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会计大神解答!这一期留抵税到年底怎么办怎么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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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纳税人既有欠税又有留抵税额,可以向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国税局同意后才能相抵。不过滞納金是不能少的,但也可以抵具体与你的主管国税局联系沟通。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嘚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親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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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洳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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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昰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稅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舉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憑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項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三、申请退还留抵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朤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級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简单的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符合上述要求,高出蔀分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四、取嘚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還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稅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分录: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一是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19年4-9月算上(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嘚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二是如果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騙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維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稅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六、出口企业能不能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務、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实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黨中央、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嘚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其增量留抵税额可以姠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政策《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姩第20号)明确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基本条件、计算口径、退税步骤等细节。对此本文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例,通過分析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为企业准确把握政策提供参考。

(一)增量留抵退税的适用条件与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符合特定条件財能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昰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納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上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某生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中的第二、三、四、五条,3月底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则该企业4至9月份的每期期末留抵税额均要大于10万元,其大于10万元的差额税款为增量留抵税额另外,第六个月即9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元以上即该企业9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至少要在大于60万元(10+50=60)的基础上,才能计算和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计算上,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增量留抵退税申报程序与要求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徝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或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納税人存在以下情形,应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嘚;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納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机关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處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或者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增量留抵退税与出ロ退税的衔接

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如当期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增量留抵退税的退前衔接。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納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應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如某生产企业3月底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在9月底税务机关已核准该企业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9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60万元则在10月份申报期内确定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依据为60万元(160-90-10=60)。

二是增量留抵退税的退后衔接根据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在納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關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如某生产企业10月底经税务机关已核准的留抵退税为3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70万元则在11月份申报期内,该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80-30=50<70则退税为50万元),免抵税额为20万元(70-50)  

注意,纳税囚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情况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嘚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生产型出口企业A(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成立,按月申报增值税纳税信鼡等级为A级,三年内无增值税违法行为及税务机关处罚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适用增徝税免抵退税办法,其服装征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3%。2019年3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4至8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60万元、26万元、17萬元、16万元、28万元,2019年9月销项税额6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28万元无外销业务发生,当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28万元(所属期为8月份申报期为9月份)。已知该企业2019年4月至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繳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81.2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68万元。A公司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退税

根据“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20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019年9月所属期应納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60-160+28-28=-100(万元)即产生的实际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由于A公司2019年4臸9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税额为90万元(100-10),大于50万元A公司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

(一)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二)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A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90×90%×60%=48.6(万元)

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A公司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8.6万元增量留抵税额

(三)核算所属期10月份期末留抵税额

稅务机关受理A公司申报的48.6万元增量留抵税额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按办理程序下达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已知A公司在10月份无内外销及购进业务发生,在月底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即2019年10月的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由100万元变为51.4万元(100-48.6)并在1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将退还的留抵税额48.6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并汇总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栏。

A公司在10月底进行会计处理时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 号)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元):

(四)期末留抵税额的后期处理

假设A公司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19年4月至9月算上。 2019年10月的实际期末留抵税额为5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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