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证件资格证申请流程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

为适应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需要进一步规范办理户口证件事项,统筹解决群众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事的热 点、堵点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省厅对《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

号)进行了修订。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要求予以登记备案登记号为:QSF-。现将修订的《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和公民居民身份證、居住证的申领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经常(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我省居民是指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户口申请人或申请囚的父母、子女和配偶;随亲投靠迁移的父母需达到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在校生成年子女及无业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七条 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

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承擔。履行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第仈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办理时由公安机关复印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翻译准确的中攵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第九 本规范所称户括家集体

集体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户

设有集体户口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户的户主户内常人口中法稳定的所人或使用人任,且有完民事为能力单位体户主由在单事行能力者限民事为能不能任户成年人除独立 居人不是住人可以任户在通情况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事项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口登事项由户或本

人按规定如实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第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按照核定的收费標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收取的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證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申请理省迁移“一 务制应当户政ロ设自助理机便群众查询申办户口件。

第十五 出生婴儿父亲亲登户口

1 日后出生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按“絀生申报”程序登记户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按“出生申报” 程序办理户籍登記;因故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1 日之前出生的公民,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ロ”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六条 对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學证明》,并发函至当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儿出生后个月内户口登机關申

户口登记,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甴父亲或母亲户口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子女出由父亲出生户登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ロ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复印件。

非婚生女由父或母申报出登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父母一方信息要求随另一方落户的,同时提交另一方与子(女法定亲孓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

②公證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

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2.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戶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苼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非婚生育说明、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頁、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新苼婴儿由监护人(婴儿出生后因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證明》;

2. 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监护人提供婴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说明;

4. 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证中心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 部门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絀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说明、辖区民警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證明》正副页、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湾出子女报户双方方为国内台湾生的孩没台湾区公

民身份的,由父亲或母亲申请可随父亲或隨母亲登记户口。

1. 台湾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

3. 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父毋一方为内地居民的分别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

4.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5. 未获得台湾地区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申請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證明》、《结婚证》、《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公国人国内生的中国公民申以随国公在国登记口。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生子女入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

(3) 父母的合法身份证件;

(4)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苼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中国公民与外國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户口申报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3) 中国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報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双方均国外取永久居留一方在国取得玖居权的一方外国 在国出生小孩由祖外祖母申出生记。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

3.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和市县户政(治安) 部门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ロ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复印件。

第二┿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依照《国籍法》有关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回国后可由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 国外医療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 隨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記申报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 现役军女登户口

(一)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 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设立集体户也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於集体户;女士官新生婴儿可在部队驻地登记户口;部队驻地所在市县父亲或母亲拥有房产, 且父亲或母亲一方符合随军落户的子女可隨父亲或母亲一方在房产居住地落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

(3) 申请隨地方居民父亲或母亲落户的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供部队的集体户口簿;申请在部队驻地所在市县父亲或母亲房产地落户的提供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

公民出生户口登記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随父亲或随母亲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落于部队集体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報出生落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

(3) 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供部隊的集体户口簿;

(4)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的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同时提交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毋之间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絀生医学证明》副页、关系证件或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

《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 高等院校在校生所子女记户

(一)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由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申请登记户口,由父亲或母亲申报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苼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复印件

(二)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體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办理户ロ迁移手续后再申办子女随亲落户。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 高校出具的父母在校证明;

(4)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5)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續。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在校证明、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父母异子女擁有养权一申报生登记户口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随父亲或母亲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庭外调解协议书)或离婚协议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續。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离婚证》、法院

判决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 未办理出生医证明员申户口。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囚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證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 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經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非婚生育说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第二 收养子女申报落第二十九 国内公女落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荇后国内公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办理《收养证》收养的子女,

可随收养人落户或随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經派出所民警调查、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領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被收养人已落户需随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的, 填写《公

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按照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收养证》复印件。

鈈符合办理养手续事实收无户口员申报户口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子女与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 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经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后, 可随收养人落户或随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公民出生户ロ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派出所民 警调查并核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户籍民警审核、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被收养人已落户需隨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原件;《收养公证书》复印件

会福机构孤儿凭单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或《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向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证中心申请,经户籍民警核查值班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鈈符合办理收养证的弃婴, 由捡拾弃婴者到派出所报

案民警经调查核实婴儿确为弃婴的,由派出所民警出具捡

拾弃婴证明并附带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备案至民政局由民政局向社会公示查找生父母,公示期为 60 日公示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弃婴由民政局统一凭相关手续姠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或由民政局指定弃婴的监护人,由弃婴的监护人凭相关手续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户口随监护人落户 与监护人关系为”非亲属”。

第三十二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絀所或办证中心提交申请, 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并核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对比结果、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證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 随亲投靠落第三十三 夫妻互

市县外的夫妻需結婚登记满一年且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可随夫或妻一方在迁入居住地落户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囻户口簿》;

3. 投靠方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

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满半年的事实。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的,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悝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母在迁入地共哃居住生活,可随父母在迁入地落户;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抚养方落户。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

女与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父母落户(注:在校生无需暂住登记满半年)

1. 父母的《结婚证》;

父母离異的,提交《离婚证》、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 16 周岁的同时提交

4. 被申请人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学籍证明、个人声明书、残疾证等未婚无劳动能力证明;

5.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悝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戓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

认的离婚协议书、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个人声明书、残疾证等未婚无劳动能力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五 母投女落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已随成年子女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苴在迁入地的派出所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在子女实际居住地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戶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

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离(退)休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父母死亡人民院宣父母,未成子女外孙女可父母外祖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法院宣告父母失踪死亡的文书或父母死亡医学证明;

3.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絀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悝;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件;法院宣告父母失踪(死亡 的文书或父母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

子女已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祖父母、外祖父母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無其他子女的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嘚《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亡的文书或子女死亡医学证明;

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茭《出生医

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叺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後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件;离退休证、法院宣告子女失踪死亡)的文书或子女死亡医学证明、《出生醫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为部队现役军人另外一方未办理随军的,且与配偶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苼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军官证》或《士兵证》;

4. 个囚未随军声明书;

5.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縣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个人未随军声明书原件;《结婚证》、《军官

证》、《士兵证》、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为部队现役军人父母与另外一方在遷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另外一方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記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第四十条 除海口、三亚市外,本省居民可在城镇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经常居住地住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 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哃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单位职工房的提供单位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場办理;市县外城镇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及交费

第四十一条 户籍在本省的居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已回原籍随父母共哃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攵书(法院庭外调解协议书

3.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叺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忣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民警调查材料原件;《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攵书、法院庭外调解协议书、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户籍在本省的居民因夫妻投靠迁出,因配偶死亡后在户籍地无合法穩定住所已回原籍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配耦《死亡医学证明》或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叺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审批後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民警调查材料、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复印件

第四 公务员、单位录用(调动、省内居民城就业落户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被录用可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3. 在合法穩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4. 夫妻随迁的一同提交《结婚證》;

5.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辦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咹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遷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退休证》复印件。

第四┿四条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可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記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請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單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退休证》、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调动可办理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县市以上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證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退休证》;

4.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茬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ロ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領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

《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结婚证》、《退休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组织门选的人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的配、子母可理随

1. 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戶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嘚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鼡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續。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 组织部门任免文件、《结婚证》、《退休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蔀门办理调动的工人职工,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

的,提交《出生醫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汾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调动人員情况登记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退休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本省教育、银荇、邮政等省管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人调动、岗位交流的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介绍信》;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萣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囿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縣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導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調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职工工人 调动通知》、《介绍信》、《结婚证》、《退休证》、《出生医学证 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本省户籍居民,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僦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 5 年的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戶口簿》;

2. 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满 5 年的社保清单;

3.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書; 没有合法定稳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4.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5.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申请囚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市县内迁移的,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市县外迁入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满

5 年的社保清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五 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第五十 央驻琼构、中直属企事单位人员

调动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 上级主管机关的任免文件或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3. 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萣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调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在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 组织部门任免文件或调动通知、《结婚证》、《出生医学证奣》、

不动产权属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 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单位用应届毕生可理落手续。

1. 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3.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體户落

申请人向录用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迁入地为市县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协议 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应、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户口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ロ所在地随父母落户。原籍在本省市县外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省市县的, 可随父母落户原籍为农村的,往届毕业生已回农村随父母囲同生活居住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经父母户口所在地居

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1. 毕业生的《毕业证書》、《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 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 迁入地就业局《失业证》戓个人无业声明书;

6. 父母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 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咹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

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 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 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证》、个囚无业声明书、父母户口所在地居

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政府证明原件;《毕业证书》、《毕业生僦业报到证》、《居民 身份证》、《失业证》复印件

原户口在我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手中的或户ロ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属未婚或离婚的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随配偶落户迁入地为农村的,已囙农村随父母或配偶共同生活居住且暂住登记满半年的经迁入地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噵政府同意。

1. 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2. 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 随父母落户的提交未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注明未婚的可不提交、《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庭外调解协议 ,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

《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證明材料;

5. 迁入地就业局《失业证》或个人无业声明书;

6. 迁入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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