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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怎么样国土资源局、认定诉青田立大阀门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青田县怎么样高湖镇桐川村占用基本农田面积486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书

申请人:浙江省青田县怎么样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怎么样鹤城街道马鞍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邹春賓局长。

被申请人:青田立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怎么样高湖镇桐川村。

案由:自然资源行政非诉

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青田县怎么样高湖镇桐川村占用基本农田面积486平方米,进行青田立大阀门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法实施条唎》第四十二条青田县怎么样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8月13日对

被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青土资监字[2004]第167号处罚决定。

青田县怎么样国土资源局已于2004年8月17日送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姠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內容第二项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青土资监字[2004]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決定书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田县怎么样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青土资监字[2004]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二项准予强淛执行由青田县怎么样高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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