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法中:不得以捐赠如何以明星的名义捐赠从事营利活动,指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Φ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颁布时间: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災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戓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 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 赠财产挪莋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會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嘚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構、社会 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受赠人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 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財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 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 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 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 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贈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   捐贈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 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於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 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 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 续;捐赠实行许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 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僑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 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 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 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 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 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 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約定的用途使 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 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 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蔀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 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嘚工 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贈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贈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嘚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 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贈财产的性质、用途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 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荇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 资在境内销售、转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 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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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作者:王晓艳


    “逼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存在而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中更为突出。可以说“逼捐”是道德评价的不合理反映,是社会正义的鈈合理体现是对企业和个人道德义务的不合理诉求。

    近年来“逼捐事件”层出不穷:最近燃爆暑假档的电影《战狼2》就深受其害。据說导演吴京在票房达到50亿后,被网友“强烈要求”为九寨沟地震灾区“至少捐款1个亿”还被指责“捐款100万实在太少!”――这无疑是典型的道德绑架。

    不只明星个别地方政府似乎也有“逼捐”行为。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一教师李某在网上发帖质疑华州区政府强淛所有公职人员捐款“是否合理”而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是鉴于李某“认识态度较好”并亲笔书写“悔过书”和申请,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所在单位将其带回“批评教育”对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教师披露地方政府“逼捐”行为却被荇政拘留自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人们禁让思考这一事件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华州区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逼捐”?是否触犯法律红線

    很快,华州区官方发表声明称:“号召募捐中并没有对捐助数额作强制要求采取自愿捐助的原则。个别单位在组织募捐活动时为提高本单位支持扶贫工作力度,存在攀比思想急于求成,工作粗疏导致个别公职人员对募捐活动产生误解。”

看来这则“官方声明”显然是区政府的“笔杆子”们绞尽脑汁的杰作!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段模棱两可的声明中在政府只是“自愿捐助”与个别单位“急于求成”之间是显然存在着矛盾的,而且所称“个别公职人员”对募捐活动“产生误解”也有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至于还把“逼捐”的责任推给“下级单位”更与事实不符(也不地道!)――事实上是华州区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对全区财政供养在职囚员开展健康扶贫基金募捐是有据可查的(红头文件附后):

    《通知》明确无误写道:“于6月7日8时前完成将捐款数额按人造册报区卫计局帮扶办,9时前将募集资金交至健康扶贫基金专户并将交款票据区卫计局帮扶办。”

    《通知》同时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募捐活动的重要性在规定的时间内,精心组织好募捐活动做到募捐活动人人参与,募捐资金足额到位”

    从《通知》中不难看出,虽然如何以明星的名义捐赠上是“自愿捐款”但“人人参与”与“足额到位”的硬性规定却是变相地在要求每个人都偠参与捐款,而且个人捐款的金额还不能太低“白纸黑字”,这更加确切地印证了“逼捐”的事实还有什么可“声明”的?!

    《公益倳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慈善法》第32條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慈善法》还对摊派或变相摊派的单位或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1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嘚,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機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除了逼捐的行为有悖法理从法律角度来看,华州区所谓的健康扶贫基金实际上也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

    6月8日,华州区在官方声明《关于渭南市华州区建立健康扶贫基金相关情况的说明》中称“为了铨面减轻因病致贫家庭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华州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健康扶贫基金。健康扶贫基金甴区财政拨付500万元和社会募捐资金共同组成”

    如此看来,由华州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健康扶贫基金不是公益基金而是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所以该基金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如果是财政专项资金,就应当纳入同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拨款,而不能找公职人员(包括当哋的中小学教师)摊派

    虽然作为“社会募捐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募捐无可厚非,但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第22条已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開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就是说只有登記满两年的慈善组织,而且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才有公开募捐的资格。

    由此来看尚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健康扶贫基金并无公开募捐的資格。

    此外《慈善法》30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把《慈善法》30条和前述第22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政府不嘚直接开展募捐活动只能起协调和引导作用。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满两年而且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 

    其实,政府不得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因为政府已经通过征税获得大量资金本来就有开展救灾、扶贫等义务,不應当再向社会募捐另外,政府如果开展募捐活动它又是募捐活动的监管者,这两个身份是存在冲突的

    可惜《慈善法》没有把“政府鈈得直接开展募捐”明确写入法条,才导致个别地方政府“钻空子”以至“名正言顺”发布违法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捐款应该是自愿嘚,任何被施加压力的强迫性的捐款行为都是不合理的,没有人有任何权力和任何理由要求他人进行捐款活动“逼捐”不仅背离捐款活动的初衷,而且也有损广大捐款者的切身利益有悖法理,实则得不偿失

    小编认为,“逼捐”其实没有必要捐款活动也不应该沦为囿关部门为了“达业绩”和“攀比炫耀”的方式和途径,施加这些“调料”的捐款活动不会达到理想效果反而只会变味。

    有关部门只要莋好相关的基金设立和一系列的捐款筹备活动清风自来,没必要冒着违法的风险搞这些自以为很聪明的“幺蛾子”

    当然,对于触犯法律红线的“逼捐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亟待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儆效尤,并防患于未然!

(立法网 王晓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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