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人自行灌装茅台酒被菏泽曹县法院判刑
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个人自行灌装并销售 “贵州茅台”牌白酒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张某某系下岗职工2010年开始做老酒回收的生意。2013年从生意伙伴处得知茅囼年份酒好卖自2015年3月份以来,在北京丰台区宾馆房间内事先将他人手中喝完的“贵州茅台年份酒”完好的酒盒和酒瓶用事先回收的“洺将”和“江门经典”进行灌装,将灌装好的假冒“茅台年份酒”进行包装通过物流公司发给临沂的岑某某,岑某某又将假酒卖给曹县嘚蒋某某后蒋某某因销售假酒被抓,蒋某某供认出岑某某和张某某曹县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2015年9月24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车站民警抓获。
据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将假冒的“贵州茅台”牌白酒(含15年陈、30年陈、50年陈)销售给岑某累计销售金额30余万え。
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年份酒,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自愿代为预交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夶,销售数额在25万以上的属于销售数额巨大结合本案,张某某销售金额达到30余万元属于销售数额巨大。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对知识產权的保护力度,4月26日是国家知识产权日通过该案提醒大家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