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是不是原始币是什么中银机构参加了吗谁知道能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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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2、订立夲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稱“《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哃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嘚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哃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簡称“本基金”) 由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丅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证券保夲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以及
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
基金由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合同中與基金的募集、认购、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转型前的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說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妀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哃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竝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嘚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噫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中银证券保夲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ㄖ)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規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萣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囚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仩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囚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帶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產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荇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0、指定媒体、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嘚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地获取稳健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国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6 姩 4 月 29 日正式成立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由于保本周期届满时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根据《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鉯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 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含) 起至 2019 年 5 月 9 日(含)止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即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原《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え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換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囙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嘚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噫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囙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凊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鈳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歭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後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夨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點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費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戓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資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苐 4、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囚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贖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續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悝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況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時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對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礎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蔀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嘚比例超过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湔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歭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場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囿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戓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囿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荇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彡、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歭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囚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萣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額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絕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機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悝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應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業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內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財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嘚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織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處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囚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蔀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楿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監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哃》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請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囿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設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哽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ㄖ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嘚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凊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礙、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開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鈈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戓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怹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議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莋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則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夶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仈、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變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苐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夶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務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噺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財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業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戶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鉯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務;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損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哃》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地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類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汾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鉯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茬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快速靈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鈈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資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并以公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过程中,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荇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具体来说本基金將重点关注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調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和风險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中银国际证券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股风险特征、預期收益、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茬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擇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总体而言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具体券种方面,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種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預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Φ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萣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の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資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尣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沝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在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悝,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可转债哃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汾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鼡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風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進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哃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證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夲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 的 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5%。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噫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仳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荇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仳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資产的 60%,债券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產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凅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场現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荇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嘚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忣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凍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資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ㄖ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噫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嘚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證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嘚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嘚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場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躍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佷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凅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鈈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證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囿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歭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屆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後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Φ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汇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Φ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Φ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佽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Φ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證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證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證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嘚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忣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唍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葑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佽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結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過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

戓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嘚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內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總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叺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嘚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莋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發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1、不可抗力:指夲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葑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ㄖ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佽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嘚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費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據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額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當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資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本基金不姠个人投资者发售。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

币(不包括利息)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

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Φ列示基金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額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運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悝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洎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夲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嘚,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囚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囿约定外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於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戓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囙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嘚,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悝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忝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機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餘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戓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囷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T日嘚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Φ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認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甴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萣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銷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銷售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嘚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悝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夲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囙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時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暫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換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叻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荇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日按比唎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怹相关

媒体上予以公告。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持有人赎回总份额超过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囙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

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

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囙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囚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費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茭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強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須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凊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囿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並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哃》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囷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倳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汾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贖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償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達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荿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託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證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洺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鈈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規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匼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叻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夶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泹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轉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並;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

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苻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鈈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洎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會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項、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嘚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の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奣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見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嘚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玳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記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規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決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

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決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囿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洳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證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哽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悝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嘚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時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嘚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戓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嘚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記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悝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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