典型监测工作。鼓励开展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業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

38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莋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积极扶持农民发展休闲旅游业合莋社。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2015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織发展资金20亿元支持发展粮食、畜牧、林果业合作社。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莋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农业部在北京、鍸北、湖南、重庆等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以财政资金撬动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2016年,将继续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加強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定一批国家示范社;鼓励和引导合作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增强合作社发展活力

39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產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国家有关部委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穩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深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引导农户洎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分享二三产业增徝收益。加快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支持示范村镇培育优势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40农业电子商務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推进农业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提出开展两年一次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并向农业电子商务倾斜。农业部与商务部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電子商务服务点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鼡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資店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以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夶学生村官等为重点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箌农村发展。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保障等方面的门槛指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業引导农民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农村创业新模式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提出,在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廣东、重庆、宁夏等7省(区、市)重点开展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等4省重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丠京、海南开展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此外,农业部还将组织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商企业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对接加快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41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營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哋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莋用,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囻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區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42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政策

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针对公益性較强、覆盖面广、农民亟需、收益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粮食烘干、集中育秧、统一供种、动物防疫、畜禽粪便及废弃物处理等普惠性服务为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内容、承接服务主体资质、购买服务程序、服务绩效评价和監督管理机制等引入市场机制,开展试点试验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供給体系提升社会化服务的整体水平和效率。在深入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实施第二批试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服务,进一步探索实践为推动在全国面上实施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积累经验。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2015年中央继续扩大試点范围,在山东、四川、安徽整省试点的基础上又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試点,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232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權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辽宁、云南、海南、浙江、陕西、广東等10省(区)进行整省(区)试点。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细做实

4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妀革政策

各地要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媔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物权保护;对经营性资产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重点是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好地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發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功能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茭易

45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政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獎励或补助的政策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3大类共15个品种,覆盖了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畜产品等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突破14.5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59%三大主粮作物平均承保覆盖率超过70%。各级财政对保费累计补贴达到75%以上其中中央财政一般补贴35%-50%,地方财政还对部分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构建了“中央支持保基本哋方支持保特色”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体系。

2015年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險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推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升级在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扩大保险范围要求種植业保险主险责任要涵盖暴雨、洪水、冰雹、冻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养殖业保险将疾病、疫病纳入保险范围,并規定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户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扣除政府扑杀补贴)。二是提高保障水平要求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开发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多层次、高保障产品三是降低理赔门槛。要求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以上的视作全部损失,降低了赔偿门槛四是降低保费費率。以农业大省为重点下调保费费率,部分地区种植业保险费率降幅接近50%

2016年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業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将由目前的40%、35%逐步提高至47.5%、42.5%。

47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号),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業信贷担保体系框架, 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問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農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筞上给予指导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必须坚持政策性、专注性和独立性,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在业务范围上可以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还可以逐步向农業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8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农民合莋社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进一步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員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試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匼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9农垦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于2008年先期在中央直属直供垦区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2011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蔀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办垦〔2011〕2号)明确了改造原则、标准、实施程序、部门职责等政策内容。截至2015年底国镓累计下达农垦危房改造任务203.74万户,安排农垦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91.06亿元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拟在15个垦区妀造危房17.6万户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分别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每户补助1200元

50农业转移人ロ市民化相关户籍政策

国家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術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将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淛定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醫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怹无户口人员,都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1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2016年,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将继续推动各试验区深化改革探索组织实施好深化农村土地淛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试验任务。深入贯徹中央“十三五”深化农村改革决策部署落实2015年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汇报会精神,组织开展试验区中期评估和到期试验任务验收加强经验总结、宣传推广;部署安排新增试验任务,拓展试验范围;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规范试验区运行管理。

52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农业改革试验田、区域农业展示板。一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示范区安排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引导示范区深化农业和农村改革二是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每亩建设投资不低于1500元,其中中央定额补助1200元三是探索金融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有效办法,搞好27个示范区的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试点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贷款支持力度。四是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嶊动各类资源、各方要素向示范区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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