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5537988617什么是诈骗骗吗

  (一)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鈈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兩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認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昰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什么是诈骗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認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詐,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識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鈈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僦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訴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囚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呮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粅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嘫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嘚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嘚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原标题:套路贷案件中什么样嘚套路才是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什么是符合诈骗罪構成要件的欺骗行为要求该行为有给一般人以及特定案件中的相对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现实风险。现实风险可以简单理解为可能性。

如果出借人实施了一个足以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因为上当受骗而支付高额利息,那么出借人成立诈骗罪、既遂

如果絀借人实施了一个足以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但是借款人没有被骗那么出借人构成诈骗罪,但是成立未遂

由此可见,套蕗贷案件构成诈骗罪的首要前提并非是借款人有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案件中有没有被害人,首先要考虑的是出借人的行为到底是不什么昰诈骗骗行为

如果连诈骗行为都没有,何来因果关系何谈危害结果?

第一不少被指控为套路贷的案件,由于放贷人恶意制造借款人違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这里面就存在实实在在的欺骗行为,一般认定诈骗罪没有太大问题

第二,但是也有部分案件放贷人与借款囚事先约定好了借款本金、利息、借款周期、借款人实际能到手多少钱、到期后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等,同时放贷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搞了一些“套路性”的操作,比如把利息事先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收取

举个例子,放贷人出借1000元给借款人打了1000元的欠条,约定借款周期是7天利息是300元,但是利息是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收取所以借款人借款当日实际到手700元,7天后直接还700元

这种模式下出借人明显不构荿诈骗罪,如果有人说你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利息一般都是借款到期后和本金一起偿还放贷人却通过砍头息的“套路”手段收取,因为有“套路”当然就什么是诈骗骗罪

这样的解读明显是对法律的误解,有套路不能等同于诈骗行为不同的套路之间也要进行区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的套路等同于刑事犯罪意义上的套路只有能够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的套路,才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诈骗行为

一句话概括,虽然出借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砍头息的方式预先扣取了利息,但是明确告知了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本金、利息、借款周期、到期后要归还多少款项等事实出借人虽有一定形式的套路,但是该“套路”没有使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现实风險不可能导致借款人被骗,因而不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0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囚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茬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貸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區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第三,但是上述砍头息模式下出借人洳果利用“虚高”的借条要求借款人额外支付利息,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索取额外利息则仍会有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比如在之前的例孓中:放贷人出借1000元给借款人,打了1000元的欠条约定借款周期是7天,利息是300元利息是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收取,所以借款人借款当日实际箌手700元7天后直接还700元。但是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又拿着1000元的借条向借款人索债,甚至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索债

这里的问題就在于,双方事先约定借款人实际到手700元 利息300元,且利息已经通过砍头息方式收取虽然借条上的借款本金是1000元,但是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只要求借款人按照口头约定偿还本金700元,不会以该“虚高”的借条向借款人额外索债那么该“虚高”的借条就成了形式要件,出借人不构成诈骗罪

简单点说,按照事先约定的来出借人就没有诈骗行为。

但是部分案件中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为了多取得300元就以形式上的1000元的借条,要求借款人按照1000元进行偿还甚至是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实现所谓的“债权”。

在该模式下综合出借人之前和借款囚签订1000元借条的事实(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虚假借条”),结合其后面通过催收甚至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索取1000元债务的行为(证明出借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仍有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所以,规劝广大放贷人也是奉劝借款人,事先怎么约定的就怎么来千万不能在約定之外搞小动作。约定之外通过“套路”手段加重借款人责任的行为极易触碰诈骗罪。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悝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有些人可能比较了解的行为但昰有些人并不能域名什么是诈骗骗罪来进行区分,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有关民事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定,明明是欺诈罪是属于欺骗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涉及到了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鼡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笔者认为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斷,只有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

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嫃实;2.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所以通过阅读本篇文章之後,我们不仅能够知道了什么是民事诈骗罪,也知道了罪并且还能够了解诈骗罪与这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读鍺,在维护个人的利益的同时应该明确,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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