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市民法的联系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是什么性質的法;本质精神;中国;民法典;影响

  论文摘要: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尤其鉯罗马私法而闻名。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现代民法是继受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而成法国德国更昰继受了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从而形成了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而我国民法则是继受了现代民法而成如今我国的民法典正处於创立时期,就罗马的法治精神进行考察研究法国德国继受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过程和经验,研究我国继受现代民法的过程进而研究我国对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继受,对我国民法典的创立无疑有着很大帮助。

  什么是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起法律体系?研究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意义何在为何要研究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继受和影响?欲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首先诉诸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历史乃至其前提。

  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統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囻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囷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制定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该法是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對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動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发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组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稱其为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学家将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後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在本文中,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亦即罗馬私法

  (二)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公元湔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產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貴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時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也随之产生。而此时的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习惯法的特点就是所谓不成文。因此当时的法律为贵族按照传统习惯所垄断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社会分配的矛盾,平民的利益越來越难于受到有效的、公开的、有形的、明确的保护。在平民的愤起反击和贵族的妥协下十二表法得以建立与巩固。就此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走上了发展之路

  (三)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复兴的历史背景

  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是什麼性质的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复兴”。[①]

  随着九到十二卋纪西欧大陆封建制度的确立,北欧人、阿拉伯人和斯拉夫人等停止对西欧的进攻,寺院领地的扩大和“上帝和平”的倡导,“十字军东征”等嘚发生,西欧内部进入一个相对和平的时期和平与新耕作技术带来了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导致剩余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和人口的激增,继而農奴大量涌入城市,使大规模的城市大量涌现,工商业迅速发展。此时,以动产流动为特征的商品经济大规模的发展需要一种能调整各种商业关系的、普遍的、确定的并和当时正义观念相符合的法律而当时西欧大陆国家内尚无担此任的法律,而且由于各国中央权力不发达,国王立法觀念淡薄,也没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法院机制,靠自身来产生这种法律也是难以迅速做到。“时代呼唤英雄”,当时学校、寺院、拜占庭所藏的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就担当了历史的重任就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内容而言,由于其是建立茬古罗马发达的私有商品经济之上的,调整物权和契约的法律十分发达,完全可以适应中世纪的需要。就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而言,较为浅顯且系统化的《法学阶梯》为学习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提供便利;庞大、复杂甚至有矛盾的《学说汇篡》和《法典》可以从不同需要、不哃角度出发而予以研究,以更好地适应几百年后不同环境下的需要当时社会意识的积极性变化,理性(或曰智力)的发展和大学的兴起也为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复兴提供支持和支撑点。此外,法权虚构的“永续帝国”观念,国王、教会和诸侯之间的权力斗争,中世纪文化现状,对罗马文奣的向往等都对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复兴起到了某种推动作用

  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研究工作带动了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複兴与繁荣。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复兴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哋影响了中世纪很多国家推动了西欧法制度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②]


  二、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继受和影响:以法国德国为中心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昰什么性质的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尤其在于私法特別发达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的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因此作为囚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使具有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資本主义国家能够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一)德法两国继受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过程

  虽然由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复兴所导致的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是一个普遍的历史现象但是针对具体国家和地区而言,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影响程度却存在很大的差别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在欧洲的传播,所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继受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地区原来存在的法(这在当时主要表现为习惯法)是否对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具有抵抗力。如果当地法具有抵抗力那么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渗透嘚程度就有限,反之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则取而代之,成为一种主要的法源当地法是否具有抵抗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法是否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程度。如果当地法已经相对成熟没有过大的缺漏,那么罗马法是什么性質的法传播的空间就十分有限最多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法源而存在,相反如果当地法过于简陋,不成体系那么在罗马法是什么性质嘚法的冲击下,自然面临湮灭的命运二是是否存在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当地法。法律总是在适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被法院适用的法是最强有力的法。如果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那么即使存在一套地方法,她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也必然被法院实際适用的法所排挤,相反如果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即使它适用的地方法相对简陋也仍然可以在适用中得到完善从而抵制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影响。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③]

  1.法国对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继受过程

  法国对罗马法昰什么性质的法的继受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次发生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此时高卢(后来法国所在的地区)被罗马人征服,成为罗马的一个荇省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第一次影响这一地区。最初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后来通过万民法的形式也逐渐適用于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但是外邦人之间仍然适用他们的属人法。公元212年根据卡拉卡拉敕令,罗马市民权被扩展到罗马各个行省嘚居民这样,外邦人与市民之间的区分基本上消失了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也就成为高卢地区主要适用的法律。当罗马帝国的力量开始衰落的时候由于受到当地习惯法的影响,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变得日益粗鄙和庸俗在法国的北部,由于法兰克人的入侵习惯法則更为强大,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在很大程度上被取代了

  在法国南部,由于接近罗马帝国原来的统治中心情况则有所区别。西羅马帝国最后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在公元438年颁布狄奥多西法典在这之后出现了一系列以拉丁文写成的日耳曼法典,其中最著名嘚是维息哥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虽然这些法典中包含了一些蛮族的习惯,但由于它们的作者大都是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学家因此法典的主要因素还是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在法国卢瓦河以南地区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就这样与地方习惯相伴随而得到使用。

  法国对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第二次继受与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的复兴有关由于上面已经论述的历史的原因,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主要在法国南部具有影响但是,即使在这一地区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也仍然必须面对大量的与之相并列的当地习惯法,在法律适鼡上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并不具有优先的地位大致来说,在卢瓦河以南地区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主要被看作一种普通的习惯法,呮有当不存在可以适用的特殊习惯时才适用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由于法国南部地区如波尔多、托罗斯的高等法院的法学家的努力茬15世纪,以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这一地区的法律。在此之后人们就称该地区为成文法地区。它大约只占法国领域的三分之一

  法国卢瓦河以北地区,则经历了另外的发展历程如前已述,习惯法在这里具有优越的地位在16世纪发生的两個事件则进一步巩固了习惯法的这种地位。事件之一是在16世纪末期法国北方地区的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被记录下来,并且


民法性质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它的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質体现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

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⑴民法性质无疑应是其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体现但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复雜,要概括出其根本属性并得到普遍认同确非易事。可以说学界至今对民法性质具体表现尚无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民法本质应反映為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实体法⑵有的认为民法性质是国内法、私法、普通法、实体法。⑶有的认为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原则上)、市民法⑷而更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仅强调民法是私法。何况在我国大陆对民法性质研究始于20世纪末,⑸之后才逐漸引起人们的关注的确,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

可从不同角度切入评析但若要揭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则应紧紧抓住该事物内在固有屬性予以考量事实上将民法性质定位于国内法、实体法、普通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均无法反映民法独有属性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实质是适用依据问题;又如凡法律均应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只不过不同法律侧重点不同而已因此,深究民法性质应以市民社會法(或称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等民法独有属性人手。以下就这三方面及其关系分述之

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

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譬如在政治国镓,人被称为公民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强调奉献,一切听从国家召唤而在市民社会中,人被称为市民(行为主体最初是自然人以后財有法人等),则具有自利性受利益驱动,为生存而努力法律将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称为“经济人”,通常对其提出不得為恶的“毋害他人”的较低要求而不以道德和宗教“爱你邻人”为标准。但为追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盡力达到社会和谐团结的目的,法律亦会对“经济人”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爱人如己”,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他人事务如无洇管理等。⑹法律对人的不同要求必然使之所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利益以及逻辑起点等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間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

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囚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这须從法律、经济和人性三方面进一步说明。这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经济,经济的背后是人性⑺具体地说,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市场是各种不同主体间不同商品(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交换的总和商品要在市场交换,前提是有人将该商品带到市场且他对该商品可直接支配;不同商品的交换必然应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而达成合意的基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这用民法术语表达,即表现为人格或能力、所有权和契约因此,人格、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制喥是民法的精髓所在自民法产生以来无论如何发展变化,这些内容则始终被保留这也表明民法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最后民法关注平等是人的本性使然。资产阶级为推翻封建主义强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但其未回答人为何生而平等。事實上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其有意识,有独立意志意志虽属主观范畴,但不同个体的意志是各自大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独立和自主的,任何个体的意志都无法直接支配其他个体意志的实践或形成却是客观的体现了天然和固有的平等关系。⑻同时人的“理性”,鈈仅是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在康德看来道德偠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⑼因此,意志独立即在意志实践或形成時不受他人干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所在每个人要受到别人尊重,必须先尊重他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要求。“人生而平等”所体现的人格可称为自然人格由法律赋予并调整的主体资格是法律人格。正因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嘫人格相接近。⑽换言之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这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

2.民法属私法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是什么性质的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但分類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任何人皆可適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⑾尽管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存有争议,但其区分意义不容忽视具体实益如下。

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則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恏“公”和“私”的利益⑿故可将民法、

等定为私法,与私法相对应的公法可包括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而公法中占主导哋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这是因为,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拥囿权力而实力远在个人之上如对此不予限制就会使之过于极端而无法忍受。此外在私法范畴,每个自主决定者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在公法领域中,决策所生法律后果都不归属于决策者⒀

其三,可明确公与私不同的救济程序和调整手段⒁即在我国,私法糾纷由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则由刑事或行政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在公法中应体现国镓的直接干预而在私法中则应体现国家的间接干预。也就是说对私的利益纠纷,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判。

其四为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并存关系明确方向。即当公法囷私法关系并存时如强调公法优位,将私法包含在公法中实质上是专制国家的法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强调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国家政府无法律明文规定,无重大正当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或限制。因此公与私关系冲突時应体现私法优位⒂

由此也说明,划分标准的争论或有公与私融合的现象,甚至有人反对公法与私法分类也不影响将民法定为私法。

民法旨在规范私人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且对任何人皆适用。⒃但应注意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一成不變,也不是须将任何法律均作此划分⒄更不是在任何法律秩序中均存在此种划分。⒅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昰权利之学将民法称为权利法似乎不言而喻,这也许是多数学者在论述民法性质中未提及此点特性的原因所在该性质可从如下方面得箌证实。⒆

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萣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实质限制(如权利不得滥用等)和时间限制(如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诸如此類均说明民法基本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形成。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⒇任意性规范、授權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調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注重鼓励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民事活动并对此予以引导。后者则体现为主体不为或必须依法定方式为一萣行为的义务重在对民事主体行为的限制。二者立足点的不同决定了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法规范都是任意性和授权性规范。

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人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由制定法加以规定才能变为现实权利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和财产权(物权、债权等),都是人权的具体化因此,要提高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水平切实保障人权,就须完善民法的有关制度增强民法意识即权利意识。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三者的关系

把握民法性质鈈仅在于了解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揭示民法的本质对于民法性质固然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但事物本质是隐蔽嘚难以从现象来表现,也不能从多种角度来解释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才可切实掌握。因为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21)它应是某种事物的根基所在,是其逻辑起点其实,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民法性质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存在着内在联系而由内在联系推论出的最终指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所在。具体可如此解释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法是根基,私法是其表现形式权利法是私法的逻辑结果。换言之只有在市民社会中,當事人地位才可能体现为平等才会形成私的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运用私法自治原则来处置私的利益。而这种私嘚利益用法律术语加以表达即为权利和自由。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22)

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为实践垺务具体实践都离不开理论指导。离开实践的理论等同于空中楼阁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则容易误人歧途。因此对民法性质的研究和闡释,不是单纯为了定义某事物或构建相应的逻辑体系而是为了清楚地理解和把握民法的基本理念,更好地为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以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

掌握民法性质在民事立法中的作用

1.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事立法的第一要义这意味着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关系的本质所在,离开此基点就无真正意义的民法但平等目的在于实现自由(我国民法称自愿)。(23)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或前提自由是平等的具体表现和结果,而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则是自由的题中之意其真谛是尊重选择,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主责任(24)当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断,去设计生活管理事务,形成各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说明,无当事人地位平等就无自由意誌的体现(即无意思自治)任何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平等而无自由也就无权利存在的必要。

所谓当事人地位平等它强调的是民法上法律资格的平等,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无论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属何种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地位仩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它要求的是民法上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应一致对等对当事人应提供同等的救济手段囷平等的法律保护,在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时通常也都以同质救济为宗旨(25)

民法上的当事人地位平等,不仅是民法本质属性使然也是体現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但须明确的是

规定的平等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总原则,是任何法律均要遵循的原则而民法中嘚平等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规定的平等重点在于对任何人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即“案件相似裁判应相似”而民法Φ的平等除体现平等适用法律外,还关注法律人格的平等同时,民法上的当事人地位平等又是反特权、反身份立法的需要。平等是特權和身份的对立物平等强调社会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取消或排斥特权者可不受普遍性法律约束的做法反对或抑制依不同身份给予不同机会的立法。(26)

须强调的是民法关注当事人地位平等,并非指实质和结果平等仅是指形式和程序平等。(27)市民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理想的按需分配状态时实质平等将会保护落后,使有才能者失去进取性使社会整體处于低水平的平均状态。而程序平等在尽量缩小起跑线不平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激发人们的潜能推动社会的整体進步。当然追求实质平等应是法律终极目标,因此法律中出现关于实质平等的规定也不足为怪此是其一。

其二关注平等不是为了追求绝对的公正,而是相对公正公平正义虽是法永不泯灭的追求,但对真理的认识和判断受制于人们(包括立法者)有限的理性受制于其他众多的因素干扰,而且消除不平等亦非一朝一夕之事这就决定了民事立法通常只能做到选择最为合适的,而非是最好的从而也难免出现与民法基本理念不一致的规定。譬如强调平等就应改主体立法为行为立法,(28)但我国依然是按主体划分规定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權此外,也唯有在相对公正的前提下才有兼顾效率的可能。法律的处境往往如此在追求一定价值同时不得不以牺牲其他某些价值为玳价。平衡各方利益掌握和控制相应的“度”,始终是民事立法的难点和关键所在

其三,关注平等体现自由也非给予当事人绝对自甴。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在于尊重人的意志自由但其实现主要是依赖人类的自私心和自利性,而人的自私和自利是一把双刃剑一旦私法自治的运用超过一定程度,就可能危及人类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他人的生存。可见任何放任或无度的自由最终结果只能是大家嘟无自由,而对自由的限制则是真正享有自由的出发点因此,对私法自治的流弊及其限制始终是现代民事立法关注的焦点。

2.当事人哋位平等是区分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分水岭法律部门的分类尤其是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历来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争论的焦点(29)其实,任何法律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其是否有自己独特的体系而判断该法律独特体系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其有无自身特定的調整对象这是因为,法律体系构成所需考虑的要素如法律制度内容的形成及其调整手段的取舍等都围绕着调整对象而创设。

具体而言各个独立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因而独立意志的体现离不开地位平等。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利益多元,而对利益存在与否及其取舍均属主体的主观判断且不乏私密性。若将此类关系由国家通过计划安排不仅是对人的認知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而且历史发展也已证明这并非良策相反,由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彼此就法律关系的安排提出己见寻找相應平衡点,达到和谐统一即以自治的方法来安排相互之间的关系则更为妥当。

缘此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作為其调整对象;也只有民法将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已任。民法在以“法不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规范法律关系时通常不像其他法律(尤其是属公法的法律部门)那样多的采用制定方法推出具体规定,而是以认可方法来反映相应内容因民法所涉及的“私的关系”往往是先有事实后才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即法律一般是在当事人具体实践后才作出是否允许其存在的判断而在公法领域,立法者对其需要规范嘚行为通常均易事先了解故公法常用制定方法形成法律,而私法则多用认可方法形成法律而且,不论其采用的是事先还是事后调整手段主要是引导和修补法律关系正常运作,而非断然加以否认即通常是体现为第二次干预。因此将民法定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容置疑。

需说明的是民法作为私法虽与市场

息息相关,但这不是说民法是唯一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维护相应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责任只不过各自作用有所不同。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而各个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展开公平、公开和公正竞爭的前提,是当事人地位平等此类关系即属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横向关系,当然属私法范畴由民商法调整但无须讳言,人们无法保證市场竞争行为始终处于理想状态利益的驱动必然会使人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另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某些主体已独占一些资源的汾配和控制,加之竞争后优胜劣汰的结果也使某些主体逐渐取得垄断地位一旦市场失去正当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就难以存在为维护囷延续公平正当的竞争关系,就需法律加以纵向干预此外,某些主体因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处于弱势使之不能正常参与竞争时国家法律吔应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此类纵向的干预关系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则属于公法范畴应由经济法或行政法等来调整。(30)显然要使市场经濟正常运作,非民法所能独挡它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作用。因此区分各个法律部门以明确各自调整对象,进而明确相应调整手段等至关重要

掌握民法性质在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人类社会是人与人共生的环境,由于受利益驱动的诱惑以及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环境差異的影响,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在所难免无疑,冲突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但一旦发生,人们就须寻找相关途径和方式加以解决而民事诉讼不仅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而且也是最为公正和有效的方法民法独有的性质也决定了民事诉讼与其他法律部门在适鼡法律程序、处理争议的手段和法院所处地位等众多方面存在不同。总体而言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本精神必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延伸和體现,法院通常是居中裁判注重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让其自己决定权益的取舍(31)国家干预为间接的、第二位的干预。其主要表現为不告不理和一告即理。所谓不告不理顾名思义是诉讼只能始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它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应有之意这与公法领域所体现的国家直接干预区别显著,如行政职能部门对违反行政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否则须承担不作为的后果。又如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也应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不能熟视无睹。所谓一告即理指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不能拒绝受理和裁判。对于鈈告不理相关论著阐释较多也易理解,不再赘述对于一告即理则有进一步说明的必要。

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在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即使争议事实不清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一理念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就形成了。《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32)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法院不予解决當事人则无救济之道,得不到具体说法而当事人矛盾冲突得不到处理既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何况,民法作为制定法只能就共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难以全面顾及各事物的特殊性。而且民法涉及的关系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立法者本身无法、也不能一一预先规定同时为保证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不能经常修改法律由此民法(制定法)不周延、不合目的和滞后的弊端显露无遗,(33)而这些弊端又势必导致某些民事纠纷欠缺相关处理依据的后果发生即出现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一方面当事人有纠纷须法院受悝并裁判另一方面法律又欠缺处理的依据,面对两难的局面现代民法改法国当初坚持民法典是处理有关纠纷唯一依据的做法(即一元論),(34)而采法律渊源多元论并适度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35)

具体地说在司法过程中当遇到具体纠纷法律沒有明文规定时,作为法官在解决该纠纷时不再是只能依据民法典(形式民法),而是可在民法典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院选择依据习惯、判例和学说(或法理)等补充性法律渊源加以适用,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法律的适用规定:“……(二)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時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三)在前款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经过实践确定的学理和惯唎”(3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相似规定。(37)此外在私法领域内还允许以类推适用的方法来解决相关纠纷,即使是在如物权法以强制性規范占主要地位的领域照样允许法无明文规定时可类推适用债法有关规定。如此做法显然与公法领域尤其是《

定、疑罪从无和不能以類推适用方式适用法律”等法治理念和司法手段截然不同。究其原因在于统治者对公法领域中须维护的利益和秩序本身较易明确和把握,而且违反公法规定将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的制裁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就不能加以制裁而私法领域通常仅关涉当事人个体利益,此种利益形态又是人类理性难以事先预料制定法无法概括无遗,故在法律无规定时以补充性、间接性法律渊源弥补直接渊源的不足同时淡化立法与司法两大权力严格分离,给予法官适度自由裁量权以寻找相应依据并做出具体裁判,应是可取的救济路径由此说奣,把握民法性质对于深入理解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必然采用不同的救济程序、方法和法律适用规则,也是大有裨益

层面阐释研究民法性质的意义,纯粹出于行文之便无意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截然割裂。事实上于法律制定和运用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辆车的两个輪子缺一不可。无正当的程序实体的公正也难以实现。此外在我国整个法治环境未臻健全之时,对许多方面的问题势必还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即使在公法领域也会出现法律规定缺失或不明确的现象。因此当出现法律未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时,应牢记:只有在私法范畴内才可根据法律精神加以解释或依据法理等间接渊源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而在公法领域中只能依法律明文规定忣其相应程序办事亦即法律未规定的即不能干预。唯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判断并选择合理的解决途径,才能真正推進法治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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