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公房跟户口的关系,房主是婆婆,我的户口在那里,婆婆本让我住,请问我有权住吗

问:我和丈夫结婚多年无子女當时我们居住的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我丈夫前年丈夫去世,此后婆婆将公有住房买下房产权证只写她的名字。现在婆婆以房子是她嘚为由要赶我出门。请问:我对该房产有否居住权与所有权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和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你应当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和部分所有权

公房跟户口的关系承租关系不存在产权分割与继承问题,但是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你丈夫系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你作为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然享有居住权此后你婆婆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公有住房,也要在确保同住人居住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对房屋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此外根据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當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产权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茬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跟户口的关系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產权共有”因此,如果没有你的书面同意你婆婆擅自将产权为其一人所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向房产有关部門和法院依法主张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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