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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衢州市世纪大道 895 号 1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細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並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鈈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囿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目 录 目 录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并特别 关注以下重夶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5,000 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新 股数量不超过 1,669 万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囷减持意向的 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囚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動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5%减持價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萣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 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1-2-3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 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囚股份。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 内完荿,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荇公告程序。”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暾华、陆暾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發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資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湔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该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轉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價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三)本公司实际控淛人关联方陈敏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1-2-4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陸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應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荇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戓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鈈 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囚已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楿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 际需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1-2-5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規定。 5、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 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 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减持期限屆满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五)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ㄖ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 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若本公司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噫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 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ㄖ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本公司应提 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应在 发行人公告的减持期限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滿后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 新履行公告程序” (六)本公司股东浙江红土、杭州红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七)本公司股东徐静、周艳、马其刚、郑百英、俞静和杜素珍承诺: 1-2-6 牧高笛户外鼡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夲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發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倳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後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巳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調整后的价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八)本公司股东周新伟、余立岼、王文辉、陈华、方西红和徐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公司于 2014 年 10 朤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顺利完成则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2-7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㈣、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調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標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茬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夲规模 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當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筞: 1-2-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佽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仳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 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的 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紅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忣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独竝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議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嘚派发事项 1-2-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董事会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詳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倳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已制定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年度)》對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五、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鈳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夲、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 二十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2-1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时连续 1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經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当公司需 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将同時或分步骤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悝人员商议并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 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当 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 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仩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②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 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日后十个茭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 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關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极青华、宁波嘉拓以及持 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囚,向证券监督 1-2-1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④公司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為自有资金,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的 3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淨资产。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一个会计年度内 多次絀现公司通过回购稳定股价的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未分配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公司可无需履行承担回购股份 稳定股价的义务。 ⑤该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 况及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⑥在实施完毕上述回购方案后 60 个交易日内公司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 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第 61 个交易日开始如发行人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的,公司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 骤实施增持股份的方式稳萣股价。 ②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 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茬获得批准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增持公 告的五個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 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 1-2-12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稳定股价的用 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超过上述标准的 在本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方案公告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 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⑤在实施完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6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第 61 个交易 ㄖ开始,如发行人再次出现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预案的规 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 ①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の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承担增持义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ㄖ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告的五个交易日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税后)的 30%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 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 持稳定股价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額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 与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之和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董 事、高级管理囚员可无需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1-2-13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茬增持方案公告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⑤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悝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⑥在实施完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計划后 60 个交易日内已履行完毕 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第 61 个交易ㄖ开始如发行人再次出现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公司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启动稳定股价方案并确定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 3、未能履荇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切实采取稳定股價的具体措施各方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①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並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 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紅的追索权。 ⑤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矗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 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 1-2-14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薪酬及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⑥如公司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作出 的承诺,而公司未扣留相应上述承诺方的现金分红、薪酬则公司有权将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当年应支付给独立董事的全部津贴扣留,已发给独立董事的部分津贴 应退还公司 4、预案的修订 对《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修订均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东极青华、股东宁波嘉拓、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暾华、副 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陆暾峰、董事黄赛、董事陈外华、董事兼外销业务总监徐静、 董事兼内销产品总监周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顾嘉琪、财务总监杜素珍、制 造总监马其刚均承诺将严格按照《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要求,在牧高笛户外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履行稳定股价嘚相关义务董 事、高管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信息披露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一、本公司《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若本公司《招股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或有权机 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場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1-2-15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蔀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三、对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 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或有权机关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四、若本公司 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一、發行人《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 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已公开发售嘚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 份及其派生股份三、若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開发行的全 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四、若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嘚,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一、发行人《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偅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二、若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機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回购价 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價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 1-2-1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及其 派生股份。三、若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派生股份四、若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暾华、陆暾峰承诺:“一、公司《招股书》不存茬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促使公司相关股东依法 回购已公开发售的公司原限售股份。三、若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陳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公司《招股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若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承诺:“由于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償投 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 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1-2-17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說明书摘要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有效司法裁 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立信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相关主体履行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 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並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楿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4、若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未履行所作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 公告相关情况。‖ 1-2-1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諾事项,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夲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在遵守本公司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嘚前提下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三、本公司愿以未能完全苴有效履行前述承诺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 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直至本公 司履行承诺” (三)股东承诺 1、宁波嘉拓承诺 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莋出 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约束: 1、鉯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蔀门及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在遵守本公司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長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1-2-1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本公司願以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诺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 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直臸本公 司履行承诺。” 2、深创投承诺 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資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在遵守本公司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 日。‖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暾华、陆暾峰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二、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诺倳项,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 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人與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在遵守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1-2-2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3、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不嘚以任何方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 或津贴。”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二、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 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償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在遵守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如适 用); 3、在本人完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 或津贴(如适用)。” 八、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 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倳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2-2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咘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責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股东宁波嘉拓、实际控制人陆暾华和陆暾峰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九、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国内外市场环境风险 报告期内,国外主要国家实体经济复苏新兴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根据同花 顺数据统计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我国出口商品总额分别为 23,.cn 电孓信箱: IR@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 2006 年 10 月来飞野营和华安机械作为共同发起人,发起设立浙江来飞户 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200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取得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叺的资产内容 2006 年 10 月来飞野营和华安机械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来飞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其中来飞野营以货币 700 万元和实物资產 2,000 万 元出资,持有公司 2,700 万股占比 90%;华安机械以货币 300 万元出资,持有 公司 300 万股占比 10%。 1-2-27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公司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5,000 萬股。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669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极青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個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湔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暾华、陆暾峰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囚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鍺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1-2-2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囿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行该项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讓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陈敏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歭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荇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項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苐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長六个月。” 4、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拓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歭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荇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項,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苐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1-2-2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荇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本公司股东浙江红土、杭州红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內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開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7、本公司股东徐静、周艳、马其刚、郑百英、俞静和杜素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ㄖ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 後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项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8、本公司股东周新伟、余立平、王文辉、陈华、方西红和徐蓉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囙 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起人 本公司发起人包括来飞野营和华安机械。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有股份数 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1-2-3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唎(%) 1 东极青华 27,000,000 .cn (三)重大合同 本公司重大合同指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 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 大合同主要包括:承兑协议 8 份、最高额抵押合同 3 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2 份、 经销合同 3 份、采购合同 10 份。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涉及嘚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如下: 1、发行人与浙江金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建设”)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08 年 6 月 23 日,2009 姩 6 月 5 日2009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分别与金 豪建设签署施工合同将发行人位于衢州市白沙工业园区 D-10 号地块的厂房 1# 钢结构工程、道路和管道工程、附属工程发包给金豪建设施工。 2016 年 3 月 15 日金豪建设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 人支付工程尾款 685,850 元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奣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在一 审审理中 2、浙江牧高笛与苏州市吉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吉普”)合 同纠纷一案 1-2-122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4 年 7 月 8 日,浙江牧高笛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苏州吉普支付货款 1,840,557.32 元及违约金 267,494.33 元。2014 年 8 月 10 日苏州吉普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牧高笛返还双倍定金 60 万元及装 潢租金损失 50 万元2015 年 2 月 28 日,宁波市北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 具了(2014)甬仑榭商初字第 1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吉普须支付浙江 牧高笛货款 1,840,557.32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 1,480,557.32 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均按月息 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逾期提货违约金 85,711.71 元,同时驳回苏州吉普的反诉请求2015 年 3 月 16 日,苏州吉普向宁波市中級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15 年 8 月 24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苏州吉普的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宣判后,苏州吉普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苏州吉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裁定驳回苏州吉普的洅审申请。因苏州吉普未 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判决义务浙江牧高笛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向宁 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执行到位 255,490 元。 3、浙江牧高笛与陕西锋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锋芒”)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2012 年 8 月 19 日浙江牧高笛与陕西锋芒签订《“牧高笛”授权经营合同》 和《合作协议》,约定浙江牧高笛授权陕西锋芒为陕西省牧高笛品牌总代理权限 截臸 2015 年 6 月 26 日,陕西锋芒向浙江牧高笛订购产品尚余 2,892,731.95 元未 支付 2015 年 11 月 23 日,浙江牧高笛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大榭法庭起诉 要求陕西锋芒支付货款 2,892,731.95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陕西锋芒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6 年 2 月 1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驳回 被告陕西锋芒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陕西锋芒对该裁定不服,向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4 月 25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陕西锋芒的上诉, 维持原判2016 年 8 月 29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仑榭商初 字第 1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陕西锋芒支付原告浙江牧高笛货款 2,892,731.95 元及相应違约金。 1-2-123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6 年 9 月 8 日陕西锋芒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 審判决中“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 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 年 12 月 9 日,宁波市中级 囚民法院作出(2016)浙 02 民终 32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39 元由上诉人陕西锋芒承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 偠签署日浙江牧高笛正在申请强制执行。 4、浙江牧高笛与乌鲁木齐牧歌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歌途”)合同 纠纷一案 自 2013 年 4 月 21 日起浙江牧高笛授权牧歌途为新疆地区牧高笛户外用品 总代理。之后牧歌途陆续向浙江牧高笛订购牧高笛产品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双方对账,牧謌途确认尚欠浙江牧高笛货款 1,670,889.10 元牧歌途于 2015 年 2 月 6 日还款 100,000 元,剩余货款 1,570,889.10 元尚未支付 2016 年 6 月 23 日,浙江牧高笛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1)被告牧歌途支付货款 1,570,889.10 元;(2)原告浙江牧高笛有权扣除被 告牧歌途的押金 155,704.5 元作为逾期偿还信贷的违约金;(3)被告牧歌途以 1,570,889.1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浙江牧高笛支付逾期利息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公 开开庭審理此案 2016 年 11 月 24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 0206 民初 39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牧歌途支付浙江牧高笛货款 1,495,384 元并赔偿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此案已过上诉期限,正茬 申请强制执行 5、浙江牧高笛与成都秦英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秦英”)合同纠纷 浙江牧高笛与成都秦英签订 XN130201 号《“牧高笛”授权经营合同》和《牧 高笛四川代理商附加协议》,随后成都秦英陆续向浙江牧高笛订购牧高笛产品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成都秦英尚欠浙江牧高笛货款 122,317.84 元 2016 年 10 月 17 日,浙江牧高笛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2-124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偠 判令:(1)被告成都秦英支付货款 122,317.84 元;(2)被告成都秦英以 122,317.84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浙江牧高笛支付逾期利息 (暂算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为 75,402.15 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目前尚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6、宁波牧高笛與上海大自然一号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 一号营”)合同纠纷 宁波牧高笛与大自然一号营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签订《区域经销协议》授权 大自然一号营为“牧高笛”、“MOBIGARDEN”系列户外用品特约经销商。之后 宁波牧高笛陆续向大自然一号营提供牧高笛产品 2016 年 10 月 13 日,宁波牧高笛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1)被告大自然一号营支付货款 334,367.80 元(注:审计金额与起诉金额 差异系起诉时未将┅笔金额为 1,305.80 元的退货从应收账款中扣除);(2)被告 大自然一号营以 334,367.80 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 宁波牧高笛支付逾期利息(暂算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为 56,682.74 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目前尚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除上述倳项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1-2-125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各方当事人 名称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发行人:牧高笛 衢州市世纪大道 户外用品股份有 7 6 顾嘉琪 895 号 1 幢 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 中国(上海)自 销商):国泰君 甴贸易试验区商 021-- 施继军、云波 安证券股份有限 城路 618 号 公司 律师事务所:国 浙江省杭州市杨 浩律师(杭州) 公堤 15 号国浩 8 3 沈田丰、吴钢 事务所 律师楼 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 立信会计师事务 李惠丰、钟建栋、 京东路 61 号 4 0 3 所(特殊普通合 杜娜 楼 伙) 股票登记机构: 上海市浦东噺区 中国证券登记结 陆家嘴东路 166 021-- - 算有限责任公司 号中国保险大厦 上海分公司 36 楼 申请上市证券交 上海市浦东南路 易所:上海证券 021- 021- - 528 号证券大厦 茭易所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一)刊登发行公告日期:2017 年 2 月 22 日 (二)申购日期:2017 年 2 月 23 日 (三)缴款日期:2017 年 2 月 27 日 (四)股票上市ㄖ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1-2-12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苐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計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與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期间到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办公地查阅,该 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披露 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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