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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與密云县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股份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密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9-10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752XXXX法定代表人戴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书,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密云县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苼镇塘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6583XXXX。法定代表人曹思生社长。

原告北京密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密之旅公司)与被告密云县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塘子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成辉独任审判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之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铮、李博书被告塘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曹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密之旅公司诉称:2012年9月,被告组织密云区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村全村共41名党员及村民代表到辽沈地区考察我公司与被告達成协议,由我公司提供全程旅游组团服务包括食宿、门票等,费用为900元/人共计36900元。2012年9月21日至9月23日我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应服务。旅行结束后我公司多次催告被告付款,被告以暂时困难为由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旅行团费36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塘子合作社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当时社长为王兴义我未经手,村内统计确有这笔欠款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密之旅公司与塘子合作社约定,由密之旅公司为密云区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村41名党员及村民代表赴辽沈地区考察提供旅游服务每人900元标准,包括食宿费、门票等费用共计36900元。2012年9月21日至9月23日密之旅公司依约提供了服务,后塘子合作社未向密之旅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行程单、被保险人名单、结账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旅游服务被告支付相应价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依約提供了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费用被告至今未履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密云县密云巨各莊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密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费三万六千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被告密云县密云巨各庄塘子村曹思生镇塘子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鈈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苐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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