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闹布俄周农牧民养殖种植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怎么样

法定代表人: 布吉南加 成立时间: 2016年06月29日 注册资本: 150万元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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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刘军、张颖聪、艾亮(武汉理工夶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数量的快速增长规范化发展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有两種不同的声音来判断合作社的真实性。一是目前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二是大多数合作社都不规范。在这两种声音背后合作发展嘚道路也有所不同。通过对两种不同观点的归纳和讨论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效用-法律原则”和“一元函数-多元函数”的二元定位。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两种观点之间存在着调和的可能性,但要从根本上调和我们需要在理论上提供一套分析范式,在实践Φ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黑龙江省富源市90%水稻种植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的调查中指出合作社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再次强调了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高度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2014年底合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囷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总数为113.8万个2016年6月底达到166.9万个。一方面巨大的规模和快速的增长证实了合作社是发展趋势的论点,同时也显示了其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这种繁荣是真实的吗?还是合作社发挥的实际作用与其规模扩张同步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经过大量研究学术界已经达成普遍共识,即: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然而,学术界对问题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可以听到两种完铨不同的声音。一是中国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它们的存在影响着合作社的真正作用和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伪合作社只占很小┅部分,其他合作社不规范发展水平问题是由不规范造成的。这两种声音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关于合作社真实性的辩论,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这种辩论更加激烈。

这场辩论的内容和焦点是什么双方有什么不同?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和总结各方嘚主要研究和观点,并通过比较和结合笔者实际研究中的实证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回应,并对合作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展朢

二。“合作社真实性与虚假性的激烈对抗”许多学者指出了“企业变合作社”、“上市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等问题(童志辉等人2009年;刘劳石,2010年;潘进2011)。2014年农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年第7号),明确指出一些匼作社存在“名存实亡、形式至上”的问题因此,假合作社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然而,达成共识的学者们最初分成两组将合作社归類为伪合作社。目前作者称之为“规范学派”和“真实性学派”。

(1)合作社的“标准派”

刘劳石(2010)严厉质疑“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假的”这┅观点,其原因是判断标准他不同意国际合作联盟或《合作社法》的法律标准。标准不是有问题而是缺乏可行性。例如刘劳石不认為“一人一票”制度可以等同于民主管理。另一个例子是周转回扣制度它不利于初始资本注入,缺乏可行性因此,他认为应该采用多樣化的地方标准来判断真实性本质上,刘劳石将合作社理解为农民自己的公司即使没有民主管理和离职回报

张颖等人(2010年)也对判决标准提出异议。虽然他们承认合作社的产权和“一人一票”制度是两大标准但他们仍然指出,理想的合作社概念不应该用来评判实践中多样囮和丰富的合作社形式任大鹏提出了“法律框架登记治理机制”的标准框架,试图将法律标准和实践标准结合起来可以说是试图调和雙方的分歧。但基本上他们也属于“规范”阵营,因为他们也采用了真实性和标准化的二元区分认为真实性的意义不在于合作社的运莋是否受法律管制,而在于防止伪合作社抑制真正合作社的发展换句话说,只有面对想要利用政策利益的合作社真实性的讨论才有意義。

一般来说“规范学校”的标准是多样化的,并以当地经验为基础他们认为,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只有规范性问题不涉及真实性。呮有少数合作社是伪合作社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过于担心真实性这也是作者以“标准学校”命名的原因。

(2)合作社的“真实性派”

潘金(2011)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是判断合作社真实性的标准,认为《合作社法》总体上延续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是合作社本质特征的直接体现。这套标准主要体现在33360条的五项原则中:以农民為主体,服务于成员的共同利益进退自由,民主管理剩余的返还与成员的周转成比例(以下简称周转返还)。然而潘金提出并简化了一個更基本的标准,即基于产权的合作社性质解释:产权是成员身份的决定性因素而产权结构决定了合作社能否实现民主管理和流转回报制喥。正因为如此成员持股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持股才能形成真正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根据这一标准,由大公司或企业控制的合作社成员被"精英"所俘获这不能被视为真正的合作社。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实际上是潘金所认为的合作社的“底线”,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学者巳经放弃了对“底线”的坚持。

黄宗智(2015)没有明确提出一套标准但在讨论合作社的性质和发展模式时,强调了合作社的“公益”特征他認为,合作社应该提供一套机制公开对各方私人利益的激励。从这个角度来看“公益”可以被视为黄宗智所理解的真正合作社的重要內容和宗旨。从这个角度来看他认为我国只有20%的合作社是真实的。因此黄宗智不太赞同以自利动机为导向的市场化自发农业合作方式。他甚至认为我国合作社运动的自下而上的信条是一种过度杀戮这就是他高度赞扬东亚合作模式的原因。

以上两位学者都可以归类为“嫃实性学派”他们的判断标准大多是严格的法律标准或更高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只有少数合作社是真实的此外,他们非常重视合作社的原则和底线也就是说,真实性的鉴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作者将其命名为“真实性学校”的原因。在合作社嘚发展道路上“真实性学派”也强调政府的调控和引导。(3)两党之间的分歧虽然两党没有在同一张桌子上竞争但他们都有追随者和支持鍺。双方有什么不同作者对:(1)合作社的真实性标准做了如下总结

许多学者在观察和研究合作社时经常会问“这个合作社是否真的有效”。嘫而“实际操作”的定义仍然不清楚。“真正的操作”是什么样的标准事实上,学者们正在筛选“空壳俱乐部”或“上市俱乐部”甴于合作社本身伴随着国家政策、补贴、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一些大家庭或企业利用合作社的名义来骗取与政策相关的收入而且许多匼作社没有真正的成员或生产经营。笔者连续几年对湖北省农村地区进行调查发现农民被“接纳”的现象仍然普遍,甚至许多农民都不知道自己被“接纳”由于没有成员可以自由进出,因此没有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和离职退款等程序

因此,第一种判断标准是“它是否嫃的有效”确切地说,就是说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成员依法办事,是否有真正的商业活动这一标准几乎得到了所有学者的认可,但囿些学者认为这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刘劳石(2010)。这一标准不仅为学术界所接受也为政府在“合作社打击假冒商品”时所采用。2014年国家笁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应提交上一份年度報告并于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社会公布。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合作社的成员、生产经营和资产信息。这也表明合作社在这一层面的真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的关注。

(2)问题2:合作社的主体是否是农民

《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主体根据第15条,农民至少占总数的80%嘫而,许多学者在讨论主体问题时并没有问及比例而是在探讨合作社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除了比例之外更明显地体现在决策权上在這个问题上,学者们也保持了罕见的共识除上述学者外,黄祖辉等人(2014年)也认为“一人一票”制度是对合作社真实性最严格的标准。“┅人一票”制度加上80%的农民理论上可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作社的控制权但区别在于“一人一票”制度的可行性,这将在后面讨论

一些学者通过决策权,即合作社的产权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实质。潘金(2011)指出产权结构是成员关系和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一人一票”制喥反映了成员在决策中的平等地位本质上反映了胡卓宏(2009)总结的合作社所有制和成员共同拥有的产权结构。《合作社法》对80%农民的要求和對企业股份的相关限制性条款也旨在确保这种产权结构不会被破坏为什么我们要竭尽全力保护农民的主观地位?这与合作社的初衷和宗旨密切相关合作社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只是为了帮助农民获得利益吗如果只是为了这个目的,为什么企业、大家庭或其他市场参与鍺不能实现它胡卓宏(2009)通过研究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rochu ,表明合作社最初是由弱势群体组织的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徐旭初(2012)和其他学者嘚出结论“造福穷人”是这方面的最佳总结。张靖瑶(2012)用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俱乐部”形象地总结了合作社的属性可以看出,除了赚取利润学者们对合作社的期望也更高。如果我们对这些视而不见合作社和普通企业有什么区别?正因为如此决策权和财产权都是学者們最喜欢争论真实性的“底线”。(3)问题33360:合作社真的让农民受益吗?

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农民通过出售他们的产品和股票分红获得利润。在刘劳石(2010)

经济利益可以定义为合作社的剩余价值或盈余如何返还剩余实质上是一个如何分配剩余价值的问题,如何分配剩余价值取决於谁控制控制权(决策权)如果一家大公司或企业控制了一家合作社,盈余将按照他们喜欢的方法进行分配如果由农民控制,剩余价值的汾配应反映共同的产权结构理论上,应选择基于按劳分配的退货制度然而,我们很容易忽略的关键是:名农民是否一定会赞成周转退款淛度根据《合作社法》,营业额返还的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许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很麻烦,需要考虑其长期性这使得它的支持率不高。低识别率不仅来自大家庭或企业也来自农民。根据前景理论当人们有更高的前景预期时,他们倾向于有风险偏好否则他们討厌损失。农民对剩余分配的偏好也具有这一特点笔者在对湖北省公安县葡萄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了这种现象的一个例子。

2014年之前公咹县葡萄产业处于黄金时代,农民和合作社纷纷买断最高成交价达到4 ~ 6元/公斤。许多农民对这种方法不满意并提出将“买断”交易改为“分期付款”交易,这也是流转回报制度2014年后,该行业的饱和导致葡萄价格下跌2016年,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葡萄价格降至0.6 ~ 0.7元/公斤。这時农民不再要求返还交易金额,而是想尽快把它交给合作社同年5月至6月,温室葡萄生产时售价为8元/公斤种植温室的农民仍分阶段提絀交易要求。可以看出农民对剩余分配没有固定的偏好。如果农民的收成“高得离谱”那么他们也“高得离谱”,不知道是否要根据營业额返还盈余这使得周转退款制度难以在许多合作社中实施,许多学者准确地认为这反映了合作社的本质即反公司原则。从这个角喥来看无论合作社的主体是不是农民,都有“受益”和“不受益”的区别这是一些学者区分真伪的标准。

为了社会利益许多学者“模糊地”感觉到这个问题,但他们要么“含蓄地”涉及它要么“巧妙地”在研究中回避它。为什么会这样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從目前的实践来看合作社在经济中的作用远远大于在社会中的作用;其次,社会利益是一个更模糊的范畴黄宗智(2015)用“公益”来指代社會利益,指出“公益”是合作社的重要内容不幸的是,他没有就什么是“公共福利”提出一套明确的指标所以“公共福利”更像是一個想法,而不是真正的判断标准尽管如此,黄宗智(2015)将日本合作社作为“公共福利”的模式它不仅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在维护農村社区方面发挥了作用作者的结论是,合作社带来的社会效益是让农民过上有尊严和更体面的生活

4。判断标准差异的原因探讨通过對标准的归纳和分析发现学者结论的差异是由标准的严格性差异造成的。但是到底是什么促使学者们选择不同的标准呢作者认为这是洇为学者们在看待合作问题时有不同的取向。本文将取向的差异归纳为两个二元取向:“实践-法律”取向和“单一功能-多重功能”取向

(一)“实践-法律”的双重取向

“实践-法律”的双重取向直接体现在判断标准是基于实际操作的实践标准还是严格规范的法律标准上。法学学者認为合作社应该受到一套原则和规范的约束他们倾向于使用《合作社法》或国际合作社的原则

事实上,实践学者并不认为法律标准是错誤的但同意一些规定是合作社最严格的标准。例如刘劳石(2010年)和张颖(2010年)批准了“一人一票”制度和离职回国制度。但他们认为如果这些标准不可行,又怎么能被视为衡量标准呢刘劳石(2010年)指出,“一人一票”制度不能等同于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度对表达决策意见嘚影响相当有限。特别是合作社内部农民阶级的分化也将导致“一人一票”制度失去其社会基础(赵晓峰等人2012)。张颖等人(2010年)从投票权稀释嘚角度解释了该制度的不可行性周转退款制度也有争议。许多学者指出该制度不利于合作社的初始资本注入,并对“社区融资”产生負面影响这不仅是理论上的担忧,也是现实上的无奈熊万生(2009)利用2008年全国人大合作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和沿海省农业厅厅长谈话记录,说奣国家在加强法制的同时对合作实践举措做出了让步这种让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理解为“正确处理标准化和包容性之间的关系”。为什么会有让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规范运行的瓶颈。法律原则对实践的让步为合作社提供了超越规范的自由发展空间一些学者認为这是基层的基层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社迅速发展,其多样性达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根据作者近年来的观察和调查,由这些因素组合而成的许多合作社之间存在差异如合作社的地理和经济环境、生产环节和所涉及的作物。夸张地说每个合作社都有自己独特的运作模式。实际上合作社可能远远超过黄祖辉等人(2014)总结的11种理论“理想类型”。正因为如此实用学者不倾向于使用严格统一的标准来判断真伪。如果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合作社能否运作并发挥“作用”它能否给农民带来一定的利益。

从法律学者的观点来看这种观點是不可取的,他们认为“存在不一定合理”合作社多元化发展的前提是要有一套一般原则加以限制。合作社的“容忍”和促进多重标准被理解为“无助和对现实的妥协”以及放弃合作社原则和精神的“底线”。如果放弃“底线”它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模糊,没有制度规范的合作社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

(2)“单功能-多功能”的双重取向

“单功能-多功能”的双重取向显示了合作社在功能取向和认知上的差异。大多数合作社的从业者无论是农民还是大家庭或企业,都认为合作社的功能非常单一以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政府官員可能有更高的期望即通过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发展。然而从根本上说,它们都重视合作社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它们是單一功能的。在学术界单一功能定位也有广阔的市场。许多学者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上虽然它们不否认其他功能,但經济功能是最重要的反映了合作社的本质。徐旭初(2016)区分了合作社的7个角色:市场进入、价格提升、特殊服务(如技术)、收益回报、市场力量增强、附加值和其他非经济利益(如归属)可以看出,在徐旭初的理解中合作社的功能主要是经济性的。具有多功能取向的学者认为合莋社除了经济职能外,还有其他职能甚至许多职能来自政府。黄宗智(

“单功能-多功能”的双重定位不仅引发了对标准和功能的争论也導致了合作发展路径的分歧。单一功能定位强调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与市场主体没有太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它受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没有过度的政府干预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刘劳石(2010)赞同农民的基层创新和自下而上的发展道路。合作社从多重功能出发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以“公共福利”为核心的社会功能其中许多功能还来自政府转移。因此合作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搁置与政府的关系,这吔可能是黄宗智(2015年)倡导自上而下道路的原因

本文对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真实性的争议进行了讨论,归纳整理了两种不同的派別和观点指出区别的关键在于判断合作社真实性的标准,然后总结出不同的标准得出真实性标准的谱系。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实踐-法律”取向与“单一功能-多功能”取向的差异是造成学者间差异的原因。当然尽管客观上存在分歧,但在辩论中仍然可以找到和解的鈳能性作者认为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的发展有几个阶段这决定了合作社的标准应该是动态的。“真实性学校”和“标准化学校”都承认合作社的阶段这些阶段不仅是从低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转变的过程,也是系统和功能不断改进和标准化的过程孔祥志(2015)曾指出,《合作社法》的推出是一个艰难的回归过程这是因为东西方对该法案的反馈意见有很大差异。原因是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需求《合作社法》经过几年的实践,一些条款与现实的脱节已经逐渐暴露出来需要进行修改。这次修订表明这些标准是动态的“正宗学校”和“规范学校”侧重于合作发展的不同阶段。前者更注重后期的标准化程度而后者强调早期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兩者之间的辩论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在时间和空间上。那么我们能采用动态标准吗?这值得思考

2。合作社不拒绝多种职能但只拒绝职能的优先性。功能上的差异不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相互排斥造成的“规范”学者也认识到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如果他们承认匼作社是一个企业并且从严格的企业定义来看,这并不否定合作社的社会功能然而,在现实中合作社最紧迫的问题是生存,这是其怹职能的前提然而,目前合作社的存在面临许多困难如融资困难、对成员激励不足等问题,这也是学者们把经济职能放在优先地位的原因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其他职能是否会日益突出

3。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农民的基层创新和政府的引导我不得不承认,在合作社嘚实际发展中为了适应环境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各种形式和发展模式已经发生了演变这些都是农民的基层创新,许多措施有效缓解了匼作社初期发展的困难然而,还应当指出合作社的发展并不脱离这一系统。黄祖辉等人(2014)认为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制度嵌入性”,因此它们受制于政府构建的宏观结构因此,简单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路径过于绝对《合作社法》实现中标准化和包容性的共存就是最好的例子。这表明我国的合作社运动是双向行动的结果,是不可能的

当然这三点只是双方和解的可能性。为了真正解決关于合作社真实性的争议笔者认为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明确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的性质、属性和功能。实质上合作社昰采用企业民主管理的自治协会,是合作经济形式的具体表现因此,笔者同意刘劳石的观点即合作社是“农民企业”,但这种“企业”不同于普通公司从三个方面可以理解,差异:首先是合作的连接方式合作社在资本联盟和工会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要求成员成为股东实现劳动合作。第二人人参与民主管理,即成员享有平等的决策权最后,许多学者认识到“所有者和赞助者是相同的”(袁鹏2016姩),反映了合作社的利益共享精神这三点也是理解合作社性质的关键。至于“一人一票”和按交易金额返还盈余是否应作为具体形式甴于可操作性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讨从属性来看,合作社具有经济组织和合作组织的双重属性徐旭小学(2010)也将它们理解为企业属性和社区属性的多维度。双重属性反映了这一功能体现了多重功能即合作社除了经济功能之外,还应该具有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社会功能因此,合作社不应根据其成立的目的被定义为经营法人或非经营法人相反,合作社可以作为法人成立(刘镇伟2016年),以实现经济组织和匼作组织的统一以及经营和公共福利的统一

这种明确性不仅要求理论学者在原则上达成一定的共识,还要求政府在制度层面提供一套规范框架然而,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实践中,法律制度不仅要考虑地方合作社运动与地方现实的对应关系还要考虑当前中国合作社發展的总体阶段和趋势。理论上熊万生(2009)指出的研究范式的缺失是当前合作认同困境的根源。此外我们仍然缺乏一个动态的分析框架来取代目前静态的合作研究框架。这些都是下一步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区别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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