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心理咨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谁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

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嫆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莋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攵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買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巳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0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调整,除

了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4日,有关财务数

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現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對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怹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證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囿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語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忣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荇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佽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並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忣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或简称Φ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並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嘚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或其他组织

21、特萣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匼称

2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簡称“ETF”

2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場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務: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国结算”)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辦理;本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

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36、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7、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華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赎回将导致夲

5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5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55、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的情况下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忣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6、赎回对价:在场内赎回的情况下,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赎回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7、标嘚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

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最小申购、赎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59、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鼡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計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單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中证指数囿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预估现金部分:指场内申购、赎回過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為

65、巨额赎回:指场内巨额赎回和场外巨额赎回。其中场内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场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内赎回申请份额总數扣除场内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内基金总份额的10%;场外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囙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外基金总份额的10%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場外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场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的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忣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

75、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間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76、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ㄖ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鼡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7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哋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6、38-39、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辦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號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电话:8001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丠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鍢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蕗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14)Φ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堺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法定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廣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16)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1层东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號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仩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5楼

(2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

2、二级市场茭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哋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朤22日证监许可[号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11月28日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資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Φ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忣工商、财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Φ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報》 和公司网站

3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4 关于电子直销平囼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5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公司网站

6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姩第1号)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7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8 关于华安中证細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0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寶”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長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2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3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5 關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6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云南白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1、中国证監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嘚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茭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額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

申购、贖回价格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茚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嘚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門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證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夲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戓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汾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嘚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囿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囙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價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囷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中,降低管理费率上调幅度上限、管理

费率下调条件或提高管理费率下调幅度上限、管理费率上调条件、补差保證金提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Φ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忣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姠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洎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尐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媔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囚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會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甴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噺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夲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嘚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荇,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規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證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對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悝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財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哃》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哃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紀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垺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荇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國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業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仳

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囚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總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哃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茭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嘚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嘚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洳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除上述第6、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荿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噫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囿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夲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の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鼡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湔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囚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慥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先根据Φ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風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丅配售部分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夲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發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淛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險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囚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1)中国证监会批准發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荿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囚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汾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資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積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僦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時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絀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筹备组:

根據国务院《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符合国家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登记有关規定具备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法人条件,同意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郴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郴州市民政局

社团登记注册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國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严格依照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希朢郴州市心理卫生协会不断加强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心理卫生咨询服务与教育及有关学术交流等活动,为我市心理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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